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执业医师门槛是对患者生命的尊重
——专访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
2010-04-12
近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北大医院一起几年前的医疗纠纷,报道中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在临床诊疗中任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学专业大学生对病人进行救治,导致了严重后果。一时间众多媒体闻风而动,“非法行医”的字眼儿频繁见于报端。本刊记者就此事件邀请了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参与本期对话。
记者:在对北大医院事件的报道中,很多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在标题中用了“非法行医”的字眼,您认为这是“非法行医”吗?
邓利强: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试想在一次医疗救治中,有很多人共同参与对患者的治疗,而且主要参与者还是病人的主管医生及其上级医生,那么,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两个参与者尚未取得执业资质,就断言整个治疗过程是“非法行医”,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我认为揪住“非法行医”不放只不过是打赢官司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偏离了去审查一个医疗行为是否合适的真正尺度。所以,通过北大医院事件,我认为应该反思“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司法解释的公平性问题,它背后隐藏的是我们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去评判医患关系,是不是能给医生一个宽松的行医环境。
记者:您认为院方和实习医生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邓利强:可以明确地讲,实习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行为都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要特别强调的是,当患者到医院看病的时候,他所面对的是一个合法的机构,而合法的机构就应该派有资质的人员为患者服务,这也是法律的本意。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实习医生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所有的责任都应该由医院来承担。
记者:北大医院这一事件是否表明医学学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道路略显漫长?有评论说这一事件反映出执业医师法有漏洞,您同意么?
邓利强:我不同意你这个问题的立足点。事实上从“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对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过严,而是略显宽松。因为患者交给医生的是健康和生命,如果经过草草的培训就能成为医生的话,显然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
所以,医生在能够独立行医之前经过漫长的专业训练是必需的,并不是说这一事件反映了医学生从毕业到获得行医资格的过程太长,而是这件事情本身的功利主义色彩太明显。执业医师法也不是执行了这么多年才曝出这样的问题,实际上通过这一事件我们更应该意识到要提高成为执业医师的门槛。
执业医师法不允许学生一毕业就马上考执业医师,这是负责任的态度。我刚开始做医生的时候,一个病人来看病时跟我形容说“我的后背有五分钱大小的地方感觉凉”,当时这个主诉怎么写让我感到束手无策。而我的带教老师就写“后背感觉异常,约多长时间,面积约多大”,这一下就解决了我一个年轻医生的疑问。还有一次我坐门诊的时候来了一个病人,大面积心梗,我认为他病得很重,要求抬担架把他送病房收治住院,但是病人可能看我年轻,觉得小题大做,要求自己上楼。带教医生就过来对病人说:“我让你上担架,你得听我的!”这时侯就体现出带教医生的权威性,后来证明这个病人当时的确很严重。所以说,年轻医生要经过长时间的专业培训才能获得执业资格,是对病人负责,也是对医院负责!
记者:但是很多人认为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就是个悖论,这个“条件”不更改,类似北大医院事件还会不断重演,这种说法成立么?
邓利强:我认为不成立,这不是悖论,我们一定要理解立法者的本意:读书和实践操作是两个概念。书念到一定程度后,还要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才允许考执业资格,如果不经过这个实践过程就允许考,考过之后就允许执业,这不符合医生这一职业的特点。试想一下,如果只要有一个医学院校毕业的文凭,不管有没有实践经历,干不干这一行都允许他考取执业证书,考取之后就能上岗,这样如何能保证医务人员的水平?这就像我上面讲的,如果医院放手让实习医生去做,那么责任应该由医院来承担。但就这一事件而言,在对熊教授的抢救过程中,北大医院有十位以上的主任医师在参与。于峥嵘等人也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行为的,这一事件不应该被扣上“非法行医”的帽子。
记者:您认为医院和实习医生在这件事中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邓利强:作为医院来讲,应该加强对进修和实习医务人员的管理,只有把自己的管理工作做扎实了,才能对得起患者对医院的托付。作为实习医生,应该记住自己尚未取得执业资格,不要太心急,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身份是一个学习者,对专业问题的判断肯定不如有资质的医生准确,所以还是应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