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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价值、形态及路径

2010-04-11

关键词:廉政网民腐败

袁 峰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 上海 201620)

【网络与人文研究】

中国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价值、形态及路径

袁 峰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 上海 201620)

网络是公民与执政者可以共同使用的一种反腐败工具,也是两股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形成合力的一个结合点。党和政府对互联网络的重视推动了网络技术在我国廉政建设领域中的应用,众多的中国网民也正在积极借助多种网络形态助推着这场反腐斗争,当下这已成为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独特景观。实践证明,官民合作是推动中国公民网络反腐行为走向成熟阶段的必然途径。

网络监督;网络举报;官民合作

一些国家的反腐败努力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的成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政者与民众没有形成反腐败的合力。一些国家的立法机关虽然通过了反腐败法律却因为缺乏执行力而告失败;一些国家的民间力量虽然不断表达对腐败的愤慨,呼唤一个更加正派的政府,却因为缺乏权力问责工具而徒劳无功。要赢得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必须对于公共部门内外的腐败分子同时施加“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压力。网络已经被国际反腐专家看成是执政者和民众共同反腐的一个结合点。目前,互联网的反腐潜力正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发挥作用。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公民的网络反腐正在从初期的自发行为向官民互动的阶段过渡。

一、中国公民网络反腐的现实价值

公职人员缺乏公众监督或公民对腐败现象漠不关心的社会氛围,通常会给腐败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腐败是有风险成本的活动,如果腐败行为不败露,这种风险的系数会非常小。在反腐败过程中,要使腐败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必须使腐败成为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因此,除了政府自上而下地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还必须借助公民社会的力量自下而上地监督以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风险。一些国家的腐败之所以能得以遏制,一个重要原因是借助公民社会的监督力量提高腐败交易的成本、增加腐败行为的风险。随着一些国家的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权力,基层官员滥用权力的行为使公民社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基于人们对于本地营私舞弊的问题有较大程度的了解或有把握的怀疑,公民已不能满足于一年若干次投票的政治参与活动,开始自觉地参与针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活动。尽管一些国家的政府制定了宏大的反腐战略,设计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但是由于政府缺乏实施力量且没有调动潜力巨大的公民社会的监督力量,实际反腐效果是差强人意的。没有人民的帮助与支持,政府不可能独自驯服腐败,这已经成为国际反腐领域的普遍共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部分明确指出:“铭记预防和根除腐败是所有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同时应当有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的支持和参与,例如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只有这样,这方面的工作才能行之有效。”2009年6月30日中国共产党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调,在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中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由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是群众路线和宪法原则在问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问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群众参与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是对党和政府信任的表现,如果人们害怕政治系统或对它没有信心,即使他们了解贪污腐败事件也不会举报。

在反腐败斗争中,因特网是起重要作用的工具。因特网非常适合信息时代的现代公民社会。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网站、论坛、博客等)具有快速、便利、廉价、开放等特点,不仅成为公民最容易接近和利用的媒体,也是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由于传统举报方式对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缺失,公民举报成为高成本、高风险的活动,许多人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选择书面形式的“匿名举报”,这既不利于反腐机构的追查,也由于公民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不能形成反腐败的合力。网络监督不但鼓励正直的人们揭发腐败,而且由于身份虚拟还能够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安全系数较高,在技术上可以做到不见面、不留笔迹也能够监督到位,为公民积极参与监督活动提供了保障。同时,网络监督对于被监督者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却是巨大的,网络媒体的“放大”效应,可以使被监督者的行为立即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

随着网络技术在中国的普及,目前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一,这为中国公民“话语权”的行使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与西方网民较多关注日常起居不同,中国网民强烈关注时事政治。3.84亿网民分布于各个社会阶层和领域,他们所能发挥的监督力量是不容忽视的,这将对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极大的助推作用。《人民日报》与人民网2009年1月初的调查显示:有87.9%的网民表示非常关注网络监督,仅有2.8%的网友明确表示不关注;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揭发社会不公;在对网络监督的必要性的判断上,有50.6%的网友认为非常必要,是对传统舆论监督的有力补充。[1]

二、当前中国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形态

中国网民已经意识到网络给予他们的并不仅仅是娱乐性的价值,网络也是反腐败的重要战场。他们在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的支持与配合下,创造出多种功效突出的网络反腐形态,在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网络学习。

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基础性手段。自律的养成是以公民的基本道德素养作为保证的,而公民自觉地参与学习、接受教育是公民道德养成的根本途径。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公民与官员的道德教育,它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腐败,并促使人们积极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同时对于改变民众对一些腐败现象的默认和接受态度、防止出现法不责众的社会局面具有积极意义。与传统的学习方式相比,互联网更具优势。它克服了电视、广播传递信息稍纵即逝、不易保存的缺点,克服了报纸、杂志容量有限的不足,它所传达的信息极为丰富可以储存并随时调阅,。国际社会已经利用互联网技术展示由计算机处理的文字、图画、照片、游戏、视频等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个案的宣传,使公民充分了解腐败的危害性、表现形式、防腐败措施及腐败后果等。澳大利亚建立了预防腐败网络电子图书网站,向公众提供大量有关反腐败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材料。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开办了能够面各种教育对象提供专门教育频道的德育资源网,而且每年都要委托专业调查研究公司对教育效果进行跟踪调查、评估。

中国作为一个互联网用户大国,不能忽视互联网在宣传与教育方面的巨大功能。公民可以通过现代网络教育系统接受廉政文化的熏陶。200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指出:要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目前已经有党政机构网站开办的党风党纪教育、社区网站倡导的清廉家风教育、学校网站进行的廉洁教育、企业网站实施的廉洁从业教育等。中国共产党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文件,并且将这些文件全部公布于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等网站上。广大党员干部通过网络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其教育与警示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些纪检监察机构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开发富有时代气息的廉政文化学习“产品”,它们通过制作廉政动漫、廉政视频,创作廉政歌曲、廉政格言,贴出廉政书法、廉政绘画,拍摄廉政广告、廉政影视,选登廉政短信、廉政警句等方式,不断丰富网络学习的内容。宁波市海曙区纪委、共青团海曙区委、海曙区西门街道党工委等单位推出了国内第一个以廉政文化建设为主题的公益性免费网络游戏“清廉战士”,“清廉战士”玩家必须通过惩治贪官、帮助清官、入“清廉学堂”进修等途经增加指数晋级,最后使整个社会达到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的清廉仙境。广大社区群众在游戏中不知不觉地学习到了廉政文化。2005年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廉洁教育活动。作为全国10个试点城市,南京等一些城市率先在教育信息网以及试点学校网站上开设了廉洁教育网页。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等一批国有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信息网的优势,打造廉洁文化特色品牌。它们通过丰富廉政网页内容、借助OA网发送廉政快递、在员工电脑上设置廉政屏保、发送廉政飞信等方式推动企业员工学习廉政知识、培育廉洁精神。虽然单纯依靠网络廉洁教育要达到理想的廉洁状态是十分困难的,过分依赖教育以达到预防腐败目的的做法也会陷入误区,但是这又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具有基础性地位的网络反腐败模式。

(二)网络调查。

在网络平台上,公民可以通过参加网络民意调查表达对廉政状况的切身感受。这些调查的价值不仅在于了解人们对腐败的主观感受,而且是给贪污腐败机构施加更大压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通过民意调查,可以衡量腐败对商业和公众认知的影响,同时还可以通过调查某些特定的服务部门,来衡量服务过程的腐败程度。这些调查可以是国际性、全国性或是地方性的,跟老百姓越贴近,其实际效用就越大。通过对比某个国家不同地区机构的调查结果,可以找出效率最低、也可能就是最腐败的机构,然后就可以采取措施来纠正它们的表现。”[2]自2004年开始,上海市民就已经通过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监察”网参加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公安、民政等政府行政机关、学校、医疗、供水等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测评活动,市政府把网上测评的结果作为分析评判上海政风行风状况、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参考依据之一。上海海关特别注重收集网民对海关系统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辟出专栏开展廉政网络调查,其中设置有“您认为近年来海关的廉政建设状况与以前相比是否进步了?”“您对海关关务、警务公开程度是否满意?”“您认为目前海关廉政信访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您认为实行廉政信访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是否有必要,是否可行?”“您对所在地海关目前廉政状况的总体评价?”[3]等问题,网民可以通过点击选择项表达自己的见解,同时了解其他网民的态度。这是信息时代群众路线在促进海关具体工作中的体现,是尊重网络民意、倾听网民意见的表现。当前,为保障网络民意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实效性,设计民意调查问卷和执行调查的机构或人员保持独立是非常必要的;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应当是专业的、可靠的;调查结果应当是和被调查的对象“分享”的,以便真正让公民表达他们的意见;作为一项反腐败举措,调查结果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要上网公布,使更多的公众能够获知调查结果,对公众产生警示作用。

(三)网络曝光。

成功的媒体能够使得“政治精英”的腐败行为难以逃脱惩处,成为腐败政治的有力障碍。网络媒体已成为广大网民自发地针砭时弊、揭露腐败的重要舆论阵地。网民借助网络的快速传播特性发起的反腐行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蝴蝶效应”,这是比传统媒体时代功效更为强大的一种反腐败方式。中国社会科学院编撰的《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新闻舆论的独立源头。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2009年77件社会热点事件分析表明,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三成[4]。近年来,许多腐败案件都是首先由信息灵通、触角敏锐的网络媒体揭露出来,并最终由党政部门公开调查并处置的。网民们对腐败的义愤积聚之日,往往就是被问责者引咎辞职之时。2009年从抽“天价烟”的房产局长周久耕,到陷入“豪车门”的内蒙古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这一系列通过网民发动、媒体参与、政府介入的网络反腐事件,将一桩桩“帖案”办成了铁案。即使由网民通过网络媒体“爆料”的腐败案件没有被查处,也会使腐败者声誉大跌,政治生命受到影响,同时对潜在的腐败官员产生了震慑作用。为了构筑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网民的桥梁、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的平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纪委与区委宣传部联合组织建立了一支“反腐倡廉网络监督员”队伍。反腐倡廉网络监督员凡上报有价值网络信息,经区纪委核实,均予以立案调查;所涉及人员经调查后受党政纪处分的信息,根据规定,给予监督员相应奖励。

(四)网络举报。

有专家指出:“腐败包括合谋腐败在形成和执行过程中有着很多可观察到的‘信号’或‘征兆’,只要有通常的观察能力,腐败官员的上司、同事、下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其实都能够轻易地发现腐败分子的无数破绽……”[5]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80%来自公民举报。网上举报是公民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通过网络传递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网上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与传统举报方式不同,向官方举报网站举报具有效率高、互动性和保密性强的特点。举报人不出家门,在任何方便的时间都能完成举报过程,减少了群众的上访量,降低了举报成本;举报中心人员可以运用网上密码举报系统与举报人在网上互动,以便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即使举报人匿名,也不会因为没有留下姓名、地址而无法取得联系;当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把举报信息导入一个数据库之后,举报系统很快就与外网物理隔断,任何黑客都攻击不了。这样就能防止线索的泄密,维护举报人的权益。

(五)网络听证。

贪官既可以利用手中缺乏监督的自由裁量权为行贿者提供庇护,也可以通过侵蚀法律为行贿者“开道”。立法腐败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门在主导立法的过程中利用权力将谋取私利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某些强势群体对立法过程施加了不正当影响。原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受贿案就是一起在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立法腐败案件,该案提醒我们不能任由这样的源头腐败继续泛滥。为了阻止一些严重不公的法规出台,扩大立法民主是关键。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诉求,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反映人民意愿的有益之举。公众参与程序所反映的不仅是公众对特定立法问题的价值偏好,更有他们对政府治理方式变革的期待。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增加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已经成为我国立法活动的一种趋势。召开听证会就是一种有效的形式。但是由于参会人员有限,报名参加听证陈述手续比较繁琐,而且收集整理意见、交通、食宿等都要付出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听证活动的开展。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与以往不同的是,上海人大公众网对听证会作全程文字直播,并欢迎广大网民表达意见。网上听证会使民众通过上网便能参加听证,不但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成本,而且有利于在更广的范围内征集民意、保障民权、集中民智,更好地促进立法工作的透明和公开,从而进一步激发公民依法参政议政、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信心和热情[6]。立法听证会网上直播,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互动,极大地增强了立法的公开透明,使最后通过的法律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为预防立法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三、官民合作:网民反腐行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路径

在信息网络时代,执政者要打破政府是反腐败唯一合法力量的传统观念,提供畅通的、有效的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公民社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但鉴于我国公民参与网络反腐仍处于一个初级阶段,政府需要运用创新的支持手段、适宜的法律规范来控制和指引公民的网络反腐行为,并最终使公民网络监督在官民合作的发展路径上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如何在网络时代创建一个愿意并且有能力参与塑造一个清廉社会环境的公民群体,发挥他们在揭露腐败、提供案件线索以及查处问题等方面的作用,需要党政机构在以下四个方面提供支持与保障:

(一)信息公开。

一方面,如果没有任何重要信息给予公民,公民就不会形成作为国家的一个成员的感觉。作为主权者,公民有权知道政府机关是如何运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资源的。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给腐败分子提供了理想环境,有意无意地造成信息不对称是腐败分子所期许的。互联网有助于建立更加开放的信息环境,并愈来愈成为现代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政府部门可以在网上随时公布其文件,为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基础条件。如果有关部门不愿同公众分享那些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公众参与网络听证注定是信息不对称的;如果政府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或者政府信息不便于公众获取,都会导致公民的网络监督的缺位或失效。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提高政府透明度的行政成本是有限的,但对于限制腐败交易来说,其功效却是巨大的。2009年国务院首次为公开部门预算列出时间表,争取3年内实现向社会公开全部部门预算。这不仅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认真落实,也是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继新疆阿勒泰地区实行干部部分收入财产情况社会公示(包括网上公示)之后,2009年直辖市重庆开始对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试点。监督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了官员的个人领域。这些提高政府透明度的举措,必然会对公民的网络监督起到推动作用。

(二)权利保障。

举报人往往会直接或间接面对压力和风险。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针对证人、举报人的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 200多件[7]。在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33条对保护举报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纳入适当措施,以便对出于合理理由与善意向主管机关举报涉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任何事实的任何人员提供保护,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为了保障网络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各地反腐机构在提高网络举报系统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探索。北京市检察机关在2004年开通的“网络检务接待厅”设有24小时内举报信息自动删除功能,其自动查询系统可以使举报人凭独有密码跟踪案件进展;福建厦门市检察院开发的“网上密码举报”系统,不仅可以通过“举报信息查询”页面反馈举报受理情况,而且若线索查实,检察院将在“举报信息查询”页面公布奖励信息,举报人凭编号和密码领取举报奖励金。当前,在技术上要确保通过网络在受理、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上不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香港廉政公署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取得了民众对法治和廉署的信任。近30多年来,香港民众由此对廉政公署产生了较强的信任感,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8]。

(三)有效回应。

如果政府与群众的网上沟通不顺畅,信息交流时滞严重,将会严重影响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网民有举报后,政府部门反应迟缓,一些真实性无法验证的信息就会通过博客、论坛等网络媒介流传,容易以讹传讹。为了及时掌握、利用网络信息,从中筛选腐败犯罪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8年开始专门组织力量编辑每日《涉检网络舆情》和每旬《政法网络舆情》,密切关注举报线索,了解群众的司法诉求;由辽宁省纪委、监察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创办的民心网,创建了在群众监督下公开受理、督办举报投诉,公开反馈查处整改结果的纠风工作新机制;中共杭州市纪委建立了有利于提高腐败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有利于网络事件妥善处置的网络监督信息快速反应机制;河北省行唐县纪委宣教室设立了有利于反映群众诉求的“干部作风建设网络舆情采集中心”,这些工作机制使公民的网络反腐与现行制度之间建立了“桥梁”,为网络举报提供了官民互动的直达渠道,让公民参与成为“富有意义的参与”。同时,为了防止有关部门随意作出不立案决定,当前应当完善举报人的复议监督、举报中心的线索审查监督、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立案建议等环节的工作。

(四)积极奖励。

举报有功者因其维护了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节约了国家的反腐成本,理应受到奖励。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后公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数额不超过2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当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奖励标准以及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合法性在于它对公共利益的推进,而不是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络资源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信息传输的快捷性和交互性以及网络媒体检索的便捷性与存储的海量性,一旦网民发布的信息涉及网络侵权问题,会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其负面效应一时难以消除。有些网民发布带有强烈情绪性和煽动性的言论,人为地制造事端、扩大影响;有些网民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当事人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言论带有很大的片面性;还有些网民发动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将搜索对象的一些真伪难辨的个人私密信息公布在网上,这些信息不仅容易干扰普通民众的判断,而且可能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引导网民进行自我道德约束之外,还需要党政机构进行必要的规制:(一)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网络经营者应当自觉对自身所发布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核实,慎重对待权利人对侵权人(网民)所发布信息的投诉,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在2010年7月1日施行后可以通过司法裁判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行为。(二)规范网民的行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3条中明确规定:尊重、促进和保护有关腐败的信息的查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受到某些限制,但是应当仅限于法律有规定而且也有必要的下列情形: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者名誉;2、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维护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当前政府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进行区分。(三)提供合作平台。在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于互联网发展速度的情形下,国内一些反腐机构在引导网民网络监督行为方面既没有硬性压制,也没有放任自流,而是在进行有益的探索。2008年中共湖南省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成为全国首个网络反腐文件。中共湖南省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依托由湖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网络分会主办的红网株洲站设置了廉政建设网页,在全国率先实行网上投诉的后台实名制,以确保举报的真实性。

[1] 程少华,傅丁根.网络监督:蓬勃中呼唤规范[N].人民日报,2009-02-03(08).

[2] [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422.

[3] 上海海关.上海海关网上调查(廉政建设类)[EB/OL].(2009-10-05)[2009-10-20].http://shanghai.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6497.

[4] 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49.

[5] 叶国英.合谋腐败机制的经济学审视[EB/OL].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61.

[6] 孙瑞灼.“网上听证会”值得推广[N/OL].中国纪检监察报,(2009-08-06)[2009-10-20].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7622011.html.

[7] 吕霜.不要让“李文娟式”的悲剧重演[N/OL].羊城晚报,(2006-03-30)[2009-10-20].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6-03/30/content_1096906.html.

[8] 杨维立.提升群众举报率也需吹响“集结号”[EB/OL].(2008-03-10)[2009-10-20].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103/6977298.html.

责任编辑:张超

D630.9

A

1007-8444(2010)04-0540-06

2010-04-15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BZZ014)。

袁峰(1968-),男,浙江上虞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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