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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台 “先再婚方抚养孩子”的约定有效吗?

2010-04-29杨学友

家庭百事通 2010年2期
关键词:附加条件婚姻自由违约方

2年前,我与前妻范某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当时我们唯一的女儿已经13岁,为了全力抚养女儿,双方约定在女儿18周岁前,谁都不得再婚,若违约,从违约之日起,女儿的全部扶养费均由违约方一人负担。可现在,我早已过够了孤独的生活,打算再婚成家,可我又没有能力负担抚养女儿的费用,不知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陕西 佟国良

佟国良:

你好!你与前妻离婚时的约定是一个附加条件的约定。该约定中的“在女儿18周岁前不得再婚,违约方一人负担女儿抚养费”之情形,属于违法性质的约定,是无效的。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婚姻自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加以强行干涉。

既然你与前妻之间的特别约定是违法的。那么,依据我国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加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理所当然应认定为无效。所以,你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再婚。如果在女儿抚养问题上发生分歧,你可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前妻协商,若不成,可诉诸法律解决。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栏目管理、编辑/李建华

E-mail:weixiao7310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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