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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机制研究

2010-04-10蒋进儿张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讯问监督机制录音

蒋进儿 张娟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16)

摘要:在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四年多以来,在录制过程逐渐规范、技术力量日趋完善的同时,其在遏制刑讯逼供的功能方面依然存在漏洞,其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内外监督机制的缺失。加强内部监督的制约机制,逐步推行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相衔接以及羁押待遇保障是实现同步录音录像价值的必由之路。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405(2010)03-0043-03

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机制研究

蒋进儿 张娟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16)

摘要:在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四年多以来,在录制过程逐渐规范、技术力量日趋完善的同时,其在遏制刑讯逼供的功能方面依然存在漏洞,其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内外监督机制的缺失。加强内部监督的制约机制,逐步推行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相衔接以及羁押待遇保障是实现同步录音录像价值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10)03-0043-03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于2006年3月1日起,在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该制度实施四年多以来,在录制过程逐渐规范、技术力量日趋完善的同时,其监督机制却依然没有健全。

一、自侦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行情况的现状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依然存在漏洞

自《规定》实行以来,虽然进一步规范了自侦案件中的讯问行为,强化了讯问策略运用的意识,提高了讯问过程的透明度,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但在该制度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刑讯逼供或不规范录音录像的行为。

综合全国检察机关在同步录音录像实际操作中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把当事人打服了再带入讯问室录音录像;利用当事人上厕所的时间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在录音前先对当事人进行“预讯问”,待事实交代清楚后再进行录音录像;利用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通过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在讯问之前先跟嫌疑人把口供对好了,把讯问全程先过一遍,然后再打开镜头“演戏”进行录制等。

(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中,其作为一种证明材料发挥的作用不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的类型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究竟属于上述的哪一种呢?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的主要观点有二:第一种观点认为,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特殊的证据,兼有言词证据和物证的特征,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作的录音、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需要进行的,属视听资料证据。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景等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他载体上的一种证据固定的方式。

当前,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录像资料不具备证据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在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固定、提交、出示等方面并未形成统一的程序性规范,因此,对录音录像资料,法院有的采信,有的不采信,出庭质证的效果与预想的效果不完全一样。鉴于此,检察机关在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完成后,随案移送的只是技术部门交给侦查部门的录音录像资料清单。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庭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的效果不明显,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没有达到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

(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中,运用技术手段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固然我们承认,借助技术手段来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是迈进程序正义的一大步,但是仅凭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完善就真能解决好所有问题吗?有学者认为一切技术都是在制度下发挥作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虽然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但说到底还是整个诉讼法制度的一部分。

依据《规定》,全程是指一次讯问笔录从开始到签字结束的过程。但《规定》中对什么叫讯问、什么是第一次讯问、讯问什么时候开始未做任何解释,导致在实践中很多不规范操作行为的产生。《规定》第五条中规定:“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实践中,很多不规范行为都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如果真的是想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这个全程应该分两种情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讯问的,全程是指看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交给讯问人员后到提讯结束将犯罪嫌疑人还押的全过程;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是当事人被带入检察院直到被带出检察院的全程,可是这在实践中又非常不现实,即使实行在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制度的国家,律师也不是每时每刻都跟随在犯罪嫌疑人身边,也只是讯问时才在场。

由此可见,不管技术如何完善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要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真正遏制刑讯逼供,发挥其应有的固定证据的作用,监督制约是考虑的首要因素。技术只能解决操作细节上的问题,但监督制约却从宏观上领导录音录像制作全局,是检察机关执行法定诉讼程序的有效保障,对同步录音录像的严格制作、实现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二、自侦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本身的缺陷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设计之初就存在侦查讯问和进行录音录像人员都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缺陷,虽然在制度上设置了审录分离制度来进行避免,即承办案件的人员是自侦部门的工作人员,录音录像人员是检察机关内部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表面上看起来是各不相干的两个部门,但事实上却都是检察院内部的部门,谈不上中立,则其程序正义就无法保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将录有检举揭发的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由检察长决定。不移送的,由检察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以上两条在说明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技术处理时,均没有第三方在场,完全由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其在形式上无法中立,程序正义很难保障。

(二)外部监督机制的缺失

如上所述,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未引入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对录音录像过程进行监督。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掌握录音录像设备开关的是检察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开不开,什么时候开,开多久等,都取决于检察技术部门工作人员,既然过去发生了不少有法不依的事,谁来监督侦查讯问人员以及检察技术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有设备不用或不全程用的情况?如果单凭制度约束而没有客观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或者监督,其作用则是有限的,导致的结果是公民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公正性往往会产生怀疑,致使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信度严重降低。由于自侦案件有其特殊性,由第三人对录音录像进行及时有效外部监督显得非常必要。

(三)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位

我们在强调外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并不否定内部监督制约存在的必要性。对权力的控制既有赖于外部环境,也取决于内部结构。各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和对自身活动的判断、控制能力是国家保持正常有序运转的必要前提。就检察系统而言,内部监督制约是指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实施单向性督促、检查和纠正的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通过权力分立的手段,实现对自身执法活动控制约束的机制。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检察委员会对检察长的制约。因此,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中立是前提,即使技术完全规范,人们也可以对技术人员的身份进行质疑,在一个机关内部如何能有完全中立的机构呢?而分析《规定》以及《流程》中的条文,均没有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方面做出规定。

三、加强对自侦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制约

目前,有部分基层检察院推行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讯问中。具体做法是:在自侦部门讯问时,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审批程序规定,参与自侦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全过程,并要求监察部门人员制作《案件同步监督情况记录》,在讯问过程前、讯问过程中或讯问结束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告知被讯问人员其在被讯问过程中,如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临场监督人员反映,同时,监察人员也应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同步监督,并由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签署意见。

笔者以为,对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过程引入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制约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让监察部门的人员在自侦部门办案过程中一直处于同步的监督状态参与自侦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全过程,方法不可取,同时是对人员消耗以及浪费的表现。《规定》第六条规定:“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笔者认为可以对该条的告知主体更换,由通常的侦查人员更换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切实做到告知被讯问对象在其被讯问期间将对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办案人员在讯问期间存在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人员反映。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可采取临时突击巡视的方式进行监督。另外,在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编辑时也应当接受纪检人员的监督,由检察技术人员具体实施,经纪检人员、办案人员、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以提高录音录像资料的可采信度。

(二)引用外部监督机制

1.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衔接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加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特别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中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体现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因此,从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来看,其完全有资格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进行监督。

笔者认为,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衔接可以采用如下的监督的方式:

(1)实地观看监督。在自侦案件侦查中,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进行实地观看监督,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办案人员向检察长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监督,由检察长决定。

(2)录像与卷宗相互对照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同步录音录像,通过调阅技术部门的卷宗和录制的光盘,采用两者相互对照的办法,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认真检查,以发现对侦查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期羁押、不文明执法等行为进行监督。

(3)侦查行为的异议监督。人民监督员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实施实地监督、录像与卷宗相互对照监督的方式对案件程序、执法方式提出异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本省以及本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程序解决。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次数能否与讯问和询问的次数相对应。

(2)是否存在内卷卷宗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复印件不全,甚至卷宗中没有任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复印件,致使无法和录音录像光盘进行印证。

(3)是否存在连续录像超过12个小时问题。

(4)是否存在笔录时间与光盘上的录制时间、讯问地点不能对应问题。

(5)是否存在技术卷宗工作通知单上的时间与录制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6)是否存在录制的光盘手续文书不全的情况。

(7)是否存在一人讯问的情况。

2.刚性的羁押待遇保障

我国目前的看守所属于公安系统,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力度有限。如果看守所工作人员沦为侦查人员的附庸,那么在羁押期间讯问录音录像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就值得怀疑。为此从制度设计上不能不考虑割断看守人员与侦查机关之间的附属关系,使看守人员中立,并赋予其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合法权利的义务。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时,看守人员应当有权在场。

综上,在对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机制的完善中,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真正形成多角度、多层面的监督格局,才能增强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经得起推敲和质证,从而达到使其发挥更大作用的目的,更好地为侦查活动服务。

[1]郑苏波.由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观司法公正[J].法制与经济,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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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樊崇义,顾永忠.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4]肖志勇,瞿伟.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3).

[5]段明学.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探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

[责任编辑:王凤玲]

蒋进儿,男,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张娟,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侦查学硕士。

20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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