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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处理好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2010-05-14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2010年8期
关键词:知情权保密新闻周刊

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这次《保密法》修订源于怎样的理念?

辜胜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作为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尽管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对政府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构成了我国公民获得政府信息权的宪法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目前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开的难处在哪里?

辜胜阻: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法律规范的位阶来说其效力低于《保密法》,如果与《保密法》存在不一致則应当首先适用《保密法》规定。在定密过多过滥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必然受到影响。这就迫切需要在当前《保密法》修订过程中妥善处理好信息保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在国家利益、公民知情权保障和政府信息透明之间寻找“交集”。

中国新闻周刊:从你到各地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最突出的矛盾有哪些?

辜胜阻:主要是存在着定密权过于分散的问题,这势必难以保证定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定密权限、定密主体一定要有明确规定,防止各级国家机关以国家秘密为借口妨碍公民的知情权。此次修订草案将绝密定级权收归中央及省级单位,这是—个很好的修改,可以防止一些机关和部门工作神秘化,随意定很多的秘密。

中国新闻周刊:你曾提出《保密法》修订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

辜胜阻:是的,立法应当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为我所用。例如俄罗斯就曾制定国家秘密信息清单,对哪些东西应该保密做出了明确规定,还专门规定了不得定密的范围,由总统批准并公布。这既保证了国家安全,也让国民的知情权有法可依。

再比如定密人员。定密是非常职业化的工作,要求定密人员具备非常高的素质,在享受定密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要逐步实现定密人员的职业化,并借鉴美国经验试行定密官制度。美国定密官制度规定,定密先定人,只有定密官才有权对信息进行定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定密,并控制定密官的数量。定密官有法定资格和特别授权,并承担“定密”后导致一些结果的责任。这样一方面能促使定密官谨慎对待每一待定事项,从而减少定密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一旦因定密失误给国家安全利益带来危害和损失,其责任追究也是十分明确的。

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对于这部法律的审议已经到了何种程度?还有哪些悬疑?

辜胜阻: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什么是“国家秘密”,规定了七类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这是—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二审草案对于“秘密事项”的界定仍不具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等显得概念模糊,这仍需通过进一步修法来明确。

中国新闻周刊:姜明安教授提出保密争议解决机制问题,这会在三审中予以解决吗?

辜胜阻: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也能更好地实现对特殊事项的保密,做到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协调和平衡,需要依法建立定密、涉密方面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对于信息公开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但此次审议的《保密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只规定了“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没有规定复议和诉讼程序,这样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救济规定,当申请人遇见政府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而拒绝公开信息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在事实上就很难进行。在《保密法》修订中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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