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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伴娘”身份起纠纷,该向谁索赔?

2010-04-29潘忠华

家庭百事通 2010年2期
关键词:伴娘新娘责任

潘忠华

虽说我国各地有不同的婚俗,但是,新娘出嫁,伴娘跟随、姐妹们迎亲陪送,却是婚俗的共性。有的是受新人的邀请,有的是主动请缨,双方之间都是口头相约,不计报酬。那么,伴娘在迎接新娘的路上受伤,如何证明是否存在“陪伴”关系?这种“陪伴”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受伤人的损害该由谁买单?

迎亲路上出意外,随车人员受重伤

2008年10月4日,是谭涛和冯琳结婚的大喜日子。婚宴分成中晚两场,午宴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女方家举行,晚宴在苏州市的男方家举行。

下午,谭涛向朋友借来3辆轿车,从苏州出发到张家港迎接新娘。第二辆婚车的副驾驶位置坐的是摄像师,后排坐的是伴娘徐雯和新娘的姨表妹蔡蓓。该车由谭涛向哥哥的朋友所借,并让驾驶技术娴熟的朋友潘玉明驾驶。

这天,苏州下起了大雨。为了赶时间,车队的车速相对比较快。下午4时55分左右,车队由北向南驶上苏州绕城高速不久,潘玉明驾驶的轿车突然失控,碰上隔离护栏后又与水泥护栏相撞,摄像师不幸死亡,潘玉明和蔡蓓、徐雯受伤。

事故发生后,蔡蓓等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徐雯、潘玉明受伤较轻,治疗数日便出院了。蔡蓓的伤势很重,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肺挫伤、后背皮肤撕脱伤”,住院治疗1个月就花去8.7万余元。10月14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绕城高速公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玉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蔡蓓、徐雯等人不负责任。11月初,出院的蔡蓓就向苏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缴纳用血互助保证金5500元。

2009年,蔡蓓多次到一些医院骨外科、胸心外科进行门诊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数千元。

蔡蓓住院后,谭涛为其支付了医疗费4.8万元。因蔡蓓的母亲与冯琳的母亲康岚是亲姐妹,所以蔡蓓父母就剩余费用的赔偿问题感到十分为难。可是,这么大的损失让蔡蓓家人独自承担,他们又不甘心。

伴娘身份遭否认,亲人伤心上法庭

于是,蔡蓓父母来到康岚家,商谈赔偿事宜。冯桂明、康岚夫妻显得有些不快,说:“我们家晓琳已经请了伴娘,不可能再请蔡蓓做伴娘。那天,是蔡蓓主动提出来要跟去玩的。蔡蓓受伤,我们也很难受,我们已经给了一笔医疗费,也算说得过去了。”

因赔偿事宜未得到解决,11月24日,蔡蓓来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冯桂明夫妻、谭涛夫妻及潘玉明一起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10.6万余元,潘玉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蔡蓓的起诉,潘玉明未出庭应诉。冯桂明等人均提出他们没有请蔡蓓帮忙,是她自己争着要去当伴娘。谭涛提出,潘玉明是帮忙开车的,自己也没付钱给他。一同去苏州的还有冯琳的3个同学,她们也是跟着冯琳去苏州游玩。

对谭涛等人否认邀请自己担任伴娘,蔡蓓十分生气。可是,这种相邀都是口头说明,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

无奈之下,蔡蓓提供了证人袁瑛的证言。袁瑛出具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康岚邀请姨侄女蔡蓓做伴娘的事实。蔡蓓还申请伴娘徐雯出庭作证,徐雯说:“我和蔡蓓没有任何亲友关系,与冯琳是朋友关系。在我看来,蔡蓓和我坐一辆车,她的身份和我一样应该都是伴娘。”蔡蓓还回忆说:“9月28日中午11点半,冯琳骑车到我家请我吃中饭,我就到冯琳家去了。吃饭时,冯琳说结婚那天,由我当她的伴娘。10月4日下午3点左右,新郎和新娘让我上车去男方家,新郎安排我和徐雯坐一辆车。康岚在9月20日到我家的时候也说要我在冯琳结婚时做伴娘。按照我们这里的风俗,伴娘就是陪新娘。”

但是,冯桂明等人坚持认为没有请蔡蓓做伴娘,不知道蔡蓓坐到婚车中去,发生事故后他们才知道的。

2009年12月4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蔡蓓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为9.66万元,由谭涛负责赔偿,扣除他已经支付的4.8万元,还应支付4.86万元;被告潘玉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谭涛、潘玉明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则由冯桂明夫妻、冯琳对谭涛、潘玉明不能赔偿部分的损失向蔡蓓补偿30%。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律师说法

新人结婚,新娘一般会在伴娘及女性好友的陪伴下到新郎家去,这是一种婚俗习惯,通俗的说法就是陪新娘。无论是受到邀请还是主动请缨的,主家对陪新娘的人通常都不支付报酬,陪新娘的人陪伴新娘,也是出于亲朋间的情谊,不会索要报酬,陪新娘的行为因此符合法律上“帮工”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陪新娘的人,无论是受到邀请还是主动请缨,只要新娘没有明确拒绝,在陪新娘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便应由邀请人或受陪伴的新娘买单。

关于蔡蓓与冯桂明、康岚、冯琳、谭涛之间的关系问题,应结合现有证据及有关风俗习惯进行综合认定。第一,按照婚礼的风俗习惯,基于蔡蓓和康岚等人的亲属关系,康岚等人叫蔡蓓去陪新娘是符合常理的。第二,根据谭涛的陈述,和新娘一起返回苏州的有徐雯、蔡蓓、冯琳的3个同学,她们都是冯琳的亲朋好友,徐雯是伴娘,其他4个人不可能是跟着去苏州玩,应当是陪新娘参加男方的婚宴。第三,谭涛派来的婚车是用于迎亲,与迎亲无关的人员是不可能坐到婚车中去的。如果蔡蓓不是由冯家安排的话,谭涛也不会同意让她随婚车同行。因此,冯桂明、康岚、冯琳称没有请蔡蓓帮忙而是蔡蓓主动要去,明显不符合事实。第四,蔡蓓提供的袁瑛的书面证言、徐雯到庭作证的证言,可以与蔡蓓的陈述内容相互对应,不存在矛盾之处,故蔡蓓的陈述较为可信。

至于本案中的驾驶员潘玉明的行为,符合典型的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蔡蓓受伤的后果与潘玉明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潘玉明系造成蔡蓓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潘玉明驾驶该车是出于朋友间帮忙,并不收取报酬,其在从事迎亲的帮工活动中致蔡蓓伤害,应由被帮人谭涛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潘玉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蔡蓓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结婚,是人生的大喜之事,谁也不会将大喜之事往坏处去想,因此,结婚诸事的安排,包括陪新娘都系口头相约。在迎新的过程中,除了有陪新娘的人,也有看热闹的人。一旦发生纠纷后,双方之间的关系究竟是陪新娘的,还是看热闹的,就比较难以确定。本案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尊重风俗习惯,巧断“喜事”案,增加了司法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使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相统一,值得称赞和推广。

武向春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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