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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提问的顺应性研究

2010-04-08胡海娟

关键词:提问者公诉人庭审

胡海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一、引 言

我国庭审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真相主要在问与答中呈现和澄清。由于庭审涉及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审判活动参与者都会认真进行语言选择。被告会尽最大可能为自己减轻、开脱罪行或进行无罪辩护,证人也会因为各种因素而拒绝作证甚至作伪证。作为提问者的法官和律师应该充分考虑并顺应各种语境因素,恰当地选择并提出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庭审口头语言材料的分析来描述、解释和说明庭审提问这一互动言语现象的复杂性及其所实现的各种法律功能。

通过研读相关文献,我们发现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近20年来国内外对法庭话语的研究可归纳为法庭话语的修辞研究、社会语言学研究、会话分析研究以及语用研究等四类。[1]王洁、孙懿华和周广然研究了各类法律文书对同一事物表述的修辞差异。[2,3]廖美珍出版的《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在录音和转写大量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语料的基础上,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了国内法庭审判口头互动中的问与答。[4]香港学者吴伟平,社会语言学家 Matoesian,Luchjenbroers,Conley和 O'Barr,Ehrlich,Eades等成功地把社会因素引入了法庭话语的研究之中,他们试图通过分析法庭话语与权力、性别、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来为法庭话语的区别性特征提供可能的解释。[5-11]Ilie从语用学的角度对法庭互动中的修辞问句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在法庭互动中,修辞问句不仅被有权力的一方作为控制手段,而且也在对抗式审判过程中被无权的一方作为反控制的武器。[12]综而述之,最近20年以来,国内外学者对法庭话语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还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1)大多数研究都是建立在英美法系庭审制度基础之上的,有关欧洲大陆法系和中国庭审制度的研究则寥寥无几。(2)国外的研究着重于对交叉询问和直接询问的研究,对法官的语言关注较少。(3)国内研究大多采用传统的语文学或文体学的角度,着重探讨法律语言的用词特征,语体风格等,尚未或很少借鉴国外语言学界的新方法、新成果,如话语分析和语用学。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显得有些狭窄。(4)所用语料基本上是书面语,所用庭审语料也是经过书记员转写的笔录,不是自然的法庭话语。[1]

本研究所依据的理论是Verschueren提出的语言顺应理论。顺应理论是个语用综观,它从语言、社会、文化和认知的角度全面地解释了使用语言、选择语言这一动态过程,[13]因而能更好地体现口头交际特别是庭审过程中语言选择的复杂与微妙。语言使用者之所以能够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作出种种恰当的选择,是因为语言具备变异性﹑商讨性和顺应性等三个特性。在庭审过程中,提问者的语言选择受语境因素的影响,这种选择体现在语言结构的各个层次。所有庭审提问过程中使用的问句都是语境因素与结构客体之间动态顺应的结果。根据语言顺应论,庭审提问可以看做提问者为实现特定交际目的和顺应不断变化的交际环境而进行言语选择的动态过程,这一选择过程主要包括对语言形式和策略的选择。提问者在庭审这一动态交际过程中,通过顺应不同的对象,通过对言语形式和策略的不断选择,可以实现对语境的成功顺应并达到自己的交际目的。本文认为,庭审提问是一个由提问者根据机构权力和动机等语境因素进行语言选择的动态顺应过程。

二、顺应机构权力类的庭审提问

机构权力是贯穿整个庭审过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语境因素,指社会和法律赋予提问者的权力,体现在庭审提问的具体过程中。[14]每当被提问者企图回避所问话题时,提问者可以通过威胁类言语行为或对话题的控制来顺应机构权力,以此维护自己作为机构代表的特殊地位与权威,获得所需信息。提问者作为机构代表,对自己在庭审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与权威十分敏感。提问者进行语言选择时的意识程度反映了提问者在庭审提问这一复杂过程中的“元语用意识”(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交际者不仅有不同程度的语用自觉性,还具有元语用意识)。[15]

(一)借助于威胁类言语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被告都会感到特别紧张,因为最后的判决结果都会与他们的利益甚至生命紧密相关。被告会担心他们承认得越多,得到的惩罚也就会越严厉。他们往往会抱着侥幸心理闪烁其辞,有些犯罪嫌疑人甚至负隅顽抗,拒绝说出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会选择相应策略来顺应机构权力从而达到控制被告的目的。

审判录音1:北京房山纵火烧车案①

Q1:行。就是——你们在这个三月三号,就是在这个,这一天,放火的之前,就是说,你们带⊥都带什么东西了,放火之⊥放火的时候?

A1:我不知道带什么东西了。

Q2:当时去的时候带什么东西了?

A2:当时我不知道。当时他就只是说你跟我办点儿事去,让我出去。我说上哪儿啊?他说你别管了。

P1:等会儿啊,张文祥,刚才我跟你说了,

A:嗯。

P2:希望你珍惜今天的机会。

A:是。

P3:这种机会不多。

A:是。

P4:让你实⊥要实事求是讲。

A:是实事求是。(4s)

Q3:你们去时候都带什么东西了?

A3:我、我一概不知。Reply=disclaim(2s)

Q4:都带什么东西了?

A4:后来只是出事儿以后我知道——带了撬棍了,带了那个汽‖油了.

注:例中,Q表示提问,A表示问答,分别带上序号表示第几次提问或回答。括号内的“s”表示停顿时间“秒“,4s表示4秒,以此类推。——表示说话拖音,‖表示两人说话重复,⊥表示说话修正行为,▲表示说话被打断,▼表示打断。P表示威胁类言语。下例同。

在以上节录中,公诉人的目的是向法庭表明被告应该在作案途中就已知道了他们随行携带的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所以上述庭审提问都围绕着“你们去的时候都带什么东西了”来展开。被告坚持声称在案发前他对整个案件的情况一无所知。在多次发问而被告仍守口如瓶的情况下,公诉人只好借助于下列威胁言语行为:“希望你珍惜今天的机会”、“这种机会不多”、“让你实事求是讲”。如果被告拒绝供述事实,他将会失去寻求宽大处理的机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应该回答所有的问题并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他坚持声称不知道他实际上知道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会因“蔑视法庭”[16]而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所以上述言语行为迫使被告最终道出了事实真相:“后来只是出事儿以后我知道带了撬棍了,带了那个汽油了”。“撬棍”、“汽油”是该案的细节信息,但这正是公诉人迫切希望得到的信息。公诉人对机构权力进行成功顺应,为实现“以事实为根据”这一重要原则打下了基础。

(二)话题控制

话题控制是提问者顺应机构权力的另一种途径,也是律师控制证人的一种重要策略。[9]当被提问者企图偏离话题的时候,提问者可以通过打断被提问者、转移话题或使用元语言等策略来限制话题、顺应自己的机构权力从而达到相应的交际目的。

元语言是指用以描写研究对象的一种较高层次的语言[13]。在谈到美国法庭互动过程中元语言的影响时,De Leon指出元语言提供了“参与者霸占谈话空间”的策略性武器,元语言往往是更有权势的一方独有的权力,只有“有权势的一方才能使用明显的元语言策略作为一种控制手段”[17]。在日常会话过程中,说话人会使用这一策略,但在法庭审判这一特殊的机构场合,元语用策略成了一种明显的控制手段[15]。从所收集的语料中,我们发现了不少使用元语言来控制话题的例子。

审判录音2:北京房山纵火烧车案

Q1:再问你一句啊,那个什么啊,就是这个面罩的问题。洞是你铰的,锁没有锁边儿?

A1:没锁边儿。

Q2:锁没锁边?

A2:没、没、那个,拿那个——那个面罩那个布缠,锁边了,拿拿线缝的。那个球裤那个不用锁。

Q:我问你面罩呢!

A:啊。

Q3:锁没锁边?‖那窟窿?

A3:‖球裤┴面罩那个、那个缝着。

Q4:谁缝的?

A4:我缝的。

以上审问目的在于弄清被告是否参与制作了烧车时使用的面罩这一事实。公诉人在Q1中询问了被告是否给面罩锁过边。Q2是对Q1的重复。显然公诉人想通过重复询问同一问题迫使被告供出对公诉方有利的证词。但被告否认了“给面罩锁边”这一事实,并有意偏离了“面罩”这一敏感性话题转而谈起了布缠和球裤。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证据证词能否被法庭采信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证词是否与案件本身密切相关。[11]很明显,被告在A2所做的回答与所提问题毫不相干,他想以此来回避承认自己参与制作了他们烧车用的面罩这一事实。所以公诉人使用了元语用策略“我问你面罩呢”,进一步限定了被告回答问题时的选择范围,使被告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给面罩锁边的事实。在审问过程中元语用策略的选用,使得公诉人成功地顺应了机构权力,从而向法庭揭示了被告参与制作犯罪工具这一事实。

以上分析了庭审提问通过借助于威胁类言语行为和话题控制来顺应机构权力从而获得所需信息的动态过程。机构权力是一个贯穿审判过程始终、促使提问者作出语言选择的重要语境因素。通过顺应机构权力,提问者可成功地控制被告特别是那些不愿悔改的犯罪嫌疑人,获取不易得到的有关事实的信息,从而保证庭审中事实构建的完成和“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具体实现。

三、顺应动机类的庭审提问

动机在本研究中指的是说话人的意图,它影响和制约语言使用者执行某一具体言语行为时的语言选择。在庭审提问过程中,提问者根据不断变化的动机选用不同的顺应策略,可以实现不同的交际目的:推动合作或推翻虚假供词。虽然提问者顺应的是他方的动机,但目的却是按照“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获取有关事实的信息。

(一)问题圈

Lane注意到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律师经常多次重复同一问句或以稍微不同的方式询问同一话题来揭示被提问者答语中的漏洞。Lane把这一过程称为“问题圈”,意即对同一问题的重复。[18]Shuy也把自然语篇中出现的同类现象称为“话题循环”。Shuy进一步指出,如果听者开始就给予了令人满意的答复,话题循环就不会出现;而回答令人不满意往往是由于说话人在有意回避某一问题。[19]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在陈述某一对自己辩护不利的供词时,常常会闪烁其辞,所以提问者会选用重复同一问题的顺应策略来帮助自己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下面就是成功顺应的一个典型例子。

审判录音3:北京房山纵火烧车案

Q1:‖你怎么⊥你们俩怎么去的?

A1:我们俩坐车去的。

Q2:坐车去的?

A2:‖啊。

Q3:‖谁开车?

A3:他开车。

Q4:什么车?

A4:二零车。

Q5:谁的车?

A5:就是他的吧。

Q6:车主是谁?

A6:车主,车主是——▲

Q7:▼是不是你的?

A7:车主是我的。车主是⊥那车是我给我媳妇买的,后来煤窑没车,就给他‖了。

Q8:‖车主是不是你的?

A8:是我的。

在询问被告的过程中,公诉人想证明被告提供了烧车用的交通工具,所以应为此负刑事责任。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被告闪烁其辞,尽量把案情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陈述。为了戳穿被告,公诉人在询问过程中选用了重复同一问题的顺应策略:“谁开车?…什么车?…谁的车?”“车主是谁?”“是不是你的?”“车是不是你的?”所有问句都可归结为一点:谁为他们提供了烧车用的交通工具?出于为自己辩护的本能,被告每次都用了一些试探性的回答企图以此来掩盖真相,如A5“就是他的吧”中使用了带有不确定性语义特征的词“吧”。但又迫于法律的威慑力量,在A7中供认了“车主是我的”这一事实,同时为了替自己开脱罪责,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车是⊥那车是我给我媳妇买的,后来煤窑没车,就给他‖了”。公诉人仍不满意于这一躲闪的回答,从而打断了被告,再次对他进行了诱导性的询问“‖车是不是你的”。在公诉人万变不离其宗的反复询问过程中,被告陷入了问题圈,不得不在A7中承认了自己提供烧车用交通工具、参与犯罪这一事实。公诉人靠对具体情境的顺应达到了目的。

(二)重述

重述是指语言使用者在顺应某些心理因素过程中重新措辞、重新组织某一话语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提问者为了建立自己作为机构代表的权威与威信,经常使用一些法言法语。[18]但为了推动合作,有时提问者会使用口头语重述已提出的问题,这往往会拉近与被提问者之间的距离,使审问过程带有日常会话色彩,从而帮助被提问者舒缓紧张情绪,有利于诱导其道出事实真相。正如Shuy所言:“在会话过程中,说话双方都处于平等地位,可鼓励自我表现。因此,如果目的在于使嫌疑人自己说出某些信息甚至供认自己的罪行,使交际过程带上尽可能多的会话色彩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在日常会话过程中,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权力与地位的平等有利于自我供认。”[19]

审判录音5:北京房山纵火烧车案

Q1:你再回答下一个问题。你什么时知道这个⊥那天出去去烧车呀?

A1:就当天我才知道。

……

Q2:你知道之后你为什么不离开现场中断犯罪呀?

A2:我没听清你的话,请你再陈述一遍。

Q:啊,我就是说呀,

A:嗯。

Q3:你已经知道了,说是要去烧车,啊,毁坏财产,那你为什么没有,啊,自己回来,呃,中断这件事情呢?

……

以上节录是北京房山纵火烧车案中辩护律师对被告的直接询问。作为辩护律师,他们往往会尽力为被告提供辩护机会。为了顺应法庭的庄严气氛和作为机构代表的特殊身份,他在问句“你知道之后为什么不离开现场中断犯罪呀”中选择了法律词汇“离开现场”、“中断犯罪”。但本案被告仅是一上过初中的农民,不能完全听懂这些专业术语,因而不能抓住有利时机替自己进行辩护,只得要求律师重复问话,以寻求他的帮助。律师随即顺应了被告这一心理,采用日常会话的口吻,重新组织了问话:“你已经知道了,说是要去烧车,啊,毁坏财产,那你为什么没有,啊,自己回来,呃,中断这件事情呢”。用日常用语‘自己回来”、“这件事情”、“去烧车”替换了法律术语“离开现场”、“犯罪”、“毁坏财产”。与前一问句相比,重述后的问句更具日常会话色彩,使得被告不再紧张,确保了他对问句的理解,从而提供了律师所需的信息。否则,律师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就会遭到破坏,被告也会因此而失去辩护机会。可见,辩护律师通过两种顺应实现了自己的辩护目标。

四、结 语

本文以庭审提问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语言选择的动态过程来描述、解释和说明庭审提问这一互动言语现象的复杂性及其所实现的各种功能。本文以Verschueren提出的语言顺应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将庭审提问看成是一个根据机构权力和动机等语境因素进行语言选择的动态顺应过程。在庭审提问过程中,当被提问者企图掩盖真相或为自己开脱罪责时,提问者借助于威胁类言语行为或对话题的控制来顺应机构权力以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并获得足够的有关事实的信息。为了顺应不同的动机,提问者可以选择问题圈、重述等顺应策略来获得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并实现庭审互动过程中的具体交际目的。整个庭审过程实际上就是各方参与人在庭审大环境下的心理互动和积极调适。为了达到各自的交际目标,他们对庭审进程中的各种要素进行评估,同时选择合适的语言表述方式予以反应。庭审就是一个以构建事实为中心环节的交际过程,该过程值得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

本文关于法庭提问动态过程的分析、说明和解释,对于描述和理解整个法庭提问特别是中国法庭提问的运作过程是一次有益的尝试,研究成果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和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借鉴意义,有关心理顺应的研究也会给提问者一些询问、讯问策略方面的启示。此外,本文提出的庭审提问顺应性研究框架可以作为研究法庭辩论、法庭回答等庭审互动现象的参考框架。

注 释:

① 案情概要:被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北京市某区某乡某村农民。因经营煤矿,张某某与同村的王某某产生矛盾。2000年3月3日凌晨,张某某与哥哥张甲趁夜撬开王某某家的车库,放火点燃王某某家购买不久的别克轿车。没想到,汽车燃烧产生的冲击波冲开了车库门,铁门栓正好击中张甲的头部,张甲当场丧命,张某某慌忙逃走。2000年9月16日,潜逃到内蒙古的张某某被公安局抓捕归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1年5月31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1]胡海娟.法庭话语研究综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4(1).

[2]王洁.法律语言研究 .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140-320.

[3]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38.

[4]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7.

[5]WU W P.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in the Legal Field.The Hong Kong Linguist,1998(18):1 -7.

[6]MATOESIAN G.The Grammaticalization of Participant Roles in the Constitution of Expert Identity.Language in Society,1999(28):491-521.

[7]MATOESIAN G. Intertextual Authority in Reported Speech:Production Media in the Kennedy Smith Rape Trial.Journal of Pragmatics,2000(32):879 -914.

[8]LUCHJENBROERS J.In Your Own Words:Questions and Answers in a Supreme Court Trial.Journal of Pragmatics,1997(27):477 -503.

[9]CONLEY J,O'BARR W.Just Words:Law,Language,and Power.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15 -38.

[10]EHRLICH S.Communities of Practice,Gender,and the Representation of Sexual Assault.Language in Society,1999(28):239-256.

[11]EADES D.I Don’t Think It’s 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Silencing Aboriginal Witnesses in Court.Language in Society,2000(29):161-195.

[12]ILIE C.What Else Can I Tell You?A Pragmatic Study of English Rhetorical Questions as Discursive and Argumentative Acts.Sweden:Almqvist& Wiksell International Stockholm,1994:172-215.

[13]何自然,于国栋.语用学的理解——Verschueren的新作评价.现代外语,1999(4).

[14]胡海娟.庭审提问策略的语用功能透析.政法学刊,2008(5).

[15]JACQUEMET M.If He Speaks Italian It’s Better:Metapragmatics in Court.Pragmatics,1994(2):111 -126.

[16]WALKER A G.Linguistic Manipulation,Power and the Legal Setting∥ KEDAR L ed.Power through Discourse.Norwood,New Jersey:Ablex,1987:57 -82.

[17]CARPENTER R H.The Statistical Profile of Language Behavior with Machiavellian Intent or While Experiencing Caution and Avoiding Self-Incrimination∥RIEBER R,STEWART W.The Language Scientist as Expert in Legal Setting:Issues in Forensic Linguistics.New York:The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s,1990:5-17.

[18]LUCHJENBROERS J.Pragmatic Inference in Language Processing.La Trobe University,1993:139 -151.

[19]SHUY R.The Language of Confession,Interrogation,and Deception.Sage Publications Inc.,1998:188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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