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有效平台 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访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徐殿洋
2010-07-12邵自平
江苏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较为发达,水利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在推进水利现代化的进程中,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成为江苏水利现代化发展的特色之一。近日,本刊记者就江苏“百湖执法大检查”及其作用和影响专访了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徐殿洋。
中国水利:请您谈谈江苏省水资源管理的状况,在江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怎样的意义。
徐殿洋:江苏地处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和南北气候过渡带,滨江临海,河湖众多,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水系特点既使江苏濒临洪涝灾害的威胁,也给江苏带来丰富的水资源。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水利建设,江苏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防洪减灾、跨流域调水工程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水利基础支撑和保障。但是,在今天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江苏水资源环境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不仅影响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甚至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水资源利用率不高。以2008年为例,全省万元GDP用水量183m3,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国际先进水平的4~8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5m3,约为国际先进水平的2~3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62%,远低于发达国家85%的水平;农业平均灌溉水利用系数仅有0.5左右,远小于发达国家0.7~0.8的水平。二是污染超标排放。以太湖地区为例,2007年入湖总磷为1862t,NH3为1.83万t,总氮为3.51万t。太湖蓝藻生态危害暴发的事实证明,入湖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已大大超过了湖泊的承载能力,日积月累,量变引起质变。三是河湖生态明显退化。由于长期以来忽视对河湖水域的有效管理和对河湖排污总量的严格控制,非法圈圩,过度养殖,超量排污,直接导致河湖水域面积持续减少,水资源调蓄能力明显削弱,河湖污染日趋严重,生态环境不断退化。四是水源地安全存在隐患。许多城镇饮用水源单一,部分饮用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农村饮用水源问题更多,加之缺少严格的保护措施,近年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明显增多,已经对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江苏河湖生态环境的现实状况充分表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意义重大,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水利:据悉,江苏省2009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请问这项活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徐殿洋:江河湖泊是地表水资源的主要载体,又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只有维护好江河湖泊的健康生态,才能保证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利用。省水利厅认真分析江苏河湖管理实际,审时度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活动对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137个湖泊、47座大中型水库及其他重要水域开展检查登记,概括起来就是“四查四登记”:一是查处非法圈圩行为。对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圈圩、垦殖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查处在湖泊保护范围及重要水域管理范围内圈圩养殖、围湖造地(田),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不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划定的水域进行种植、围网养殖等侵占湖泊、水库水域的行为。二是查处违法涉水建设项目。加强岸线资源管理,对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涉水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查处在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工程设施;加强对经许可的建设项目事后监管,查处不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建设涉水项目、破坏河湖堤防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行为。三是查处非法采砂、取土行为。对湖泊、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所有采砂、取土行为进行检查登记。严肃查处打击湖泊、水库非法采砂、取土、吹填,非法在湖泊、水库堤防、青坎扒翻种植等破坏湖泊水库水生态、水环境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四是查处破坏水资源行为。对湖泊、水库等水源地附近有可能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排污口等进行清查登记。重点查处在湖泊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水,擅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倾倒、填埋废弃物,在湖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等行为。“四查四登记”工作,在内容上全面覆盖了河湖、水库的所有水事活动,又使专项活动突出了水资源管理、饮用水源地保护、防汛清障、违法占用等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中国水利:“百湖执法大检查”对江苏的河湖管理工作有哪些积极影响?
徐殿洋: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以来,经过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精心组织,把调查登记、摸清河湖管理现状贯穿始终,把重点水事案件查处贯穿始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江苏省的河湖管理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进一步增强了湖泊管理的意识。专项活动的开展,有效地宣传了河湖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了全社会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河湖资源的意识,同时通过普查登记摸清了河湖管理的现状,理清了当前河湖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牢固树立了水利人确立当好“河官”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进一步强化了湖泊管理的手段。“百湖执法大检查”把建设项目普查登记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查结合起来,通过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土地权属主体和界限,做好河道堤防占用证的发放工作,并加大了对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管理力度。三是进一步丰富了湖泊管理的内容。“百湖执法大检查”相当于对全省各地湖泊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体检,突出了加强了水资源管理,实现了河湖管理从侧重工程管理向工程管理、资源管理并重的转变。加强了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登记,并绘制示意图;加强了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取水工程登记,着重查清了取水口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计量方式、退水状况,确保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加强了对河湖管理范围内排污口登记,着重查清了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水功能区现状和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位置、入河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加强了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登记,查清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取水口、排污口,准确掌握我省饮用水源地保护状况,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四是进一步提升了湖泊管理水平。通过专项活动,对全省重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现了“五个一”管理,建立一图 (河道堤防占用情况平面示意图)、一表(普查登记表)、一照(占用现状照片)、一证(河道工程占用证复印件)、一费(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制度。
中国水利:严格水行政执法对推进江苏的水资源管理乃至水利科学发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徐殿洋:建立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是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围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江苏先后修订和出台了《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文条例》等一批地方法规,对于推进河湖水域管理与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法规体系建设的同时,更要着力加强对现有国家和地方水法规的贯彻执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水法规的权威,充分发挥水法规在治水、管水、护水方面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一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江河湖泊生态保护制度。推进河湖占补平衡制度。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严格保护江河湖泊的水域资源,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和开发行为。实行重点河湖纳污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河湖的自净能力,建立重点河湖纳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从严惩处和打击超标排放和非法偷排行为。建立江河湖泊岸线管理制度。通过编制江河湖泊岸线管理和利用规划,根据江河湖泊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岸线开发利用方式和控制保护措施,建立岸线资源依法、科学、有序利用、严格保护机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开发利用行为。完善河湖水域日常巡查、岸线开发利用论证审查制度。坚决查处任何破坏河湖生态的开发行为,从而真正建立江河湖泊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制度。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460号令,设定取水许可禁批和限批“红线”,禁批或者限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高耗水重污染的项目、耗水量大重复利用率低的项目、在重点水功能保护区和规划的水源地保护区需要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现状排污总量已经超越河湖纳污能力仍需增加排量的建设项目。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制度。近年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严重威胁城乡居民的供水安全。我们对重要的水源输送河道、饮用水源地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依法坚决清理威胁城乡供水安全的污染源和其他设施。强化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管理,完善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预案,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认真实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锡常地区严禁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加大对非法凿井,乱采地下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地下水开采总量压缩在可采总量范围以内,保证采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