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评价技术标准工作现状
2010-06-27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邵启雍
■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 邵启雍
自1973年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概念引入以来,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环境影响技术标准化工作也将迎来了新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概念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在国外被称为是“认识、预测、评价、解释和传达(及鉴别和评价)一种行动的环境后果,这种行动可以是工程项目、立法提案、政策、计划或操作程序,并将结论应用于决策的一种活动”。目的是在对拟进行的活动做出决定前,评估其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随着环境理论的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也不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也被定义为:对建设项的环境变化,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变化所进行的预测和评价,以及提出减缓环境变化的措施。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现状
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会上提出,需要继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标准。这些年,随着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度也不断加快。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环境标准915项,涉及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等八大领域。作为环境管理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包括了17项技术导则和规范,涉及领域包括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等等。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部陆续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或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工行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等,为我国环评工作的深入、广泛地开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价思路、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根据环境部公布的《“十一五”期间需要制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落实及申报情况表》中统计,共有35项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在“十一五”期间立项。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林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等多项标准正在讨论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望于近期正式颁布,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化主管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学科综合性强、涉及公众利益的专业技术。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也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完成。
目前,环境保护部作为我国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也负责环境行业标准的归口工作。环境保护部下属的科技标准司负责组织拟定并发布各类国家环境基准、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我国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对规划、重大开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研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技术导则草案。隶属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环境标准研究所,作为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它是研究、制定国家环境标准、环保行业标准与技术政策的牵头单位,承担或组织承担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首的全国性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为止,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5个,分委会23个。其中,首个环境评价分标委——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环境评价分技术委员会(SAC/TC297/SC5)也于2008年9月16日批准设立,负责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评价领域标准化制修订工作。
存在问题及建议
1.标龄过长,标准适用度需强化
由于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现行导则制订之前,缺少对规划环评的理论与方法开展系统研究。因此,现行导则在工作程序、基本内容和技术方法上受当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思路与框架影响较大,在实际指导环评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我国现行的17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超期服役”现象相当严重。最早的标准为1993年颁布的HJ/T 2.1-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和HJ/T 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而其他大多数标准都在2003年前颁布的。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应5年修订一次,但这些标准未进行过修订。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主管部门能够尽快对标准进行修订,使其能够满足当今评价工作的需要。
2.体系未立,标准覆盖面需完善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因此,我国现行环境评价标准涉及领域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不仅缺乏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专项评价技术标准,还缺少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的技术标准。以环境影响后评价为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由于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点、目的不相同,其评价程序、要求也存在区别,但我国相关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标准却迟迟没有推出。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标准较立法在申请、批准、修订等程序上的便利和快捷来加快对相关领域的规范。针对目前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又急需规范的领域,可以制定标准来对其先行规范,并通过标准实施的反馈为下一步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依据。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主管部门能够在宏观与专项相结合的基础上,尽早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尽快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3.意识淡薄,企业参与度需增强
当前,以绿色低碳经济为核心的“绿色新政”正席卷全球,面对已经到来的绿色浪潮,我国大部分企业依然缺乏足够的敏锐。环境影响评价对其而言仅是项目审批所必须获得的一张“门票”,其主观上并没有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企业主观认识不足外,还因为企业对法规和标准不了解所导致。因此建议多鼓励和吸纳相关企业参与到环境评价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来,一方面可以了解企业对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标准制修订的全过程,可以加强企业主动参与环境评价的动力,将过去的被动执行变为主动要求,共同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化工作进程,从而提升环境评价的有效性。
4.门槛过高,公众监督需加强
环境问题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鼓励公众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还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法规来保障公众参与机制,但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技术要求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过于专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工作背景才能够理解和掌握。这必然限定了公众参与受众面,使更广大的普通公众无法真正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因此建议在环境评价结果中可以引入分级标准,将评价结果以星级评价等更为直观的方式显示出来,并将该分级方式打造为宣传品牌,降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使所有人员都有机会了解、参与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全社会推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