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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谈对弱势群体的合法保护

2010-06-29阮丽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弱势法律援助

阮丽华

一、弱势群体的定义及构成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第一,存在隶属关系。若一劳动者唯一仅有的可交换的就是劳动力,那面对生活的艰辛,其往往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形成了隶属关系。

第二,会转型期资源分配的不均,经济利益分配调节机制尚不完善。作为社会变革的具体形式,我国大力开展的行业调整与企业改革,是历史的抉择,是经济运动的必然。产业重组、企业兼并导致绝对工作岗位减少、工种和岗位转换再生、新岗位对劳动者素质要求提高等新形势、新情况,这些变化无疑使普通工人的适应能力降低,下岗、失业势所难免。

第三,城市化进程加快,征地制度不完善。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的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现阶段大部分地区征地后,对农民主要采取一次性的现金补偿方式,较低的补偿难以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进城找工作,又因其农民的身份在劳动力市场上缺少竞争力,造成了现在进城民工是最大的弱势群体。

第四,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由于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原因

第一,这是人道主义的表现。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第二,这是法律的正义本质的表现。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第三,为了社会更快更高更良性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以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弱势群体的现状

(一)从立法的层次来看

由于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社会弱势群体势小声微,在立法的过程中很难听到他们的声音。因此,在法律运行的开端,他们就处于弱势的地位,难以有效地参与立法,并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使之上升为权利,这就注定了他们成为权利贫困的集团。

(二)从司法的层次上看

随着新的诉讼费交费办法的实施,人们打得起官司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但是打得起官司不代表打得赢官司。当然法律知识上的弱势并不必然会导致一个人成为真正的法律弱势者,通过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一个人完全可以通过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的不足。但是,正是因为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是不同的,经济上的弱势者往往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因此他们才会真正地陷入法律上的弱势。

(三)从自身的层次上看

弱势群体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原因,只能接受很少教育,甚至根本接受不到教育,更不要说是法律知识与训练,这直接导致他们法律知识的匮乏,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缺乏保护证据、收集证据的意识,直接导致以后收集证据的困难,甚至导致证据的灭失。也就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权利了。因此,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必然会成为法律弱势群体。

五、证据规则的运用对弱势群体的合法保护

立法者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机构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他们。而作为人民法院必须在诉讼程序中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助职责,使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实际的实施。现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按照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所确立的一般规则具有很高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特别是高风险、高技术或高度专业的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难以顾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正义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合理衡量,机械地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原则将明显地违背“公平、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有违法律和诉讼的公正、效率诸价值和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等目的。所以证据规则对八种类型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进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将对某些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加在更有条件、更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身上,不仅考虑到让较少有条件获取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同时也考虑到对弱者的保护,因为在特定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原告因距离证据较远、收集证据能力较弱而难以或不能获取充足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能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仅仅只有这八种,而且多为在高风险、高技术或高度专业的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对于弱势群体在一般民事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有效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力,我国并没有赋予法官这一权力。但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官可以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而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举证责任分担在一定意义上是价格考量的问题。按照德国学者瓦伦·道夫的观点,举证责任分担系以公平正义为最基本的价值准则。法官在自行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首先是在具体民事诉讼案件发生后,由于举证责任分担一般规则的适用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又无举证倒置的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考虑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社会首先要做的是进行普法,让弱势群体对证据有意识的进行收集、保存,以防一旦引起纠纷一些重要的直接证据遗失了,或已经被诉讼相对方拿走了。其次、是做好法律援助的工作。除了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考虑通过各种社会团体来提供法律援助,拓宽援助渠道,在有关举证的问题上为法律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咨询与帮助,才能更好地保护法律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当然,立法上也要为弱势群体着想,制定一些有利于弱势群体又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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