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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革开放后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及防范对策

2010-04-10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流入地流动人口流动

钟 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论改革开放后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及防范对策

钟 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流动人口犯罪是人口大规模流动产生的负面效应,它不仅是社会治安问题,还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只有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真正做到政府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的犯罪,达到对流动人口的合理化、规范化管理,才能更进一步地促进社会政治安定、经济快速发展。

流动人口犯罪;特点;原因;防范对策

人口流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人口流动必然伴生着流动人口的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流动出现质的转变,即无序的人口流动持续增长,人口流动规模越来越大,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人口流动的规模状况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从社会治安角度看,人口流动产生流动人口。当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流动人口就会越来越多。其中绝大多数的流动人口是好的,犯罪只是流动人口中的极少数,但在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的地区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就会成为影响该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有助于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联系实际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的发展变化特征及控制对策作一探讨。

一、相关的几个概念及区别

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研究上的流动人口犯罪、外来人口犯罪、流窜犯罪三个概念容易混淆,前两者是从人口学角度定义犯罪的,但流动人口反映的人口是动态的流动状态的人口。流动人口犯罪是指人员在流动过程中犯罪,而外来人口则是静态的相对于本地人口而言的,外来人口犯罪是指犯罪的人员是从外来的(外地人);流窜犯罪是指犯罪人跨县区的连续作案,或在居住地犯罪后逃跑到外县市继续作案。流动人口犯罪、外来人口犯罪均不是法定的分类而是学术界的提法,流窜犯罪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犯罪方法。司法机关统计数据早期没有流动人口犯罪、外来人口犯罪的分类,只有流窜(作案)犯罪的统计,到1995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机关统计中才开始有外来人口(暂住人口)犯罪数据。从实证的角度,最接近流动人口犯罪的数据就是流窜犯罪的数据,流窜犯罪都是流动人口犯罪,但流动人口犯罪又不全是流窜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外延大于流窜犯罪。外来人口(暂住人口)具有流动性,但暂住时间一长,就又不具有流动性了。在国外,暂住满5年的就不再是流动人口了。但我国限于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暂住时间再长统计上仍为流动人口,只是从人口学上已失去了流动人口的意义。从人口学意义上讲外来人口(暂住人口)犯罪与流动人口犯罪是交叉关系,统计学意义上我国目前这两者是统一的。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广州市分课题组已区分了流动人口犯罪与流窜犯罪的概念。以1988年为例,广州市外来 (流动)人员作案占全部犯罪嫌疑人比为53.4%,而流窜犯罪占全部犯罪嫌疑人比为52.8%,前者比后者高出0.6个百分点。

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犯罪发展变化的特征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流动人口犯罪占全部犯罪的比例均呈较迅猛的上升趋势

全国抽样调查显示,流动人口案犯占全部案犯比1985年为 15%,1987年为 17%,1988年 18%。1985年全国抓获流窜犯3.88万,占抓获的全部犯罪嫌疑人的25%,1990年为12.42万人,占总数的33%。流窜犯罪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流动人口犯罪,流窜犯罪地域分布明显,即对流动人口流入地——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影响大。1989年、1990年统计,广东省抓获的流窜犯占全国抓获流窜犯的15%,居全国省市自治区中第一位。1980年广东省抓获流窜犯2225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6.6%,1988年广东省抓获流窜犯增到10370人,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29.6%,上升了3.7倍。广州市作为华南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全国特大城市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广州的流窜犯罪及其主要载体外来人员犯罪现象更为突出。改革开放以前,流窜犯占全市抓获犯罪嫌疑人的10%以下,至1988年则上升到52.8%,高于同期广东省流窜犯比重的23.2个百分点。广州市1979—1991年抓获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1979年 231人,1980年 785人,1981年 892人,1982年1152人,1983年1585人,1984年1255人,1985年2148人,1986年3187人,1987年4286人,1988年6110人,1989年7541人,1990年8948人,1991年14978人,占当年全部犯罪嫌疑人的百分比分别为 3.5、9.5、9.7、15.9、19.3、20.1、27、36.5、43.8、53.4、43.6、44.8、60.9;同比抓获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数上升了64.84倍,上升了53.9个百分点。可见这一时期广州市流窜犯及流动人口犯罪发展异常迅速。

(二)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以侵财型为主,但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多元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侵财犯罪类型的多元化,即在盗窃及诈骗占据多数的同时,其他侵财型犯罪也不断出现。二是整个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呈侵财为主,多元发展的局势。盗窃及诈骗一直是流动人口犯罪最为集中的侵财犯罪,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越来越多样化,也影响到流动人口犯罪最为集中的侵财犯罪上。但侵财型犯罪始终占据了流动人口犯罪的主流地位,这与人口流动的直接原因、动机有关。经济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的最重要原因,农民是流动人口中最大的群体,80%—90%的流动人口从身份及源头上说是农民或来自农村,淘金性更强,这与以农民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犯罪中侵财型明显相适应。此外流动人口侵财型犯罪侵犯的对象也有所发展变化。由于居民生活用品小三件向大三件发展,盗窃犯罪中侵害对象也随着变化,盗窃工业原材料的犯罪也上升较快。

(三)以地缘、亲缘为纽带,流动人口犯罪组织性呈强化趋势

地缘性特征体现在流动人口犯罪中有两个方面,一是团伙犯罪成员都是来自同一地方的,有来自一个县市,也有是来自一个乡镇甚至是一个村的,或来自一个省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打击处理的团伙、帮派是以地域命名的,如20世纪90年代广东公安机关打掉的麻阳帮。二是一个类型的犯罪都是来自某个地方的犯罪分子所为,如2004年全国范围内不少地方发现的手机短信诈骗都是福建省某地人员所为。亲缘性是犯罪过程中传帮带在犯罪分子的亲属间开展,最为典型的是家族性犯罪,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现过由家族成员纠合在一起进行犯罪的案件,毒品案件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更为常见。这种趋势在以农民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犯罪中易得到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弱化倾向更助长了这种态势。由于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地缘性、亲缘性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中这种地缘、亲缘关系逐步被整合、融合,出现了地缘、亲缘关系为主,与暂住地人员不断勾结起来进行违法犯罪的态势。另一种态势就是流动人口犯罪这种地缘、亲缘关系加强成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

(四)流动人口犯罪由最初的谋生需求逐步向满足腐朽生活、好逸恶劳恶习方向发展

流动人口中出现的犯罪职业化、半职业化倾向,就是这种犯罪需求转变的重要体现。在宁波、广州、深圳等沿海发达地区出现被打击处理过的流动人口,刑满释放后,滞留在被打击处理的地区,变本加厉重新犯罪,将犯罪当成一种职业。此外无业的流动人口犯罪中,以犯罪所得谋生倾向明显。司法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流动人口犯罪是以打工做掩护,季节性打工或进行犯罪,即所谓犯罪半职业化。2005年6月宁波北仑公安机关打掉一个盗窃、抢劫团伙,抓获来自安徽、贵州、重庆等6个省市的团伙成员20余名,该团伙成员夜晚盗窃、抢劫作案,上午睡觉,中午及下午多混迹于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犯罪所得被挥霍一空。近年来吸贩毒的流动人口越来越多,不少流动人口吸毒走上以贩养吸或以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养吸毒现象。这些都反映出流动人口犯罪需求的转变。

(五)流动人口犯罪经历由初犯、偶犯向累犯、惯犯方向发展

研究重新犯罪问题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流动人口重新犯罪比例上升,并高于非流动人口的重新犯罪。主要原因是被打击处理的流动人口,在打击处理后,不离开打击处理地,而留在打击处理地回归社会的难度较本地被打击处理人员大,加上无乡土观念制约,荣辱感小,在双重影响下,增大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三、防范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犯罪已长期成为左右我国社会治安局势的突出因素,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上升、危害加大,则社会治安不稳定;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下降、危害减小,则社会治安趋于稳定。因而能否有效抑制流动人口犯罪就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措施。从实践出发抑制流动人口犯罪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善待流动人口,减少流动人口因受挫折而诱发的犯罪

流动人口虽有诸多自身缺陷,但这些自身缺陷并不必然导致犯罪,只有当流动人口自身缺陷在一定外因作用下,即流动中遇到挫折、困难而无助时,才会走上犯罪道路。也可以说走上犯罪道路是流动人口化解所遭遇的困难、挫折的一种无奈之举。在改革开放之初,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项政策制度趋于健全完善,流动人口中这种因流动中遇到挫折、困难而犯罪的现象有所减少。故善待流动人口,减少流动人口在流动中的挫折,对于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流动人口来说享受同当地居民平等的待遇就是最大的善待,平等首先是劳动保障、社会救济福利(医疗、养老保险等)、工资待遇方面的平等,其实流动人口中多数人的要求很低,比如不拖欠工资,工伤时能有效救治,但就这点低要求在不少地区尚做不到。善待必须在化解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的冷漠基础上开始,要让每个城市居民都了解到城市的发展、城市的文明进步都离不开流动人口的贡献。流动人口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流入地劳动力紧张的状况,促进了流入地人才、物质、资金的流动,加快了流入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浙江为例,2004年流动人口就创造了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14%。当改变了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的冷漠后,再从基本的方面着手,逐步解决对流动人口的不平等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一步,早日实现流动人口平等待遇。条件差的地区少解决或迟些时间解决流动人口平等待遇。随着流动人口不平等问题的逐步解决,流动人口的犯罪就会降下来。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被不少地区推重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的方法,带有歧视流动人口的意思,是一种打烙印的做法,对刚开始流动的人员来说可以有效解决其居住方面的困难,但从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流入地社会的长远角度来说,不利于促进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融合。

(二)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素质,减少流动人口因素质的缺陷而诱发的犯罪

流动人口素质是其犯罪的内因,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离土失土的农民,因而解决流动人口素质必须从解决农民素质着手。农民素质有传统因素的原因,但新中国成立50多年后,更主要的原因应当是建国后未能很好地解决三农问题,甚至很长时间是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的发展,以至于直到2005年我国仍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收农业税的国家。国家对城市的投入远超过对农村的投入,现在还有不通水、电、路、邮的农村,但绝没有不通水、电、路、邮的城市。对农民、农村、农业的欠帐很多,现在党和国家已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2005年以来党和国家已把解决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当作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问题,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三农问题逐步化解,农民的素质就会随之逐步提高,因素质问题而诱发的流动人口犯罪就会逐步减少。

(三)构建高效的流动人口犯罪控制机制,提高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控制能力,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抑制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措施

消灭流动人口犯罪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减少流动人口犯罪,使流动人口犯罪的危害控制在国家、社会、人民群众能承受的范围内。应当看到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前文提到的方法外,构建高效的流动人口犯罪控制机制,提高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控制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措施。为此首先要整合全社会的资源,改变公安机关应对流动人口犯罪中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目前有相当多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只管用流动人口,居民群众只知道有房就租给流动人口赚房租,而把流动人口犯罪控制责任全推给公安机关,这种局面必须尽快扭转。各级党委、政府要承担起整合全社会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资源,把它看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要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各单位的整治流动人口犯罪的责任;要建立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资源共享机制,企事业单位用工、居民群众的房屋租赁、银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电信部门的通信设备使用等,都应实时输入计算机进入互联网,使公安机关能及时共享防控 (流动人口)资源。其次公安机关应大力下沉警力,实现屯警街面,加大网格化巡逻密度,提高街面犯罪控制能力。当前各级公安机关正在大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其中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警力下沉,但切不可搞花架子,流于形式,要给警力下沉以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四)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教育,构建与流入地居民的和谐关系,预防流动人口因与流入地居民对立情绪滋生的犯罪

2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解决农民工流动中的困难提高到能否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大局,对如何解决农民工流动中的困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各级党委、政府,要以认真贯彻执行该指导意见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流动人口问题的解决。当前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组织,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到居住地党委、政府人口管理范围内;二要以外治外,使流动人口加入到自身管理中;三要加强流动人口的培训、教育,优先解决流动人口青少年的上学难问题,同时对就业的流动人口,要加强法治教育、文化科技知识的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流动人口适应流入地工作生活的能力,提高流动人口素质。要纠正长时间存在的把流动人口当二等人口管理的做法,因为这种管理带有排外、歧视的色彩,不利于流动人口与流入地居民的和谐相处。提高流动人口素质需流出地与流入地的共同努力,流出地要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素质,流入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素质,使其能尽快适应流入地生活、学习;四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以便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处投诉、有机构管理,减少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损现象,抑制因权益受侵害而诱发的流动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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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Crime after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China and Countermeasures

Zhong Cong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crime is the negative effect which large-scale flowing of the population produces.It is not only an issue of public security,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to socio-political and economic life.Therefore,all levels of party leadership should take it seriously 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lead truly.At the same time,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manage orientation and all sectors should participate to make joint management and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cnime.A reasonable and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can fruther promote the stability of societ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floating polulation crime;characteristics;reasons;countermeasures

D918

A

1672-6405(2010)03-0011-04

钟聪(1985-),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方向研究生。

2010-07-18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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