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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

2010-06-29孙庆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公职人员非公有制

孙庆镇

国际金融危机已从金融市场开始影响到实体经济,我国的企业也深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高管犯罪也层出不穷,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工作,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新任务。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积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各级检察院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预防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全面发展,成效显著,影响广泛。但是,该项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即职务犯罪预防的领域还只是限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并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具有合理性

第一,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基于职务便利所犯的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的具体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规定:“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适应新世纪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此处的“职务犯罪”并没有限定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因而既可以作广义的解释,也可以作狭义的解释,至于如何解释,我们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现有制度许可检察机关在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在没有限定“职务犯罪”为狭义的职务犯罪的同时,却相反留下了在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职务犯罪的政策支持。该决定中提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围绕经济建设,结合检察职能”,这表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要能够为经济建设服务,二要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等。检察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不仅接触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也接触到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开展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密与检察职能相联系,开展非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没有脱离检察职能。无论是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都是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因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符合上述决定的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分工,工作对象中本身就包含非公有制经济体。如公诉部门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世教育;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上述各部门办理的案件既可能是由公有制经济体引发,也有可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体引发,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对象当然就包括公有制经济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体。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已经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非公有制经济拓展。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领域的拓展。非共有制经济既包括民营经济也包括外资经济。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它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和法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决定法,法服务、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法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已经形成的社会地位,必然要求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为其提高更好的服务。基于职务犯罪之便的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也有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既然可以在公有制经济体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什么不能在非公有制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呢?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具有必要性

第一,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全国各地、各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不断开拓新的市场和项目,不断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与此同时,一些地区的个别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国有、集体财产,肆意挥霍、浪费来之不易的专项资金,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近几年,检察机关普遍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通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查处职务犯罪,消除阻碍经济增长的隐患,实际上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比如,开展“网络预防”,遏制或消除职务犯罪的发生,直接减少经济损失,保障经济的实际增长;开展“同步预防”,能够有效地避免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使这些工程或项目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增长点。以致有关人士认为“预防职务犯罪也是经济的增长点”。在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推动经济的增长,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样也可以消除阻碍经济增长的隐患。

第二,也是从源头上预防犯罪,提高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预防效果的需要。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家通常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侵害的对象,无论是索贿、受贿还是渎职侵权,非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家是受害者。因此,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加强同非公有制经济的联系,协助企业开展法制教育,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诉、举报和控告,能够有效地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吃、拿、卡、要”等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可以有效地防止行贿行为。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通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非公有制经济不愿行贿、不敢行贿,在预防行贿的同时,也在源头上减少了受贿行为的发生。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具有可行性

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诸如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系统预防、网络化的社会预防、同步预防、专项预防以及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等工作形式,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对策调研、检察建议、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方法。只要我们以科学地分析为前提,以实现预防目标为导向,将上述工作形式和方法运用到非共有制经济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必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在确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措施和方法时,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全面分析预防工作的主体和客体。每个非公有制经济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做好主体和客体的分析是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前提。其次,紧紧围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目标。预防的目标存在总体和局部、长期与近期、最终与现实、宏观与微观的区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目标都会有所不同,对于不同的目标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实行区别对待。再次,结合预防工作的特点与性质,事先采取措施,要积极主动,不能消极等待。此外,要充分考虑预防工作的效果。

在开展具体预防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把对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总体预防工作。从强化业主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入手,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法制讲课、座谈会、法制宣传、检务公开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服务民营企业,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政策水平,树立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并通过让他们明确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以及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能范围,引导企业树立用法律维权的观念,在碰到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索贿受贿时,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寻求支持和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途径和方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深入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犯罪的调查研究,当好企业的参谋,认真总结和摸索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发案规律,及在新形势下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未雨绸缪,针对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机制,从而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第三,要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沟通。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注意方式方法,有的企业家担心它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企业家们可能会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检察机关应有重点、有选择地与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工作联系点和工作联系制度,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意愿,积极向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对于坑害非公有制经济法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切实使检察机关现有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功能延伸到预防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犯罪上去。

四、结语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历程中,我们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政方针。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对国家经济发展也是一种阻碍与破坏,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延伸至非公制经济领域,不仅是当前形势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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