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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及风险管理探索

2010-07-15陈炳枝吴其勉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0年6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金融危机

陈炳枝 吴其勉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因其特有的优势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势,特别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的要求不断变化。文章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就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选择进行分析,探讨了借鉴美国式混业经营模式带来的新风险,并对混业经营的风险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混业经营;监管模式;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6.018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6-0051-03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分业监管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合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需要,旧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体系改革势在必行。探索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教训,从中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及风险管理实施途径,对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混业经营下国际监管模式及其比较分析[1][2]

(一)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由一个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以英国为例,英国的金融监管服务局是在原来的9个金融服务业监管机构合并起来的基础上成立的,并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

完全统一监管模式适合成熟的混业经营。这种模式能整合社会资源,降低信息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管的越位和缺位。并提供同等水平的监管,避免多重监管出现监管口径等主观上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此外,统一监管能够作为一个强大的整体来适应市场的改变和挑战,有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作为统一的机构来监管各种金融机构,权力过大,缺乏竞争和相互之间的制衡,容易造成官僚主义作风,不利于正确公平地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二)伞形监管模式

美国的GLB法案把美国原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改进成了伞形监管模式,美联储是伞形监管人,负责综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情况。而其子公司根据业务则由各地的具体职能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是一种统分结合模式,既能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又能避免重复监管,减轻公司负担,是一种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过渡的监管模式。

伞形监管是以业务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能进行更为专业化的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此外,由于伞形监管没有像完全统一模式那么集权,各个职能的分业监管机构有自己的权力,有利于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均衡和监管的公平,促进公平竞争。

伞形监管模式还有一些缺陷。比如,美联储成为伞形监管者,不用对具体的业务进行监管,减少了对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和对监管的竞争,会削弱其办事效率和监管的竞争力。此外,由于各个职能监管机构有自己的权力,在如何与美联储之间关系的协调、信息的沟通和权力的制约这些内容上容易引发矛盾,也会出现双方之间的相互扯皮,责任的推诿或者权力的越位,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3]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是介于完全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主要有双峰监管模式和牵头监管模式。双峰式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控制金融体系中的风险。牵头监管模式是由几个主要监管主体指定某一监管主体为主或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前两个监管模式中,都由统一机构不同程度的权力负责。不完全统一的监管模式比起前两种更能进行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意见的磋商协调,减少信息搜索成本。由于牵头机构是几个主要的监管机构,也避免了官僚主义,可以促进公平竞争。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大机构对整个监管大局负责,其监管的执行力上会有所欠缺。如何在协调上达成一致,标准如何等方面也是有待改进。

二、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式混业经营的伞形监管模式[3]

(一)借鉴的原因

鉴于我国的分业基础比较固化,混业经营程度不深,用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能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的初期阶段比较平稳地过渡。美国式的伞形监管模式是集团混业、内部子公司分业经营的方式,可以规避分业和混业的缺点,发挥二者的优点。

(二)如何借鉴美国式伞形监管模式

我国借鉴美国式的伞形监管模式可以分别从被监管者和监管者角度进行分析。从被监管者的角度看,要进行公司改革,适应市场变化,积极进行横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方面的业务,丰富投资产品和渠道,进行风险对冲,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改革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从监管者的角度看,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作为伞形监管者,在我国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也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一个金融管理局作为伞形管理者来负责金融全局的规划,对金融控股母公司进行监管。原先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还是在自己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不过要受伞形监管者的领导和监管,到条件成熟后归入到金融管理局。

此外,还要注意监管重点的转变,即伞形监管是从机构监管到功能(业务)监管。这样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和正规化,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在“交银汇丰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综合化经营将按照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依据主体来定。即“不是谁批准设立,就归谁监管”,而是什么业务就归什么部门监管。我国的金融混业监管模式可以如下图所示[4]:

三、借鉴美国式的混业经营带来的新风险

(一)风险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加剧

在混业经营体制下,由于业务的扩展和创新,新的风险不断出现。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因资本的重复计算和内部的关联交易而出现多重风险和风险的内部传递,使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出现危机。风险的复杂化常通过风险转嫁或者捆绑销售表现出来。不断地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使得一个基础的金融产品被多次打包上市,风险多次放大,但包装掩盖了内在的风险。在次贷危机中有些公司的巨额损失也是因为买到自己原先包装上市并被转手多次的次级债。

(二)单一风险加大化使整体风险加大化

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存在,风险被新的包装掩盖,多次操作的结果使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单一风险加大,而导致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加剧。这里以操作风险为例,做一说明。操作风险是最难计量的风险,它难以通过市场转嫁,与业务管理相结合,主观因素强。[5] 操作风险的加大化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管理困难——其规模越大、组织机构越复杂,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就更加困难,从而导致内部控制效率降低,有效的危机预警缺失,经营风险加大。风险的整体加大是建立在风险多样化、单一风险加大化、风险传递化基础之上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所必须面对的风险新形势。有必要建立全面风险整合管理理念,包括覆盖所有风险因素和以机构整体的角度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汇总。[5]

(三)金融控股集团使风险传递效应突出

由于推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是由复杂的机构组织而形成的一个整体,会面临风险传递化的困境,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集团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风险就会传递到其他受监管比较薄弱或者业绩比较好的部门,导致整个金融机构的信用能力受到损害,最终可能导致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特别是投资高风险业务把风险向传统业务转移,极大地增加了公司的风险。第二,金融控股公司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子公司之间大量的内幕交易风险,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并且给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层面的管理以及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6]

四、完善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风险立法,提供安全制约保障

加强对风险的立法本身就是对风险的有效制约。用法律形式规定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比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等等,可以使各个银行在经营的时候,时刻注意这些临界指标,比较有效地防范一些意外发生。此外,对某些领域的市场准入口径限制的立法,对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创新行为的风险立法控制等,可以为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提供市场导向和标准,防止一拥而上而导致的金融混乱。在现实中,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已经进行混业经营探索,缺乏在法律和制度上对风险指导和约束的内容,必然会加大金融实践风险。

(二)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管理风险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是其风险管理很重要的一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对本身各项指标的内控,并按业务对各项风险进行管理,建立风险的应急预案,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形成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关注高风险业务,注意风险的转移机制,参与到风险管理之中,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好多项危机应对预案,形成积极管理风险的意识。在金融创新的过程当中特别要注意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设计和把握,特别要注重操作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中强调:内部控制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内部控制缺陷往往导致公司的衍生产品交易具有由对冲风险转化为投机和赌博的极大操作风险。[5]内控机制的有效发挥要从建立、执行和反馈三个方面加强。

(三)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征信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美国次贷危机让我们认识到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特别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不断推出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含着巨大的风险。如果这些资产卖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就会变成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因此,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包括信贷、还款及违规情况记录等一系列考核指标,并把个人的诚信纳入到个人信用体系之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金融产品交易提供有效信息,从而避免高风险投机行为的发生,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建立综合考核系统

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控股公司部门和业务迅速发展,产生了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的协调监管机制。通过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为风险管理提供保障。此外,要建立综合考核系统,加入风险管理绩效的可持续性绩效考核机制,注重公司长远的发展和利益风险的匹配情况。其核心思想是将风险带来的未来可预计的损失化为当期损失成本现金流,进而衡量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7]

(五)加强风险管理的国际合作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风险扩散的蝴蝶效应使得一国的金融危机对全球有着深远的影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加深了这方面的影响。与其在危机发生之后频繁举行国际性的会议商讨对策,不如在危机没有发生之前加强风险管理的国际合作,包括参加多边的金融合作,参与国际性的监管组织,协调金融摩擦等等。同时,各国应该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不应隐瞒高风险的业务和事件,真正建立起全球互信的风险管理合作机制,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 鹿小楠.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与选择[J].商业时代,2007,(02).

[2] 高蕊.比较视角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选择[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2).

[3] 姜立文.美国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模式评析[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1).

[4] 苏惠琳.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路径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O9,(l2).

[5] 陈忠阳.金融机构现代风险管理基本框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6] 易行健、易君健、杨碧云. 论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殊风险和监管制度安排[J].辽宁财专学报,2004,(01).

[7] 江文玉.金融危机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J]. 现代商贸工业,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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