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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模式对传统物权理论的发展

2010-07-15瞿忠奎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0年6期
关键词:所有权期限

瞿忠奎

摘要:分时度假在我国已经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其法律性质及带给传统物权理论的冲击,已经引起学者的广泛讨论。本文试对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所有权性质作出论证,并且分析其对一物一权原则、共有、所有权、所有权分割等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分时度假;所有权;期限

中图分类号:F592.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6.028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6-0078-03

分时度假作为一种度假方式自上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发展流行已经几十年了,但是由于分时度假产品种类多样、各国法律制度差异等因素,分时度假并没有一个统一或权威的定义。①国际上一度通行的惯例是:将一处住宿设施(如饭店、公寓、度假别墅等)的住宿单元每年的使用期分为52周,将52周中的51周分时销售给顾客。每个单位的分时度假产品,就是在约定的时期内(一般为20~40年)每年在这一住宿单元中住宿一周的权利。[1]

分时度假在上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大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分时度假主要分为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和使用权型分时度假。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即投资者对其所购买的一定期限的度假房屋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型分时度假,即投资者购买的仅是度假房屋使用权。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人的权益包括使用权、转让权、赠与权、继承权和出租权,并享有通过交换服务系统,把自己所购买时段的客房使用权与其他会员同等级别的异地客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使用的权利。[2]本文将讨论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法律性质及其对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发展。

一、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法律性质

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属于所有权,既是因为其符合所有权的基本特质,又因为其具备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一)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具有所有权的特质

尽管所有权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是依据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发现所有权主要具有以下特质: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完全性。②

整体性是指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而非仅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量的总和。【3】这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简单相加的集合不能称之为所有权,这些权能与所有权的暂时分离,也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权利人在权利期限里对整个房屋享有所有权,权利人暂时让渡其所有权的权能,并不使得权利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也可以将房屋在权利期限内出租,还可以将其期限内的所有权转让、赠与,或者由继承人继承,或者在交换系统中与异地的其他房屋权利人进行交换。权利人在其权利期限内将房屋出租,或与他人交换,并不改变其权利人的身份。

弹力性是指所有权因同一标的物设有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受限制,但此项限制一旦除去,所有权即恢复其圆满状态。[4]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人享有出租权、交换权,此时其所有权受到他物权的限制,但是,一旦租赁期届满、交换结束,权利人的所有权又回复到圆满的状态。所以,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也具有弹力性。

永久性并非指所有权永远不会归于消灭,而是指对于所有权不能如他物权那样预定存续的期限,当事人不能做出此种预定,国家也不能。[5]当事人在不动产租赁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期限或者担保期限,但是在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则不允许设定期限,所有权的转让是永久的。在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中,权利人从开发商处取得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或者权利人将权利转让给他人,都具有永久性,双方都不得约定权利期限。

完全性是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全面地概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6]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包括4项主要权能。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除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之外,还具有处分权能。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权利的处分权能虽然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但是具备了法律上的处分。虽然,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的完全性不如传统所有权,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不具有完全性,而且相比较于他物权,可以认定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具有完全性。

(二)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具有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中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其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干涉。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也具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权、转让权、赠与权、继承权、出租权和交换权。这些权利完全符合传统不动产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律上的处分权能。

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毁损、改造、破坏或者进行物质性质的变更。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变更、消灭或者在所有物上的设定权利。【7】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包括4项主要的权能,其他物权只具有一项或几项物权权能,例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缺乏处分权能。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除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之外,还具有处分权能。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权利的处分权能虽然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但是具备了法律上的处分。权利人可以将房屋转让、赠与,或者由继承人继承,或者在交换系统中与异地的其他房屋权利人进行交换,这体现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处分权的法律上的处分。

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中对权利人的处分权做出了限制,使其只享有法律上的处分权,不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人的事实上的处分权也是受限制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利益。

分时度假权利人对物的事实处分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他期间的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一旦某个权利人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等,势必导致其他期限权利人不能如愿享受到预计的房屋。另一方面也致使房屋原出售人因不能向其他期限里的权利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房屋而造成违约,产生纠纷。所以,对分时度假权利人事实处分权的限制来源于对传统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限制,以及出于保护交易的考虑。

另外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也具有排除他人不正当干涉的权利。在权利人享有其权利期间,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其他权利期间的权利人,都不能不正当干涉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二、对传统物权理论的发展

(一)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发展

大陆学者认为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是一个物。[8]日本学者认为一物一权包含两方面涵义:一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二是指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9]德国学者认为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上都存在单独的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能设在唯一的物上,而不能设在数个物的集合上。[10]由上可见,传统物权理论并没有为一物一权原则的定义设定明确的时间期限。但是,这并不表示在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中,传统物权理论排斥期限要素。

实际上,在分时度假出现之前,无论是否列出时间要素都不影响人们对所有权内涵的理解。所以,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产生前,并不需要将时间要素从所有权中明确列出。随着所有权型分时度假这种新事物的产生,有必要将期限要素在一物一权原则中明确,以便于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纳入所有权体系,接受一物一权原则的规制。如果在一物一权原则中明确期限,使隐藏的期限要素显现出来,那么一物一权原则定义为:在同一期限内,一个物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是一个物。那么就可以合理解释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另一方面正是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使得一物一权原则的定义明确期限要素。

(二)对共有理论的发展

德国法将欧盟《分时度假指令》进行转化,将其纳入《德国民法典》第481条以及以下条款。分时度假的权利可以基于按份共有的份额设定。[11]但是,在我国并不适合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部分或全部纳入共有理论中。

在我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12]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13]强行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纳入按份共有之中,既不利于各个期限的独立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违背传统共有理论。共有是多个主体在相同期限对同一物享有同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是多个主体在不同期限对同一物享有各自独立的所有权。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存在显著区别。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与共同共有相比较,各个共同共有人意志一致方可完全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人在其权利期限内可以独立享有其所有权。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与按份共有相比较,按份共有人按其所占份额行使权利,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人按期限依次完全享有其所有权。[14]

一定时间跨度而言,可以看做一定数量主体接力享有权利,即一定时间跨度里的共有。房屋前后使用人,即便发生权利交换,也基本明确。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中权利人还成立管理会处理相关事物,所以权利人之间虽然相互独立,但是联系要密切,可以看做在时间的纬度里的按份共有。

(三)对所有权理论的发展

相对于债法的活泼,物权法虽然稳定,但也不是静止的,物权理论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15】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的内涵是不断被发现和发展的。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产生、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法律不能预设社会现象,只能表述社会现象。所有权理论应当随着新生事物的产生而相应的发展。传统所有权理论认为所有权主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中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虽属于所有权,但是并不具备事实上的处分权能,所以伴随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出现,传统所有权理论得到了发展:所有权并不一定要完全具备处分权能,即使只具备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也可以成为所有权。

(四)对所有权分割理论的发展

传统民法学主张,所有权可以分割,包括质的分割和量的分割。所谓质的分割,指所有权部分权能和所有权分离,其结果是产生他物权。所谓量的分割,指一个所有权为数人(两个以上主体)分享,其结果是产生共有。[16]

传统所有权分割理论对所有权进行了质的分割和量的分割。从质的角度,根据所有权各个权能之间的差异,将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相分离,产生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从量的角度,将一个单独主体享有所有权与数个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情况相分离,从而产生了共有。

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可以像传统所有权那样进行质和量的分割。在质的方面,权利人具体享有的使用权、转让权、赠与权、继承权、出租权和交换权都属于分离出来的他物权。其中对处分权更是做出了细化的分割,将事实上的处分权剥离了权利人享有的所有权。

在量的方面,虽然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不同于共有,但是,仍然可以由数人共同或者按份享有所有权。共有,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可以存在于所有权型分时度假中。

但是,传统所有权分割理论并没有从时间的角度对所有权进行划分。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权利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在时间上对所有权作出了分割。整个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时间进行分割,分别售予各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每个主体在其期限内都独立的享有其所有权。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产生,为传统所有权分割理论增加了一个分割的时间纬度。时间纬度的介入,使得传统的静态的所有权分割理论进入到了一个动态的境界。(责任编辑:郭士琪)

注释:

① 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欧盟在1994年通过的《关于在以购买不动产分时度假使用权为内容的合同中保护购买人的指令》中规定:分时度假合同是指,以支付一笔总价金为条件,购买人在一年中指定时段(至少不短于一周)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一项或多项不动产的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的合同或一组合同,该合同的期限至少为三年,该不动产必须已经建成使用、或者作为交付或承诺交付的标的;美国佛罗里达州《分时度假房产法案》对分时度假的定义是:“所有以会员制、协议、租契、销售或出租合同、使用许可证、使用权合同或其他方式做出的交易设计和项目安排,交易中,购买者获得了对于住宿和其他设施在某些特定年度中低于1年的使用权,并且这一协约有效期在3年以上”,即称之为分时度假项目。

②王泽鉴在《民法物权》中认为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1.

魏振瀛在《民法》中认为所有权的特征有:绝对权、排他性、最完全的权利、弹力性、永久性。参见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26.

王利明在《民法学》中认为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受限制性、整体性、永久性。参见王利明.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285.

陈华彬在《物权法》中认为所有权的特征有: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永恒性、观念性。参见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1.

参考文献:

[1] 刘赵平.分时度假·产权酒店:饭店业与房地产业的创新发展之路[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1.

[2][14] 陈耀东、任荣庆.初探所有权型分时度假的基本法律问题——兼论对传统不动产所有权理论的发展[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02).

[3][6][9] 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171;10.

[4] [15] 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1;29.

[5][7][12][13] 王利明.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287;288;309;310.

[8]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0.

[10] [11]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73.

[16] 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59.

[17]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8] 汪传才.欧盟《分时度假指令》研究[J].河北法学,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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