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教学中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考
2010-07-13张俊清
张俊清
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政策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结构、监督经济运行等作用。我国的税收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在多年的税法教学过程中,也发现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地方,本文拟对其加以总结,并提出自己对税收政策取向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主要因素
(一)税收公平性不足,税收分配功能有待加强和完善
早在18世纪中叶,亚当·斯密(Smith)就在其经济学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提出了税收的平等原则。古往今来,公平原则一直是课税原则中的重要原则,它是税收本质的客观要求,也是设计税收制度的基本出发点。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公平性不足,促进社会公平的税收分配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具体体现为:
1.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具有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的突出特点。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现状有力说明了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不能公平收入分配。
2.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并没有起到在调节收入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和边际税率规定过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跟工薪所得相比,税负显得偏轻。对于资本利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税负也显得偏轻,起不到税收调控力度。再者,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模式,这容易导致综合收入高而分项收入少的人少纳或不纳税款。加之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公民诚信纳税意识不强,使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再分配的能力有限。
3.财产税缺失
财产税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征的财政意义有限,主要开征目的是配合个人所得税公平社会分配。财产税对于调节产权所有人的收入,促进财产合理有效地利用,限制奢侈性消费,弥补收益税和流转税的不足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目前财产税体系尚不健全,像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均未开征,现有的可以归为财产税的税种单一、税负轻、征税对象少,达不到调控目的。
(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的税收政策有待优化
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失业的突出原因表现为劳动力供大于求、结构性失业以及周期性失业等。近年来我国就业增长主要依赖的是城镇国有、集体部门之外的经济部门,包括各种公司形式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人和个体企业等非正规部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促进就业的地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的主力军。目前,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当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不利于它们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购货方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入的货物进项税不能足额抵扣,往往不愿意与之交易,影响了其正常经营。
2.部分税种的设计不当以及缺失对非正规部门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教育税的缺失,不利于就业群体技能提高,不利于非正规部门参与市场竞争,甚至可能被淘汰。另外,社会保险税的缺失,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扩大就业。
3.直接扩大就业需求方面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我国现行的扩大就业的税收政策优惠面窄,适用条件高,对于现有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制定一些优惠,而有的地方对国家的就业优惠政策未予执行,使现有的就业优惠政策不能落到实处。
(三)社会保障税的缺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保障税指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该税种由美国在1935年最先开征,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建成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每个公民享受比较充分的社会保障。从报告内容来看,政府对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因为它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和谐社会的实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人们为了防范风险,往往压制消费,倾向于通过储蓄自行防范风险,使我国居民储蓄余额逐年上升,这样不利于刺激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创造就业机会。
(四)生态税收严重缺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严重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制定了许多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这些税收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生态税种不健全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中,可列入生态税制的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这些税种最初设置的主要目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并非是为了环境保护而们制定。现有税种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制体系。
2.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一是征收标准偏低,一些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远远高于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致使一些企业宁可缴费而不愿意治理污染;二是征收范围窄,现行的收费项目中,只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共计113项收费,对流动污染源、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未纳人收费标准;三是计征依据不明确,由于排放物的体积、重量、污染程度难以确定,又由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是按照超标的级别和倍数来确定,可操作性差,不能准确、公正地确定收费依据和金额;四是排污收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由于排污收费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分配,这样不利于中央对治理污染的资金投入。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通过税收手段防治污染。
3.我国现行资源税尚不完善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只对不可再生的矿藏品和盐征收,而把大部分非矿藏资源排除在外,其征收范围大大小于世界其他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这势必会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可持续发展。另外,我国目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这样使得企业对开采但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税收代价,变相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类型多,涉猎范围广,形式多样,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制约了税收政策激励效应的发挥。
1.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暂行规定、补充通知等形式出现,很少在税收法律或条例中加以明确,使这些税收优惠缺乏严肃性、规范性,这也导致了在实际中难以全面的把握政策,执行时容易出现偏差,为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
2.有的税收政策制约企业技术创新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模式,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转税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无论流转税税制还是所得税税制的设计,都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对企业技术创新存在较多的制约因素。从流转税设计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科技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另外,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势必会造成科技型企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从所得税角度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年限进行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与企业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的特点相比,摊销年限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吸收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其他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中几乎没有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不能全方位地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对我国税收政策取向的建议
针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政府作为管理者,必须运用“看得见”的手,纠正市场失灵。通常情况下,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有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几种,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税收政策因为其具有的强制性、规范性,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最为有效的方法。参照发达国家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政策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构建公平型、保障型、环保型和创新型税收政策取向,这样才会更有利于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