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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2010-04-11宾雪花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

宾雪花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论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宾雪花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然反映法的基本价值。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政治利益群体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上的认知是不一致的,因而每个国家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也就不同。面对我国当前经济形势,我国反垄断法应更多体现为经济民主价值、自由竞争价值、整体经济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率价值。

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经济民主;自由竞争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评析

从经济学角度,简单来说,价值就是物体对主体的一种效用。所谓效用是指物对人所提供的满足,这种满足既可能是物质上的满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满足。法律制度同商品和其他物品一样也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法律制度基本价值包括人权、正义、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反垄断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同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样也必然反映法的基本价值。但是作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台的反垄断法,除了具有共同的基本价值以外,必有一些特别或不同的价值。对于反垄断法的价值讨论,学者们亦争论纷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反垄断法的价值分类

(1)单一价值和多元化价值

反垄断法的价值从单一性和多元性角度可以将其分为单一价值和多元化价值。反垄断法的单一价值就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价值;反垄断法多元化价值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价值,例如公平、效率,自由、秩序等,并不具有唯一性。站在政治角度来说,反垄断法的价值有政治民主价值(如最初日本的《禁止垄断法》是为了满足美国对政治清明的需求,防止军阀出现而制定的,专门解散财阀,防止形成大财阀在政治上的专制);从经济角度来说,有提高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社会角度来说,有提高社会福利的价值。

(2)传统价值和创新价值

从传统和创新角度来说,分为传统价值和创新价值。传统价值主要指对反垄断法原由的认识,如自由、公平的价值观念及秩序的价值等;而创新价值是随着人们对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和理论更新而产生的价值,如经济效率价值、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创建统一市场的价值、中小企业保护价值等。如欧盟的竞争法主要价值目标是创建一个统一的共同体市场[1]。

2、反垄断法的价值特征

(1)反垄断法应主要体现为经济价值

在市场机制失灵这个背景下,才有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制定和颁布,离开这个客观基础,人为的将反垄断法的作用上升到政治、社会领域方面,就割裂了反垄断法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如果说反垄断法体现了社会总福利价值,不如说各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等更具有社会福利价值,更加体现社会福利价值。

(2)反垄断法应该保护的是直接价值,而不是间接价值。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出现并不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是为了促进竞争,弥补市场缺陷,因此两者之间从逻辑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首先,如果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值,不如让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来体现或保护则更加合适。其次,大部分法律之所以出台是因为其直接损害结果出现了,危机很大。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直接原因应在于消费者利益被直接损害或被直接侵害,但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并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如假冒产品或低价倾销产品。在一定时期,消费者反而更容易接受这种状况,但这种情况却直接侵犯了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生产和市场的反垄断的环节,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一个标准,操作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不是一个直接价值,而只是通过反垄断法对垄断、独占以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干涉,间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反垄断法是一种多元化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不会具有唯一的价值,总会有或多或少其他方面的价值。笔者亦赞成多元化价值论观点。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反映了多元化价值论观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政治利益群体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上的认知是不一致的,因而每个国家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也就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于21世纪初,但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全球化席卷了世界各地,我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初步形成和发展。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反映如下几方面的价值:

1、经济民主价值

民主本来是一个政治概念,讲的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把它扩展到经济领域就形成了经济民主,也就意味着在市场竞争领域里,应该是大多数企业处于竞争状态,而不是少数企业或几个垄断企业在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最先提出反托拉斯法案的谢尔曼参议员也正是从经济民主化的政治角度来陈述立法理由的,既然我们不能忍受拥有政治权力的皇帝,我们也不能忍受各种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经济之王;既然我们不能屈服于一个皇帝,我们也就不能屈服于以市场势力阻碍竞争和固定各种商品价格的贸易大亨。[2]中国法学家王保树也认为,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民主,是相对经济集中(包括经济管理的集中和市场上的集中)而言的,它所强调的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3]

尽管经济民主的概念有所不同,但大致包含了一些共同点,即经济领域所有企业都有权利参与市场竞争,享有平等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机会,反对某些大企业利用市场势力或经济力过度集中而形成的经济专制。行政垄断是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大量存在于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的限制竞争行为,又可以分为地区行政垄断和行业行政垄断,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加以扶持或者培植而成的,其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者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利益。如本地区政府利用地方行政权力阻碍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产业进入本地区销售或生产,或者行业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各种进入壁垒阻碍进入本行业,它是典型的经济专制。因此经济民主价值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追求的价值。

2、自由竞争价值

自由竞争是指企业或经营者在市场上的一种状态,即在竞争过程中竞争者不受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竞争者非法强制的状态。它意味着竞争者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自行决定自己产品的价格、销售、策略等问题,并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事务,自由地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往来而不受任何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其他竞争者的干涉和非法强制。

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而反垄断法一个目标就是促进自由竞争,反对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强制或干预(如禁止垄断、禁止滥用市场地位、企业集中的控制),保证市场机制的自由的发挥作用,实现优胜劣汰。促使有效率的企业生存下来,低效率或无效率的企业破产或退出市场,从而实现整个经济效率,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实现帕累托最优。反垄断法将竞争自由作为其根本价值理念,但不是说竞争是一个基本价值,而是因为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竞争是增进效率的途径和手段。反垄断法将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目标,也不是说可以随意地自由竞争,而是在遵守法律情况下的一种有效的自由竞争。中国处于转轨时期的市场经济,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反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仍然是促进自由竞争的重头戏。西方的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失灵的这个前提下进行构建的,而我国是市场发育不成熟,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数量不足,竞争度不够,从而竞争这种手段在我国市场的作用不是很大,我国竞争不是过度竞争,而是竞争不足,某些国家垄断产业或行业仍然是资源浪费严重,而效率低下。这些行业大都是卖方市场,消费者无从选择。如电信行业虽然经过几次改革,作为中国人仍然比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付出的多,而电信行业的职工工资也是其他行业的几倍。同样在航空业,中国的机票价格仍是全球最高的。在我国,这些行业都是国家垄断或行政垄断,行业内企业之间不是竞争过度,而是竞争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促进自由竞争,实现消费者福利。

3、整体经济公平价值

公平是人类社会自阶级和私有制产生以来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各国法律自身想要体现的法律价值。反垄断法是一种市场规制法,规制约束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规制目的是创造自由、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意义。因此,反映公平价值内容的反垄断法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整体性、经济性,即这种公平应当是一种整体经济公平,而不是单纯保护某一类企业(中小企业);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公平秩序,而不是局部的经济秩序。整体公平意味着在经济关系中,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公平、交易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起点公平指的是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对所有的地区的企业或经营者是同等开放的,而不是只对某一行业或产业内经营者公平。机会公平指的是资源配置的公平,由于资源稀缺性,有限资源被谁利用,取决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意味着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或经营者有平等的利用资源的机会。交易公平,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从采购、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交易环节,本着自愿、公平进行交易,而不是违反经营者本来意愿,被强迫交易。结果公平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经营者通过公平的程序,最后得到的结果是公平的。

中国目前是有意识地针对特定产业进行保护和扶持,其目的是通过推动特定支柱产业的扶植,加以促进企业创新和规模化,从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腾飞。而这些产业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由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和保护,即使经营不善,也不能随意退出市场。与此同时,我国那些已经纳入竞争性产业如服装、家电等产业凭借市场提供的平台,已在国际上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但这些产业内更多的是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非常困难,又没有给予一定产业政策的扶植,创业的困难难以想象。虽然目前有创业板上市来进行融资,但是仍然困难重重。因此公平价值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价值取向。

4、整体经济效率价值

效率概念最早产生在经济学中,其基本含义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在现代社会,效率多指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效率又称为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效率讲的是大多数或全体成员处境改善的资源配置最优化,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团体的福利的改善。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注重整体性和社会性,因此作为经济法核心的反垄断法的效率价值应该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讲求整体效率,而不是个体效率或某个团体的经济效率。[4]

选择整体经济效率是由当前中国现实基础和当前反垄断的任务所要求。我国还是一个经济上不发达、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仍占我国的大多数,多数产业属于粗放型产业,产品处于价值链条的低端,企业竞争力不足、企业规模不大、经济效益不高;在社会福利方面,人民的生活水平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还急需要通过发展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国当前的任务是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程度。日本、韩国经济在战后的崛起,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反垄断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经济的、长远健康的发展,应当以整体经济效率为核心价值。另外,当前反垄断的中心任务是反行政垄断。当前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都是通过政府政策扶植获取资源,取得优势地位。这种没有通过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也仅仅是部门或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可以说是官商联合利益,不是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因此要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必须打破行政垄断,“国退民进”,否则,现在的市场主体所创造的仍然是团体经济效率或部门效率(效益)。

(编辑:惠斌;校对:朱恒)

[1]颜运秋.反垄断法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终极目的[J].消费经济,2005,(10):69.

[2]王世袭.试论反垄断法的经济性特征[J].北方经贸,2007,(9):33-35.

[3]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民主[J].中国法学,1994,(2):24-26.

[4]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35.

D922

A

1009-4148(2010)05-0005-03

2010-09-10

宾雪花(1970-)女,湖南湘潭人,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石河子大学副教授,2006年奥塔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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