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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文献数字化利用及其著作权问题——以国家图书馆馆藏为例

2010-03-22李华伟国家图书馆北京100081

图书馆建设 2010年10期
关键词:国家图书馆孤儿著作权法

李华伟(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1 民国文献概论

1.1 民国文献的界定

民国时期是从清王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一个历史断代,是中国历史上从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个特殊历史时期,从1911年10月辛亥革命后成立湖北军政府时起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历时38年。这一时期是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经历了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相较而言,民国时期与当前的现实有着最为密切的关联。虽然只有短短的38年,但却有大量的出版物问世,加上当时未被公开的档案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不可胜数。其间所产生的各类文献反映了民国时期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教育、思想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内容,不少文献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乃至互相对立的立场,客观地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的真实面目,具有很高的研究利用价值。民国各政权在其存在期间还制定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献也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历史原貌,其中不乏许多珍贵的历史文献,成为研究中国近代史、中华民国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文献源。

1.2 民国文献的流传

民国文献经过几十年的聚散沉淀,除了有一部分文献流入民间之外,绝大部分文献都被各大文献机构所收藏。就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国家图书馆、南京图书馆、重庆图书馆、上海图书馆都是民国文献的收藏重镇。

民国文献主要以期刊、报纸与民国图书为主,亦包括政府公报等法律文献。

民国文献到底有多少呢?北京图书馆编、书目文献出版社(现国家图书馆出版社)1986-1997年陆续出版的《民国时期总书目》(以下简称《总目》)以北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重庆图书馆的馆藏为基础编撰,收录了1911年至1949年9月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中文图书124000余种,基本反映了民国时期出版的图书全貌。据了解,这3家图书馆藏书中,有些有目无书者,亦只能阙如。线装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在著录项目上有些特殊要求,与普通图书难以合拢,亦暂未收录。少年儿童读物, 这3家图书馆漏藏或不入藏者较多。对台湾、香港及边远省份出版的图书收藏也不完整。此外,《中小学教材》分册收录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图书馆、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部分藏书。至于全国其他重要图书馆,由于人力、物力限制,尚未查对。这也影响了收录的完整性。但总的来说,《总目》对于重要民国文献的遗漏已经很少。据主持者王润华先生判断,《总目》的收书率约为90%左右[1]。也就是说,民国图书的总数量应在13万7千余种。

据统计,国家图书馆所藏民国文献包括图书、期刊和报纸,总计约67万册(件),其中民国图书45万册(件)、期刊20万册(件)、报纸合订本2万余册[2]。这些文献入藏的时间跨度很大,既有民国时期入藏的,也有最近若干年采选的。从出版形式上说,除了正式出版物之外,还包括有大量的非正式出版物(如政府机构、学术机构等社会机构的出版物、个人刊行的文献)以及一些档案、手稿等。从内容上说,馆藏民国文献在内容上涉及各个领域,层次从初级普及到专门研究无所不包。

国家图书馆馆藏民国文献的源流十分复杂。这一点从民国文献入馆渠道的多样性可略窥一斑。1916年,京师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前身)开始正式接受国内出版物呈缴本,自此之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接受呈缴本成为民国文献入藏的主要渠道。此外,国家图书馆还通过采购、调拨、征集、受赠与寄存等多种渠道采进民国文献,从而逐渐积少成多,形成今天之宏大规模。

1.3 民国文献开发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民国文献虽然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但是由于其总量庞大、问世时间较为晚近,加之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原因(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民国文献被视为反动资料加以封存甚至销毁),因此在许多人眼里这些发黄的故纸基本没有价值可言,遑论专门开发了。但是近年来,事情正在起变化,民国文献的开发不仅成为可能而且还显得较为迫切。

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学术界的研究自由度大大增加。以近现代史研究为例,近年来该领域研究逐渐走出了以论代史、以意识形态为唯一评价标准的研究模式。一方面注重以严谨的史料分析作为研究基础,另一方面注意借鉴新的理论观点和分析工具。近现代史研究逐渐活跃起来,成为近年来学术界新的研究亮点,一批学术项目相继立项,并且取得了新的成果。学术研究的蓬勃发展势必需要积累大量史料作为研究依据,而且随着研究视角的变化,过去被忽视的史料往往会逐渐被研究者所重视。因此,学术界对史料建设有着迫切的需求[3]。此外,社会公众对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度不断增长,最近几年一大批民国时期的经典历史文化著作得到再版,2010年初岳麓书社隆重推出的《民国学术文化名著丛书》就是一个明证。

另一方面,民国文献的老化速度惊人,馆藏民国文献的破损程度令人堪忧,文献抢救保护迫在眉睫。民国时期,工业造纸过程中大量添加化学药剂,随着时间的推移,纸张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酸化现象,其中尤以谷版纸最为明显,严重到稍一触碰即碎裂脱落,而民国文献中这类纸张占了大多数。据估算,国家图书馆馆藏民国文献中,中度以上破损比例已达90%以上[2]。

对民国文献的抢救一方面要进行原生态保护,另一方面则要进行再生态保护。文献开发工作正是再生态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从文献抢救的角度来说,民国文献的开发工作也比较迫切[3]。

以影印等方式出版、制作缩微制品与进行数字化转换是民国文献开发的几大途径。

1.4 国家图书馆所藏民国文献的数字化建设

国家图书馆是民国文献的最大藏家之一,不仅担负着永久保存的重要职责,同时挖掘民国文献宝贵的历史价值也是国家图书馆的重要使命。近10年来,国家图书馆陆续对部分馆藏民国图书、期刊和法律文献进行了数字化处理。

(1)民国图书 2000年以来,国家图书馆启动民国图书数字化项目,已初步建成国家图书馆民国图书全文影像资源库,首批推出民国图书8172种、8884册; 2009年,该资源库更新民国图书2825种、3193册[4]。

(2)民国期刊 民国中文期刊是国家图书馆保存的民国时期重要文献类型之一。为了有效地保护文献,国家图书馆早已完成馆藏民国期刊的缩微胶片制作,近年来又开展缩微胶片的数字扫描工作,陆续完成了近600万拍缩微胶片的数字转换。目前民国期刊资源库收录了4350种期刊的电子影像[5]。

(3)民国法律文献 目前,国家图书馆建设的民国法律文献资源共计8112篇,总计29087页。其中2006年更新元数据3503条,PDF对象数据12769页;2007年更新元数据1605条,PDF对象数据3881页;2008年更新元数据3004条,PDF对象数据12437页[6]。

2 民国文献与著作权法

2.1 作品受到当时的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世界通例,作品受到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保护。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至国民党政府,民国时期各政府先后颁布了数部著作权法律法规,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据笔者调查,计有以下6部:(1)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法令颁布之著作权律;(2)1915年北洋政府法令颁行之著作权法;(3)1928年国民党政府法令颁行之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施行细则;(4)1938年伪维新政府颁行著作权法;(5)1940年汪伪国民政府颁行之著作权法;(6)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修正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民国文献作为民国时期的当代文献,凡是构成作品的,理所当然受到当时国家政权所发布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2.2 作品受到现行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是1990年颁布、1991年施行的,分别于2001年与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著作权法经两次修订后共6章、61条,在第2章“著作权”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第20条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3种精神性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受到永久保护。第21条则规定了其他权利的具体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特殊的回溯保护原则,目前尚有一部分民国文献是处于著作权具体保护期内的作品。

3 民国文献的著作权问题

3.1 一部分民国文献已进入公有领域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①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7]根据该规定,凡是作者在1960年以前去世的民国文献,应该属于已逾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保护。”[7]根据该规定,民国期间那些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发表的作品,大部分因为政权更迭自然缺乏承继,一小部分即使著作权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然存续,但最迟至1999年12月31日止,也早已进入公有领域。所以,可以断定所有的以机构名义发表的民国作品,至今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3.2 一部分民国文献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些纯粹的民国法律文献本身就不适用著作权法,故不受该法保护。还有一些民国文献,因为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或者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也成为事实上不能传播的作品。

3.3 一部分民国文献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难推断出凡是作者在1960年以后去世的民国文献,仍属于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除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少数特殊情形外,对其数字化并利用仍需要先获得相应权利人的授权。这部分作品著作权的经济性权利一般由原始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但由于年代久远等诸多因素,这些著作权人大多已无法查明,从而使这些作品沦为孤儿作品②。

4 民国文献数字化利用的著作权对策

4.1 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甄别后开放利用

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民国文献数字化并通过国际互联网等途径发布,不再需要获取授权,惟需尊重其精神性权利即可,即使用时注意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并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正如上文的分析,并非所有的民国文献都已进入了公有领域,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逐一甄别。

为利用公有领域中文图书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国家图书馆于2008年8月启动公有领域图书目录征集工作。至2009年12月,“国家图书馆公有领域图书目录征集项目(一期)”成果验收完毕,共有10000条符合要求的图书从数以十万计的海量图书中“浮出水面”,2010年初,这部分图书的数字化工作已被列入国家图书馆本年度的专项工作任务。目前,“国家图书馆公有领域图书目录征集项目(二期)”正进入攻坚阶段,所有数据将于2010年底最终完成。预计从2011年起,被筛选出的总计约50000种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图书将以数字化的形式陆续通过国家图书馆的网络平台向全世界有需求的读者推送。

4.2 一时无法判定是否进入公有领域的,可先推出目录、文摘等形式的服务。

由于民国文献数以十万计,没有相当长的时间与卓有成效的工作是无法判断每种文献的版权状态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中外学者和广大读者研究、了解近代历史,可以先行推出目录或文摘数据库,以敷使用之需。

在“全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联席会议”的背景下,为加强推进成员馆单位的已建数字资源共享,国家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作为国内保存近代文献资料最为完整的公共图书馆,共同建设了《近代文献联合目录》数据库。该数据库首批推出2万余种近代文献,反映了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教育、思想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内容,客观地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的真实面目,具有很高的研究利用价值。

4.3 能够找到继承人的,获取授权后再利用。

对于那些仍然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民国文献,要努力寻找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找到后,一定要首先与其签约,获得其授权后再行利用。具体操作方式上,图书馆可以采取发布“寻人启事”等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4.4 对孤儿作品的利用之策

在各国目前的版权法律体系中,关于“孤儿作品”的规定大量存在,并且因其利用价值逐渐凸显,对其如何使用已成为全世界普遍关心的问题[8-9]。

孤儿作品现象在我国同样存在而且更为普遍。由于孤儿作品在民国文献中随处可见,笔者认为,应根据孤儿作品的特点,考虑各种利益因素,综合国外各种解决模式的优长,结合我国体制的特点,形成一套多模式并用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孤儿作品著作权解决方案。

4.4.1 对民国文献中已经发表的、没有署名或署假名的孤儿作品,可借鉴代为行使权利的模式,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出台《孤儿作品著作权管理条例》。

具体思路是,以发行人作为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桥梁,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18条进行修订,或者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

4.4.2 对民国文献中有真实署名却无法联系权利人的孤儿作品,借再次修订著作权法之际或出台《孤儿作品著作权管理条例》时,建立条件严格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10]。

具体设想为:

(1)如果使用人能够证明:①某一作品具有不可替代性;②经过合理的勤勉搜寻后,仍无法找到作品的原始权利人与原始发行人;③使用人是在不改变原利用方式的条件下使用作品。那么,权利人不得禁止其本人出现前对作品的利用,但可根据交易习惯要求支付使用费用。

(2)如果使用人能够证明:①某一作品具有不可替代性;②经过合理的勤勉搜寻后,仍无法找到已署名作品的权利人;③作品的发行人也声明其无法确定或联系权利人 ;④使用人是非营利性组织。那么,免除使用人不经许可使用作品的侵权责任,权利人不得禁止其本人出现前对作品的利用,也不得限制使用人自己对已经完成的演绎作品的利用,但可根据交易习惯主张使用费用。

(3)若使用人希望改变孤儿作品的原有利用方式,并且使用人为营利性组织,则只有当使用人获得国家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强制许可证并交纳核定的使用费后方可。

4.4.3 对民国文献中从未发表过但已无法确定作者的孤儿作品,可借鉴消灭时效思路,在再次修订著作权法或出台《孤儿作品著作权管理条例》时予以规定,并通过公示与司法方式解决利用问题。

具体规则可为,若一件孤儿作品满足:①未被发表过或难以确认是否被发表过;②使用人经过合理的勤勉搜寻后,无法确认或联系作品的权利人;③有合理的理由判断该作品已接近或届满保护期[10]。那么,使用人可根据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制度予以使用,同时在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备案登记。该登记信息应以数据库等形式便于社会查询,一定年限后仍未出现的,使用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作出除权判决。判决生效后,使用人依据强制许可制度支付的费用应予以退回;权利人出现的,不得禁止他人对作品的利用,如果作品未过保护期,也不得对其本人出现前的使用主张获酬权,但可根据交易习惯,对其出现后的作品使用进行合理收费。

4.4.4 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通过认领、提存等行政管理方式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用机制。

建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规范性管理文件,对图书馆类公益性文化传播机构利用民国文献等范围内的孤儿作品作出规定,允许该类机构不经权利人授权即可先行以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孤儿作品,但须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使用报酬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指定的机构提存。同时,建立此类组织利用孤儿作品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如数据库检索平台等),方便孤儿作品的权利人以认领方式主张权利,并制定处理各种情况的救济预案,从而达到既可充分有效利用孤儿作品又可保护可能存在并主张权利的权利人利益之双重目的。

注释:

①指复制权、获取报酬权等经济性权利。

②指那些作者身份不明或者包括作者在内的权利人难以找到的作品。

[1]邱崇丙《.民国时期总书目》述评[J].北京图书馆馆刊,1995(1/2):109-110.

[2]丁肇文.国图67万册民国文献亟待抢救[N].北京晚报,2005-02-05.

[3]荣 杰. 国家图书馆民国文献开发的几点思考[C]// 詹福瑞.文津论丛: 国家图书馆第九次科学讨论会获奖论文选集.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8:226-230.

[4]中国国家图书馆. 民国图书[EB/OL].[2010-03-01]. http://res3.nlc.gov.cn/rocbook/mzsm.htm.

[5]中国国家图书馆. 民国期刊资源库[EB/OL]. [2010-03-24]. http://res4.nlc.gov.cn/home/index.trs?channelid=6.

[6]中国国家图书馆. 民国法律资源库[EB/OL].[2010-03-24]. http://res3.nlc.gov.cn/roclaw/ .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EB/OL].[2010-08-25]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1872/201104/698032.html.

[8]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与实践进展(2007-2008).北京: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116-118.

[9]Kravets D. 'Orphan Works' Copyright Law Dies Quiet Death [EB/OL].[2010-03-24].http://www.wired.com/threatlevel/2008/09/orphanworks-co/.

[10]董 皓. 多元视角下的著作权法公共领域问题研究[D].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08:13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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