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论“同在”:作为理解者的存在方式
2010-04-13李清良
李清良
伽达默尔论“同在”:作为理解者的存在方式
李清良
“同在”(Dabeisein)是伽达默尔描述理解者存在方式的核心概念,其基本涵义是融入、参与、分有,它表明理解者的存在方式具有隶属性、真理性与辩证性。通过存在论上的“同在”概念,伽达默尔揭示了理解不仅是理解者的基本存在方式,而且隶属于理解对象即效果历史或语言世界的存在,并据此在诠释学领域驳斥了“现成在手”的存在论偏见,提出了有别于自然科学模式的真理理想和社会 -政治理想。伽达默尔的“同在”概念既是对海德格尔“此在”概念的继承与修正,也是对柏拉图“分有”(Methexis)概念的复活与发扬。
伽达默尔;海德格尔;柏拉图;同在;参与
伽达默尔之所以将其诠释学思想称为“哲学诠释学”,乃是因为他对诠释学问题即对“真理”的“理解”问题是从存在论上来加以探讨的。如果说海德格尔已经令人信服地表明了“理解并不是主体的行为方式之一,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那么伽达默尔则试图在精神科学领域内来证明这个观点,并进一步提出:理解不仅是此在的存在方式,而且是“隶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亦即隶属于作为“理解对象”的效果历史或真理的存在。①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修订译本),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 2册,第 533、535页;第 1册,第 361页。Hans-Georg Gadamer,Gesammelte Werke,J.C.B.Mohr(Paul Siebeck),Tübingen,1990,Bd.2,S.440,441;Bd.1,S.268.这就意味着,伽达默尔乃是从“理解者”的存在方式和“真理”的存在方式这两个角度来建构其哲学诠释学的。遗憾的是,我国学者在探讨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时,往往只注意到他对真理存在方式的分析,而基本上忽视了他对理解者存在方式的探讨。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真理与方法》中作为分析理解者存在方式的主要概念——“同在”(Dabeisein)概念一直未能引起学者们的足够重视,所以迄今为止几乎找不到一篇专门探讨此一概念的论文。②有不少学者探讨过伽达默尔的“同时性”(Gleichzeitigkeit)概念,此概念虽与“同在”概念密切相关,但相对而言它主要是用于描述理解对象的存在方式。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同在”概念的基本意涵略加分析,并将着重辨析这一概念与海德格尔及柏拉图思想的内在关联。
一、“同在”的基本意涵
伽达默尔明确指出,在理解活动中理解者的存在方式就是“同在”于理解对象。所谓“同在”,不同于“共在”(Mitanwesenheit)。后者是指两个现成存在者并列而立、共同在场,二者可以互不相关;“同在”则相当于 Teilhabe——德语 Teilhabe有“参与”、“分有”等义项,其词根 Teil系指一物之部分或方面——“同在”于某事就是指,参与某事从而完全融入其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并因此熟悉/分有它的整个内情。“同在”概念最基本的涵义就是:融入、参与、分有。
伽达默尔指出,这种意义上的“同在”意味着理解者的存在方式具有三个基本特性。其一,“被动性”或“隶属性”。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并不是参与者“左右”(vermgen)“同在”,而是“同在”来袭参与者(über ihn kommt)。换言之,是活动本身吸引并席卷了参与者。因此,“同在”作为一种实际的参与并不是一种主体行动(Tun),而是一种被动的遭受 (Erleiden)。第二,在整个“同在”过程中,参与者具有“外在于自身存在”(Auβersichsein)的性质,即处于一种“自我遗忘”(忘掉自己的目的)、“出离自身”(Wegsein)的“迷狂”(Enthusiasmus)状态。①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175-177页。Ges.Werke,Bd.1,S.129-131.因此,“同在”并不是理解者作为主体的一种“自我规定”,而是隶属于理解对象因而为理解对象所规定的一种存在方式。其二,“真理性”。“同在”并不是参与一场可有可无的游戏或进入某个迷幻世界,而是进入真实世界和真理之中,是“与真实的存在者的纯粹的同在”。因此“同在”实是“迷而不幻”。“同在”实际上正是有限者实现有限的“自我超越”的存在方式,是与自己保持距离从而超越自己、进入共同的真实世界和真理(gemeinsame Wahrheit)的能力。只因能够“外在于自身”,这才可能内在于真理。②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177、180页。Ges.Werke,Bd.1,S.131,133.其三,“调解性”或“辩证性”。“同在”活动既实现了真理与参与者之间、过去与现在之间的“调解”与“交融”从而达到了真理本身的“自我表现”或“此在”,也实现了参与者“与自身的调解”(Vermittlung mit sich selbst)——即将重新认识之前与之后的真理与自我沟通并交融为一体,这就不仅实现而且深化了理解对象和理解者本人的存在的连续性与同一性。③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179-180页。Ges.Werke,Bd.1,S.132-133.在伽达默尔看来,这种“调解性”与“交融性”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性”。
本来,伽达默尔的“游戏”概念不仅规定了游戏本身的存在方式,也从“交融”与“隶属”两个方面规定了游戏者的存在方式(参见“游戏概念”小节)。但“同在”概念不仅更明确地规定了游戏者的存在方式,而且在“交融”与“隶属”两个维度之外增加了“真理”这个维度,并使“交融”与“隶属”具有了辩证的“调解”与“深化”这层涵义——这一点对于伽达默尔的“诠释学辩证法”至关重要。同时,也只有提出“同在”概念,才能从根本上论证“作品”或“真理”的存在方式,即它对于表现 (Darstellung)的依赖性和制约性以及通过参与者作为“完全的中介”而实现存在的同一性。因此,对于伽达默尔来说,“同在”概念乃是其“游戏”概念的补充与深化。
更为重要的是,在伽达默尔看来,我们不只是在游戏活动中或节庆活动中才以“同在”这种方式存在,而是作为理解者、作为交谈者一向“同在”于“世”——“同在”乃是人类此在最一般最基本的存在方式。伽达默尔主要是通过其语言存在论来论证这个基本观点的。海德格尔说,人类此在总是“在世界之中”。伽达默尔由此下一转语曰,“世界”从根本上说乃是语言性世界,即不断被语言所意指、构成、表达从而被交谈者所分有的世界,“一切人类生活共同体的形式都是语言共同体 (Sprachgemeinschaft)的形式”④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602页。Ges.Werke,Bd.1,S.450.;因此,“在世界之中”(In-der-Welt-sein)实即“在语言之中”,更准确地说“在交谈之中”(In-dem-Gespch-sein)。而“在交谈之中”的存在方式与在游戏中的存在方式是相同的,即都是“同在”。“语言的真实存在就是我们一听到它就融身于其中的东西,就是它所说的东西。”⑤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2册,第 181页。Ges.Werke,Bd.2,S.151.所谓“融身于其中”即是指“同在”。所以伽达默尔多次指出交谈概念与广义的游戏概念乃是一对可以互换的概念,并在《真理与方法》的结尾处特别提出了“语言游戏”概念,意在表明“每一种谈话的进行方式都可以用游戏概念作出描述”,“游戏的基本原则和以语言起作用的谈话的建构(Verfassung)具有相似的结构”。⑥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2册,第 181-182页。Ges.Werke,Bd.2,S.152.如此一来,此在按其本质而言就是“同在”于其“世界”、“同在”于“语言”。“同在”现象不仅是人类学意义与宗教意义上的,而且是生存论意义和存在论意义上的。所以伽达默尔说,这种“同在”或“参与/分有”乃是“存在论上的参与/分有”(ontologische Teilhabe)。⑦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215页。Ges.Werke,Bd.1,S.158.
因此在伽达默尔这里,此在的最基本的存在方式就从存在论上被规定为“同在”:每一个此在都不是作为“自在自为”的“主体”来控制、规划、认识其“对象”,而是以“融身”“交融”的方式“隶属”于共同的语言世界与历史传统并“参与/分有”从而共同规定了这个意义共同体的“真理”。
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同在”概念,对于伽达默尔来说,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是构建哲学诠释学的核心概念,并渗透到了整个哲学诠释学理论的内在肌理之中,使得伽达默尔最终能够表明,理解作为此在的基本存在方式,并不是此在对于某个被给定对象的“主体”行为,而是“同在”从而“隶属”于效果历史或语言世界的存在。其二,可从诠释学角度进一步驳斥海德格尔所谓“现成在手”的存在论偏见,并表明所谓“自在存在”的“主体”和“客体”、所谓“客观知识”等等都是一种未经反思的抽象。其三,可摆脱自然科学模式的客观认识理想,而将精神科学中的真理理想规定为“参与/分有”的理想并以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哲学为其典范。其四,可从存在论上阐明真正合理的社会 -政治理想并不是源于现代机械论科学观的“制造模式”或“独白模式”,而是建立在“同在”概念之上的“参与”、“对话”、“平衡”、“协商”的模式。①对“同在”概念之基本意涵的详细分析,可参见拙文《伽达默尔“同在”概念析论》,将刊于洪汉鼎、傅永军主编:《中国诠释学》第 8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
二、“同在”与海德格尔的“此在”
伽达默尔在提出其“同在”概念时,已明确指出他受到了基尔克郭尔思想特别是其“同时性”概念的影响。本文想要着重分析的是,“同在”概念与海德格尔及柏拉图思想的内在关联。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强调,此在的基本建构是“在世界之中”(In-der-Welt-sein),并且从来就存在于世界之中——这是其被抛状态或实际状态。海德格尔根据雅各布·格林 (Jakob Grimm)的研究指出,“在世界之中”的这个“之中”(in)首先不是指一种空间关系,而是源自 innan-即居住 /逗留因而有住下 /熟悉 /照料之意;而“在世界之中”的这个“在”(sein)的第一人称形式 bin与介词 bei(靠近、紧贴)有着亲缘关系,因此 Ich bin(我在)意味着寓居于……(wohnen bei…),与……亲密熟悉 (vertraut sein mit)。因此所谓“在世界之中”等于“寓于世界”(>Sein bei< derWelt),亦即“融身于世界”(Aufgehen in derWelt)。②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陈嘉映修订,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 63-64页。Martin Heidegger,Sein und Zeit,MarxNiemeyerVerlag Tübingen,1967,S.54.总之,“在世界之中”指的就是此在独特的存在方式——向来“融身”于世界之中,因此与世界关系亲密 (本为一体)且对世界已经熟悉。所以此在本质上就是“融身”、“共在”(Mitsein),并因此总是已经有了对于他人他物的领会。③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 138-143页。Sein und Zeit,S.118-123.但此种领会并不是一种主客对立的专题化的认识,而是此在“融身在世”地与他人他物的交往方式,所以从根本上具有与“融身”相应的特点,即“首先与通常沉迷 (benommen)于它的世界”。④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 132页。Sein und Zeit,S.114.“沉迷”于世完全不同于对纯粹现成东西的瞠目凝视,而是对世界向来就已熟悉并因此而“沉浸”(verlieren sich,亦可译为自失)于世内照面东西的“寻视”(Umsicht)⑤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 89页。Sein und Zeit,S.76.。“寻视”作为源始的领会不是一种可操作的控制性认识,而是一种“顺适 (zugeschnittene)于器具”、“顺应于事的视 (Die Sicht eines solchen Sichfügens)”⑥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 81-82页。Sein und Zeit,S.69.,亦即与他物融为一体且顺应于事情的领会。“沉迷”与“自失”并不意味着“迷乱”,而是听任与自己打交道者“依其天然所是显现出来”。事实上,德语“寻视”(Umsicht)一词的常用义项就是考虑周到、审慎、谨慎之意。尽管如此,“寻视”却并不形成一种专题性认识。“切近的上手事物的特性就在于:它在其上手状态中就仿佛抽身而去(zurückzuziehen sich),为的恰恰是能本真地上手”,也就是说,上手事物是在其“自在”(Ansich-sein)中来照面的,具有“守身自在”(Ansichhalten)即“熟悉而不触目”(unaufllige Vertrautheit)的性质。⑦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 》,第 82、89、121页。Sein und Zeit,S.69,75,104.因此,此在对于上手事物及世界的领会并不是一种绝对透明的认识,甚至根本就不能称之为此在的意识。——总之,“寻视”的领会作为一种“亲密熟悉”的领会,乃是一种“沉迷”“自失”于世界、听命于上手事物且任其保持“守身自在”的领会,因而是一种既“本真”又不完全透明的领会。同样地,操持着的“顾视”对于其他共同此在的领会亦当具有这种特点。不过海德格尔在这方面的分析颇有偏离,而更着重于揭示日常此在的领会“融身”于常人和公众意见的“非本真”性质,因此将此在寓于世界这个环节的特点标识为“沉沦”。于是日常此在的领会似乎总是滞留在飘浮无根状态之中,从根本上带有“不真”的性质。不过,总的来看,海德格尔关于此在的基本建构即“在世界之中”的分析包含了如下要点:1.此在向来“被抛”于其世界亦即从来就是“在世界之中存在”;2.此在“在世”的基本方式就是“融身”于世即与世界融为一体;3.此在对于世界向来就有一种“沉迷”于世界、“听命”于事物从而是既“本真”又不完全透明的源始领会和熟悉。
伽达默尔作为海德格尔的学生,其“同在”(Dabeisein)概念实是继承了海德格尔此在“在世”思想的基本要点:“同在”概念的“隶属”义对应于海德格尔所说的“被抛状态”或“实际状态”;“同在”概念的“忘我”即“外在于自身存在”义和“交融”义对应于海德格尔所说的“融身”、“沉迷”、“自失”;“同在”概念的“分有”、“熟悉”、“真理”诸义则对应于海德格尔所说的源初熟悉和领悟。不仅如此,伽达默尔甚至在用词上都直接继承了海德格尔。比如在《存在与时间》中,“融身”(aufgehen in)乃是描述此在基本在世方式的关键词,而伽达默尔描述“同在”时也同样反复用到这个词,以致“融身”几乎就可以视为“同在”的同义词。因此伽达默尔既可以说“只有当游戏者融身于游戏(im Spielen aufgehen)时,游戏活动才会实现它所具有的目的”,又可以说“只有当游戏者本人完全同在于游戏时 (in vollem Spielernst dabei ist),游戏才进行”①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131页;第 2册,第 182页。Ges.Werke,Bd.1,S.107-108;Bd.2,S.152.,意思完全相同。又如海德格尔多次用“沉迷”(benommen)一词来描述这种“融身”,伽达默尔描述“同在”时也用了与之相似的“迷恋”(eingenommen)一词。从这个角度来看,将“Dabeisein”译为“融在”或曾经用以翻译Dasein的“亲在”或许更为切当。
进一步看,伽达默尔“同在”概念的三个主要意涵即“隶属”、“交融”与“真理”,正相应于海德格尔所说的此在存在的整体结构:先行于自身的 -已经在世界中的 -作为寓于世内照面的存在者而与他人共在的存在,亦即筹划 -被抛 -沉沦的统一体。其中“隶属”对应于“被抛”,“交融”对应于“沉沦”,“真理”则对应于“筹划”。由此看来,“同在”包含上述三个主要意涵并不是偶然的,它们其实是一个互相呼应、互相映射的整体结构。
但伽达默尔的“同在”的整体结构与海德格尔的“此在”的整体结构明显存在两点重要差别:第一,海德格尔更强调“筹划”这一环节,伽达默尔则更强调“隶属”与“交融”亦即“被抛”与“沉沦”这两个环节 (不少研究者只指出伽达默尔更强调“被抛”环节,这种说法显然不够全面);第二,海德格尔更强调“融身”于世界或“寓于”世界这一环节的消极性,所以直接用“沉沦”来标识这一环节 (尽管他多次表示“沉沦”一词并不具有价值判断的意义),伽达默尔则更为重视“融身”或“交融”的积极意义。②马丁·布伯、列维纳斯、萨特等人都曾指出海德格尔未能充分意识到“共在”的积极意义。参见孙向晨:《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 67-68、93-95页。事实上这一点正是伽达默尔对于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的重大修正。因为依据《存在与时间》,此在“寓于世界”尤其是与他人共在这一方面就是“沉沦”即处于一种非本真的生存状态中,只有通过“畏”(Angst)这种别具一格的展开状态使此在最本已的能在世存在突显出来,此在始能下定决心承担起自己的能在,从而由“非本真”状态转向“本真”状态。于是,存在的显现似乎要完全依赖于此在的“转念”一悟,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海德格尔本人彻底批判主体形而上学的基本意图。所以伽达默尔说:“所谓此在的基础存在论尽管作过所有的时间性分析,但在此在的操心性质中仍然有其自我关联(Selbstbezug),因而并未克服自我意识的基本立场。因此它就不能导致任何对带有胡塞尔标记的意识内在性的真正突破。”③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2册,第 439页。Ges.Werke,Bd.2,S.362-363.伽达默尔则强调,此在“融身在世”本身就是一种隶属于真理的“事件”,就是“与真实的存在者的纯粹的同在”,因此所谓“沉迷”、“自失”、“忘我”等“外在于自身存在”的性质正是此在自我超越的“筹划性”或者说“未来性”的表现,正因“外在于自身存在”,所以才能与事情本身“同在”,与“真理”同在。因此,“融身”、“同在”于世并不必然是“沉沦”,其中也包含着真理因素。此在一向“融身于世”,也一向“同在”于真理,并不需要通过由“畏”与“向死而生”的决心就已在真理之中了。这就从根本上克服了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对于主体形而上学批判的不彻底性。
伽达默尔对于《存在与时间》的这种修正,一方面源于他接受了柏拉图思想的影响(详下),另一方面也源于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影响。在伽达默尔看来,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主要特点是:更强调存在开显的“事件性”以及此在对于存在的“隶属性”,更强调存在的隐蔽性,更重视存在与语言的内在关系。伽达默尔强调“同在”的被动“遭受”性和对存在开显事件的“隶属”性,并通过语言存在论将“同在”提升为此在的基本存在方式,这些都是受到海德格尔后期思想影响的结果。
还应指出,在海德格尔的思想中,“此在”与“世界”的关系多少显得有点单向,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此在”对于其“世界”的反向作用都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但在伽达默尔的思想中,“此在”不仅总是受到其“世界”的预先规定,也参与了对其“世界”的构成与规定。从根本上说,伽达默尔的这种“交互作用”思想正是导源于其“同在”概念。
总之,伽达默尔对于海德格尔的继承与修正几乎都体现在其“同在”(Dabeisein)概念中。一方面,如果考虑到海德格尔所谓“此在”(Dasein)就是“在世界之中”,而“在之中”的“在”(sein)的第一人称形式 bin与 bei具有亲缘关系,那么把海德格尔的“此在”(Dasein)称为“同在”(Dabeisein),就不仅顺理成章,而且意蕴更加显豁——既表明了人类的生存就是存在的显现之所或定在 (即 Dasein),又突出了此在“在世之中”即“融身”、“参与”世界这层意思 (即 Dabeisein)。这是伽达默尔继承海德格尔的地方。另一方面,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之所以将“此在”(Dasein)一词专用于人类,乃是为了突出人类此在乃是存在开显的唯一场所或定在,同时也是为了突出“共在”“融身”的不真性;伽达默尔的“同在”(Dabeisein)一词却抹去了这种唯一性,并明显强调了此在的被动性、“同在”或“融身”的真理性以及对于世界的反向构成作用。这就既吸收了海德格尔的后期思想,也暗含了对海德格尔用以规定此在的“共在”(Mitsein)概念与“沉沦”观念的修正。所以伽达默尔明确说:“Dasein同样本源地就是同 -在 (Mit-Sein),而‘同 -在’并不是指两个主体的同处共在(Miteinandersein),而是指作为我们而存在(W ir-Sein)的一种本源方式,这种方式不是通过一个你来补充我,而是包含了一种源初的共同性(primre Gemeinsamkeit),对于这种源初的共同性只以黑格尔的方式将其作为‘精神’来考虑这无疑是不够的。”①Hans-Georg Gadamer,Ges.Werke,Bd.,S.184.此所谓“同 -在”(Mit-Sein)和“作为我们而存在 (Wir-Sein)”,都是指“同在”(Dabeisein)。
由此可见,在海德格尔那里人的存在方式被规定为“此在”(Dasein),在伽达默尔这里则被修正为“同在”(Dabeisein)。伽达默尔曾说:“我的哲学诠释学完全是试图遵循后期海德格尔的问题方向,而以新的方式达到他想完成的工作。”②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2册,第 12页。Ges.Werke,Bd.2,S.10.伽达默尔对于海德格尔的上述修正,正是他以“新方式”达到海德格尔想完成的工作的一个显例。
三、“同在”与柏拉图的“分有”
伽达默尔“同在”概念的另一个重要意涵即其“调解性”或“辩证性”,却不是来自海德格尔,而首先是受到了基尔克郭尔(Søren Kierkegaard)的影响。基尔克郭尔反对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辩证法,但主张个体生存的辩证法。所以他曾反复强调说,“人是一种综合,——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综合、那现世的和那永恒的综合、自由和必然性的综合”,并明确说这种“综合”乃是“辩证的”。③基尔克郭尔:《概念恐惧·致死的病症》,京不特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 256、280页。他提出的“同时性”概念就是这种个体生存辩证法的一种表现。伽达默尔接受了这种“同时性”概念并认为它“构成了‘同在’的本质”,这就赋予了“同在”、“融身”、“交融”以辩证性。伽达默尔由此越出了海德格尔思想的影响范围,“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经过了基尔克郭尔”而“被引向了黑格尔”,并最终上接于古希腊而“处处与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的希腊辩证法遗产相汇合”。④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薛华等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 38-44页。Ges.Werke,Bd.4,S.467-472.可以说,伽达默尔正是通过“同在”概念所蕴含的“辩证性”找到了解决哲学的根本问题即“普遍的具体化”问题的一个不同于黑格尔的突破口,从而走向一种更具希腊气质的“诠释学辩证法”。如果说“和解的奥妙 (mystery of reconciliation)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秘密”,那么“同在”的奥妙就是伽达默尔诠释学辩证法的秘密。应该说,伽达默尔的“同在”概念受到古希腊思想的影响是很明显的。他在提出其“同在”概念时,就引用了古希腊的“理论”概念来加以说明 (后来他在《科学时代的理性》、《美的现实性》、《赞美理论》等著作中对于“同在”与“理论”的内在关系有更为详细的分析),同时又特别引用亚里士多德的悲剧理论来作为例证。这些都已比较清楚。此处要着重分析的是“同在”概念与柏拉图思想的关系。
伽达默尔在讨论“同在”概念的“外在于自身存在”一义时,已经指出了柏拉图所说的“迷狂”(Enthusiasmus)和“无知”实际上指的正是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用来界定“同在”的关键词 Teilhabe(参与 /分有)在伽达默尔这里是自觉地对应于柏拉图所说的“分有 ”即 Methexis(μ ε θ ε ξ ι ζ)概念的。①参见王业伟:《伽达默尔对艺术作品存在方式的分析》,《外国文学》2008年第 2期。他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善的理念》中曾特别指出,Methexis乃是柏拉图为了表示“个别对于一般的‘参与/分有’”(>Teilhabe<des Einzelnen am Allgemeinen)而新造的一个词,“正如Mimesis(模仿)这个表述意指模仿的此在,Methexis则指与某物一同成为此在 (Mit-Dasein mit etwas)。然而……Methexis暗示了部分 (Teilen)的表象。这个新词所要强调的正是:部分属于全体。……它首先意味着:这一个在那儿,另一个也在那儿。部分就在全体那儿。但是,柏拉图显然充分意识到参与/分有 (Teilhabe)中的悖论:它不是要获取某个部分,而是要参与 /分有全体 (am Ganzen teilhaben)——正如白昼参与 /分有了阳光。”②Hans-Georg Gadame,Ges.Werke,Bd.7,S.133-134.这段话清楚地表明,在伽达默尔的心目中,Teilhabe与柏拉图的Methexis乃是一对可以互释的词,二者的意涵都是指“同在”(此处所说的Mit-Dasein实即 Dabeisein)。因此,他用“Teilhabe”来界定“Dabeisein”(同在)概念就使得后者明显地带有柏拉图的思想痕迹。伽达默尔曾说,他的不少概念都是通过稍微有所变动的使用就“更多地属于柏拉图传统”即成为“柏拉图式的新创概念”(platonische Begriffspgungen)。③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2册,第 13-14页。Ges.Werke,Bd.2,S.12.他用与柏拉图的Methexis相对应的“Teilhabe”来界定“Dabeisein”(同在)概念就正是如此。
伽达默尔认为,Methexis概念表明,在柏拉图思想中理念与显现、一与多的辩证法难题(Aporie)实际上已通过“同在”或“参与/分有”这种方式得到了解决。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结尾处曾特别指出,柏拉图的美的形而上学就表明了一点。一方面,美“就像是某种超越尘俗之物的反光”,另一方面,它又“就在可见之物那儿”,“美的理念就在美的事物中完整而不可分割地真实在场”(Die Idee des Sch.o.nen ist wahrhaft anwesend in dem,was sch.o.n ist,ungeteilt und ganz)。美的事物与美的理念之间的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参与/分有”关系亦即“同在”关系:“美的显现方式表明,它确实是与另一种东西同在,与另一种秩序的本质同在(sie dabei wirklich ein Anders,ein Wesen andere Ordnung ist)”,亦即美的事物与美的理念“同在”。因此美具有一种最重要的存在论功能,即在理念与现象之间进行中介、调解的功能。显然,这种中介就是以“同在”即“参与 /分有”的方式而实现的,由此才使得事物和理念之间的“裂缝”得以弥合 (geschlossen)。“因此在美的例子中,柏拉图所谓理念的‘感性显现’就得到了阐明,并且针对‘生成’分有‘存在’(Teilhabe des>Werdens<an>Sein<)的逻辑困难而提供了事实证据。”④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648页。Ges.Werke,Bd.1,S.485.
伽达默尔又指出,对于柏拉图来说,“参与/分有”(Methexis,Teilhabe)不仅意味着辩证法难题的解决,也意味着“存在和真理之间的先验关系”即存在对于真理的相互“隶属”关系。“在柏拉图那里,‘灵魂’的存在是被如此规定的:它参与/分有(teilhaben)了真实的存在,即与理念一样同属于那个本质领域,而据亚里士多德说,灵魂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切存在者”,因此柏拉图的这种思想实际上意味着,一切存在者都“参与/分有”或者说“同在”于“真实的存在”,都“在某种无限精神的在场中现身”(sind in der Gegenwart eines unendlichen Geistes anwesend)。据此,则“存在的事物就其本质而言就是真实的”。有限的人类之所以可能认识真理或“精神”,正因为“精神和存在从根本上互相依存”,“精神”并非与世界无关、与存在者相对立的自在存在,认识也并非一种主体行为而是“存在本身的一种要素”。①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618-619页。Ges.Werke,Bd.1,S.462-463.总之,在伽达默尔看来,柏拉图的Methexis概念表明人类此在就在“真理”事件之中,是先验地“隶属于”真理。伽达默尔提出“同在”概念时说到“希腊形而上学把 Theoria和Nous(精神)的本质理解为与真实的存在者的纯粹的同在”,这主要是指柏拉图的这种思想以及亚里士多德因受柏拉图启发而提出的“努斯”(Nous)理论。②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 1册,第 650页。Ges.Werke,Bd.1,S.487-488.
由此可见,柏拉图的Methexis概念对于伽达默尔的“同在”概念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使伽达默尔将“同在”跟实体与显现、一与多、普遍与个别的辩证法联系起来 (基尔克郭尔的思想对于伽达默尔也起到这种作用);第二,使伽达默尔将“同在”与“存在和真理之间的先验关系”即真理性与隶属性联系起来。简言之,柏拉图的Methexis概念是导致伽达默尔赋予其“同在”概念以“辩证性”、“真理性”以及“隶属性”意涵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
因此可以说,伽达默尔的“同在”概念既是对海德格尔“此在”概念的继承与修正,也是对柏拉图“分有”概念的复活与发扬。
[责任编辑:勇 君 ]
On Gadamer ’s Concept of“ Being there Present”
LI Qing-liang
(Yuelu Academ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2,P.R.China)
“Being there present”(Dabeisein)is a basic concept Hans-George Gadamer used to describe the mode of being of the interpreter.It implicates absorption(Aufgehen)and participation(Teilhabe).According to the concept,belonging,truth and dialectic are al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ode of being of the interpreter.Gadamer’s analytics of this ontological concept has shown that understanding is not only the mode of being of Dasein itself but also attached to the being of the interpreter.Accordingly,Gadamer refuted the prejudice originated in the ontology of the present-at-hand in hermeneutics,and proposed a truth ideal and a social-political ideal which are different from the natural science pattern.Gadamer’s concept of“being there present”inherited and modified Heidegger’s concept of Dasein.It also revived and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Plato’s concept of Methexis.
Gadamer;Heidegger;Plato;being there present;participation
2010-09-05
李清良,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 (长沙 4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