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调风扇受伤 是否算工伤
2010-06-08石瑛王玉震
石 瑛 王玉震
手触风扇受伤
孔毅在某金属锻造有限公司上班,是锻压车间的一名勤杂工,主要辅助一线工人在锻压工序上搬运工件。2008年7月8日,天气十分炎热,孔毅感到车间温度太高,车间柱子上方的风扇没有朝着自己吹风,便想调整一下风扇的吹风方向,使工作环境舒适一点。于是,在13时20分,孔毅踩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整安装在柱子上的风扇的方向,但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转动的叶片击中而受伤。车间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立即将孔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但因风扇作用较大,造成孔毅左手中指末节缺损。
认定工伤纠纷
2008年年底,孔毅伤势痊愈,但在报销医药费时,他得知个人要承担部分费用,不能全额报销,十分不解:自己明明是工伤,为什么还要负担医疗费用呢?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孔毅,调整风扇并不是单位安排的,也不属于本职工作,所以不能算工伤。孔毅觉得部门负责人说的不对,便找到公司领导进行理论,没想到公司领导也不认同孔毅是工伤。2008年12月24日,孔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孔毅2008年7月8日所受的伤属于工伤,并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
用人单位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孔毅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后不服,以孔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以下判断:第一,孔毅在气温相对较高的工作场所内工作,虽然在未经过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对大功率风扇的方向进行调整,但其目的是为改善局部的工作环境,从而更有利于从事生产工作,所以,孔毅调整风扇的行为与其工作有着直接的联系;第二,孔毅自行调整运转中的大功率风扇,虽然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但并不存在故意伤害的问题,而且孔毅的这一行为,也与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不足有关;第三,公司认为孔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未能举证,依据不充分。因此,复议机关认为孔毅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维持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存在争议
入夏以来气候一直炎热,而公司锻压车间是一个高温作业的特殊工作场所,在这样气温相对较高的工作场所内工作,孔毅自行去调整运转中的大功率风扇导致伤害,这种情况的发生,虽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复议机关都作出了明确的工伤认定,但争议仍然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孔毅调整风扇并非车间主任的安排和指派,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所以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对风扇的方向进行调整不属于孔毅的工作范围,但从其行为本身来看,出发点和要达到的目的都很明确,就是想要改变闷热的工作环境,从而更高效地工作,孔毅的行为与其工作有着客观的联系,只是操作不当,所以可以认为孔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通过两种不同观点的沟通,公司逐渐认识到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为职工提供的工作环境不良,所以才会引发事故,孔毅的行为与工作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最终认可了孔毅工伤的结论。公司为此专门召开了安全生产分析会,一方面对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另一方面对隐患进行了排查,安排增加排风设施,给车间职工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同时召开全公司职工大会,就这起事故进行安全教育。
事故启示
如何理解“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很多人认为只有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才算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其实不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还应该包括因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不良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引发事故造成职工伤亡。
发生事故的锻压车间属于高温作业的工作场所,在炎热的夏天,如果车间温度过高,公司就需要采取降温措施,给职工提供较适宜的工作环境,这时必须管理到位才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公司在孔毅受伤之前工作没有做到位,才会引发孔毅自行调整风扇以改善作业条件,从而导致受伤。孔毅的行为与其工作有着直接的联系,不属于故意伤害,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成立。同时,这起案件也告诫了金属锻造有限公司和类似企业,高温作业场所要注意增加排风设施和降温措施,要给一线职工提供防暑降温用品,从而保证职工的行为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