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约性与超越性:对合理形态辩证法演化逻辑的探究
2010-04-10乔丽军
乔丽军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杭州 310027)
·哲学与思辨·
规约性与超越性:对合理形态辩证法演化逻辑的探究
乔丽军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杭州 310027)
主体的超越性精神与内外规约性的互动是对辨证法运动发展规律最具有特点的展现。在中国与西方,辩证法以两种不同的演示逻辑展现着事物发展的规约性与超越性。中国古代辩证法思想看到内在与外在的规约性对事物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却忽视了主体内在超越的自由精神,将辩证法的“真理”等同于自然,主体的超越自由成了对自然的顺从。西方近代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过分强调了主体内在超越性的作用,从康德的“先验辩证法”经过费希特的“正题、反题、合题”的危险跳跃,最终形成黑格尔的“否定性”辩证法,从而将主体内在的超越性“极端化”。马克思的“合理形态”辩证法正是在继承黑格尔“否定性”辩证法的基础上,以实践契合规约性与超越性,从而达到对辩证法本质的揭示。
辩证法;否定性运动;规约性;超越性;实践
“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它从事物的内在矛盾出发,认为“否定性”的运动是一切活动、生命和精神的自我发展的源泉。主体的超越性精神与内在和外在的规约性与限制性的辩证统一是对事物的自我“否定性”运动最生动、最直接、心的直观,是对辩证法运动发展规律最具有特点的内在规定性的展现。辩证法所指的否定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展开而实现的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作为联系和发展环节相统一的否定,即包含肯定因素的否定。基于事物内在的矛盾,事物自我内在的超越精神则成为矛盾双方实力对比发生变化,从而使其自身趋向“未然”形态的内在动力,而事物本身的内在规约以及外在的种种条件和限制又必然使得事物的超越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它必定要在原有本体的合理继承上按一定的方向发展。一句话,辩证法的“否定”是事物有保留的超越,是带有肯定因素的否定,是主体超越精神与客观规约的统一。在中国与西方,辩证法思想都以不同的形式展现着与发展着,中国辩证法思想的精华在于古代,而西方的辩证法思想也萌芽于远古时代,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最终在德国古典哲学那里闪耀出了它璀璨迷人的光彩,并在马克思的执著下走向了科学形态的辩证法。德国古典哲学所包含的辩证法思想是一种主体超越自由的“极端化”,恰恰相反的中国辩证法的初始形态却走入另一个极端即过分强调外在客观的种种限制与规约,将主体的自由超越埋没于自然的规约或自身的内在限制,从而将辩证法的真理归结于在自然的顺从——合乎规律必然是完全的顺从自然,无为才能体悟大道。
一、古代中国“温顺的辩证法”:超越性的隐退与制约性的神圣化
中国人很早就孕育了辩证思维,从老子的“反者道之动”到张载的“一物两体”,这些思想无疑闪耀着辩证的光辉。然而这种初始形态不成熟的直观化的辩证法包含着严重的内在矛盾,即用一般性的原则来说明世界,始终没有达到纯粹概念的思维水平,未能把自然的辩证法规律内化为主体自我内在的思维规律,未把握一般性的超越性、无限性的含义,从而将主题自我的超越性等同于对自然的适应性。这里所展现的逻辑似乎是这样的:物体自身的辩证法使得物体是对立面的统一体,主体自我发展演化的合理形态是顺从自然,是对自然的客观“辩证法”的直接同一。这样看来,超越性的唯一真理就在于“师法自然”,即无条件地顺从自然。在这种直观的辩证法形态下,主题自我的超越性被遗弃在暗无天日的外在和内在的规约空间中,而制约性却走入极端,成为一种“神圣的”极其强大而又无法触及的外在强制力。因此,古代中国人强调的主体超越性即物体的自我运动发展是一种形式上的主体自由和实质上的极端不自由。可以结论的是:因为无所求,所以才能得到“一无所有”的自由。道家的“无为”思想,清心寡欲的修身之法与佛家的“不执著”理念都无疑反映在极端不自由条件下,唯一的自由就是放弃一切追求与超越,无所求而带来的“一无所有”。这一点对人这一核心主体来说更是具有真理性。从这点看,中国古人所说的主题自我超越性是一种主体对自我追求与超越的放弃,是对各种规约性的“敬畏”以至于“恐惧”而作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只要你有所求,哪怕所求甚微,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样你就会感到束缚,不自由,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放弃追求,师法自然,这样你才能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感到“自由”。显然这种自由是“极端的不自由”的“异化”形态。在这里,自由等同了自然,主体的内在超越性反而成为自我欲望的根源,在现实中反而因欲望过多而处处受束缚,因此要自由就必须将主体的内在超越性降级为对内在与外在规约性的“臣服”。辩证法在这里的发展也不能不以一种扭曲的形态出现,辩证法等同于自然的“自发”,似乎越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就越是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正如道家所言的那样师法自然才能真正的与道同行。显然,在中国古代辩证法中,主体的自我超越性变成了“可怜虫”,成为千夫所指的“众矢之的”,而内外规定性特别是外在的自然却被奉为神明,成为主体行为的内在价值取向。因此,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缺乏一种主体的自由选择与超越精神,一切都受制于外在的制约,从而将具有否定性的合理辩证法形态扼杀在对极端规约、限制的自然的“崇拜”之中,而辩证法也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自然存在,人的唯一任务就是顺从,从自我的“主观欲望”中解脱出来,师法自然。
主体性的觉醒或自我意识原则是近代西方哲学的基本精神。作为西方近代哲学发展的奠基石——启蒙主义,在同宗教迷信、封建专制和愚昧落后的战斗中,将理性推上了最高权威的宝座,同时也将“自由”精神的主体自我即人的自由、价值与尊严的“标语”写在了“时代精神精华”的哲学彩旗上。主体性的觉醒并没有完全否定信仰,而是转换了信仰的指向,由对“上帝”的愚忠转变为对主体人自我超越性——自由精神的向往与执著。包含科学辩证法萌芽的德国古典哲学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孕育而生的。
二、康德“先验辩证法”:不彻底的“主体超越性”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的基本原则:以批判为前提,以自由为基础,以道德为“终极目标”,以目的论为形式的哲学体系。“有两样东西,我们愈持久的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2]在这里康德形象地展现了哲学的两大主题:自然与自由,感觉世界的规定性与理智世界的超越性。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生于天地,不可避免地受到外在世界的规约,很大程度上按照自然尺度的精确精神去发展着,自然界的广浩无边使得我们体悟到自身的渺小,是宇宙无限指向中的有限存在物。然而,人更是道德化的存在,更有自我与众不同的价值与自由,特别是在道德实践领域中的自由追求更是体现了主体自我的无限超越。然而康德的根本目的是在于通过对经验论与唯理论的调和,以达到限定知识,为人类信仰留有地盘的目的,从而将形而上学的出路引入道德自由之中。康德的先验辩证法,认为知识从感觉经验开始,通过对知性范畴的综合统一而形成了知识。但人要追求知识的完满性就要靠理性的作用,也就是知识的内容来自经验的世界,而其加工的形式和方法却属于人的主观领域。人的理性就是为了加工知识使其完满。然而人类理性总是穷根问底,总是不满足对经验的处理加工,总要追问经验背后的根据。为此,它就不可避免地迫使范畴作超验的使用,而一旦理性迫使范畴作超验的使用时,其自身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二律背反”。因此,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的错误也就在此,即在迫使范畴作超验使用时缺乏任何的经验。所以,形而上学追求真正知识的可能性是零,其出路不在于科学,而在于道德自由之中。“理性为自身立法”,其主体自我的超越性的任何自由必然是虚妄的。至此,康德形成了自己“先验辩证法”演示过程的逻辑:理性所具有的超越即理性自由不是无条件的绝对自由,只能而且必然局限于道德领域。客体规定性即自然的规约作用对理性的这一自我超越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同时这一限制却在道德领域给形而上学敞开了大门,使得形而上学在道德领域是充分自由的。
三、费希特的“正题、反题、合题”:辩证法危险的跳跃
费希特从绝对自我出发构建了他称之为“知识学”的哲学体系。他试图把康德的范畴体系从“先天自我”中推演出来,从而发展了一种按照正、反、合公式运动的辩证法,这是从康德先验辩证法中带有危险性的一跃。之所以说这是一次带有危险性的跳跃,是因为这次跳跃确定了“否定性”这一辩证法的实质性原则,然而这次跳跃却是基于在将康德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合二为一的“绝对自我”之上的。他认为这“绝对自我”既不是经验的自我也不是超验的自我,而是所有自我意识中的先验要素,这样从最高统一性原则出发,按照逻辑必然性推演出来的“绝对自我”就不能不是十分诡异和神秘的,在这样不可捉摸基础上形成的带有“否定性”的辩证法也必将是“危险的”。费希特通过“反思”获得了知识学的三条基本原则。一是“自我设定自己本身”。自我是不正自明的东西,既是自身存在的原因,也是自身存在的结果。费希特认为:“在自我中的一切设定以前,自我本身就先设定了。”[3]这样,事物的存在与发展的一切可能,早以潜在的形式包含于事物本身的“同一性”之中,自身是自身存在与发展的依据。在这里费希特肯定了事物内部的“实在性”即自己保持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这也是关于事物内部矛盾同一性思想的萌芽。二是“自我设定非我”。费希特将非我看做意识所反映的客观世界,从而将意识的内容看成是自我设定而来的。其实在这里,费希特也表明主体自我在设定自我形式与内容时,也将设定自我的发展,既然主体意识的形式与内容都是主体本身设定的,其发展与变化也就不能不受到自我的内在规约。因此,主体在发展变化时必然要对主体原先的自我内容超越,这种超越不是别的什么外界的约束而致的,恰恰是自我内在否定性的超越,这是一种自我的追求,自我对自我的内在否定,因此主体的发展过程就必然体现为主体自我的“否定性”原则。三是“自我在自身中设定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与不可分割的自我相矛盾对立”。费希特一方面承认知识的形式和内容都是由自我设定的,但另一方面他也认为“非我”这个自我的设定物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自我成为实质内容的根据。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自我这一统一体中包含的对立:自我与非我即否定和肯定是并存的。自我依照“非我”而成为实质性的内容,非我通过“自我”的设定而彰显其存在的意义,也就是说,肯定事物内部的肯定性因素作为事物存在的根据从一开始就产生它的对立面,而这个对立面又是自我超越发展的潜在因素,使得自我有了主体超越的真正内涵。与此同时,事物内在否定性的因素通过吸收“自我”的“合理内核”,不断的丰富、充实自我,从而积蓄了超越性的能量。显而易见,这里生动地展开了矛盾的双方在对事物前进发展中作用的多彩画卷。与上述三条原理相应的范畴:实在性、否定性、根据。费希特通过知识学的这三条原理为我们提供了同一行动的三个方面:正题、反题、合题,从而完成了从康德先验辩证法到包含科学辩证法萌芽的危险跳跃。
四、黑格尔“否定性”辩证法中自我超越性的“极端”自由:“异化”了的超越性
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在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扬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他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不打上它自身脱胎于的被马克思本人称之为“否定性”辩证法的独特烙印。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认为一切发展过程都可以分为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一是“正题”即发展的起点,原始的同一;二是“反题”即对立面的显现或分化;三是“合题”即正反二者的结合。在这里黑格尔继承了费希特的合理内核,用矛盾说明事物自我运动,猜到了事物的普遍发展原则,即矛盾是在其本质规定中的否定性的东西,它是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而自己运动就是矛盾的表现。列宁称这是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中所包含的深刻真理的内核。在这里,黑格尔把“自我运动”即事物的自我否定性原则贯穿于辩证法之中,从而展现出事物发展中主体超越的意义所在。正是在自我的“矛盾体”中,以自我的“自由”精神为向导不断地追求超越,否定自身,从而在否定性的运动中自我达到对原先本体的突破,这是一种主体的“自由”,是一种内在的“向前冲动”的精神核心所在。然而,黑格尔以“实体即主体”即“绝对即精神”这一最高原则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本体论、认识论、辩证法的同一原则,用本体论来从根本上融合认识论,使认识论单纯地归属于本体论,从而将人类精神的一切活动绝对化、本体化为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致使“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主题原则抽象化为唯心主义的“绝对自由”,事物的自我运动成了“绝对精神”的自我演化。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认为意识的发展过程就是“绝对精神”的对象化和非对象化,是主体认识自我、认识绝对的过程,是主体自我实现、寻求自由的过程,是“非我”与自我对立统一的过程。在此,黑格尔表述了辨证运动的基本规律和辩证法的基本内容,被马克思称为“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4]。然而在这里,主体的自由超越精神始终没有逃脱“绝对精神”的掌控,反而成为其演化的一种表现,这也使得超越的内涵模糊化,变得神秘而不可琢磨,因为在黑格尔那里,“绝对精神”本身就是一种神秘的最高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主体超越性只能是形式上的超越,在其实质的层面上,他始终是“绝对精神”的自我神秘超越,而“绝对精神”的自我超越又是一种绝对的不受控制而且始终带有神秘色彩的“异化”超越,因此,在外在规约性与主体超越性的关系上,黑格尔是完全以神秘的“绝对精神”的自由超越来“漠视”客观的一切规约,从而走入极端,踏入迷途的。
五、马克思“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通过对现实人的具体实践实质的深层挖掘,从而确定辩证法内在否定性原则的现实依据。至此,马克思将黑格尔的辩证法用到自然哲学上去,抽去了它抽象化的“神秘外衣”。马克思一方面承认了客观自然界的“否定性运动”,认为自然的发展过程本身就是辩证法的逻辑演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切事物都将通过自身的内在矛盾,以“否定性”的发展模式向前跃进。在这里,马克思首先确认了外在规约的实在性,即发展自身受客观辩证法的束缚,这一点是事物“否定性发展”的根本依据。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承认主体人思维意识所遵循的辩证规律,认为这一规律是移入、内化于人脑中的事物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本质,是客观辩证法规律转化而来的思维活动的手段和工具,它根源于外界,却又受到主体思维的能动作用,成为主观性的自我辩证法。这种辩证法实质性的特点与意义在于“为我所用”,是主体超越性的一种最有效的手段。至此,马克思以实践为契合点,以彻底的唯物主义为思想根据,将外在的规约和内在的超越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合理形态的辩证法。马克思合理形态的唯物辩证法包含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以及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内容和形式等范畴。由于这些规律和范畴都是从自然界和社会生活本身中抽象出来的,因而既是客观事物本身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主体认识的普遍规律。在这里,主体的超越性与客体外在的规定性契合得完美无缺。马克思的哲学变革,在辩证法学说方面,最为重要之处就在于,他深刻地揭示了所谓纯客观的自在的自然辩证法与超越于人类活动的纯粹理性辩证法的本真面目,暴露了其根源于人类实践的世俗的血缘关系。马克思的“合理形态”辩证法本质上是对自然辩证规律主体性的能动抽象,它以现实人的具体实践为基点,将主体的自我超越性建立在对外在规约的能动掌握与合理“驾驭”上,从而形成了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抽化主观的“实在超越性”,因此,它必然是革命性、批判性与客观性的具体的统一。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1:22.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77.
[3]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6:1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159.
B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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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520(2010)03-0042-03
2010-02-25
乔丽军(1986-),男,安徽巢湖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孙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