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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环境下对财政的认识

2010-05-12

商情 2009年12期
关键词:体制改革市场经济

刘 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财政体系制度也在不断的摸索中得到了发展。尽管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财政体制改革仍未触及实质性问题。财政风险是一种体制风险,其深层原因当然应从体制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本文阐述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财政体制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风险以及针对其出现的风险所采取的一系列解决措施。

[关键词]改革成果 市场经济 财政风险 体制改革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果

(一)促进经济健康快速的增长。从1978年到2008年财政体制和政策通过收支等诸多手段来调节经济,虽有波动但是总体上保持了稳健地发展。

(二)调剂资源优化配置。通过财政体制安排和政策实施,集中了一部分社会资源,提供了公共物品与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也促进了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改善分配。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对社会成员在社会财富中所得份额产生了积极影响,为实现合理合情的共享发展成果发挥了作用

二、我国财政风险存在的成因的分析

(一)财政体制改革未触及实质性问题,收支划分方法的技术性手段难以解决权力本质性问题

权力实质问题就是纵向与横向矛盾。纵向是业务范畴,我国的行政权力是垂直结构,下级对上级是一种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首先表现为下级对上级的行政权力依赖,其次才是经济权力的依赖。横向是地缘范畴,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其次才是行政权力范围的地缘性。横纵关系交织使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在处理财政问题时,相互争执利益,推诿责任。下级政府部门在财政权力上缺乏独立性导致做事没有责任心,形成了滥用财权的局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利定位不够准确,责权利范围不明朗。由于依据模糊,划分收支的标准就很难把握,忽而偏重中央,忽而偏重地方。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交叉的支出,跨地区的支出,具有外溢性的支出,更是容易造成相互干扰,混淆不清。可见,体制缺陷是造成财政风险的最本质的原因。

(二)国企改革仍未实现质的突破,这无疑加重了财政风险发生可能性

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问题很多,诸如经济结构不合理、高负债率、低利润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困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无一不与财政有关。大凡国企改革首先是产权改革,即对产权进行界定,明确投资主体,明确资产经营的盈亏责任。政企关系不清集中体现在企业与财政关系不清上,企业改革的各种风险必将形成财政风险。

(三)税权划分缺乏稳定性和科学性,加大了财政风险因素

国家拥有取得税收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合理科学的配置。我国目前在税权划分上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越权、滥权现象较为严重。另外税收征管主体的重复和交叉,也对行使税权产生一定的障碍,从而导致中央税收保障性下降,地方滥用收费权。这种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收入的规范分配方式严重悖离的结果,必然导致更深财政风险。

(四)政府职能转变的长期性和矛盾性,也成为产生财政风险的因素

在当前经济转型过程中,首要问题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但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却存在着明显的艰巨性和矛盾性。因为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失效问题更为突出,建立和完善市场的任务也更加艰巨。如果政府职能的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很可能成为导致市场混乱的主要因素。

三、防范财政风险的措施

(一)继续深入地改革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

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实质问题,就是关于权、责、利的划分问题,就是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问题。事权的划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财权的划分很关键,但是没有清晰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就失去了起码的依据。因此,事权划分才是经济和财政体制中的核心问题。谈到事权的划分,就必然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位问题。中央政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主导者,着重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性和原则性事务;地方政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施者和从属者,着重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和具体性事务。可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仍是我国未来相当时期内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但今后的重点应集中在“分级管理”上,即明确和规范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二)严格有序地区分财政问题和市场问题,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是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义务中心,财政服务于政府,因此,公共性和社会性是确定财政问题的基点。这里有三层含义:财政问题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财政问题的客体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也即公共性,如失业和失业救济、国防等。解决财政问题的目标是稳定和公平,绝非是市场的发展与效率目标。不强求不切实际的财政目标,才是降低财政风险的必然选择。

(三)合理有序地改革税收体制,建立切实可行的税权划分模式

税收制度改革是财政收入改革的核心内容。我国税制改革应该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建立多样化的税种范围;二是建立明确的主体税种;三是建立规范的中央税收管理制度和地方税收管理制度。中央税和地方税 的划分从经济方面体现着国家权力的层次性。应该强调,税权划分必须考虑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否则会出现地方税挤中央税,附加税挤正税,形成地方割据,财政负担加重,滋生严重的财政风险。

(四)调整财政预算权限

可以考虑在中央预算和省一级预算各自独立的基础上,对省以下预算,包括省、市、县级预算实行垂直管理。鉴于乡镇财政基本上失去了公共性和社会性特征,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考虑逐步取消。取消财政权限的乡镇,作为县一级的部门预算,照样能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

(五)积极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进程

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与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减少财政负担的份额。同时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市场化管理手段,实现保值增值目标。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灵活运用公开市场业务等诸多方法,降低财政风险。

关于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思考

◆郭 明(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摘要]本文在分析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概念及其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建议。

[关键词]住房贷款 证券化 思考

一、住房贷款证券化概述

1.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住房贷款证券化(MBS),就是指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真实地出售给一家独立的特别目的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SPV委托承销商对其进行结构性重组和包装,将其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发售给投资者,购房者偿付的本息则通过银行及受托机构回报给投资者,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2.住房贷款证券化的特点

住房抵押贷款所具备的上述信用特征使得其非常适合作为证券化资产,以其为支撑所开发的证券化产品比较容易获得信用支持,并且一般都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很受广大投资者欢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迄今规模最为庞大的被证券化的资产。事实上,由于其市场规模庞大且其交易技术已较为成熟,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而与其他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区别开来。(1)贷款合同格式化,标准化程度高,有较高的资产同质性。(2)单笔贷款数额小,极易满足证券化对资产组合的分散性要求。贷款损失和拖欠风险相对较小且较容易估计,现金流量较稳定且预测性高。

二、国内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总结近十几年我国MBS的发展,大致进程如下:

1992年海南首推“地产投资券”。这是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首次尝试。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已开始关注这项业务。

1999年初,由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倡导,深圳市住宅局,建行深圳分行,工行深圳分行和联合证券组成联合研究小组,研究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并提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有条件地进行。截至2002年12月份,两家银行已连续3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上报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

2002年,中国建设银行加快了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建设银行与德国施豪银行签署了合资合同等文件,筹建合资住房储蓄银行;与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准备合作引进住房抵押贷款引荐业务,并在上海成立了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开展以二手房市场为重点的住房抵押贷款引荐业务。

2002年9月12日,重庆新华信托与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住房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在深圳推出。有关人士认为,这是国内金融机构试水住房贷款证券化的“第一单”。

2003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次在报告中提出“积极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有关人士认为,这标志着在我国探索了近10年的住房贷款证券化进入启动阶段。

三、存在问题

1.政府部门与有关机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认识还不完全统一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基本上是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商业银行这两条渠道发放的。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对公积金贷款的需求迅速增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证券化的态度是积极的、欢迎的。对住房抵押贷款发放较多的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来说,对证券化的态度也是积极的,也在努力探索证券化的途径,只是在具体操作方式的选择与操作思路上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对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量较少的银行而言,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无论从收益还是从贷款质量上讲都是难以割舍的优质资产,加上我国银行实行的是资金调度能力较强的总分行制,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从而有些商业银行的态度还是明显不积极的。

2.法律配套建设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有为数不少的全国性法规,比如《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以及不断增加的地方性法规,但真正直接地针对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框架还未形成,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力与义务等关系尚不明确,法律保障基础不充分。

3.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不完善

发展中国家一般从以下一些方面建立金融基础设施:创建和改善市场体制与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中介筹集资金;重组投资基金、养老金基金、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制定和改进关于部门发展、私营企业作用及对其监管的政策;改善民营金融机构并加强对其监管。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建议是,当一个国家最基本的金融基础设施还没有建立起来时,人们可以从允许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小处做起,比如住房融资、风险投资与租赁。

四、完善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建议

1.规范市场机制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只有一级市场,没有二级市场。虽然一级市场的机制不健全,但我们应该看到,一级房地产抵押市场难以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长期贷款资金,适时发展二级市场将会刺激一级市场的发展。因此,发展我国房地产金融应同时兼顾一二级市场,可以从一开始就建立两个市场协调统一,规范运作的机制。

2.适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

住房贷款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原始债权人,证券特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贷款服务,证券投资者等方面的利益。而我国现行《证券法》相关条款中,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在房地产融资业务应用中的规定,这势必增加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推进难度。同时,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所要借助的相关法律有《破产法《和《信托法》,于这两种法规出现不久,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种种困难,如《信托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经营行为,然而,在住房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与银行利用契约来完成相应信托功能是必不可少的。

3.建立具有政府背景的特定交易机构(SPV)

国外经验表明,住房金融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住房金融机构普遍带有官方或半官方色彩。因为,政府可以借助法案,借助宏观调控手段,借助政府的影响力来强化住房金融机构的发展条件。同时,借助政府背景在SPV成立之后有助于提高或强化SPV的资信力度,有助于提高SPV的资信评级,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

参考文献:

[1]叶凌风,周歧才.住房贷款证券化机制得探讨[J].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3).

[2]方欢.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问题讨论[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5).

[3]贺庆平.我国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河南科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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