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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及防范研究

2010-05-03福建江夏学院图书馆福建福州350108

图书馆建设 2010年10期
关键词:咨询服务咨询知识产权

黄 欣 (福建江夏学院图书馆 福建 福州 350108)

异步、同步及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Collaborative Digital Reference Service,CDRS)模式代表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层次演变和发展趋势。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以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为基础,由多个图书馆或咨询机构建立起协作关系,充分利用各自的信息资源特色和人才优势,协调服务时间,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的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模式呈现出与前两种服务方式不同的新特征,如服务模式的国际化、协作化以及资源与服务逐渐集成等,这些新特征影响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因此,笔者认为在国内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防范研究中,首先要把握这些新变化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然后考察国内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不足,探讨国内合作式参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

1 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变化

1.1 服务模式协作化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是一个由多成员机构联合起来形成的分布式的虚拟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网络。例如,QuestionPoint(以下简称QP)是一个面向全世界图书馆及信息机构的合作虚拟参考咨询服务系统,始于2000年11月美国国会图书馆与OCLC(Online Computer Library Center,联机计算机图书馆中心)共同牵头的CDRS项目,2002年6月更名为QuestionPoint。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有400多家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信息服务机构等参加了QP项目,我国大陆地区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部分高校的图书馆也参加了这个项目。参与到QP服务系统中的图书馆,可以利用本馆资源回复用户的提问,也可以通过网络从系统的知识库中寻求答案或将问题提交给系统,由系统分派给具有回答该问题优势的图书馆来回答[1]。可以看出,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在协作化的过程中,资料的共享、传递和互操作是常规行为,肯定会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新的难题。因为在业务协作中,如何标识和分割不同的作品,如何为分割下来的作品找到合适的知识产权人,如何区分作品的相似度和侵权性,是协同业务需要注意的一系列问题。

1.2 资源与服务逐渐集成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这种模式一般是基于知识库(专家咨询数据库)的智能化、综合性专家咨询系统,使各图书馆能够共享咨询专家、延长服务时间,并扩大了由数字参考咨询问答记录形成的知识库集合。图书馆每一项服务都和参考咨询服务联系在一起,每个参考咨询服务又能和全球的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系统联系在一起,提供全年365天、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实时参考咨询服务。这种资源和服务的集成、全球资源和全球服务的交互,会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因为每项服务的结果都可能转化成资源,每次实时参考咨询服务的结果都可以被系统转换为音频、视频或者文本格式进行保存,被保存的资料放入知识库,又变成了图书馆新的资源。那么,知识库的资料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拥有何种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例如,QP要求在将参考咨询问答编入知识库时,若记录包含需授权使用的数据库内容,则只记录出处或改写内容,不可直接复制数据库内容。同时要求,必须确定所有引用的书目信息都记录在“SourceCitations”(来源引用)的字段中,若不完整,则需补齐。

1.3 服务模式国际化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宗旨是联合不同国家、不同参考咨询服务提供者及其各种资源,为理论意义上全球的网络用户提供不受时空限制、全面、无缝的参考咨询服务。在这样国际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争议就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向。表现在:

1.3.1 法律适用的冲突性

国际诉讼裁决依照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以什么作为法律适用的联结点,是国际法律冲突的基本问题,但对于图书馆的知识产权国际争议来说,这是较难处理的问题。

1.3.2 法院管辖和法律执行的问题

在国际法律冲突中,并不是任何法院都有管辖权,也不是任何国家都能够执行其他国家的法院裁决。

1.3.3 争议主体的多样性

争议可能发生在图书馆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图书馆和信息资源的中介销售商之间。目前我国在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中,对于图书馆融入国际化进程中出现的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研究还很少,应该引起重视。

2 国内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国内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到目前为止,已经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建立起一些合作项目,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系统有全国图书馆信息咨询协作网、联合参考咨询网、网上联合知识导航站、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参考咨询系统、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 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虚拟参考咨询系统等。我国高校图书馆也在逐步开展和推进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比较成功的有北京大学图书馆参考咨询系统和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虚拟参考咨询系统[2]。

为了应对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变化,国内图书馆开展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其实已经开始将知识产权风险纳入工作计划中,但缺乏规范、方案不清晰仍然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大多合作式参考咨询服务平台上仅有用户须知或服务指南,只有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简称国科图)有完备的版权声明、服务声明、合理使用声明(见表1)。

表1中列出了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5所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除国科图网上咨询台显示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规定外(如有法律争议采用本国法律的条文),其它几家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方案范围较窄,如北京大学图书馆咨询台、CALIS虚拟参考咨询系统、网上联合知识导航站虽然注意到知识库的知识产权风险,却对其它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关注不够,还没有意识到由于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模式的协作化及国际化等变化产生的风险以及引起的争议,没有具体的规避政策及措施。因此,国内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开展无疑伴随着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

表1 国内常见的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3]

3 国内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3.1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前提:树立利益对等、责任共担的法律精神

在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过程中,树立利益对等、责任共担的法律精神能够对各成员馆起到更加有力的约束和监督作用,是保证其深入、健康和持久发展的有利措施。各成员馆通过彼此间的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生侵权事件,参与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各成员馆都将会承担责任,这会影响整个团队的发展。

3.2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关键:明确合作契约条款,建立并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3.2.1 明确合作契约条款,规范权、责、利分配。

开展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各成员馆,共同订立相对刚性的服务契约,对知识共享的数量和范围以及它们必须面对的不确定性环境进行规定,使各成员馆在服务中对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性质、程度和分散情况有详细了解,并由此划分风险责任。合同明确成员馆在服务运行过程中的角色和知识共享机制,明确出现不正当获取知识与技术纠纷时的处理与补偿方式,必要时在契约中增加详细的可变动条款。

3.2.2 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对知识资源进行分类管理。

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对知识的有效性、使用范围、保护期限等进行评估;标识和分割不同的作品,为分割下来的作品找到合适的知识产权人,区分作品的相似度和侵权性;根据评估结果对知识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对于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的知识资源,主要控制文献的合理使用;对于网上文献传递的知识资源,可以使用加密的电子文献;对于数据库的使用,可以发布版权公告并将数据库服务的范围进行限定。另外,对于根据合同仅限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成员馆共享的知识资源,主要保护知识资源使之不得向外扩散,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各方签订明确的保护条款;对于不向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提供的其他技术和知识资源的成员馆,保护的主要手段是签订限制性条款。

3.2.3 加强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法律体系研究

从大环境看,全社会要逐步建立起健全的职业道德和个人诚信体系,将个人社会责任和图书馆社会责任相结合。同时,国家亟需加快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在制订科学发展计划时,加强研究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目前,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国际化的图书馆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引发了法律制度和管辖权的差异,也导致了文化背景的差异,同时信息化和网络化又给现有的法制体系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还应尽快开展网络环境下和跨区域合作背景下的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研究。

3.3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的保障:设立版权管理岗位

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的制定、实施、反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分析图书馆的法律环境、评估方案的实施效果等,都需要有熟悉法律知识和图书馆业务的专门人员。欧美许多图书馆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首先会明确概述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图书馆业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制定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方案的前提就是要正确理解这些法规的相关条款。在信息社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变化发展速度很快,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就使图书馆的数字信息服务面临着新的法律环境。图书馆需要设立专门的版权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风险规避与防范方案的制定、实施、评价和不断修订。

最后,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还要重视对用户的管理。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特定馆内的读者,还可能是许多未知的读者,用户类型多样,素质也不尽相同,许多用户可能对知识产权规定不了解,由此产生侵权行为。对于成员馆来说,用户管理首先需要向用户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强调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图书馆最能避免侵权发生的方式不是通过版权告示和时刻提醒馆员,而是在图书馆开展的用户信息素养培训计划中加入避免数字侵权行为的知识的培训。图书馆还应尽到注意义务,对有可能发生的用户侵权行为进行警示,提醒用户使用资源时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将从图书馆获得的资源用于任何商业目的的活动,同时一旦发现侵权内容,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移除。

[1]王玉婷.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的发展与对策探讨[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9(10):25-27.

[2]吴红利.合作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27):10-11.

[3]袁红军.实时型数字参考咨询用户隐私权保护机制构建[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9(5):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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