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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首要标准”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建设

2010-04-10路慧倩缪文海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工作者

路慧倩 缪文海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论“首要标准”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建设

路慧倩 缪文海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社区矫正质量的高低,关键看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综合能力的高低。由于当前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使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能力偏低,影响了罪犯矫治质量,不能适应“首要标准”的要求。落实“首要标准”,全面提高矫正质量,必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常规管理能力、公正执法能力、教育矫正能力、创新能力建设。

社区矫正;首要标准;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力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由国家机关领导,在社会专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及其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再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的最初的6个试点省市,到现在已有25个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范围占全国的四分之一街道。全国累计已接收矫正对象27万余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禁矫正的不足,克服监禁矫正导致的行刑目的与手段相矛盾的弊端,让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从根本上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此外,从刑罚经济学角度来讲,社区矫正可以分流一部分罪犯,缓解监禁矫正的压力,减少国家司法资源及行刑成本,而且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8年6月16日,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训秋指出,“把降低重新犯罪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机构要积极主动掌握情况,超前帮教。”2009年9月2日,两高两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由此可见,用“首要标准”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矫正工作一样,必须全面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不能满足于表面上、程序上的矫正活动,要从根源上矫正罪犯的“主观恶性”,使罪犯成功再社会化。罪犯“主观恶习”的根治状况,关键在于直接从事罪犯矫治教育的特殊的人类灵魂工程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能力状况如何。社区矫正罪犯与社区矫治工作者的关系,犹如病人与医生的关系,素质能力强的医生,能从根源上找到病因,对症下药,治好病,永不复发。而素质能力弱的医生,只能医治病的表象,暂时消除疼痛,过不了多久再次复发。所以,要使罪犯的“主观恶习”彻底根除,不再复发,即达到“首要标准”要求,关键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能力建设。那么,在“首要标准”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者到底必须具备哪些能力,这些能力的发展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何改进良策呢?

一、“首要标准”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具备的能力

《吕氏春秋·适威》:“民进则欲其赏,退则畏其罪,知其能力之不足也!”能力,就是指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它直接影响着活动效率。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罪犯能否积极接受矫正成为守法公民,作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彻底根除社区矫正罪犯的“主观恶习”,不致以后再发,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如下能力。

(一)常规工作的管理能力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政法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者等各方综合力量对矫正对象实施社会化教育管理,使其遵规守纪,并顺利重新回归社会。作为对社区矫正罪犯实施矫正教育的主体——社区矫正工作者,每月每天重复着入矫解矫仪式、谈话走访活动、接听电话汇报、组织学习劳动和总结汇报等常规管理工作,看似简单的常规管理工作在罪犯矫正教育中却起着很大的作用,看似简单的常规管理工作需要经过专业的学习与培训才能胜任。社区矫正常规管理罪犯的工作是一个综合能力的集合:须具有组织大型活动的能力,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能力,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与各级组织沟通协调的能力,建立和管理社区矫正档案的能力,以及个案处理的能力等等。社区矫正的常规管理能力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能力,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能力,犹如医生的“望、闻、问、切”及对症开药方的能力。完备的常规工作管理能力,是矫正罪犯的外向驱动力,也是规范罪犯从入矫到解矫整个过程必备的动态能力。如果,哪一项能力欠缺,就会形成矫正过程的短板,最终影响矫正工作的质量,甚至形成罪犯矫正管理的漏洞,不利于发现并根治罪犯的“根本病情”。

(二)公正执法能力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正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与监狱监禁相比,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备,尚未成体系,但多年来,国家及地方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已制定了一系列矫正对象的入矫、管理、考核、奖惩、解矫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一样是刑罚执行活动,承担着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依法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整天与罪犯打交道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整天与法律打交道,一言一行必须体现法律的权威、刚性,必须依法进行矫正罪犯,既要依法管理教育罪犯,也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杜绝随意性、人为性,确保矫正对象的行为在法规框架内发生。己身正,才可正人,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办事,矫正对象才会依法行事。所以,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有较强的公正执法能力,不但要学习掌握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规,更重要的是具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实际运作能力,体现在与监狱劳教所、公安、监察机关及法院的工作协同方面是否规范准确,对矫正对象的奖惩执行方面是否公正公平,对矫正对象的消极抗改方面是否处罚得力,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例如,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是最难管理,许多工作人员对此束手无策,产生退缩畏惧心理,不认真履职,不愿意监管,导致“在法律面前社区矫正对象个个平等”的一致性被破坏。而有的矫正工作者,采取情法并举的教育方式、宽严相济的管理模式对其教育管理,就表现出较强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

(三)矫正教育能力

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掌握这一特殊群体的思想心理特点和行为发展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矫正他们的消极心理和不良行为,促使其心理健康、行为正常,成为一名具有正常社会适应力的守法公民。矫正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管理,对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较高:要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有效的系统教育影响活动,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室外教育相结合,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特别是要善于发挥心理矫治的功能,掌握基本的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把握心理动态,进行简单的心理评估,以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干预和处理。

(四)创新能力

做好任何工作都需要创新能力,同样,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也需要矫正工作者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形式,是推动进步和发展的动力。社区矫正工作者必备的创新能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要善于主动创新。主动创新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管理矫正罪犯过程中,主动开拓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发展。如积极开发启发式、教练式、模拟式等管理教育方法,善于进行社会综合资源的合理整合,统筹协调运作,有敏锐的洞察力,能打破习惯思维,创立个案矫正模式,开拓新型矫正渠道,以新颖、独特的方式方法提高矫正成效。二是适应被动创新。被动创新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自身在不断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矫正举措、方式、模式及矫治工具,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具有创新思维,才会主动及时地学习吸收这些新模式、新方法。如近几年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发展过程中所创制及开发的一些新制度、新方法及新工具,对外出务工和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的管理规定,“谈心室”成立,网络动态监管,“以案说法”法律课堂开办,审前调查制度等,要求矫正工作者必须及时掌握这些新的制度、矫正工具及手段,才能与整个矫正工作进程合拍,才能从宏观上提高矫正质量。

二、当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力建设的因素

全面落实“首要标准”,提高罪犯矫正质量,关键是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敬业精神可嘉、专业知识扎实、业务技能极强的社区矫正工作团队。目前各试点省(市、自治区)都十分重视与强调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严把政治思想素质关,严把组织纪律法制关,严把职业素养责任关,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整体能力在逐步提高。但与“首要标准”的要求差距仍然较大,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力不足、能力不精、能力不新,难以真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和专业化,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依据不充分

在我国实行的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由于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专门规定,而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2003年,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只是起到了暂时的替代作用,以这种粗浅的法律渊源来弥补社区矫正工作执法依据不足问题,显然理由不够充分,现实实践中也引发了诸执法尴尬。虽然各试点省市也都相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制订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依据不健全的问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工作主体没有法定的执法权,而执法主体又不执行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两者主体相互分离,工作明显脱节,从而也使社区工作人员底气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工作人员能力的发挥,又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难度。

(二)人员招录多样化

到目前为止,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尚无统一的社区工作人员招录政策,缺乏统一标准,更谈不上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评机制。有的地方直接按照当年的人事政策招录公务员,但编制特有限;有的地方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性质为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有的地方向社会招录司法社工,属于社区矫正辅助性工作人员的性质;有些地方调用村干部。多样化的招录,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所管理力量的不足,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但是由于人员知识与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工作能力也是千差万别。再者,通过各种途径招录的社区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不但与司法所公务员编制人员差距较大,甚至达不到当地工资一般水平,这样的工资待遇难以留人,导致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业务不易沉积精进,缺乏应有的就业感和责任感,缺乏稳定的团队协作精神,难以实现能力综合作用的最佳绩效。

(三)管理缺乏精细化

精细化管理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它要求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流程化,其核心在于,实行刚性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强化责任的落实,以形成优良的执行文化。许多地方,已将这种管理理念引入到监狱罪犯管理中,有效地提高了管理罪犯的水平,提高了改造质量。到目前,虽然社区矫正已试点了6年,但大多数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旧处于粗放型管理模式,始终不能上升到精细化管理水平。社区矫正工作仍然满足于应付表面的常规管理,未能达到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目的,导致罪犯重新社会化的不彻底。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使要求较高的社区矫正的谈话和走访制度还流于形式,公益基地的缺乏使学习和劳动制度不能正常执行,考核制度的不完善使奖惩制度难以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等等。这些均对社区工作人员能力培养、施展及挖掘形成阻碍作用。

(四)矫正对象复杂化

根据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种较复杂,有危险性较小的受贿、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交通肇事、失火、过失致死罪等,有危险性一般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收赃、包庇、介绍卖淫、出售假币罪等,也有危险性较大的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罪等。除了刑名和危险性、犯因的不同,还有年龄、文化、籍贯的区别,这种复杂的差异性,增加了根除罪犯“主观恶性”的难度,增加了管理和矫正难度,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治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首要标准”背景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力的思考

(一)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完善配套法规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普遍推进,《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势在必行,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统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身份与职责,同时,对于一些地方性法规,实践成熟的应该赋予其一定的权威性,上升为配套法规,扩大适应范围;有争议的继续试行,进一步完善。这样,社区矫正工作者即可获得法律主体资格,严格履行职责,增强执法力度,走上一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必由之路。

(二)规范人员招录途径,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录程序和条件不统一,入口松,入口多,使社区矫正工作者整个群体的能力偏低,专业化、职业化不够。为提升矫正队伍整体工作能力,必须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统一编制,依制度录用。另外,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不得搞多头兼职,否则精力不集中,业务能力也不得提高。对于招进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科学的培训机制,定期请进来走出去,实现知识更新,尤其是要有计划地培养一些专业业务骨干,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高矫正能力,如心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逐步培育一支专业、层次合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三)建章立制,强化严格科学管理

从司法部到地方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的社区矫正制度,为了进一步实现精细化管理,贯彻“首要标准”的要求,把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还必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其他的规章制度,如统一的计分考核制度有利于公平公正执法,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制度有利于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个案讨论制度有利于提高工作者的业务水平。规范化系列制度的建立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有力保障,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成熟的表现,有利于提升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的能力及精细化管理能力。

(四)加大宣传,增强职业的荣誉感

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人们对其了解甚少,许多人都将对监狱的不良情感和监狱警察工作误解,迁移到对社区矫正工作及矫正工作者的认识上,不支持配合及尊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影响了矫正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及归属感。职业荣誉感是职业人员发掘潜能、努力进取的强大动力。为此,司法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作用意义、工作的辛苦与复杂及先进感人事迹,在全社会营造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为荣和尊重矫正工作者工作的氛围,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矫正工作者职业的重要性及意义,争取社会力量对矫正工作者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使矫正工作者获取自信,提升职业荣誉感,增强提升自身能力的主动性。

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力的形成与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外,还有后天自身的努力等主观因素。矫正工作者只有积极地投入到社会工作实践中去,热爱矫正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培育优秀的个性心理品质,才能促进能力的不断发展,提高罪犯矫正质量。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bilit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e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ef Criterion

Lu Huiqian Miu Wenhai
(Jiangsu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 of Judicial Officers,Zhenjiang,Jiangsu,212003)

The abilit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ers decides the qualit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Owing to various limitations,the abilit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ers is low,which affects the quality of correction of criminals.Effective measures must be taken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ability,law-enforcement ability and innovation abilit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ers to implement the chief criterion,thu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chief criterion;ability

D631.4

A

1672-6405(2010)03-0022-04

路慧倩(1968-),女,江苏宜兴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主要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社区矫正研究。

缪文海(1972-),男,江苏姜堰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主要从事监狱学、社区矫正研究。

2010-08-08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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