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死亡赔偿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0-04-13董翠香
董翠香
侵权死亡赔偿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董翠香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名称、性质、范围及标准等规定并不统一,学界观点各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不具体。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三部分;其中直接损失应以实际支出为准;死亡赔偿金以全国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15年;精神损害赔偿分为定额和弹性两部分,定额部分应当考虑全国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不超过 5万元的数额,弹性部分由法官考虑侵权行为及死者近亲属的具体情形酌定。
死亡赔偿金;职工平均工资;精神抚慰金;定额赔偿;弹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 2010年 7月 1日施行,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有关死亡赔偿的相关规定并非始终如一。立法的摇摆不定显然反映了理论与实务中的争议,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将有助于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现行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三部分构成。法律主要有《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
由此可见,我国的侵权死亡赔偿制度是由不同部门、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一个庞大体系。这一体系内部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甚至冲突。侵权死亡损害赔偿作为一项制度,至少需要解决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三个基本问题,而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这三个问题虽均有涉及,但其规定又未臻统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一、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对象
死亡损害赔偿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死亡赔偿的对象是谁,即致人死亡的侵权人要对谁进行赔偿。虽然死者已不可能自己主张赔偿,且从赔偿的最终效果上看,赔偿利益也只能归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但其近亲属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为何,却是构建死亡赔偿制度不能不予以回答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同,将直接影响人们对死亡赔偿制度中某些重要规定的评价和认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制度实施的效果。
《侵权责任法》生效前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对象并无明确规定,大多采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之类的含糊表述,从规定本身并看不出赔偿对象为何人,最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明确为死者的近亲属。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学界对死亡赔偿对象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亡损害赔偿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理应得到赔偿。欧洲大陆少数国家也有“关于生命的生物上损害赔偿”的判例,②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 4期。美国某些州的“幸存法”(survival statutes)则规定,人死后,他追究被告侵权责任的诉讼权利仍然存在。③李亚虹:《美国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 91页。这一观点受到的最大质疑是死者的权利能力随着其死亡而终止,已不具有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④姚辉、邱鹏:《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 4期。但是,这些学者坚持认为,权利能力制度可以利用立法技术进行必要的变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制度设计并非没有例外,民法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之规定即为适例,法律当然也可以就生命权保护对权利能力制度进行突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死亡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更多学者认为民法对死者丧失生命的损害是无法救济的,自然人死亡之后已然无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当然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人也无从继承或代位行使这一权利,死亡赔偿只能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人的最高利益——生命,其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是很小的;致人死亡的后果都是由另外一些人承担的,如近亲属、生活伴侣、雇佣人或交易伙伴”。⑤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 72页。死亡不过是引起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法律事实而已。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这一问题得以明确。其第 16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侵权死亡赔偿的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之所以能够成为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因为他们与死者生前在生活上、经济上、情感上具有密切的联系,死者的死亡给他们造成了财产与精神的双重损害,近亲属基于自身所遭受的损害行使赔偿请求权。
二、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范围
以往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范围大致包括了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内容,其中有两点一致,一是规定丧葬费、医疗费、误工损失、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直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二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除此之外的内容则存在很大差异。
《民法通则》第 119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只列明了直接支出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以“其他必要费用等”简而概之;《国家赔偿法》第 27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2009年 10月的修正案草案才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2条也规定了直接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赔偿,但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 44条则规定了直接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内容,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学界一般认为其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可解释为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0条规定了直接财产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规定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 37条规定了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 3条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3条则没有列明赔偿具体项目,仅分别规定了40万元和 15万元的概括性赔偿限额;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9条笼统地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7、18、28、29条则规定了直接财产损失、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4条同样规定了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补偿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与冲突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赔偿内容甚至称谓不统一。上述规定中的死亡损害赔偿范围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误工损失等直接损失外,财产损失部分大致包括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具体规定相差较大,甚至称谓上也不一致,有称死亡赔偿金的,如《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称死亡补偿费的,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还有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其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明确。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立法也不统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死亡赔偿金时并未明确其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年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将其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明确了其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但 2003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却又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为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而且规定按照收入标准计算其数额,这一规定导致理论及实务界普遍将死亡赔偿金再次定性为财产损失赔偿。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不一。如前所述,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了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均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未能理顺,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则无需再设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致人死亡仅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理解上应当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以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无疑会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发生交叉与重合,导致不合理的双重赔偿,因为死者对被扶养人支付扶养费当然也是从其收入中支出的。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曾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失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同时请求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第 18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 23条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 2009年 8月 20日的修改稿再次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①2009年8月20日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稿第18条第 2款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十五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残疾赔偿金主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十五年。”第 3款规定:“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不再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否认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侵权责任法》第 16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第 22条同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使得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重新回归到财产损失的范畴,性质上得以明确;而且《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为单独的赔偿内容,很好地解决了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重复赔偿的问题。
综上,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部分。这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相仿。英国死亡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属于受害人遗产的损害赔偿、丧失供养利益损害赔偿、丧失亲人赔偿。其中的“丧失亲人赔偿”,依据 1976年《死亡事故法》仅限于受害人的配偶与未满 18岁的单身子女的父母享有,且赔偿额是固定的 7500镑,至 2002年 3月31日上调为 1万镑。②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 354页。可见,英国的法律也规定了直接损失、抚养费等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美国各州不当死亡法(Wrongful Death Statute)规定,受害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有权就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要求赔偿,大多数州采取的计算方法为“幸存者的损失”,即被扶养人有权就受害人生前对其所在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获得赔偿。①张新宝、明俊:《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法学研究》2005年第 1期。这相当于我国的死亡赔偿金。美国还支持对受害人亲属的“疼痛和痛苦”的赔偿,而且这种“疼痛和痛苦”的赔偿金数额远远高于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当然这种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②参见王军主编:《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 137页。美国注重对个人权利特别是人格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但这种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日本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设有抚慰金,不仅具有对精神及肉体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对损害的具体证明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多种功能。③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6月,第 402页。目前有学者提出了死亡赔偿定额化与定型化的强力主张,对裁判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④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 378-399页。我国台湾“民法”第 192条第 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2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第 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可见台湾“民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了殡葬费等直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部分。
三、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标准
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死亡赔偿标准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一审稿二审稿均未规定赔偿标准,2009年 8月 20日二审稿修改稿第 18条首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为“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乘以 15年”,同时规定按受害人年龄、收入等因素适当增减。但遗憾的是三审稿将这一规定予以删除,《侵权责任法》只是在第 16条规定,致人死亡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等直接损失以及死亡赔偿金,在第22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标准则没有具体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很不一致。
1.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死亡赔偿中争议最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曾区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导致城乡人口赔偿数额相差较大,引起过“同命不同价”的争议。《国家赔偿法》规定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总额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20倍”,《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确定时要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则规定“按照上年度当地收入标准计算 20年”;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以“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20年”。……总的来说,在依据的地域上,涉及了国家、地区、当地、受诉法院所在地、事故发生地等;计算的标准上有平均生活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平均生活费等;计算年限上一般为 20年 (或 20倍),但也有只计算 5年的;⑤《工伤保险条例》第 37条第 (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核减的起始年龄上有 60岁或 70岁,不再核减的年龄规定有 70岁与 75岁之分,最少赔偿的年限也有 5年或 10年的差别。⑥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20年计算。但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 5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4条则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计算补偿 20年。对 7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 10年。”
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国家赔偿法》规定“按当地民政部门救济规定办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时要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规定按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规定按死者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而计算的年限更是不统一,《国家赔偿法》规定,未成年人计算到 18周岁,其他人计算到死亡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计算至 18周岁,其他人计算 20年,60周岁以上开始核减;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计算到 18岁,其他人计算 20年,50周岁以上开始核减;更有甚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计算到 16岁,其他人计算 20年;60周岁为核减始点。可见,地域上有当地、受诉法院所在地、死者户籍所在地之分;标准上有民政部门的救济规定、平均生活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费之别;年限上成年人一般为 20年,但开始核减的年龄有 50岁与 60岁的不同,而未成年人有规定计算至 16岁或 18岁的区别。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额,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单独的赔偿标准,而是参照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依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0条规定由法官依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依据目前的做法,精神损害赔偿在死亡赔偿中地位低,数额少,所占比例不高。各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差异较大,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内部参考赔偿限额,这就导致了死亡抚慰金在个案中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提倡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多采取保守的态度。①常爱芳:《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分析》,《政法论丛》2008年第 3期。
《侵权责任法》中欠缺对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只能有赖于将来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首先,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的判定相对客观,实践中基本也无争议,直接损失应依实际支出确定,其中丧葬费应有上限限制,《工伤保险条例》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个月总和”的规定可谓合理。
其次,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侵权责任法》二审稿修改稿曾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15年”,这一规定具有较大的合理性。该规定以“国家标准”取代“法院所在地标准”,且不再区别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统一适用“国家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很好地纠正了因受害人身份 (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不同而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的不公正现象。据统计资料,2008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是 29229元,那么受害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将达到 40万元左右。这一数额不仅基本能够满足对受害人的救济,而且侵权人也是基本可以承担的,充分考虑了受害人与侵权人双方的情况,有利于该规定的切实可行。值得注意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应当得到赔偿,但其与死亡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按《侵权责任法》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包括在死亡赔偿金之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被扶养的人未成年,生活费给付至 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最后,死亡抚慰金应该包括定额赔偿与弹性赔偿两部分。死亡抚慰金既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又不适合绝对定型化,因为其担负着一个重要功能——补充性功能或者调节性功能,它承担着缓和对损害的具体证明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功能。②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 402页。所以笔者将死亡抚慰金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定额赔偿,第二部分是在定额赔偿的基础上发挥补充或调节性功能的弹性赔偿,由法官参考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其一,增加规定定额精神损害赔偿。采取定额赔偿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弥补当前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的弊端,又不会引发“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侵权致人死亡对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人当然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所有人因近亲属死亡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大体相当,完全可以采取定额赔偿,这一赔偿具有概括性和补偿性,意味着死亡抚慰金并不是对具体损失进行赔偿,只是对精神损害做一个概括性地补偿。至于死亡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要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科学论证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但《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2009年 8月 20日的修改稿第 24条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确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0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等因素加以确定。笔者认为,既然是定额赔偿,则没有必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而应当考虑全国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一个 5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这一数额还应当相对灵活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就像英国的“丧失亲人赔偿”在 1976年《死亡事故法》规定的数额是 7500镑,至 2002年 3月 31日上调为 1万镑。①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第 354页。其二,合理确定弹性赔偿金额。仅仅依靠死亡赔偿金与定额精神抚慰金赔偿并不能满足千差万别的个案需求,少年丧父(母)、老年丧子(特别是独生子)或者侵权手段特别残忍时,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可能较一般情形更甚,而弹性赔偿部分正好可以发挥死亡抚慰金的调节性功能,有利于对个案赔偿额的调整。法律应当规定几个确定的参考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以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②刘士国:《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及司法解释关系的法解释学思考》,《政法论丛》2009年第 6期。上述《侵权责任法》2009年 8月 20日修改稿第 24条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0条的规定值得肯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由法官裁量确定。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已经对侵权死亡损害赔偿作出了基本规定,按此规定,侵权致人死亡,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其因死者死亡而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仍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直接损失当以实际支出为限,但丧葬费应当限定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个月的总和以内;死亡赔偿金确定为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5年为宜;而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分为定额部分与弹性部分,定额部分人人平等,参考全国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不超过 5万元的数额较为合适,弹性部分则由法官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情况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酌定。
[责任编辑:林 舒 ]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Death Compensation in Tort Law
DONG Cui-xiang
(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P.R.China)
Because of the inconsistencies among the existing laws on death compensation in name,essence,scope and criteria,legal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term.The general provision of“The Tort Liability Ac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s not precise enough in its items and articles.Death compensation should cover three parts:direct loss,death compensation and solatium for mental injury.We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and take the cost of reform into account.Direct loss should be based on actual expenditures.Death compensation should take the national average wage in the previous year as the standard and calculate the amount for 15 years.Solatium for mental injury consists of a fixed part and flexible part.The former should refer to the national average standard of living and be not more than 50 thousand yuan.The judge should consider the tort act and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victim’s close relatives to decide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flexible part.
death compensation;national average wage rate;solatium for mental injury;fixed compensation;flexible compensation
2010-02-28
董翠香,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济南 2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