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宪法思想探析
2010-04-11韩亚光
韩亚光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运研究所, 北京 100865)
【历史学】
孙中山宪法思想探析
韩亚光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运研究所, 北京 100865)
孙中山宪法思想,以“五权分立”为主要内容,涵盖民族、民权、民生诸方面;以中华民国成立、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为界标,分为形成和确立、丰富和完善、飞跃和展开三个发展阶段。孙中山宪法思想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确认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坚持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原则;提出解决好民生的重要举措;重视政党的作用,对“以党治国”作出合理解释。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局限性,归根到底来源于他的英雄史观、唯心史观或者二元论。孙中山宪法思想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推动了民国时期宪法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并且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事业具有内在联系,因而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孙中山宪法思想;三民主义;五权宪法
一、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体系结构
孙中山曾反复使用“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提法,这为我们理解和把握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体系结构提供了一个基本路径。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可以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情况。狭义的三民主义,仅是一个涉及民族、民权、民生三个方面的总原则,在孙中山看来具有统摄一切思想、纲领、制度和行为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孙中山指出,“政纲和主义的性质,本来是不同的:主义是永远不能更改的,政纲是随时可以修正的”[1]540-541。孙中山在这里提到的主义,就必须作狭义理解。广义的三民主义,包括孙中山的一切思想、理论和观点,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孙中山强调,“五权宪法是根据于三民主义的思想,用来组织国家的”[1]498。孙中山在这里提到的主义,就可以作广义理解。孙中山宪法思想涉及民族、民权、民生三个方面,是从宪法角度对狭义的三民主义的展开,是广义的三民主义的核心部分。1922年,孙中山指定专人起草的《五权宪法草案》,就是孙中山宪法思想的集中体现和生动说明。《五权宪法草案》明确强调要遵循“三民之精神”,坚持“民族民权民生主义”;其中,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在宪法草案前五章得到具体体现,民生主义主要在宪法草案第七章“国计民生”中得到具体体现。孙中山逝世以后,国民政府分别于1936年、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也都强调要遵循三民主义,并使其分别得以展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作为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强调“本着三民主义”,并且据此将全篇按照“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部分来展开和规定。
孙中山指出:“到底什么叫做宪法呢?简单地说,宪法就是把一国的政权分作几部分,每部分都是各自独立,各有专司的。”[1]572这就指明,在孙中山看来,宪法的主要内容在于政府权力的划分和运作。为此,孙中山提出:“把全国的宪法,分作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个权,每个权都是独立的。”[1]583孙中山将其称为“五权宪法”。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五权分立”。《五权宪法草案》共九章,其中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是“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这五章构成该草案的主要内容。
在考察孙中山宪法思想的体系结构问题上,需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个是将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内容完全等同于广义的三民主义,另一个是将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内容仅仅归结为“五权分立”。前一个倾向将孙中山宪法思想泛化了。虽然孙中山宪法思想涵盖民族、民权、民生三个方面,但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内容不可能不分巨细、包罗万象,孙中山宪法思想当然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包括孙中山各种思想、理论和观点的作为广义而存在的三民主义。当然,既然宪法是根本大法,孙中山宪法思想又涵盖民族、民权、民生三个方面,那么,就应该承认孙中山宪法思想是广义的三民主义的核心部分。后一个倾向,将孙中山宪法思想的范围缩小了,将其主要内容等同于全部内容了。
二、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发展阶段
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演变,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孙中山开始从事革命活动到中华民国成立以前,在推翻帝制的过程中,孙中山宪法思想得以形成和确立。
这个阶段的标志性文献包括《同盟会宣言》、《“民报”发刊词》、《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等。1905年8月,《同盟会宣言》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宣言强调:
上四纲,其措施之次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义师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其临敌者宜同仇敌忾,内辑族人,外御寇仇,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戮力破敌,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既破敌者及未破敌者,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每一县以三年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军法,布约法。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俾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胥于是乎在焉。[2]69-70
同年11月,《“民报”发刊词》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1906年12月21日,孙中山在日本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发表《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演说时指出:“我们革命的目的,是为中国谋幸福,因不愿少数满洲人专制,故要民族革命;不愿君主一人专制,故要政治革命;不愿少数富人专制,故要社会革命。这三样有一样做不到,也不是我们的本意。达到了这三样目的之后,我们中国当成为至完美的国家。”[2]79孙中山还强调:“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2]79这样,孙中山宪法思想得以形成和确立。正如后来孙中山所说,“我们从前在东京同盟会时代……拿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来做党纲”[1]575。
第二个阶段,从中华民国成立到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在捍卫民国的过程中,孙中山宪法思想得以丰富和完善。
这个阶段的标志性文献包括《建国方略》等。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孙中山将宪政化历程重新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1917年至1919年,孙中山著《建国方略》,其中包括“心理建设”、“物质建设”、“社会建设”三部分(它们又分别叫“孙文学说”、“实业计划”、“民权初步”),规划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蓝图。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指出:
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第一为破坏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担任打破满清之专制,扫除官僚之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解脱奴婢之不平,洗净鸦片之流毒,破灭风水之迷信,废去厘卡之阻碍等事。第二为过渡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县之下再分为乡村区域,而统于县。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之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或于三年之内,该县自治局,已能将其县之积弊扫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过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能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约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办就者,亦可立行自选其县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团体。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权宪法也。宪法制定,总统议员举出后,革命政府当归政于民选之总统,而训政时期于以告终。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拟在此时期始,施行宪政,此时一县之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2]150-151
这同1905年提出的革命进行之三个时期的思想相比,大为充实了。1923年,孙中山进一步强调:“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都是建国的方略。”[1]498所有这些,使孙中山宪法思想得以丰富和完善。
第三个阶段,从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到孙中山逝世以前,在国共合作的过程中,孙中山宪法思想得以飞跃和展开。
这个阶段的标志性文献包括《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建国大纲》、《三民主义》等。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革命之目的,非仅仅在于颠覆满洲而已,乃在于满洲颠覆以后,得从事于改造中国。依当时之趋向,民族方面,由一民族之专横宰制,过渡于诸民族之平等结合;政治方面,由专制制度过渡于民权制度;经济方面,由手工业的生产过渡于资本制度的生产。循是以进,必能使半殖民地的中国,变而为独立的中国,以屹然于世界。”[1]520宣言还强调:“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先在民众之能拥护宪法与否”;“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力颠覆之后耳”[1]522。在此基础上,宣言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525又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1]526还指出:“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1]526这样,宣言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使其由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宣言着重强调:“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也。凡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于此有当知者: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藉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1]526同年4月,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强调:“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1]569他指出:“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1]569又指出:“其次为民权。故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1]569还指出:“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1]569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进一步强调:“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1]569这一年,孙中山所著《三民主义》,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分别作了详细阐述。所有这些,使孙中山宪法思想得以飞跃和展开。
孙中山宪法思想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的发展,逐步成熟和完备起来。1925年3月11日,孙中山在遗嘱中说:“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1]921
三、孙中山宪法思想的积极成果
第一,确认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
自从阶级社会存在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就处于受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孙中山认为,“国以民为本”[2]16,深刻批判了专制制度的罪恶,明确阐述了推进民主共和的必然。孙中山认为:“民国是和帝国不同的,帝国是由皇帝一个人专制,民国是由全国的人民作主;帝国是家天下,民国是公天下。”[1]748他指出:“三民主义是为人民而设的,是为人民求幸福的。”[1]540“这三种主义可以一贯起来;一贯的道理,都是打不平等的。”[1]548-549他还强调,五权宪法要打破“治人和治于人的两个阶级”,是“实行民治的根本办法”[1]579。所以,“此刻的民权时代,是以人民为动力”[1]748。这样,就确认了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
1924年5月1日,孙中山在对各工团演说时,明确提出“中国工人现在所处的是什么地位”[1]839-840的问题。他指出:“中国现在是世界中最贫最弱的国家,受各国的种种压迫,所处的地位,是奴隶的地位。”“国家的地位,既然是很低,我们人民的地位自然也是很低,做工人地位当然是更低。”[1]840所以,孙中山提出,工人“应该联成一气”,“同心协力,一往向前”[1]845-846。同年8月,孙中山又说:“中国几千年来立国,大多数的人都是农民。现在的农民是怎么样呢?一般农民所处的境遇,都是最艰难和最痛苦的,没有幸福之可言。”[1]862所以,孙中山提出,“农民自己先有觉悟,自己知道自己的地位是重要的,要有这个思想,然后大家才能够联络起来。”[1]863“农民都联络了之后,我们的革命才可以成功。”[1]8691925年3月11日,孙中山说:“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1]921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
第二,坚持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原则。
孙中山认为:“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1]582为此,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思想。他指出,分开权与能,就是“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1]756。所谓民权,就是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孙中山说:“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从前没有充分民权的时候,人民选举了官吏议员之后,便不能够再问,这种民权,是间接民权。间接民权,就是代议政体,用代议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便要人民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1]759所谓政府权,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是借鉴于西方;考试权、监察权分立出来,是受中国古代的启发。孙中山说:“中国古时举行考试和监察的独立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像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举行这种制度的大权,就是监察权。”[1]762他强调:“就中国政府权的情形讲,只有司法、立法、行政三个权是由皇帝拿在掌握之中,其余监察权和考试权还是独立的。就是中国的专制政府,从前也可以说是三权分立的,和外国从前的专制政府,便大不相同。从前外国在专制政府的时候,无论是什么权都是由皇帝一个人垄断。中国在专制政府的时候,关于考试权和监察权,皇帝还没有垄断。所以分开政府的大权,便可以说外国是三权分立,中国也是三权分立。中国从前实行君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分立,有了几千年。外国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有了一百多年。不过外国近来实行这种三权分立,还是不大完全。中国从前实行那种三权分立,更是有很大的流弊,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1]762-763这样,孙中山就系统地论述了权能分治思想。孙中山认为:“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的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1]761可见,孙中山宪法思想坚持和体现了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三,提出解决好民生的重要举措。
孙中山宪法思想,将民生放在了重要位置。孙中山给民生下了个定义,指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1]765他把民生的需要归结为衣、食、住、行四种。孙中山认为,“民以食为天”[2]16,解决民生问题首先在于吃饭。他强调:“现在我们讲民生主义,就是要四万万人都有饭吃,并且要有很便宜的饭吃。”[1]808孙中山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绝大多数人口是农民的基本国情。为此,他指出:“现在的农民,都不是耕自己的田,都是替地主来耕田,所生产的农品,大半是被地主夺去了。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1]811“将来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1]810孙中山还意识到,完全解决民生问题,不但要解决生产问题,就是分配的问题也是要同时注重的。孙中山指出:“我们的民生主义,目的是在打破资本制度。”[1]821“民生主义和资本主义,根本上不同的地方,就是资本主义是以赚钱为目的,民生主义是以养民为目的。有了这种以养民为目的的好主义,从前不好的资本制度,便可以打破。但是我们实行民生主义来解决中国的吃饭问题,对于资本制度,只可以逐渐改良,不能够马上推翻。”[1]821-82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孙中山在阐述民生问题时,提到了马克思主义。他指出:“我们讲到民生主义,虽然是很崇拜马克思的学问,但是不能用马克思的办法到中国来实行。这个理由很容易明白,就是俄国实行马克思的办法,革命以后行到今日,对于经济问题还是要改用新经济政策。俄国之所以要改用新经济政策,就是由于他们的社会经济程度还比不上英国、美国那样的发达,还是不够实行马克思的办法。俄国的社会经济程度尚且比不上英国、美国,我们中国的社会经济程度,怎么能够比得上呢?又怎么能够行马克思的办法呢?所以照马克思的党徒,用马克思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是不可能的。”[1]802他还强调:“中国今是患贫,不是患不均。在不均的社会,当然可用马克思的办法,提倡阶级战争去打平他。但在中国实业尚未发达的时候,马克思的阶级战争、无产专制便用不着。所以我们今日师马克思之意则可,用马克思之法则不可。我们主张解决民生问题的方法,不是先提出一种毫不合时用的剧烈办法,再等到实业发达以求适用。是要用一种思患预防的办法,来阻止私人的大资本,防备将来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这种办法才是正当解决今日中国社会问题的方法,不是先穿起大毛皮衣,再来希望翻北风的方法。”[1]803应该说,这里包含着深刻的思想和见解。孙中山明确提出:“中国不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还是要发达国家资本。”[1]802所有这些,对于我们今天正确解决民生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第四,重视政党的作用,对“以党治国”作出过合理解释。
政党既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又在现代社会发展和进步中具有重要作用。孙中山非常重视政党的作用,指出:“真中华民国由何发生,就是要以革命党为根本,根本永远存在,才能希望无穷的发展。”[2]430-431他还强调:“我们国民党就是革命党。”[1]466为了充分发挥国民党的作用,孙中山提出要“以党治国”。难能可贵的是,孙中山对此作过恰当的阐述。1923年10月,孙中山说:“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以党治国的这一说,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所有的党员都要做官,才算是治国呢?如果党员的存心都以为要用党人做官,才算是以党治国,那种思想,便是大错!”[1]461他又说:“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然后中国才可以治,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可以治。简而言之: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至于本党党员,若是确为人才,能胜大任的,自然优先任用,以便实行本党的主义;倘若有一件事发生,在一个时机或者一个地方,于本党中求不出相当人才,非借才于党外不可。”[1]461-462
四、孙中山宪法思想的时代局限
孙中山宪法思想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明显的时代局限,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对人民有不恰当的认识。
孙中山宪法思想虽然确认了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但是还不彻底,里面存在着一些自相矛盾的东西。孙中山指出:“我对于人类的分别,是何所根据呢?就是根据于各人天赋的聪明才力。照我的分别,应该有三种人:第一种人叫做先知先觉,这种人有绝顶的聪明,凡见一件事,便能够想出许多道理,听一句话,便能够做出许多事业。有了这种才力的人,才是先知先觉。由于这种先知先觉的人,预先想出了许多办法,做了许多事业,世界才有进步,人类才有文明。所以先知先觉的人,是世界上的创造者,是人类中的发明家。第二种人叫做后知后觉,这种人的聪明才力,比较第一种人是次一等的,自己不能够创造发明,只能够跟随摹仿,第一种人已经做出来了的事,他便可以学到。第三种人叫做不知不觉,这种人的聪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虽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世界上如果没有先知先觉,便没有发起人;如果没有后知后觉,便没有赞成人;如果没有不知不觉,便没有实行的人。世界上的事业,真是先要发起人,然后又要许多赞成人,再然后又要许多实行者,才能够做成功。所以世界上的进步,都是靠这三种人,无论是缺少了哪一种人,都是不可能的。现在世界上的国家,实行民权,改革政治,那些改革的责任,应该是人人都有份的。先知先觉的人要有一份,后知后觉的人要有一份,就是不知不觉的人也要有一份。我们要知道民权不是天生的,是人造成的。我们应该造成民权,交到人民,不要等人民来争,才交到他们。”[1]731-732孙中山认为所谓“先知先觉的人”是世界的创造者,而将广大群众归结为“不知不觉”,这就否定了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强调“我们应该造成民权,交到人民,不要等人民来争才交到他们”,这实际上是一种“救世主”的“恩赐”思想。与此相贯通,孙中山举了《三国演义》的例子。他说:“刘备死了以后,诸葛亮的道德还是很好,阿斗虽然没有用,诸葛亮依然是忠心辅佐,所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由这样看来,在君权时代,君主虽然没有能干,但是很有权力,像三国的阿斗和诸葛亮,便可以明白。诸葛亮是有能没有权的,阿斗是有权没有能的。”[1]734他还说:“用诸葛亮和阿斗两个人比较,我们便知道权和能的分别。专制时代,父兄做皇帝,子弟承父兄之业,虽然没有能干也可以做皇帝,所以没有能的人也是很有权。现在成立共和政体,以民为主,大家试看这四万万人是哪一类的人呢?这四万万人当然不能都是先知先觉的人,多数的人也不是后知后觉的人,大多数都是不知不觉的人。现在民权政治,是要靠人民作主的,所以这四万万人都是很有权的,全国很有权力能够管理政治的人,就是这四万万人……现在的四万万人,就政权一方面说,是像什么人呢?照我看起来,这四万万人都是像阿斗。中国现在有四万万个阿斗,人人都是很有权的,阿斗本是无能的。”[1]734-735孙中山将人民比作阿斗,实际上陷入了英雄史观。这必然对孙中山宪法思想已经形成的对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确认形成冲击,同时也影响到孙中山宪法思想所规划的权能分治的效果。
第二,对共产主义有不科学的理解。
孙中山认为,共产主义“是民生主义的好朋友”[1]797。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不过,孙中山对共产主义有不科学的理解。本来,孙中山曾指出:“我们国民党在中国所占的地位、所处的时机,要解决民生问题,应该用什么方法呢?这个方法,不是一个玄妙理想,不是一种空洞学问,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外国所独有的,就是中国也是有的。我们要拿事实做材料,才能够定出方法;如果单拿学理来定方法,这个方法是靠不住的。这个理由,就是因为学理有真的有假的,要经过试验才晓得对与不对。好像科学上发明一种学理,究竟是对与不对,一定要做成事实,能够实行,才可以说是真学理。科学上最初发明的许多学理,一百种之中,有九十九种是不能够实行的,能够实行的学理,不过是百分之一。如果通通照学理去定办法,一定是不行的。所以我们解决社会问题,一定是要根据事实,不能单凭学理。”[1]791-792这些思想,已经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理贯通起来了。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孙中山又说:“人类求生存,才是社会进化的原因。阶级战争不是社会进化的原因,阶级战争是社会当进化的时候,所发生的一种病症。这种病症的原因,是人类不能生存。因为人类不能生存,所以这种病症的结果,便起战争。马克思研究社会问题所有的心得,只见到社会进化的毛病,没有见到社会进化的原理。所以马克思只可说是一个‘社会病理家’,不能说是一个‘社会生理家’。”[1]779“从前的社会主义,错认物质是历史的中心,所以有了种种纷乱。这好像从前的天文学,错认地球是宇宙的中心,所以计算历数,每三年便有一个月的大差;后来改正太阳是宇宙的中心,每三年后的历数,才只有一日之差一样。我们现在要解除社会问题中的纷乱,便要改正这种错误,再不可说物质问题是历史中的中心,要把历史上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种种中心,都归之于民生问题,以民生为社会历史的中心。”[1]787所有这些都说明,孙中山在对世界本源的认识问题上,坚持了所谓民生史观,实质上是二元论或唯心论。与此相联系,1923年10月,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恳亲大会上指出:“本党的主义,的确是适合中国国情,顺应世界潮流,建设新国家一个最完全的主义……实行三民主义,建设一个驾乎欧美之上的真民国……要劝世人都明白本党主义,都来倾向本党,便要诸君自己先明白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知道怎么样去宣传……”[1]464同年12月,他对国民党党员演说时又强调,“我党为国中唯一之革命党”[1]485。
五、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历史地位
第一,孙中山宪法思想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孙中山宪法思想倡导三民主义、五权分立,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人民至上的原则。在孙中山的组织领导和他的宪法思想感召下,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这是孙中山的伟大历史功绩。
第二,孙中山宪法思想推动了民国时期宪法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孙中山宪法思想以三民主义为基本原则,以五权分立为主要内容。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没有实行五权分立,但还是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强调“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宪法,虽然有名无实,但毕竟确认了人民权利,使共和制度有了合法地位,这同晚清时期相比是很大的进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都明确写进了三民主义;特别是193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明确坚持了孙中山倡导的五权分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较之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宪法又有了很大的前进。所有这些,与孙中山宪法思想的影响和作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三,孙中山宪法思想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事业具有内在联系。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主张三民主义,倡导五权宪法,晚年又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使自己的宪法思想得以飞跃和展开。胡锦涛指出:“中国共产党人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最亲密的合作者、最忠实的继承者。孙中山先生也始终把中国共产党人当成自己的亲密朋友。”[3]孙中山逝世以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赢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实行了改革开放,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社会面貌和发展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孙中山宪法思想得到继承和发展,中国的宪法建设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
[1] 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 孙中山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 胡锦涛.在孙中山先生诞辰一百四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6-11-13(1).
责任编辑: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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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444(2010)04-0476-07
2010-04-09
韩亚光(1972-),男,天津市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