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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认同与国家建构
——评《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华民族论》

2010-04-10

关键词:宪法中华民族民族

常 安

(西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一、民族认同、国家建构与宪政言说

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国内各民族的民族认同无疑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话题。何谓民族认同,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就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同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认同,本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具体到民族认同,实际上就是各民族成员对于共同体的归属感;无须讳言,就我国的各民族成员而言,一方面,是指所在民族这一小共同体的成员,但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共同体的一份子;所以,我国的民族认同,包含具体民族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两个层面,而无疑,前者需归属于后者。

从表面上看,具体民族认同还是中华民族认同,似乎仅仅是个心理学研究的范畴,或是一个简单的语义辨析,但实际上,对于一个多民族大国来说,民族认同,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话题。中华民族认同的强化,不仅攸关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繁荣局面的维护,更是中国迈向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必须步骤。而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则是近代以来中国宪政发展进程的一个核心主题和神圣使命,“从晚清到民国,中国的政治、知识精英,一直在对中国的国家建设进行持续不懈的求索和努力,而且他们对此也有着清醒的自觉”[1],即使是在当下,台独、藏独、疆独滋事,虽系局部现象,却也说明中国自近代以来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之路,仍然在路上。

正因为如此,笔者叹服于徐杰舜先生关于中华民族研究方面的深入思考。在《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华民族论》中,徐杰舜先生坦言,“目前我国在民族意识方面的态势是56个民族的意识强烈。一涉及民族和民族问题,人们想问题、办事情的考虑都是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这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结果,是少数民族翻身做主人的结果,本身是一件大好事”;但这种民族意识强调的是“56个民族56朵花”,是“一种分散的、个性化的民族意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建构是不相匹配的”。[2]实际上,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多元一体格局下的中华民族的一份子;加强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无论是对于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繁荣局面的维护,还是国家统一、边疆安定的巩固,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文化和学术的层面,而是必须配之于相应的制度安排。而如何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在该书结语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相关对策建议,其中第一条即是确认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实体”的法律地位,即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把“中华民族的概念从学术层面提升到政治的层面,确认其法律地位”,第二条则是确认中华民族的国族地位,即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民族都只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多元基层中的一元”,谁也不能够代表整个中国,只有包括中国境内五十六个民族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才能代表整个中国。[2]180

徐先生的这种学术努力,自有其深刻的现实动因,而且也代表了越来越多的包括民族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等不同学科领域在内的学者对我国民族认同塑造和相关制度建构中要求加强中华民族认同的一种理论和制度努力。长期以来,我们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这个系统提法中,忽视了一体,而过于强调多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方面,则未能有效的把握其与国家统一不可分割的联系。按照马戎先生的说法即是,“多年来,我们的政策在重视落实少数民族政策的同时,很容易强调少数民族的‘自我认同’而忽视对他们进行‘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培养与巩固。这样,政府在落实民族政策、宣传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同时,很容易在客观上淡化了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3]。正因为如此,徐杰舜、宁骚、马戎、尤中等学者对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研究和中华民族作为国族意识才殊为强调[4],法学界也有学者如李占荣提出了“中华民族”入宪的建议,而这与徐先生“确认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实体”的宪法地位的主张可谓相映成趣[5]。这也再一次说明,中华民族认同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民族学范畴,或是单纯的语义辨析问题,而具有鲜明的国家建构色彩和宪政言说意蕴。

二、中华民族形成解读:过程论视角、边疆与中央向心力的政制意蕴

按照通行的学科分类,徐杰舜先生《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华民族论》一书似一般应被归入民族学和人类学名下。该书的主要篇幅也是旨在以过程论描述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是费孝通先生的经典论断,但诚如《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华民族论》一书作者所言,费孝通的多元一体论“20年来为什么一直处于共识与分歧并行的态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多元一体理论内涵的本质是一种结构论”*详见《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华民族论》中第31页到第42页中对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相关理论争议的具体分析,以及该书附录中《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研究述评》(徐杰舜、韦小鹏)的详尽梳理。,所以,徐先生的学术努力是在费老多元一体结构理论基础上“再加上从多元走向一体”的“过程论的诠释和解读”。

在该书第四章中,作者从神话、考古遗迹等史前记忆入笔,以夏、商、周三个部族政权的分别崛起作为中华民族的起点,分述了春秋战国时期华夏族的兴起与秦汉时期汉族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中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互动与各族人民对于灿烂的中华文明代表之一的隋唐文化的贡献,宋辽夏金南北对峙时期各族人民的继续融合以及统一的多民族王朝元朝对于中华民族形成的意义,清朝对于我国疆域的巩固与民族融合的贡献,清末中华民国时期从“天下”到“民族国家”观念的转变,直至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义勇军进行曲》在中华大地上响起标志着“中华民族诞生”、宣告了“中华民族从多元正式走向一体。”[2]59-68该书的第五章则是在第四章中华民族形成历史线索勾勒基础上,正视中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冲突互动,指出正是这种冲突互动完成了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的过程,这种从多元走向一体,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冲突与整合。无疑,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形成史和中华大地上各族人民此起彼伏的互动与融合而言,这种勾勒注定是一种粗线条式的,关于中华民族形成的具体分期问题学界也可能会有另外的看法。但作者对于中华民族形成问题上采取的“过程”视角的动态描述、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汉族与各民族之间冲突整合的辩证统一关系的认识,尤其是不同民族占统治地位的王朝对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政制贡献的描述,如秦汉时期帝国政治秩序与大一统观念的确立、元代行省制度的行政区划、清统治者作为多民族帝国天下共主在民族治理方面的独特政治安排,均说明一个道理,即中华民族的形成,是各族人民互动整合的结果,中国灿烂的历史文明,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这一点在第六章中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中流传的洪水神话、葫芦神话作为中华民族形成的文化基因、第八章草原文化与农业文化互补性结合的亲和力论述中也可得到反映。

如果说第四章、第五章是对中华民族形成过程的一种线索勾勒,第六章、第八章论证的是共同文化基因与生产方式互补性对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意义所在的话,第七章对于边疆与中央政治关系的论述则表明了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自古以来民族治理在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中的重要意义。而作为一个宪法学研习者,《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华民族论》中这方面的论述自然是笔者最为感兴趣的,同时也说明民族治理这一课题的多学科意蕴所在。毕竟,所谓宪政,从功能意义上来讲,不外是国家基本权力的体制型塑。从横向来说,是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的分立制衡;从纵向来讲,则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而对于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来说,如何有效的实现这种纵向的权力配置,或许较之小国更为重要。中华民族为什么会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国这个多民族的大国为什么会屹立世界几千年?这可能是西方很多学者百思不得其解的一个问题。作者在该书中从边疆与中央关系的角度给出了答案:“边疆与中央的向心力是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的政治因素,这种政治因素往往会转化为政治基础。”[2]59-68在该书中,作者列出了内附册封、入朝纳贡、请婚和亲等三种边疆对于中央向心力的表现。而中国边疆对中央缘何产生这么巨大的向心力,作者认为原因在于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建构了中国”,即“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而连绵的主权国家是由中国各民族共同建构的”,“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主权国家,在建构中国的历史过程中,56个民族及其先民们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2]122-123

“边疆对于中央的向心力,中国各民族共同建构了中国”,这既是对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政治因素的描述,也是对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发展进程的历史表述。另外,这种边疆与中央的中央地方关系、民族关系是否也反映了中国古典政治制度构造或者政治理念的某些特质?中国政治传统中的儒家思想中强调差异性,也区分边缘与中央,还有华夷之辨的说法,但这种区分“并没有形成二元对立所导致的种族压迫和文化歧视,反而以一种宽容的心态尊重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由此更强调主流文化或多数民族对边缘文化或少数民族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因此历代王朝对边疆进行的军事征服是出于政治安全的需要,而不是以掠夺财富(如大英帝国)、扩展统治疆土(如罗马帝国)为内在动力”[6],所以,和西方殖民时代宗主国对于殖民地的榨取、帝国时代非此即彼的主人与奴隶式的种族主义征服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古代的边疆与中央关系、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关系,是一种“边疆服从中央的主权权威,中央承担起边疆安全与发展的道德责任”*苏力指出,建国是整个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主题。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是实现现代化的最基本条件,同时建国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追求,也是中国近代自鸦片战争以来一切爱国的志士仁人的共同追求;并认为这种侧重分析建国政制构建的研究进步虽然有别于目前的主流宪法学研究,但更有助于理解中国政制的发展历程,详见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重读《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的儒家式政治伦理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家庭伦理在国家政治安排中的反映,中华民族本身,正是这个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的最好呈现。

三、近代中国宪政史中的中华民族认同与民族国家建构

如前所述,中华民族认同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民族学范畴,或是单纯的语义辨析问题,而具有显明的国家建构色彩和宪政言说意蕴。实际上,回溯近代中国宪政史的发展变迁,固然有君宪共和之争、有地方自治的兴起、有师法英德还是日本的宪政设计论争,但同时,近代中国宪政变迁一个核心命题,即是建立现代民族国家[2]67。以清末立宪为例,其诸多制度构想和实践,如通过立宪来确立统治的合法性、通过平满汉畛域确立国民平等、通过边疆新政实现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体化,实际上均是为了藉此实现以公民权为核心的民族认同模式和单一主权的国家政治结构,进而在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世界体系中获得一席之地。

而现代中华民族意识的兴起,实际上也是与此伴行的,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经典论断,“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的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即近代以前几千年的漫长形成过程为“自在时期”,近代以来面对列强凌辱的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为“自觉”时期。“自觉时期”相对于“自在时期”时间上虽然短得无法相提并论,但其重要性却并不逊色,如徐杰舜先生在本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华民国在中华民族形成的过程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梁启超在1903年就提出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但这一概念深入人心确实在民国时期;中国实现了从‘天下’观念向‘国家’观念的转变,民族国家爱的形成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奠基作用。”[7]清末民初的民族观论争、辛亥革命后五族共和宪政学说的相关实践、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立宪话语的相关宪政实践、论争,对于中华民族意识的“自觉”、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清末立宪与清末的民族观论争

清末立宪,作为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开端,即从原来的王朝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用梁启超的话说就是,“今日欲救中国,无他术焉,亦先建立一民族主义之国家也”,当时的立宪者,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中华民族”的说法,但在立宪中也确实进行着一些整合国内各族成为一个整体国族的努力,如载泽在劝说慈禧确立预备立宪时力陈“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8]当时的暂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称“此后无论满汉统称国民,有仍分满汉者按律科罪”,举人李蔚然也建议“统贵族、华族、士族、民族、咸受治于宪法范围之中”*论战进行期间,梁启超曾希望徐佛苏出面调停,但汪精卫、汪东等人拒绝徐的调停,后梁又托徐佛苏与蒋智由出面与章太炎、宋教仁唔商,章表示可以许其调和,但孙中山、黄兴、胡汉民等坚决反对。(见王春霞,《排满与民族主义》,第172页。),也正因为如此,胡汉民认为该论战系革命派大获全胜,但从其后革命党人的有关具体政治实践来说,却未必如此。,这种淡化族群差异、强化国民认同的思路,正是为了确立一种民族-国家的同一性。

清末的宪政民族观论争中,单一建国论者主张排满,其理由是满清统治者是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最大障碍,因此必须革命;五族建国者则认为当时边疆形势极为危急,少数民族地区又都不了解共和制度,所以即使从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安定和保存国家领土完整的角度出发,也应当采取君主立宪制度。虽然由于满清政府多年在内政外交上的弱势状态,以及雨后春笋般的各类报刊中关于汉族史、黄帝崇拜等“振大汉之雄风”的扬汉排满之宣传,再加上革命党人咄咄逼人、饱含激情的情绪化文字的渲染,乃至在辩论中刻意混淆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界限,均使得革命派一时在气势上占据上风[9]。但辛亥革命后,革命党人并未秉持单一建国的论调,而是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主张,其后,南北和议、清帝逊位协议签立,新生的中华民国以“五族共和”为号召,继承了清这个多民族帝国的版图。

而中华民族一词本身的使用、也通过这次民族观论争得以发扬,这其中,梁启超、杨度等君宪论者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杨度在其长文《金铁主义说》中即提出,“中国向来虽无民族二字之名词,实有何等民族之称号。今人必目中国最旧之民族曰汉民族,其实汉为刘家天子时代之朝号,而非其民族之名也。中国自古有一文化较高、人数较多之民族在其国中,自命其国曰中国,自命其民族曰中华……中华云者,以华夷别文化之高下也。即此以言,则中华之名词,不仅非一地域之国名,亦且非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族名……以此推之,华之所以为华,以文化言,不以血统言,可决知也。故欲知中华民族为何等民族,则于其民族命名之顷,而已含定义于其中。与西人学说拟之,实采合于文化说,而背于血统说”[10],但诚如黄兴涛所言,“在清末,‘中华民族’一词和‘大民族’观念、各民族平等融合的共同体观念虽然都已经出现,但这两者之间却还并没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中华民族’这个符号,与中国境内各民族平等融合的一体化民族共同体的现代意义当时还并未完全统一起来。这两者间合一过程的完成,是在辛亥革命爆发后逐渐实现的。”[10]

(二)五族共和的宪政思想与实践

南京临时政府尽管为时短暂,但在近代中国民族治理转型与国家建构道路上所起到的作用,仍然不可忽视。在其成立典礼上,孙中山就庄严宣示,提出了五族共和的宪政主张。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孙中山先生庄严宣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是曰领土之统一”。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各省脱离清廷、创立民国,意在构造主权在民的共和政体;汉、满、蒙、回、藏诸族人民作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和中华民族的一份子,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蒙古、西藏等边疆地区作为中国固有领土;主权、领土、人民作为国家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此得到了明确界定,而这三大要素的安排,都涵盖于五族共和的宪政理念之中。

南北和议达成后,清帝宣布退位,北洋政府开始。袁世凯作为北洋政府临时大总统上任伊始,就宣布废除理藩部。1912年4月2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中,袁世凯强调,“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自不能如帝政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通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北洋政府在民族治理宪政建构方面对五族共和的继承和发扬,从民国前期的宪政立法实践中亦可见一斑。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与《临时约法》完全相同,同样强调“中华人民”的整体内涵。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与《临时约法》第二条仅是“属于”与“本于”的措辞差异,含义相同。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则是对中华民国继承清帝国疆域的一种宪法确认,再一次重申了国家领土、疆域的完整与不受干涉。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也同样体现了民族平等、公民平等的宪政理念。

而“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的结果,即是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宪政塑造,如当时黄兴等人发起的“中华民族大同会”,即以化除五族畛域、共谋统一、同护国权为目标。袁世凯授意成立的“五族国民合进会”也提出“满、蒙、回、藏、汉五族国民,固同一血脉,同一枝派,同是父子兄弟之俦,无可疑者”,民国建立后,“万民齐等”,五族国民如骨肉重逢,当“举满、蒙、回、藏、汉五族国民合一炉以冶之,成为一大民族。”[10]136所以,当外蒙分裂分子在西方帝国主义者挑唆下成立“大蒙古帝国”后,众多爱国王公一致决议反对库伦独立,赞同五族共和,并通电声明:“蒙古疆域与中国腹地唇齿相依,数百年来,汉蒙久为一家。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袁世凯在致书库伦活佛哲布尊丹巴的时候也强调:“外蒙同为中华民族,数百年来,俨如一家。现在时局阽危,边事日棘,万无可分之理”,按照黄兴涛先生的考证,这当属政治文告中对于中华民族一词现代意义使用的较早例证。[4]13-14

(三)国族论与“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上世纪90年代,著名的政治学家宁骚先生曾提出,应当把“中华民族”译为“Chinese nation”,将“少数民族”改称为“少数族群”(ethnic groups),并特别强调到“在中国,只有一个民族才能称作民族(nation),这就是中华民族(the Chinese nation)……现在,世界各国都普遍的在‘全体国民形成一个统一的国族’这一含义上使用民族(nation)一词”。[2]8徐书在引用了宁骚关于中华民族国族的观点后,还援引关凯、兰林友等学者的观点,以此说明,“现在应当是确立中华民族‘国族’地位的时候了。”[11]

国族的本来用法,其实正如宁骚所言,即“在‘全体国民形成一个统一的国族’这一含义上使用民族(nation)一词”,但缘何直到上世纪90年代这一语词才重见天日,可能和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习惯性的将国族论视为蒋介石大汉族主义的标签有关。其实,任何时代特定人物的政治努力,都有其特定政治语境。南京国民政府对中华民族国族意识的强调,固是因为当时面临抗日救国的空前民族危机,同样也是清末以来中华民族认同、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之路的继续,蒋介石主张“我们中华民族乃是联合我们汉、满、蒙、回、藏五个宗族组成一个整体的总名词。我们说我们是五个宗族而不说五个民族,就是说我们都是构成中华民族的分子,像兄弟组成家庭一样……我们集许多家族而成宗族,更由宗族合成为整个中华民族……所以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12],确有歧视各少数民族的色彩,同时对于中华民族历史形成过程动态性、互动性的特点也缺乏足够了解(徐书相关章节中对这一动态、互动过程作了详细论证);但在当时对于凝聚中国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集全国之力共同应对抗日救亡,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诚如有学者所言,“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华民族自觉意识发展的重要阶段。自九一八事变后,侵略中国的日本对中华民族的生存构成极大威胁,中华民族成员在与“民族之敌”的殊死较量中,对民族共同体共同的命运有了深切的体验、对共同体的民族文化有了明确的认同”*如《走向最后关头:中国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日本因素(1931—1937)》一书对于日本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民族国家建设的分析,(美)柯博文著,马俊亚译,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学界讨论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时,也均将抗日战争作为一重要因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抗战时期对于中华民族作为国族的强调,本身即是中国进行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之路的一部分。[13]

抗战时期对于中华民族作为国族在中国进行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之路上的意义认识,在当时的立宪活动中也得到了反映。抗战时期的立宪活动,一个重要使命即是“为集中民族力量彻底抵抗外患挽救危亡”*国民政府时期的制宪,其尊奉的合法性来源为“总理遗教、建国大纲”,所以包括具体立宪草案的拟定也照搬孙中山先生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的划分。吴经熊曾游历海外多年,被认为是当时可以沟通东西方的世界级法学家和“人中之龙”的旷世奇才,其法学思想和立法实践仍然深受一位没有受过多少系统法学教育的政治家的影响;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孙中山对于民国宪政影响,恐怕是任何一位正牌的宪法学者或者政治学者所无法比拟的。其中蕴含,对于我们今天重新梳理民国宪法学说史,恐怕颇需认真对待。。所以,在1933年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吴经熊根据宪法起草主稿委员会的推选所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吴稿)中,分总则、民族、民权、民生四篇*如果我们再回顾一下顾颉刚、傅斯年等人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何那么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主张“我们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而且久已有了这个中华民族!我们从今以后要绝对郑重使用‘民族’二字,我们对内没有什么民族之分,对外只有一个中华民族!”。。第二篇民族中第一章为民族之维护,其中第一条即为“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草案第九条),第二条为“中华民族以正义、和平为本;但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应抵御之”(草案第十条),第三条、第四条均强调了与他国私自媾和、签订密约为“民族主义所不容,应认定为无效”。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意在强调“中华民族认同”对于积聚国内各民族、阶层力量以抗击外敌,而强调勾结外敌为民族主义所不容,实际上也是对于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一分子,不得行违背民族大义之事的严正声明。这自和当时日本帝国主义者试图策划、怂恿一些民族分裂分子行卖国裂土之事的政治阴谋有关[14]。而在其后以吴稿为基础、采拟各方意见所形成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中,也专门规定了“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14]1031,其后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4年10月16日通过)则表述为“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第5条),1935年10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中改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而1936年国民政府正式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又改回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后由于抗战全面爆发,立宪活动中阻,但仍然于1940年的国民参政会上通过了《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对五五宪草法草案修正草案》,这其中第五条仍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但当时的参议员陶孟和、章士钊主张用“中华民族”的表述。从“中华民族”到“中华国族”,虽然几经反复,但其目的均是为了强化中华民族的国族认同,在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的同时实现民族国家建构。

四、中华民族认同的当代中国宪政言说

中华民族正式形成的标志是什么?在《从多元走向一体:中华民族论》一书中,徐杰舜先生将其定位于“中华民族在国歌声中诞生”。徐书指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义勇军进行曲》的国歌在中华大地上空响起时,也正是中华民族诞生之日,宣告了中华民族从多元正式走向一体”。国歌,作为代表国家的歌曲,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和国际交往仪式场合中,都要演奏或演唱国歌,是国家标志的重要体现;同时,国歌对于一个国家公民形成国家认同、培育公民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所以,1949年9月27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1949年9月27日,人民政协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四个议案,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但重新填词,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按照原词原曲正式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而国歌本身,即是中华民族形成的一部音乐史诗,“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侯,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义勇军进行曲》被定为国歌,作为国家标志的重要体现,本身即是中华民族认同的一种国家建构和宪政言说。

无须讳言,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部宪法,并无“中华民族”的明确字眼,而更多的采用了“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全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民族”等表述方式(参见现行宪法序言及条文的相关表述),但不乏“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1954年宪法序言第四段)、“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现行宪法序言第二段)的表述;这其中,“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不正是中华民族吗,56个民族都是这个大家庭的成员。而一八四○年以后中国人民为“民族解放”所进行的“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中的“民族解放”,显然不可能是汉族的解放,或是某个其他民族的解放,而只能是作为中国五十六个民族整体的中华民族的民族解放,实际上,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本身即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为争取民族解放而斗争的一部史诗。

同时,理解宪法含义,除了对文本本身的语义和结构解读,还可以通过历史解读的方式,即回到当初制宪史,去理解当时制宪者们的制宪意图和历史使命。因为宪法的有些含义虽然没有明示于文本,却是全国人民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更是宪法文本本身的精神支柱,例如四项基本原则,无疑是我国宪法文本的精神支柱,但在现行宪法中并无直接表述,而是用“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式进行表述[15]。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华民族”的表述当初亦是采取了这种方式,例如,现行宪法第一段“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中虽然采取的是“中国各族人民”的表述,但其立宪原意应含有中华民族之意,事实上,在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的讨论中,王震、费孝通就提出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国内各民族在历史上都产生过自己的优秀代表人物,序言应该具有大气魄,应该振兴民族精神[15]674。序言第9段“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当时也有代表提出是否采用“中华民族全体人民”的提法[5],后虽采用的“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措辞,但仅是因为该段专讲台湾问题,且“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本身也可理解为中华民族的代名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序言第9段的制宪背景加以分析,序言第9段的宪法书写,本身同当时党和国家思考台湾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分不开的,也表明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愿望和神圣职责。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我们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占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享有悠久的历史和优秀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和人类发展的卓越贡献,举世共认。台湾自古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每一个中国人,不论是生活在台湾的还是生活在大陆上的,都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负有不容推诿的责任。”而1981年叶剑英提出的《有关和平统一台湾的九条方针政策》(叶九条)中,也强调海峡两岸当以“民族大义为重……共同完成统一祖国大业,实现振兴中华的宏图,为列祖列宗争光,为子孙后代造福,在中华民族历史上谱写新的光辉篇章!”所以,完成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海峡两岸中华民族子民的神圣使命,也是宪法序言第九段的应有内涵。

而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作为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更是在立法表达上明确表明其立法主旨为“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这是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庄严记载,同时也表达了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如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2008年5月20日的就职致辞中就强调,“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本应各尽所能,齐头并进,而非恶性竞争,虚耗资源,他深信以世界之大、中华民族智慧之高,台湾与大陆一定能够找到和平共荣之道”。2008年12月,胡锦涛主席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布30周年讲话中,更是以宏大的气概和视野指出,“回顾近代民族之艰难奋斗历程,展望未来民族之光明发展前景,我们应该登高望远、审时度势,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站在全民族发展的高度,以更远大的目光、更丰富的智慧、更坚毅的勇气、更务实的思路,认真思考和务实解决两岸关系发展的重大问题……两岸同胞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有责任把她维护好、建设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两岸同胞共同奋斗,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要靠两岸同胞共同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由两岸同胞共同享有……两岸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尽管前进道路上还会出现困难和阻碍,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不懈努力,紧紧依靠两岸同胞,就一定能够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迎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锦绣前程。”所以,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共识是其宝贵的政治资源,如果能够做到“中华民族”入宪,将其转化为宪法资源,就可以从根本上使台湾的以李登辉、陈水扁等为首的“本土派”用杜撰的“台湾民族”取代“中华民族”的企图失去合法性依据”。*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如何明确载入,李占荣在《中华民族入宪》、《宪法的民族观:兼论中华民族入宪》等文中有具体论述,徐杰舜先生本书中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因此,尽管现行宪法的文本中已经隐含了“中华民族”认同的塑造,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在《反分裂国家法》这部宪法性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的立法表达;但我们的宪法除了作为一个国家政治共同体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还是在国际关系中这个政治共同体基本政治立场的展现,所以,“中华民族”认同仅仅隐含于宪法文本是不够的,还应该得到更为明确的彰显。而且面对目前台独、藏独、疆独分子主张“法理台独”、“西藏独立论”、“新疆独立论”等所谓法律战的猖獗之态,我们除了在政治上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在历史、文化上揭露分裂分子歪曲本民族历史的真正面目,更需要在法律、尤其是宪法文本的层面强化“中华民族”认同,巩固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的成员的民族团结意识。我想,这也是徐杰舜先生该书中提出“确认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实体”的法律地位,即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把“中华民族的概念从学术层面提升到政治的层面,确认其法律地位”的苦心所在,也是宁骚、马戎、关凯、李占荣等学者主张确立中华民族的国族地位、中华民族入宪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怀。[2]68

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屹立于世界东方,是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梦想和奋斗目标,宪法序言中对于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史的表述,就是对这段前仆后继的民族解放历史的庄严记录。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华民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以崭新的面貌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但是,诚如徐先生在本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华民族的复兴还只走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中华民族在民族复兴的前进道路上也还会出现困难和阻碍;但只要作为中华民族之一分子的海峡两岸中国各族人民,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唱的那样,“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前进进!”,我们就一定会“迎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锦绣前程。”

[1] 翁贺凯.民族主义、民族建国与中国近代史研究[J].中国近代史上的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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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宁骚.民族与国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5] 李占荣.中华民族入宪[J].社会科学战线,2008(5).

[6] 强世功.一国之迷:中国vs帝国读书[J].2008(8).

[7] 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M]//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173-176.

[8]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79:948,953.

[9] 王晴波.杨度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373-374.

[10] 黄兴涛.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形成的历史考察:兼论辛亥革命与中华民族认同之关系[J].浙江社会科学,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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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高翠莲.抗战时期中国知识阶层的中华民族观[J].烟台大学学报,2008(3):87.

[13] 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议[M]//夏新华,胡旭晟,等.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61.

[14] 夏新华,胡旭晟,等.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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