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剧作法律观探析
2010-06-29张立新
张立新
一、深刻的人文主义精神
从哲学理念的层面上说,莎剧的法律观是人文主义的法律观。哈姆莱特历来被评论家看作莎剧人物群像中人文主义的代表,莎士比亚借哈姆莱特之口赞颂人的价值:“人类是一件多么了不得的杰作!多么高贵的理性!多么伟大的力量!多么优美的仪表!多么文雅的举动!在行为上多么像一个天使!在智慧上多么像一个天神!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在父亲鬼魂向他告诉自己亡故真相后,哈姆莱特觉得“我所看见的幽灵也许是魔鬼的化身,借着一个美好的形状出现,魔鬼是有这一种本领的;对于柔弱忧郁的灵魂,他最容易发挥他的力量;也许他看准了我的柔弱和忧郁,才来向我作祟,要把我引诱到沉沦的路上。我要先得到一些比这更切实的证据”。彰显了人文主义者的理性精神。哈姆莱特在通过伶人“重现”式表演过程中证实了“幽灵”所言不虚的情况下,开始复仇行动,其行为的正当性、正义性得到充分的显现。而同样具有人文精神的奥瑟罗更具有诗人的气质而缺乏理性精神,他对苔丝狄蒙娜无疑有着真挚的热烈的爱,但“显得多勇寡谋,头脑发热,缺乏分析而卤莽行事,最终酿成大祸”。而奥瑟罗自刎而亡不仅表现了他对己所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的悔恨、对惨遭自己毁灭的爱妻的一往深情,也表现出作为一个人文主义者对自己错误的勇敢的担当。
二、坚定的法律至上理念
英国素有崇尚法律的传统。早在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的政治法律现象和法律秩序业已存在。受到这种法治传统哺育的莎士比亚,在其剧作中忠实地记录了人们这种对法律的崇尚之情。《亨利五世》中,作为爱德华二世的曾孙英王亨利五世即位后向法国提出了王位的要求,但他必须“合法”地继承法国王位,要求大主教坎特伯雷“释法”。当然聪明的大主教根据亨利五世的意愿,对“舍拉继承法”作了有利于他的解释。无论亨利五世的诚意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出,贵为一国之王的亨利,至少在表面上做出了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榜样。
莎剧中同样也可以看到普通百姓对法律的尊重。《罗密欧与朱丽叶》一开场,罗密欧所属的蒙太古家族的仆人和朱丽叶所属的凯普莱特家族的仆人由于两家世仇,各自仆人也成为仇敌。两家仆人在维洛那的广场相遇,便要殴斗,此时,凯普莱特家族的仆人山普孙提出:还是让他们先动手,打起官司来也是咱们的理直。这难道不是普通民众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生动写照吗?
三、诚挚的尊重法官情感
在英国,最初的“法官”是由贵族扮演的,14世纪逐步实现了法官职业化。“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是法律至上代言人,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被公众视为活生生的正义”从而也赢得了社会的普遍尊重。这一点,在莎士比亚的剧作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前面提到的《亨利四世》中,即将登上王位的亨利五世称大法官“你将要成为我的青春的严父,我愿意依照你的提示发号施令,我愿意诚恳服从你的贤明的指导”,是多么崇高的赞誉!
在《冬天的故事》里,西西里王后赫米温妮因被怀疑与波希米亚国王有染遭受审判时明确提出:“列位大人,我把自己信托给阿波罗的神谕,愿他做我的法官!”与其说是恳求由神做法官,毋宁说是把法官看作“神”。的确,神明的法官终究还赫米温妮以清白。
四、初步的重民轻刑倾向
莎士比亚剧作中有22部涉法剧作,其中可以称之为“民事案件”的婚姻、债务仅为6个,占涉法剧目的31.58%,比例不高,但在案件处理的方式上,莎剧中“民事案件”主要运用的是“民事”方式,公权力介入较少。如在《仲夏夜之梦》中,赫米娅因此被父亲告到公爵那里,结果只能是要么被处死,要么宣誓终身不嫁。然而,最终,赫米娅因为另一追求者狄米特律斯的放弃,公爵驳回了其父亲的起诉,使她得以与钟情的拉山德成婚。
同时,莎剧表现了刑事民事化的倾向。如《错误的喜剧》中,伊勤父子相认后,其小儿子小安提福勒斯与父亲相认并得知父亲因“偷渡”可能被处死时,向公爵提出用金钱救赎父亲,但公爵表示“那可不必,我已经豁免了你父亲的死罪。”清楚地表明,即使像“偷渡”这样的典型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可以通过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予以解决的。
英国的普通法从12世纪开始逐步形成,刑法、民事侵权法、土地法是当时普通法的主要内容。刑事犯罪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重罪主要是杀人罪、故意重伤害罪、纵火罪、入室抢劫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其余犯罪一般为轻罪,“对轻罪的处罚一般是罚款或短期监禁。”可见,从那时起,通过罚款来对轻罪行为人实施责罚,在英国已经逐渐形成传统。虽然《错误的喜剧》故事背景并不是英国,但作为深受英国文化熏陶的莎士比亚在其剧作中不能不受到这种传统的影响,并在其作品中予以反映。
五、鲜明的维护私权意识
尊重私人权利,与维护法律公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莎剧中,尊重和维护私人权利的理念十分鲜明。
首先,尊重人、尊重人的独立人格。前文已经引述的哈姆莱特的著名独白无疑是对人的赞颂。而纵观莎士比亚的《哈姆莱特》、《李尔王》、《麦克白》、《奥瑟罗》等四大悲剧,无论是胸怀大志、决心为父报仇、重整乾坤却无力回天的哈姆莱特,还是刚愎自用、由一国之君沦落为一无所有流浪街头的李尔王,无论是正直纯朴、嫉恶如仇却因轻信他人而杀妻自刎的奥瑟罗,还是战功显赫却野心膨胀最终毁国自毁的麦克白,在莎翁的笔下,他们首先是一个个具有立人格的人,他们的理想、野心、爱恨情仇,都是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是其个性的张扬。作者对他们的赞美和批判,都是对人性的赞美和批判。
其次,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莎士比亚剧作包含着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即便在一些表面看来杀戮连连,非常血腥的悲剧中,我们也看到对生命的敬畏。以“满场尸体”的《麦克白》为例,麦克白杀死邓肯和班柯无疑具有不正当性,但邓肯在迎接麦克白凯旋时所说的那明褒暗贬的话,表明麦克白可谓“性命堪忧”,极可能被“忘恩负义”的邓肯送上断头台,而班柯、麦克德夫等人作为邓肯的重臣,也极可能成为诛杀麦克白的帮凶。麦克白的行为由此获得了一定的“可原宥性”。同时,麦克白的恐惧中蕴含着对生命的敬畏。麦克白在行动前的彷徨,行动中紧张得连“阿门”都喊不出,行动后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反映了麦克白对生命的敬惧。
再次,赞美纯洁的爱情。莎士比亚剧作包含着对人类这种美好情感的尊重和赞美,并且在赞美中彰显着他的“爱情正义观”。在莎士比亚看来,爱情是人类最纯真的感情之一,不应掺杂任何功利因素,“爱情里面若是掺杂了和本身无关的算计,那就不是真的爱情。你愿不愿意娶她?她自己就是一注无价的嫁奁。”爱情应是在自由状态下的两情相悦,一见钟情是产生爱情的理想机制,因此,莎士比亚所描写的爱情基本上是这种模式。爱情的价值不仅超过财产的价值,甚至超过了生命的价值,为了爱,可以不惜牺牲生命。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悲剧正深切地反映了这一点。相互信任和宽容是呵护爱、发展爱的条件,而嫉妒则是戕害爱的天敌。《奥瑟罗》中,正是嫉妒让奥瑟罗杀害了爱妻并自杀。
最后,尊重私人财产权利。虽然《雅典的泰门》中泰门关于“金子”的那段著名独白,备受马克思推崇,被称为“莎士比亚绝妙地描绘了货币的本质。”但是,莎士比亚所批判的是金钱和财富被异化的现象,而不是金钱和财富本身。他肯定通过正当合法手段所获得金钱和财富,无论是泰门还是安东尼奥乃至夏洛克,剧中对他们的财富和获得财富之道并没有任何贬斥之意,对安东尼奥慷慨解囊救助朋友巴萨尼奥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而对泰门肆意挥霍钱财胡施滥予进行了辛辣的批判和贬斥。更为深刻的是,莎士比亚通过泰门的悲剧结局、夏洛克败诉结果,揭示了财产对于生命和人格的基础性价值。
六、浓郁的形式正义色彩
法律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莎士比亚剧作具有较浓烈的形式正义色彩。
首先,法律获得普遍遵守,成为所有人的基本行为规范。这在前面引述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凯普莱特家族的仆人准备斗殴之前的那段对话和《亨利五世》亨利五世要求大主教坎特伯雷解释“舍拉继承法”的行为已经得到充分体现。
其次,注重程序公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法官必须公正。《冬天里的故事》王后赫米温妮娅要求让阿波罗做她的法官,显然是要求一个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的人的审判。第二,被告有权申辩。莎士比亚剧作中,每个审判场景都可以看到被告申辩的镜头。《冬天里的故事》、《威尼斯商人》自不待言,在《亨利八世》第一幕第一场我们就看到了原告波林勃洛克和被告毛勃雷一番激烈而精彩的辩论。第三,重视证据在认定事实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泰特斯·安德洛尼克斯》第二幕第三场中,泰特斯因的两个儿子因被诬陷即将受审处死,就质疑证据不足,专横的萨特尼纳斯虽然驳回了泰特斯的质疑,但也提出了“这封信”的证据,虽然这封信是假证,但萨特尼纳斯并不是蛮横得连基本证据都不需要。由此不难看出当时英国社会的证据意识和程序公正观念的深入人心。
再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约定。契约是当事人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契约,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要求。《威尼斯商人》正是尊重当事人契约的经典剧作。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到期无法履约还钱时,夏洛克将他告上法庭,坚持“按约行事”,即从安东尼奥胸部割下一磅肉,聪明的鲍西亚利用契约中没有约定磅差和能否流血的漏洞,使得夏洛克不仅不可能行使“权利”,反而因为涉嫌故意伤害为弄得倾家荡产、改信基督教。
莎士比亚剧作是一座丰富的艺术宝库,其所体现的法律观,对于正在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工程的我们而言,不无启发意义,有待我们做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