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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关系

2010-05-23张铁会

中国经贸 2010年24期
关键词:民法市场经济关系

张铁会

摘要: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现在正处于从市场的计划经济向市场主义过度的时期。市场经济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正、公平、自由、诚信等原则,单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维持的,因此,只有健全和完善民法,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秩序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的关系是相互配合、协调、又不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系统,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其中重要的是树立与增强民法观念。

关键词:民法;市场经济;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以下作用: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2.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

3.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4.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务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对市场经济驻地的规定

从《民法通则》的内容看,尽管其条文较之各国民法要简单得多但在市场经济法不完备的情况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视,《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最基本的一般行为准则。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市场经济是一种横向经济,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竞争的条件均等。

1.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例如:《民法通则》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作为较为系统的规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进入市场经济的主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适用于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3.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广泛行为的自由,民法适应这一要求。总之,市场经济主体对权利义务的要求表现在对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核心内容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了主体的自身要求。

四、增强民法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认识。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树立增强民法观念的过程。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民法观念的形成。这方面突出地体现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个过程,国有企业是否是民事主体。

2.在我国从总体上看民法观念仍然薄弱。造成民法观念淡薄的原因如下:

(1)我国是有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封建传统对我国现实生活的影响造成民法观念不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2)对法律的继承性、共通性认识不足。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法观念未能延续下来。

(3)“民法”一词在字义上往往被误解为“公民法”或“保护公民权利法”。观念的变革是制度变革的先导。社会主义市场观念的形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反映这一变革的民法观念的树立,带来民事立法的发展。增强民法观念,是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左振东: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性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2]冯霞,朱金香:略论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06)

[3]胡倩茹,韩继:浅析民法与市场经济[J]商场现代报,2009(05)

[4]王宏军: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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