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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伦理关系的结构

2010-04-11朱海林

关键词:实体伦理主体

朱海林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论伦理关系的结构

朱海林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伦理关系包括主体与主体、主体的需要以及主体意识等三个基本要素。伦理关系的三大要素,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客观实体关系和主观精神关系两个方面。其中,客观实体关系是伦理关系的物质承载者,是伦理关系的表层结构;主观精神关系是伦理关系的灵魂和内核,是伦理关系的深层结构。

伦理关系;基本要素;表层结构;深层结构

“所谓伦理关系,就是在一定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由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构成、贯穿应然价值规定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1]。可见,从结构上看,伦理关系包括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两个方面。其中,客观关系是伦理关系的物质承载者,是伦理关系的表层结构;主体意识是伦理关系的灵魂和内核,是伦理关系之所以成其为伦理关系的主观条件,是伦理关系的深层结构。

一、伦理关系的基本要素

伦理关系虽然复杂,但是我们通过科学的抽象,仍然能够发现它也是由一系列基本要素构成的:主体与主体是伦理关系的主体条件,构成伦理关系的两极;主体的需要是伦理关系的中介;而主体的意识是形成伦理关系的不可或缺的深层次主观要素,构成伦理关系的灵魂和内核。

(一)伦理关系的两极:主体与主体

一般地说,主体是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它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2]。但在伦理关系中,双方都既是主体,同时又是客体,这就使得通常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在伦理关系中演变成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从构成成分看,伦理关系的主体是人以及由人构成的社会整体。由人构成的社会整体包括各种群体和社会组织,因而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概念,小至家庭、单位、社团,大至阶级、民族、国家乃至整个人类都在此列。因此,伦理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从低到高的许多不同层级,既包括个体主体,又包括家庭、集体、国家等不同层次的群体主体,甚至还包括整个人类社会主体。

其中,个体主体是作为单独个人存在的伦理关系主体,是伦理关系最基本、最现实的主体形态,包括群体主体和社会整体主体在内的其他主体都是在个体主体的基础上形成的。群体主体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联结而成的。家庭伦理关系是人类最初的伦理关系形态之一,家庭是比个人高一层次的伦理关系主体。集体、国家是比家庭组织性更强的伦理关系主体。社会整体主体就是整个人类整体,即把整个人类社会视为一个共同体主体。虽然,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不同的个人、不同的家庭、不同的集体甚至不同的国家,它们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和特殊利益,但是,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面临着许多它的各个成员共同关注的问题,存在着许多共同的利益,如保护环境、防治疾病,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好这些利益,是每一个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集体甚至每一个国家的共同利益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个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也是伦理关系的主体,而且是最高层次的主体。

(二)伦理关系的中介:主体的需要

伦理关系作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形成,这个中介就是主体的需要。这是因为,主体与主体之间是不会凭空发生关系的;它们之间之所以会发生关系,是由于每一个主体都有一定的需要,正是主体的需要作为中介把主体与主体联结起来,从而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了互相需要、互相满足的关系。

从内容上看,主体的需要主要表现为对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对物质和精神生产、生活资料的一种依赖关系。由于伦理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在伦理关系中主体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主体对主体的依赖关系。这就是说,在伦理关系中为主体所依赖的客观外界,也是主体。

作为伦理关系的中介,主体的需要在伦理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伦理关系的形成与主体的需要密不可分,需要产生包括伦理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3],“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4]。可见,真正的社会联系是人的需要的现实产物,包括伦理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是由人的需要产生的。另一方面,主体的需要是伦理关系不断发展的重要动力。“需要是一种被意识到的欲求不满状态,这种状态引起的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成为追求理想的意图”[5]。需要的状态及其引起的意图正是伦理关系发展的不竭动力。从具体伦理关系看,每一个主体的每一种需要,都会引起伦理关系双方的注意,即每一个主体都要认真对待和满足对方的需要,这必将促使主体对自己所处的伦理关系进行新的认识和新的调整;主体需要的每一次满足,都可能使主体双方对自己所处伦理关系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同时也可能使主体产生新的需要。从人类伦理关系发展的总体看,主体的需要是不断发展的,从主体的需要到需要的满足,再从新的需要到新的满足,人类伦理关系就是在主体需要的不断发展和满足中实现自身的发展的。

(三)伦理关系的内核:主体意识

主体与主体通过需要联结了起来,但这种关系还不是伦理关系。因为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由此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可能是经济关系,也可能是政治、文化等其他关系。要使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伦理关系,主体意识是不可或缺的深层次主观要素。

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作为实践和认识主体的人对自身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6]。具体到伦理关系,作为伦理关系的灵魂和内核,主体意识表现为对自己与他人、集体、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怎样”以及“应该怎样”的认识。其中,“是怎样”是基础,“应该怎样”是高层次的意识;“是怎样”是一切社会关系主体都具有的意识,而“应该怎样”的意识则是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伦理关系不可或缺的深层次主观要素。伦理关系结构要素的前两个方面,即主体与主体、主体的需要,表达的是伦理关系的实然性的一面。要使主体的需要成为伦理的需要,要靠主体具有对双方关系“应该怎样”的认识,告诉自己哪些需要是应该的,哪些需要是不应该的;对对方的需要,哪些是自己应该予以满足的,哪些是自己不应该满足或者可以不满足的。这就是说,它的取舍总是在主体自觉意识的指导下完成的。

当然,伦理关系主体意识“是怎样”和“应该怎样”的两个方面,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我们不能把伦理关系主体意识“是怎样”和“应该怎样”的两个方面截然分开。这里之所以对主体意识作这种划分,是为了从理论上分析它的内容而在思维中进行的一种抽象。

二、客观实体关系:伦理关系的表层结构

伦理关系的上述结构要素,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客观实体关系①“伦理实体”本来是黑格尔伦理学说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黑格尔从精神性上来理解伦理实体,认为实体就是精神,伦理实体在本质上就是那些规定伦理关系的理念、概念或精神。目前,学术界对于伦理实体的概念也还存在主观性的和客观性的两种解释。我们主张从客观性上来把握伦理实体的概念:伦理实体是伦理关系的载体要素,一切伦理关系都必须附着在一定的实体之上,表现为现实社会中具体存在的社会实体,小至个人、家庭,大至民族、国家都在此列。和主观精神关系两个方面。其中,客观实体关系是伦理关系的实体表现,即伦理关系的物质承载者,是伦理关系的表层结构;主观精神关系则是伦理关系之所以成其为伦理关系的主观条件,是伦理关系的深层结构。

从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看,伦理关系的确有着十分丰富的实体表现,呈现出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状关系体系。归纳起来,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察伦理实体的关系体系。

第一,从形成的原因——“缘”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以及偶遇关系等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以血缘、地缘、业缘以及偶遇关系为客观实体关系基础的伦理关系。其中,血缘伦理关系是指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形成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家庭中的伦理关系,如夫妻、父子伦理关系等,家族中的伦理关系,如叔侄、表兄妹之间的伦理关系等。地缘伦理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为居住地的原因,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伦理关系,如邻里关系等。业缘伦理关系则是指人与人之间由于工作、职业或业务往来而形成的伦理关系,如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等等。此外,还存在一些由于某种偶然性的因素而形成的伦理关系,如飞机、火车上陌生乘客之间的关系,公共娱乐场所顾客之间的关系等,这些伦理关系可以统称为偶遇伦理关系。

第二,从所涉及内容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宗教关系等各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以经济、政治、法律和宗教关系为客观实体关系基础的伦理关系。以经济伦理关系为例,在经济生活中,如果主体按照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应该怎样”的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并结成相互关系,或者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从伦理的角度进行评判,就是一种伦理关系。比如,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首先是一种经济关系。但双方的买卖行为必然涉及诚信等道德问题,包括商品的真假、双方是否遵守契约、交换是否合乎道义原则等,如果主体按照商品买卖“应该怎样”的要求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活动,这种商品买卖关系也是一种伦理关系。

第三,从人们的社会生活的领域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等三大领域,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以家庭、职业和公共关系为客观实体关系基础的伦理关系。其中,家庭伦理关系是存在于家庭生活领域的伦理关系,即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家庭伦理关系,除了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家庭基本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之外,也包括亲属伦理关系。职业伦理关系是存在于人们的职业生活领域的伦理关系,包括单位与职员之间、单位同事之间、单位上下级之间、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等。公共伦理关系则是存在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公共人际交往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公共伦理关系,如问路者与路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就属于这种类型;二是人们在社会公共活动中产生的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共伦理关系,如人与公共规则、秩序之间,人与社会公共财物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

第四,从微观主体的角度看,人总是生活在社会关系之中的,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会与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由此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状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伦理关系也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状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一切社会关系中都蕴涵着一定的伦理关系。具体地说,从纵向上看,血缘关系方面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伦理关系等,这主要是代际伦理关系,在地缘关系方面主要有长幼之间的伦理关系,业缘关系方面主要有上下级之间、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的伦理关系等。从横向上看,血缘关系方面主要有兄弟姐妹之间、族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地缘关系方面主要有邻里、同乡、同乡人与异乡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业缘关系方面主要有同行、异行、服务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此外,还存在男女两性伦理关系、朋友伦理关系以及路人伦理关系,等等。

三、主观精神关系:伦理关系的深层结构

主观精神关系是伦理关系的灵魂和内核,是伦理关系之所以成其为伦理关系的主观条件,构成伦理关系的深层结构。上述伦理关系的实体表现,无论是哪个方面的关系,如果没有一定的主体意识、伦理精神渗透其中,就都不是伦理关系;正是有了主体意识的作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主观精神关系,各种客观关系才成其为伦理关系。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伦理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精神性关系。作为一种精神性关系,伦理关系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客观内容,存在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其中,“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7]175,因而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是 “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只有国家是“实体性的普遍物”,是“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7]173-174。这是因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7]253-254。

从一般意义上说,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血缘关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但黑格尔为什么要把这些关系放在“伦理”阶段来讨论呢?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伦理关系是渗透在血缘、经济、政治关系之中的,或者说伦理关系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为实体内容,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关系的实体表现。换言之,伦理关系是有主观精神关系渗透其中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正如宋希仁教授所说:“伦理关系就是与经济、政治关系结合的,并有道德观念渗透其中的特殊的社会关系。”[8]黑格尔在“伦理”阶段讨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正是为了揭示其合理性:伦理关系的存在领域主要是应然的领域,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的领域,因而可以对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和评价,或者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存在提供合理性依据,或者赋予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等其他社会关系以应然性。这一切正是伦理关系的深层结构——主观精神关系所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同时,黑格尔认为,“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7]173。黑格尔主张运用前一种观点对伦理进行考察,因为“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7]173。根据前一种观点,即从实体性出发来考察伦理,“伦理性的实体包含着同自己概念合一的自为存在的自我意识”[7]173。可见,黑格尔是从精神性上来理解伦理实体这一概念的。在黑格尔那里,实体就是精神,因此,伦理实体在本质上就是那些规定伦理关系的理念、概念或精神。虽然,黑格尔从精神性上来理解伦理实体,把伦理精神看成伦理实体,而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都看成精神实体的外化的观点是唯心的,因为伦理精神、伦理理念只是一种伦理的价值或理论体系,它们存在于现实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之中,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的灵魂和内核,但不能说它们就是伦理实体本身,但黑格尔的这一思想为我们考察伦理关系的深层结构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它告诉我们,一方面,伦理关系以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为物质载体,存在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社会实体之中,另一方面,伦理关系以主体意识、伦理精神等主观精神关系为深层次主观要素,构成伦理关系的灵魂和内核,是伦理关系的深层结构。

以父子之间的伦理关系为例:父子之间单纯的客观血缘关系还不是伦理关系,而只是一种简单的代际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简单的代际关系与动物代际关系并没有根本区别。父子关系只有在主体意识、道德观念的作用下,即父亲和儿子分别具有作为父亲和作为儿子“应该怎样”的意识,在这种意识的指导和作用下的父子关系才是伦理关系。其中,以血缘为基础的父子关系就是客观实体关系,即父子伦理关系的实体表现;父子之间在“应该怎样”的意识作用下形成的精神性关系是父子伦理关系形成的深层次主观要素,是父子伦理关系的灵魂和内核。舍此,不成其为伦理关系。

当然,对伦理关系从客观实体关系与主观精神关系两个方面来理解,只是为了研究的需要而在思维中进行的抽象,即在思维中把外在与内在、现象与本质分开来考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伦理关系的两个方面显然是不能分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伦理关系灵魂和内核的精神性关系总是附着在一定的实体上的,或者说,总有一定的物质承载者,否则,就只是单纯的思想关系,而不构成伦理关系。另一方面,人作为伦理关系实体表现的物质承载者,必须有意识的指导和思想的渗透,否则,人就永远只可能是孤立的个人,而不能成为具有社会性和自觉能动性的发展的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可能成为伦理关系。因此,客观实体关系与主观精神关系分别作为伦理关系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都是不可或缺的。

[1]朱海林.论伦理关系的特殊本质[J].道德与文明,2008(3):32-36.

[2][苏]M A帕尔纽克.主体与客体[M].安启念,林娅,译.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2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4.

[5]姚新中.道德活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91.

[6]冯契.哲学辞典[M].修订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2038.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8]宋希仁.论伦理关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3):58-64.

[责任编辑 张家鹿]

B82-02

A

1000-2359(2010)03-0016-04

朱海林(1974-),湖南邵阳人,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XJC720001);昆明理工大学科研基金项目(2008-046)

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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