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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比较分析

2010-04-17马艳彬李非李竹迟戈梁文

中国合理用药探索 2010年11期
关键词:对比医疗器械建议

马艳彬 李非 李竹 迟戈 梁文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3)

中美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比较分析

马艳彬 李非 李竹 迟戈 梁文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3)

【摘要】医疗器械再评价是保证医疗器械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方法之一。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法规,分析了我国器械再评价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器械;再评价;对比;建议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公众日益增强的健康需求,医疗器械已被广泛应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康复等医疗卫生技术领域。但是,与药品一样,医疗器械在给人们带来预期用途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医疗器械被批准上市,只是经过上市前研究和评价认为其已知风险和已知收益相比是一个风险可接受的产品。因此,各国除了对医疗器械进行上市前审批外,还越来越重视上市后的监管,减少上市前的审批,加强上市后的监督,这是国际上对医疗器械监管的趋势。当前我国医疗器械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医疗器械风险高危时期,健全其上市后风险管理体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械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加快建设步伐。美国是最早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国家,其监管法规和模式对其他国家颇有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和美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测和再评价的比较和分析,提出对我国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的建议。

1 中美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法规比较

1.1 中国

2000年我国发布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初步建立了以产品上市前审批、上市后监督和警戒以及对生产企业监管为核心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警戒主要包括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预警召回等制度,其中关于医疗器械再评价只是在《条例》中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但有关具体规章和技术体系迄今尚未建立完善[1]。目前发布的只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条例》制定的,于2008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其他指南性文件还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工作程序(试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程序》,另外还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原则》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规范》正在制定中。

1.2 美国[2]

FDA是美国唯一的医疗器械管理机构。FDA是隶属美国人类和健康服务部的一个行政机构,其基本职责是帮助安全有效的产品尽快上市并继续监测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性,以促进和保护公众健康。它由八个中心/办公室组成,其中医疗器械上市后的风险管理工作由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主要负责。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结合FDA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过程模式要求,通过制定并实施上市前审批和上市后监测计划,使医疗器械从设计、上市使用到更新换代,组成了一个维护公众健康安全的统一体。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The 1938 Food,Drug,and Cosmetic Act),该法是世界上首部医疗器械法规,仅对医疗器械作了简单规定。1976年国会正式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简称FD&C Act)修正案,加强了医疗器械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并确立了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监管的原则。1990年通过了《医疗器械安全法案》(The Safe Medical Device Act),比1976年的修正案增加了许多上市后监管的新内容。《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FDA依据法律,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法规,汇编于CFR第21篇的第800~900部分。

FDA对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1990年通过的《医疗器械安全法案》中增加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上市后监督研究、高风险产品的追溯制度等,同时也丰富了质量体系规范内容。

1.2.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从1984年12月开始,FDA关于医疗器械报告的法规要求企业在接到医疗器械事故、引起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投诉时应该向FDA报告。1996年7月,适用于使用者和医疗器械生产商的新的医疗器械报告法规开始生效,自此医疗器械的国外生产商也必须遵守FDA医疗器械报告的规定。FDA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手段包括:发警告信、扣押产品、对违法公司提起诉讼、召回产品等。召回产品可由FDA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2 上市后监督研究 对于可能存在危害健康因素的II、III类产品,FDA可以要求生产商进行上市后研究,以收集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资料。上市后监督研究是指生产商主动、系统、科学、有效地收集已上市医疗器械的数据、并对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通过数据的分析预测非预期不良事件、预期不良事件的实际发生率,还可以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其他信息。生产商首先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计划提交FDA审批,以确定研究计划的可行性。研究计划通过FDA审评的生产商应按所确定的计划开展上市后研究,生产商应向FDA提交上市后监督的中期和最终报告。

1.2.3 医疗器械追溯 FDA规定对于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设备或永久植入性设备,如人工心脏瓣膜、直流除颤器等,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建立追溯制度,确保从产品生产开始,到患者使用中间一系列环节都具有可追溯性,以减少安全风险。

1.2.4 质量体系检查 一般来讲,对于I类产品,FDA每四年检查一次质量体系;对于II、III类产品每两年检查一次质量体系。若有不良事件或其他报告,FDA可以随时进行质量体系检查。

1.3 中美医疗器械监测和再评价对比

美国是最早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国家。CDRH结合FDA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过程模式要求,通过制定并实施上市前审批和上市后监测计划,使医疗器械从设计、上市使用,到更新换代,组成了一个维护公众健康安全的统一体。CDRH上市后安全性监测框架是旨在降低与使用上市后医疗器械有关的伤害,不断改进产品的系统。该框架主要包括质量体系考核,不良事件和器械缺陷监测系统、上市后潜在的安全性问题评价系统,另外还包括:①生产商、医务人员和公众的培训机制;②解决安全性问题和重复发生最小化的管理过程。CDRH的上市后监测是通过共享不良事件数据、制定指南和标准、以及评估信息技术与上市前审批过程直接相连而实现的,并得到CDRH内部计划(措施后效评估,教育和培训)和外部合作伙伴的支持[3]。

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历史较短,系统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更晚。在2001年前后,一些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如医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角膜塑型镜等,因出现安全性问题形成社会新闻热点,进一步显示出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迫切性。2004至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总结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近期工作安排及技术要求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工作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初步建立了个例报告和企业汇总报告制度。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也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做出了相应规定。2008年12月,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使该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4]。

2 我国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实际问题

2.1 法规体系不健全[4]

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专门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完善。虽然2008年12月29日已经发布并开始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但配套的指导原则等尚未发布,各级监管部门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时,缺少必要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法规。

2.2 不良事件报告缺乏公开性,监测信息利用不够

美国收集的每一个报告,包括每一个FDA的电话报告记录,都能在一定原则的前提下向公众出示[5]。而我国却缺乏报告的公开性,其实不良事件监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反馈,包括风险信息的交流和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目前,某些地方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仍停留在被动收集和转报阶段,开展主动监测和专题深入调查不够,无法形成有效的信息;有些急于发布的不良事件监测信息没有经过规范、科学的整体评价和趋势分析,难以发挥真正的指导作用。同时,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缺乏互动交流,既无法使监测信息得到深化和提炼,也无法发挥对管理相对人的促进作用。此外,还有一种现象,就是许多不良事件信息与产品注册、标准制定、质量体系检查等工作没有交流,难以全面发挥应有的作用[4]。

2.3 生产企业责任主体意识不到位[4]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既是一项法规要求,也应当是企业完善产品设计、规范生产流程、保障公众安全的内在需求。从发达国家来看,生产企业提交的不良事件报告往往占报告总数的90%以上。在我国,目前生产企业报告数量仅占约4%,不少企业工作处于应付状态,经常是被动等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测结果。

2.4 基层医疗器械监管队伍建设薄弱[6]

首先,监管力量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缺乏专业背景,医疗器械监管力量难以保证。其次,缺少系统培训。专业培训机构较少,基层人员更是缺少培训机会。在日常的医疗器械监管中,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多停留在浅表层次上,多是对资质、进货渠道、效期等进行一般方式的监督,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技术监督。

3 启示和建议

3.1 尽快完善法规体系的建立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开展医疗器械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前提,美国FDA/CDRH无不体现出规范化、体系化的管理思路,我国在上市后医疗器械安全性监测方面亦应如此,应注重体现法规的完善性、可操作性,并做好对法规的宣贯工作。

3.2 建立监测信息的发布和交流机制

医疗器械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应涵盖医疗器械从上市前到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基于这种理念,CDRH作为FDA具体行使医疗器械监管的机构,始终把上市后的监测结果与上市前审评相结合作为上市后监测的主要目标之一,在设计医疗器械上市后安全性监测的框架时,通过共享不良事件的数据,制定指南和标准以及评估信息技术而与上市前审评过程相联。同时FDA不断提高上市后医疗器械风险信息对公众的透明度,其信息的公开程度、获得信息的途径以及信息的内容都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我国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在进行医疗器械监测和再评价时,充分发挥上市前审批机构和上市后监测机构的作用,并通过更加公开、独立的方式处理公众关注的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问题,在公众的监督下完善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管理体系。

3.3 加强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

可建立并完善与企业沟通医疗器械上市后安全性问题的机制,提高企业的能动性,使其能正确看待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问题并自觉开展再评价研究,不断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

3.4 加强医疗器械监管队伍建设

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质量与监管队伍的素质是分不开的,应通过多学科的交叉学习,不断培养具有丰富的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才,形成专业特色并建立学习型的专业组织。

4 结论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政府应重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再评价的监管工作,从法规建设和组织建设着手,尽快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系统。其发展依赖于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依赖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强烈责任意识,依赖于医务工作者的大力支持,依赖于公众的普遍认知。

参考文献:

[1]边旭,王喆.上市医疗器械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探析[J].首都医药,2008,15(7):54-55.

[2]张世庆,邓洁,张金刚.美国医疗器械监管模式概述[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9,15(10):62-63.

[3]张素敏,姚瑶.美国医疗器械上市后安全性监测框架及特点[J].中国药物警戒,2009,6(4):245-246.

[4]王兰明.关于推进医疗器械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工作的探讨[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9,15(4):48-52.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管理[Z].2004:139-140.

[6]史静杰,白秀梅,岳素雪,等.浅析基层医疗器械监管现状及对策[J].中国药事,2009,23(11):1054-1055.

作者简介:马艳彬,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医疗器械审评。E-mail:mayanbin@ldate.org.cn

The Comparison of Medical Device Re-evalu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n

Ma Yanbin,Li Fei,Li Zhu,Chi Ge,Liang Wen(Liaoning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echnical Evaluation Center,Shenyang 110003,China)

ABSTRACTMedical device re-evaluation is essential for ensuring the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This article gives a comparison of medical device post-market program.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we can see some problems about the medical device re-evaluation in our country,and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Medical Device;Re-evaluation;Comparison;Ad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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