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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建议中的体现

2010-06-29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相济犯罪人量刑

张 静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首次提出。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2006年3月两高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宽严相济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罗干同志曾指出:“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这一政策,要求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依法减少刑事处罚数量”①。这是执政党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权威表述。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了“宽”和“严”两方面,并强调“严”与“宽”的平衡、协调与结合,如将其表述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或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②还有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的具体内容应该是主张和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抑,作有利于被告人判决和执行③。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结合社会总体发展态势,充分考虑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构建的时代要求,立足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法治高度,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和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

二、宽严相济政策对量刑建议的内在要求

首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合理完善。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法律定位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手段,突出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保护,强调区别对待,摒弃了机械的执法活动对个人权利的损害,赋于了罪刑法定原则新的时代内涵。

其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通过尝试量刑建议活动,对审判机关的量刑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一)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宽缓刑事政策和严格刑事政策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落实。宽和严是相辅相成的,是在不超越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相对灵活性。该严则严和当宽则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统筹协调,立足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大背景和具体的案件实际,既要避免长期以来的“严打”惯性思维,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将其简单、片面地理解为单纯的轻缓政策,打着宽严相济的旗号随意出罪,只讲宽而忽视严。

(二)区别对待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对案件进行分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原因,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尤其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一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邻里纠纷等则要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依法体现从宽从轻。

(三)严格依法

刑事违法性是刑事犯罪的重要特征,宽严相济要求严格依法、“法律至上”,做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要防止重定罪轻量刑和重刑主义的倾向,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能时宽时严;既要注重个案的罪刑相适应,也要防止类罪适用刑罚中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在宽和严的标准上,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四)注重效果

在现阶段要注意以宽济严,既要注重是否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又要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在法律范围内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三、量刑建议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量刑建议又称求刑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种类、刑期、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量刑建议是公诉工作中实体审查和程序操作的综合,是一个动态工作过程的集中体现。因此量刑建议活动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分别体现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体现

1.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被害人意见的规定。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被害人意见是必须的工作程序。它既有利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更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同时通过充分听取双方对案件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可以帮助公诉人准确、科学地提出量刑建议。

2.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改变了刑事司法惩治犯罪的单一倾向,将被害人权益保护纳入刑事司法范畴,有利于实现矫正犯罪与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双赢。对于因琐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和毁财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以及因生活无着引起的轻微盗窃、诈骗等法定刑在三年以下、被告人初次犯罪且认罪、悔罪的案件,公诉人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执行,对于被害人在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后要求或者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3.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按照繁简分流、建立专业化公诉组的要求,改进办案分工,指定专人(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特殊人群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老人、残疾人、孕产妇犯罪案件、严重疾病患者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度,加快办案流程,减少羁押强制措施的惩罚性功用,尽量缩短犯罪嫌疑人诉讼羁押期,减少交叉感染可能,为其良性回归社会提供条件,杜绝或减少所判刑期低于或者等于羁押期限的不正常现象。

4.依法适用简化审、简易审。实践证明,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应当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据此,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予以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适用⑤。

(二)实体上体现

1.坚持重罪重罚,依法从严。“严”的适用的对象,从行为角度看,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从行为人角度看,是指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和累犯。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突出对此类犯罪人的责任追究,运用刑罚的惩罚作用和隔离作用,让犯罪分子承受与其严重罪行相适应的报应,并通过判处严厉的刑罚阻止这种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再次犯罪,达到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目的。

2.对一般犯罪建议从宽量刑。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一般应从宽处罚。对于其中具有法定自首、立功、未遂、从犯、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依法予以体现,兑现刑事政策,确保轻罪获得轻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分析其犯罪的家庭、社会、学校、个人多方面的因素,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非司法化。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在量刑建议时也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方面的量刑意见。

3.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被告人做好区别处理。对于群体性引发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策划、组织、指控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在量刑建议中要依法从严,对于一般参与者要明确提出从宽意见。

4.灵活掌握、正确适用酌定量刑情节。认真研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造成的损害、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并在量刑建议中予以区别。对于犯罪动机卑鄙,主观恶性大的,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犯罪后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应在量刑建议中要综合考虑,宽中有严,适当从重。对于平时表现一贯较好的偶犯初犯、激愤型犯罪、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以及犯罪后主动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的,在量刑建议中应要做好严中有宽,明确地提出从轻意见。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酌情从宽。

5.加大对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羁押型刑种和缓刑等监外执行方式的适用。非监禁刑的扩大适用被认为是现代刑罚制度发展所不可逆转的潮流,也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⑥在量刑建议中,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合理地提出适用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自由刑的缓期执行意见,对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不予监禁,交由社区矫正,依靠社会力量矫正犯罪人的不法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并让已经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能够尽快地有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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