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的操作性检查
2010-04-20张国锋
文/张国锋
就船舶操作性检查的公约相关要求进行总结,论述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应注意消防系统、救生设备、船上培训、船舶演习、驾驶台操作等相关问题。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onvention’s requirements on ship operational checks. The PSC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problems related to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life-saving appliances, emergency training and drills and operation of navigation equipment etc.
对船员实际操作技能的检查一直是船舶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直接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海事机构通过对船员操作性方面的检查和培训可以提高船员的操作能力,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降低人为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一、消防系统
1.维护保养计划的制订落实
维护保养计划的有效实施是保证消防系统维护保养良好,经过正确测试、检查并处于即刻可用状态的重要手段。保养计划应包括船上业已安装的消防系统。此外,客船(载客超过36人)的消防保养计划应包括低位照明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油船的消防保养计划应包括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甲板泡沫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器。
消防系统保养、测试和检查应遵循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以确保防火系统和器材的可靠性。SOLAS公约要求消防维护保养计划应保存在船上,以备主管机关要求时检查。
2.船员熟悉防火系统的操作
通过演习及检查船员对以下设备的操作熟悉程度来了解船员对防火系统的熟悉程度。
(1)应急消防泵的操作:船员是否明白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消防泵的重要性;能否找到和操作机舱隔离阀并独自启动应急消防泵;能否正确操作原动机和注水系统。
(2)机舱固定灭火系统:船员是否明白在何种情况下应启动机舱固定灭火系统;是否熟悉启动机舱固定灭火系统的程序(包括船员的安全、气体系统处所的关闭装置以及启动系统的顺序);是否熟悉系统启动后还应遵循哪些程序(包括从封舱到开舱通风和进入火场的间隔时间及其程序)。
二、救生设备
(1)救生设备关乎到船员的生命安全,其检查试验、维护保养必须按规定进行且正确记录。船舶离港前以及在整个航行过程中,救生设备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立即可用。
(2)救生设备应该配备保养说明,说明应易于看懂,如果可行,应适当配以图解。每一装置保养说明应包括:检查时需用的检查清单;维修保养与修理须知;定期保养计划;润滑点示意图(标明推荐使用的润滑油);可替换部件清单;备品清单。
(3)检查保养记录簿,是否按照保养说明进行保养。
(4)应配有备件和修理设备,以便救生设备及其部件在过度磨损或耗蚀时加以更换。
(5)应每周一次进行下列测试和检查并记入航海日志: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其即刻可用性;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和运转发动机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就应进行不少于3 min的运转试验。如果装在救助艇上的舷外发动机由于其特殊性在螺旋桨没有浸没的情况下不允许运转3 min,则其应按制造商的手册规定进行运转。
(6)应使用适当的检查表每月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检查情况应载入航海日志。
(7)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是否按推荐的间隔期进行了检修。
①降落设备:应按船上的维修说明,在建议的间隔期内进行维修;检查完成后,应进行绞车制动器的动力试验。
②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应按船上维修说明在建议的间隔期内进行检修;每年由经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的人员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测试。
(8)每只气胀式救生筏、每件气胀式救生衣和海上撤离系统应予以检修,间隔期不超过12个月,如不切实际,主管机关可展期到17个月。在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该检修站应备有正规的检修设施和受过正规训练的人员。
三、船上培训
1.训练手册和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1)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每一船员房间内均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其内容应包括该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船舶安全操作和货物装卸操作的详细信息和须知。
(2)这些手册必须用船上工作语言书写。手册应该对装卸一般货物必需的防火安全预防措施进行解释。运载危险品和易燃散装货物的船舶,其防火安全操作手册还应视情增加《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提及的有关消防和应急操作指导方面的内容。
(3)训练手册应解说下列细节:一般防火安全的操作和有关烟气危害、电气危害、可燃液体以及类似的船上常见危害的防范;灭火行动和程序的一般指南,包括失火报告程序和手动报警点的使用程序;船舶的报警方式;灭火系统和灭火设备的操作使用;防火门的操作使用;防火防烟挡板的操作使用;脱险通道和设备。
2.船员培训
(1)船员上船后,应尽快但不迟于两周内,接受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的船上培训。船员应具有处理火灾紧急情况的知识和技能。
(2)每位船员均应接受以下培训: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方法;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消防设备的操作与使用;紧急逃生呼吸器的使用。
船员应根据船上安排接受防火安全和消防职责培训,明确船上灭火系统和灭火设备的位置和操作。
(3)对分配负责灭火的船员进行评估以发现其需要提高的方面。
对分配了消防职责的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进行定期评估,以发现其需要改进的方面,确保灭火系统处于随时应急适任状态。
四、船舶演习
1.应变部署表
应变部署表应正确地编制并及时更新,明确船员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应变部署表是保证船员明确分工、船舶演习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变部署表应该展示在全船的醒目处所,包括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起居处所。
船方应根据船员的更换视情调整应变部署表。PSCO可查看最新的船员名单以判断应变部署表是否已更新。
对于客船,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在应急状况下与旅客有关的船员的职责:向旅客报警;确保他们穿着恰当和正确穿着救生衣;将旅客集中到集合站;维持通道和楼梯的秩序,从总体上控制乘客的动向;确保向登乘救生筏的每位旅客发放毛毯;客船上还必须备有程序以找到并救援被困在客舱中的旅客。
船员必须熟悉应变部署表中为其所规定的有关职责并知晓履行其职责的地点。
2.弃船演习
由于曾多次发生演习时救生艇坠落造成船员受伤的事故,降落救生艇时应尽量不搭载人员,救生艇降落到水面后,操作人员登艇并在水上操作。如船长准备在救生艇降落和回收过程中载人操作,则应确保预防措施都已落实。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使用《国际救生设备规则》7.2节所要求的报警系统,通过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将乘客和船员召集至集合地点,并确保他们知道弃船命令;在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查看乘客和船员穿着是否合适及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启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试验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
不同的救生艇应尽可能在演习中交替降放。每艘救生艇应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降落下水并在水上操纵。演习应尽可能模拟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每个船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救生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舶上个月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该船离港后24 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
3.消防演习
消防演习计划应结合其船型、所载货物等因素,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进行规范性操作。
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向集合站报到,并作好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所规定的任务;启动一台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他个人救援设备;检查有关通信设备;检查水密门、防火门、防火挡板以及该区域通风系统主要进出口的操作状态;检查为随后弃船所必要的部署。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立即回收到原处并恢复到全面备用的状况,尽快纠正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
五、驾驶台操作性检查
(1)无线电值班维护和操作安排符合要求,无线电日志的记载正确。
船舶在海上时应保持连续值守,还应保持对一个或数个适当频率的无线电值守以接收为船舶所在海区发布的航海安全信息广播。
卫星EPIRB应该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予以检测,检测应涉及操作有效性的所有方面,重点检测频率的稳定性、信号强度和编码。
(2)工作语言的正确建立、记录和使用。
船舶必须确定工作语言,并且记录在航海日志中。PSCO应检查哪种语言被用做工作语言。每个船员都应该理解该语言,还能用该语言下达指令、指示并予以报告。
为了检查工作语言沟通交流情况,检查员应该考虑以下问题:检查和演习中,所有关键船员是否能相互理解;关键船员能否与关键船员或与旅客相互交流,这样才不至于影响船舶的安全操作,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被指定协助旅客的船员是否能向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如果工作语言不是该船船旗国的官方语言,是否将所有要求张贴的图纸和表格都译成了工作语言。
从事国际航线的船舶应将英语作为驾驶台上使用的工作语言,用于船对船、船对岸以及引航员和驾驶台值班人员之间的沟通。
(3)航次计划的制订。
开航前,船长应确保参照国际海事组织推荐的指南和建议,按照计划航线相关区域所需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制订航行计划。
航行计划应考虑所有相关的船舶定线制度,确保有足够的海上空间作为船舶全航次的安全通道,考虑到所有航行危险和不利的天气条件。
(4)操舵系统。
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航行区域,船舶应设有1台以上且能同时工作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船员应在开航前12 h内对舵机进行检查和试验(短途航行船舶每周一次)。检查和试验应包括:按照对操舵装置所规定的性能进行满操舵试验;操舵装置及其联结部件的外观检查;驾驶台和舵机房之间通信手段的操作。
除上述的常规检查和试验外,还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操舵演习应包括在舵机室内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室的通信程序及进行转换动力源的操作。应急操舵检查和试验以及演习的日期和详细内容应予记录。
驾驶室及舵机房内应永久展示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和操舵装置动力转换程序的简单操作说明,附有方框图。所有与操舵装置的操作和维修有关的船舶驾驶员,都应熟悉该船操舵装置系统的操作以及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的程序。
综上所述,操作性检查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应急准备和船舶操纵的各个方面,也涉及船舶的每个乘员。统计资料表明,大量的事故都是涉及船舶管理和人员操作错误等的人为因素,即使是船舶的机械故障、仪器失灵和设备结构等问题引发的事故也与人的失误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有针对性地对船舶开展操作性方面的检查,以提高船员的责任心和操作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