APP下载

UCP600下银行如何处理瑕疵单据

2010-07-29姚新超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7期
关键词:有权受益人信用证

姚新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UCP600下银行如何处理瑕疵单据

姚新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依据最新国际结算惯例UCP600第16条的规定,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银行或有关银行有权拒受这种瑕疵单据,并拒绝承付或议付。UCP600下银行如何处理瑕疵单据对受益人和银行都至关重要,也是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规范的重点内容。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应对瑕疵单据的处理准则和操作有所研究,充分利用国际惯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拒受瑕疵单据是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

为了维护银行的权益,提高银行参与信用证交易的积极性,UCP600第16条第1款规定,被指定银行、保兑行(若有)或开证银行确认提示不符(瑕疵单据)时,享有拒绝承付或议付的权利。

该款明确表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时,使用了“可以拒绝”(may refuse)的措辞,而非“必须拒绝”(must refuse),换言之,即使提示的单据有瑕疵,银行仍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单据。然而,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之间相互信任,具有较好的合作关系,且作为进口商的申请人不论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是否存在瑕疵,都准备完成买卖合同,此时对于性质不十分严重的瑕疵单据,申请人通常向开证银行表明其愿意放弃不符点,保证偿付开证银行进而指示开证银行接受这种瑕疵单据,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由此可见,上述UCP600的规范充分考虑了国际贸易的现实,赋予银行在处理瑕疵单据时具有自由裁量权,以便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当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出现瑕疵,银行认为该瑕疵不会影响申请人接受,同时也来不及修改时,银行有权但不是必须予以接受并给予承付或议付。

二、开证银行有权寻求申请人接受瑕疵单据

UCP600第16条第2款又赋予开证银行另一项权利,即当开证银行确认提示不符时,它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与申请人联系,请求其放弃不符点,接受瑕疵单据。

与前述权利一样,该款的规定并未强加给开证银行任何义务,因为该款同样也使用了“可以”(may)而非“必须”(must)的措辞。因此,是否寻求申请人接受瑕疵单据是开证银行的自主权利,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上述 UCP600的规范隐含了以下几点含义:(1)即使受益人或被指定银行请求开证银行向申请人寻求其放弃不符点,开证银行有权依据自身的判断决定是否同意这种请求;(2)开证银行没有义务主动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3)无论开证银行是否主动寻求申请人,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的声明对开证银行并无绝对的约束力;(4)若申请人拒绝接受瑕疵单据,开证银行向提示人发出拒绝承付通知时,也必须依据国际惯例、信用证等相关规定办理。

三、银行拒受瑕疵单据的操作规范

为了能使受益人有机会或可能修改单据的不符点,以获得信用证款项,UCP600第16条第3款和第4款严格规范了银行拒受瑕疵单据的操作程序。

(一)银行必须一次性发出拒付通知

依照UCP600第16条第3款,当开证银行、保兑银行(若有)或被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must)一次性向提示人发出拒付通知(giveasinglenotice)。因此,银行发出拒付通知是其义务,不得保持沉默而不作为。但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必须(must)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银行必须向提示人发出拒付通知。但依据UCP600第2条的规定,提示人包括进行提示(交单)行为的受益人、被指定银行(如议付银行等)或其他人,因而信用证业务中的提示人可能不止一个。若单据由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如议付银行)提示,被指定银行再向开证银行提示,那么开证银行究竟应该向被指定银行,还是向受益人发出拒付通知呢?通常情况下,当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寄交开证银行,则受益人是提示人;当单据由议付银行寄交开证银行,则议付银行为提示人;当单据由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示,则受益人为提示人。(2)银行仅能发出一次拒付通知。对于同一次提示,无论是开证银行、保兑银行或被指定银行只能发出一次拒付通知,换言之,若发出两次以上的拒付通知,除第一次通知中所列明的瑕疵外,提示人对其余通知及瑕疵可以不予理会。(3)银行必须在5个营业日内发出拒付通知。依据UCP600第16条第4款,当银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并决定拒付时,必须在不晚于自提示日的次日起,5个银行营业日内发出拒付通知。(4)银行必须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拒付通知。依据国际金融服务协会的解释,电讯方式包括SWIFT、FAX、TELEX及电话等。

(二)拒付通知必须声明的内容

银行拒受瑕疵单据不仅在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上必须符合UCP600的规范,而且其拒付通知的内容也应满足UCP600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拒付无效。因此,依UCP600第16条第3款,银行所发出的拒付通知必须表明以下内容:(1)表明银行将拒绝承付或议付。如以”NoticeofRefusal/Dishonor”为通知标题,或在文中明确表明“refuse to honor”或“documents not to be accepted”等,以此表明拒付的意思表示。但以SWIFT MT734(Notice of Refuse)方式发出拒付通知时无须再次表示拒付的意思表示。(2)一次列明银行拒付的每一个不符点(each discrepancy)。对于同一次提示,银行在拒付通知中将每一个不符点一次性地列明的规定表明,银行只有一次列明不符点的机会,若还有第二次、第三次等,则均为无效。

(三)银行对瑕疵单据的处理方式

UCP500时代,关于银行如何处理瑕疵单据的方式有两种,而UCP600第16条对此又增加了两种,即共有四种方式可供银行选择。

第一,银行在获得提示人的指示前代为保存单据。

第二,银行将单据退还给提示人。

第三,开证银行代为保存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的放弃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为止,或在同意接受放弃之前从提示人处收到进一步的指示。这是 UCP600增加的处理瑕疵单据的方式之一。

这一规范与前述 UCP600第16条第2款的开证银行在发出拒付通知之前,主动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有所不同。第2款是规范开证银行在发出拒付通知之前,先行寻求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习惯上称之为“通知前放弃”(pre-noticewaiver);而第3款是规范开证银行发出拒付通知之后,申请人才声明放弃瑕疵单据,或发出拒付通知之后,开证银行才向申请人洽商放弃瑕疵单据,习惯上称之为“拒付后放弃”(postrefusalwaiver)。但两者相同的是,无论如何,开证银行均没有义务主动寻求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且即使申请人愿意放弃瑕疵单据,开证银行也有权拒绝这一意愿。

如前所述,开证银行在发出拒付通知之前,通常会就瑕疵单据与申请人联系,征求其是否放弃不符点的意见。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答复,开证银行为保护自身权益,一般会采取直接发出拒付通知的做法,同时还在通知中表明“若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本银行将予以同意,并向其交付单据”。这种做法在各国银行信用证操作中极为常见。但在 UCP600实施前,国际商会并未予以认可。UCP600实施后,国际商会将其纳入规范范围,成为银行处理瑕疵单据的方式之一,以满足信用证操作的实际需要。

在信用证操作中还经常出现以下情况:当开证银行寻求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之后,尚未收到申请人的放弃声明,或开证银行已收到申请人的放弃声明,但尚未表示同意接受其放弃声明。此时,开证银行收到了提示人要求退还单据的指示。对此开证银行应如何处理?依UCP600第16条第3款第2项,在开证银行在收到提示人的进一步指示之前,申请人已同意接受瑕疵单据,此时开证银行有权让申请人赎取单据;在开证银行收到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的声明之前,或开证银行已收到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的声明,但尚未表示同意接受其放弃的声明,此时开证银行收到了提示人关于单据的处理指示,那么开证银行可以按照提示人的指示处理单据。由此可见,UCP600授权开证银行是选择同意申请人放弃瑕疵单据,还是选择接受提示人的指示则取决于两者之中哪一个先到达开证银行而定。

第四,银行将按照此前收到的提示人的指示行事。该项规范也是 UCP600增加的处理瑕疵单据的另一方式。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时受益人为避免因单据的瑕疵而遭到开证银行的拒付,通常在提示单据时,指示并由被指定银行记载于寄单面函(CoveringLetter)中下列语句:“若单据不符,请先与申请人联系,并待我方指示后再处理”。在UCP500实施期间,银行只能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单据代为保存,等候提示人指示”,而不能表明“银行将按照此前收到的提示人的指示行事”,否则拒付通知无效。但依据 UCP600第16条第3款第4项,这种处理瑕疵单据的方式则是有效的。

(四)银行拒付后退还单据

银行拒受单据后,该单据的所有权仍属于提示人所有,基于对于提示人的尊重,银行在拒付后应将单据退还提示人。对此,UCP600第16条第5款规定:“被指定银行、保兑银行(若有)或开证银行,在依第16条第3款第3项a)或b)的规定发出通知后,可以在任何时间将单据退还给提示人。”

在信用证业务中,通常情况下,当被指定银行(如议付银行、代付银行等)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一般会立即向受益人退还单据,告知其瑕疵所在并提出单据修改或更正的建议。如果单据已寄送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此时发现单据不符,则银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未能满足,银行本来并无保存单据的义务,因此可以在任何时间退还单据。但有时银行在发出的拒付通知中同时表明留存单据,等候提示人的进一步指示或申请人的放弃瑕疵的通知,而提示人或申请人未能在要求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予以回应。此时,为了减少争议,已按前述规范发出拒付通知的银行可以直接退还单据。

本款的“银行可在任何时间(at any time)退还单据”的规范是否意指银行有权随时、任意的违反其先前所发拒付通知的内容?依前述,银行有权选择将单据留存或退还并将其决定通知提示人,但鉴于提示人对该通知确定性的依赖,因此该通知发出后,银行对单据的处理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至少银行欲变更对单据的处理方式时,应及时告知提示人。例如,当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并表明将留存单据等候提示人的进一步指示,而提示人则告知银行它将修改单据并及时寄回银行,此时若银行执意要将全部单据退还,恐怕将难免其责。

四、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后的权利

如果信用证规定有偿付银行时,开证银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后向偿付银行发出偿付授权书,告知其授权付款的金额、有权索偿的银行等内容。出口地的议付银行在议付后,一方面将单据寄送给开证银行,另一方面同时向偿付银行发出索偿要求。偿付银行收到索偿要求后,核对偿付授权书,若两者相符则向议付银行付款。由于偿付银行不是信用证的当事人,它并不接收提示人的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提示人或受益人发生联系,因此,偿付银行对议付银行的付款,不视为开证银行的付款。有时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在没有审核单据甚至还未收到单据时,议付银行就已获得了偿付。但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此时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应如何处理这种瑕疵单据?依UCP600第16条第7款的规定,当开证银行拒绝承付或保兑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并且已按照本条规定发出了拒绝通知,它将有权要求议付银行返还已获得的偿付款项和利息。由此可见,只要开证银行或议付银行已按照第16条的规定发出了拒付通知,它仍然有权拒绝此项提示,即拒受瑕疵单据,拒绝承付或议付。

五、银行处理瑕疵单据不当的后果

依UCP600第16条第6款,如果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未能依照本条规范行事,它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因此,银行若未依照相关规范妥善处理单据,或超越其受托处理权限,则应赔偿受益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处理瑕疵单据不当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提示人或受益人发出拒付通知

依上述UCP600第16条的规定,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拒受单据时必须一次性发出拒付通知,否则无权拒受单据。而且该通知还必须在自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若超过该时间限制,就表明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单工作,则视为银行接受了单据,也就无权再拒付了,即使单据的瑕疵成立。

在此应注意,UCP600第16条第6款仅针对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而言,而不涉及被指定银行。因为被指定银行并不因为接受开证银行的指定而必须承担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因此,尽管UCP600对被指定银行在提示瑕疵单据时应采取的处理方式有所规范,但并未要求其在未依规定处理时必须承担与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相同的责任。在信用证业务中,被指定银行,如议付银行等通常为受益人的往来银行,若该银行发现提示的单据存在瑕疵时,基于维护其客户的利益,一般会在现场告知受益人单据的瑕疵所在并提供修改方案,双方之间的沟通不仅即时而且充分,因而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很小。

(二)拒付通知内容无效

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虽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了拒付通知,但若该通知的内容不符合UCP600的规范则会导致该拒付通知无效。拒付通知内容无效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拒付通知未表明拒付的意思。银行虽然发出了所谓的拒付通知,但其内容并未表达拒付的意思,则该通知无效。例如,“We have found the following two discrepancies in the presenteddocuments:A.Thedateofpresentation exceeds the expiry of the credit;B.The port of loading in the B/L is not the same as that stated in the credit;Meanwhile 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at your disposal and risk.”(2)拒付通知未具体列明单据的瑕疵所在。若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但该通知中未具体列明不符点,则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同样无权拒受单据。例如,“We refuse to pay you due to thefollowing two discrepancies:A.There is conflicting data between documents;B.The commercial invoice does not mee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Meanwhile 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at your disposal and risk.”另外,银行虽然具体列明了不符点,但所列的不符点不成立,同样该拒付无效。当然,若列明的不符点,其中有成立的,也有不成立的,则银行有权拒受单据,因为拒付的理由是成立的不符点;若列明了不符点且成立但不是全部的,则银行也有权拒受单据,因为未列明的不符点视为已被银行接受。(3)拒付通知未表明对单据的处理方式。银行虽然发出了拒付通知,但该通知中并未表明对单据如何处理,这同样可导致拒付无效。例如,“Wehavefoundthe following three discrepancies in the presented documents:A.In our credit,we required that number of the original(s)issued must be stated.But in the presented insurance policy,it shows No.of policies issued two;B.In our credit42a,drawee is G Development Bank W sub branch.But the presented draft(s),the drawee is typed as G Development Bank Building YR Floor1W;C.In the presented packinglist,itisstipulated bothpacking in bulk and gross&net weight of each package.”

(三)处理瑕疵单据的方式不当

如前所述,在单据被接受之前,银行有义务为提示人或受益人保管好所收到的单据,即履行其受托人的义务。因此,银行认为单据不符时应依UCP600第16条第3款所规范的四种方式之一处理。相反,若没有做到上述要求,银行则被视为接受了瑕疵单据,无权再拒受单据,而应履行其承付或议付责任,或赔偿受益人的损失。

UCP600第16条规范了银行处理瑕疵单据的准则与操作程序。与以往的国际惯例相比,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内容方面,其规范都较为具体和明确。作为贸易当事人的出口商,受益人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或UCP600规范的提示期限及时向银行提示单据,一旦发现单据的瑕疵应及时修改或更正,同时还应利用UCP600赋予的权利,要求被指定银行(如议付银行等)在寄单面函中载明单据的处理方式,或要求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将单据的处理方式列为信用证的条款之一,以免银行直接退单;若未能事先指示单据的处理方式,当接到银行的拒付通知并表明留存单据等候进一步指示时,受益人则更应快速发出指示,以维护自身权益。

猜你喜欢

有权受益人信用证
Entanglement and thermalization in the extended Bose-Hubbard model after a quantum quench: A correlation analysis
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吗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规避
远期远付信用证及其索汇操作
国内信用证转让风险控制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
再现信用证溢短装之争
有权莫任性 人大在监督
为“有权不可任性”点赞
练就信用证修改审核的“火眼金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