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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2010-05-14王念一

故事林 2010年22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肖某结婚证

1、同村的周某(男)与肖某(女)高中毕业后,经双方家人撮合订婚。此后,周某考上了北京的大学,而肖某留在本村工作,两人依靠书信联系。

2、肖某家人担心周某变心,经双方父母协商,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为周某与肖某举行了盛大的婚宴,邀请亲朋好友赴宴证婚。

3、周某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并与同学范某(女)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周某不顾肖某的阻拦,与范某登记结婚。

4、愤怒的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周某的重婚罪,并要求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工资收入的一半。

说法:

结婚的程序也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缔结婚姻所必须遵守的一定的形式。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即男女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成立。至于当事人是否举办了婚礼,则不是法律对确立夫妻关系的要求。当事人既可以在结婚登记以后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也可以在结婚登记后不举办婚礼。但无论当事人在取得结婚证后是否举办婚礼,都不影响他们的合法夫妻关系,也不影响他们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所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我国农村,受举办结婚仪式就成为合法夫妻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受现实务件的限制,如结婚登记收费过高、结婚登记不方便等.对这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就“结婚”的,法律不宜一概规定无效。否则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其程序与一般的结婚登记程序相同。

在本案中,肖某与被告周某之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事后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因此两人之间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周某与范某之间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为合法夫妻,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因而法院认为被告周某与范某不构成重婚罪,依法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文:王念一图: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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