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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问题意识的隐喻

2010-04-07张善根

关键词:社会学合法性法制

张善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法律社会学研究专栏

法律社会学问题意识的隐喻

张善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转型社会中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在不同阶段的转换隐喻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逻辑:在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初始阶段,法制现代化是其核心的问题意识。中期阶段的法律社会学开始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研究问题。当前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意识已经进入多元化理论阶段。

法律社会学 问题意识 隐喻

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社会学在我国也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法律社会学一方面探求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在建构法治秩序的合法性。但在社会转型的不同阶段,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意识也有所不同。而在法律社会学问题意识的背后隐喻了我国法律构建在不同阶段的内在诉求和基本逻辑。

一、现代化遮蔽下的法律社会学

在改革开放的带动下,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也开始启动。但从法律社会学初始阶段①这一阶段主要在改革开放后到80年代这一段时间。的研究主题来看,其讨论的主题是现代化的法律建设和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两者之间贯穿的是法律实效问题。这些主题的探讨在二十世纪80年代末表现得更为集中,并且,法律实效问题构成法律社会学研究社会问题的切入口,也展现了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逻辑。

1.初期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与问题意识

在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初期阶段,除了建构法律社会学自身的研究范畴之外,还应着力通过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应对当时法律发展存在的基本问题。这可以在80年代后期两次全国性法律社会学研讨会的基本主题可以获得体现。1987年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一次法律社会学研讨会,主要把讨论的方向定位在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在1988年全国第二次法律社会学的研讨会上,主要探讨了法律效果、法律文化。关于法律效果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法律实施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健全,另一方面是现有法制的实施深受中国传统社会的影响。此次会议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把法律文化作为专题讨论,认为当时传统法律文化和以阶级斗争为主的法律文化占据社会的主导,而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型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还难以适从。或者把改革开放后建构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视为先进的制度文化,而把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视为落后的观念性文化。①杜万华:《第二次法律社会学研讨会研究综述》,《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1期,第126页。其基本目标在于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构建对社会进行控制和建构,通过具体个案的解决来解决社会问题,通过提升法律意识来改变传统法律观念。

尽管研究者提出问题的方法、领域具有很大的差别,但他们在探讨法制建设、法律文化与法律实效这些问题时,隐含了改革开放初期这一特定时代法律社会学知识的基本逻辑。探讨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研究者预设的问题是改革的发展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这个法律体系一定是与人治相区别的法治秩序。他们坚信法律是一种现代社会最为重要也最为合理的控制模式,而如何建立一套与改革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是他们的主要目标;探讨法律实效的研究者预设的问题是他们发现初建的法律体系似乎没有沿着预设的目标发生作用,那么如何解决法律在改革社会中的失效问题成了研究者的问题所在;解决法律实效的问题又有两个不同的基本方向,一是寻找法律自身的问题,即回到法律本身,建构一个更细致、完备的法律制度,二是寻找法律外的因素,把问题追溯到传统社会,尤其是传统的法律文化。在这两种不同的研究领域和思路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把法律的秩序先定化,既预设了社会改革与建构的参照系统,也预设了社会的基本目标,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围绕着新法律体系而产生。其基本的逻辑是回到社会本身寻找市场经济法制秩序难以实现的原因,并着力改变这些制约的因素,这就把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置于妨碍法制化的角色。因此,法制构建需要在健全法制系统的同时改变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逻辑,形成与现代法制相配套的法律文化,从而实现改革的目标,也实现法制的目标。这种逻辑把外在的法律秩序视为参照标准和基本目标,以此反观传统的法律秩序。通过比照建立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系统,建构了西方法律秩序和传统中国法律秩序的二元性,从而形成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进化过程。

2.法制现代化理论背后的法律发展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和问题意识源于80年代是一个快速立法的年代,对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对此,邓小平也曾经说过:“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②《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7页。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主要框架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这种立法指导在80年代改革初期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致力于解决改革开放缺失法律的依凭问题,及其放开后的社会出现秩序的失范问题。其既要应对社会改革和变迁,又要推进社会转型。同时法律自身也面临生产与再生产问题。既要型塑一个现代法制形象,又要面对中国强劲的社会传统。但从法律本身来说,“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针并不符合法律的系统化和稳定性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立法者的短视和法律之间的冲突,从而在某种程度增加了法律难以实施的困境。这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建构了法律社会学知识的话题,而法律社会学通过知识与社会的反观,把社会改革中的法律困境和存在的社会问题构建了法律社会学知识领域,并转化为法律社会学的话语。

在法律社会学的话语中,主要通过法律的现代化来表达国家推进的制度改革与社会转型。以设立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为分界线,区分了两大知识系统,即代表现代社会的西方知识系统和代表中国社会自身传统的知识系统,并且现代化的过程是从传统向现代迈进的过程。这种区分本身就是西方知识霸权下的中国表达,①早在社会学的经典时期,迪尔凯姆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理论所表达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进化理论,韦伯所表达的实质非理性向形式理性进化观,以及法学界中梅因所表达的从身份到契约进化的观念等,无不把中国传统降格为落后的,需要被改变的社会系统。其事实上就从国家意识形态中确立了西方的制度的合法性,这也使得国家推进的法律移植及其法制现代化的话语具备合法性基础,而传统中国制度及知识就降格为“非法性”。因此社会转型就是代表西方法制在中国的确立和中国传统制度的被清除过程,同时知识变迁则是现代知识的进入和传统知识的退出过程。很明显,他们认为的合法性是建立在西方知识与经验的基础之上,并在研究中把中国的社会存在基本忽略了,或者说中国社会只是处于被改变的位置。

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逻辑下,中国传统社会及其传统法律被定义为非理性的、落后的社会秩序。而在我国不具备现代法制传统和生成根基的情况下,法律移植无疑是最佳选择。80年代的法律社会学的基本逻辑就是摒弃传统,重构现代的在某种程度上是西方的法律制度。但随着80年代以来中国法制体系的全面建构及其在社会运行中出现严重的障碍,使得人们对法律实效普遍的置疑,并导致了法制“全盘西化理论”的崩溃。而90年代的法律社会学则在于反省法制现代化理论,并着力修复法制现代化理论。

二、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法律社会学

90年代的法律社会学继续探讨中国的改革、社会转型、法治的构建及其实现,但是其问题意识却发生了转换。这主要是因为市民社会和市民意识的增长,使得与国家相对的社会层面凸显出来,法律发展的逻辑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1.90年代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和问题意识

90年代以来,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出到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确立,不仅给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知识的发展契机,也提供了知识研究的场景。当法律进入社会发生变异和扭曲的时候,当法律现代化的进路无法改变社会这种格局的时候,法律社会学不仅要审视自己的研究思路,也要审视社会发展的路径,并通过其专业性的视角提供一种社会建构的智识。为此,90年代的法律社会学在“国家——社会”的框架下建构了两种不同的知识系统即国家层面的知识系统和社会层面的知识系统,其不仅是一种理论思考,也是一种知识的政治表达。②强世功:《法律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在这两种知识系统下,又出现了以市民社会取向和以本土资源或民间法取向的不同分析路径。但它们都假定存在着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并由这个独立的社会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和“社会是什么”,而是“社会是什么”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什么”,进而决定了“国家是什么”。③同上,第8页。

“在国家——社会”的框架下,市民社会理论试图提供一种这样的智识,制度的构建本身不足以支撑其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尤其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西方制度在西方语境下的正当性,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社会本身。当法制现代化在中国不可避免时,建构一个适当的社会基础才是提供法治正当性的根基所在——那就是在构建法治秩序的同时构建一个与此相适应的市民社会。事实上,市民社会理论不仅预设了法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一点与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基本相同。但市民社会理论也预设了建构市民社会的正当性,并提出了社会在国家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理念。这也使得从制度的建构回到社会实践的层面,制度本身包含了特定社会中的一套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后者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前者。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应该揭开长期被强大国家所遮蔽的社会存在,并把社会置于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因此,法治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市民社会的实现,即法制的现代化既是制度的现代化也是社会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更是人的现代化。但是,尽管市民社会突出了社会的存在和建构的意义,但仍无法回答既有传统的存在及其与现代的冲突问题。

在本土资源理论和民间法理论中,也把知识系统区分为国家的和社会的,并具体界分为国家法知识系统与民间法知识系统。但与市民社会理论有所不同的是,市民社会理论是把国家与社会两大知识系统做共时性的区分,本土资源理论和民间法理论则把国家与社会的知识系统做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共存来理解。国家法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从西方移植的知识系统,并获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从而获得了法律上的合法性。而民间法代表了社会的知识系统,具有社会的合法性。而法律从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①[美]格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因此,在地方性的社会实践中,民间法或许才是真正的法。这就使得国家与社会产生了一种张力,而这种张力可能才是国家法失效的真正原因。事实上,乡土社会这套知识是正式制度所不熟悉的,但是对生活于其中的乡民来说,它们却是生活常识,是人们之间进行社会交往和解决他们所共同面临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重新思考民间知识与民间秩序,重新思考国家政权深入乡土社会的意义,以及,重新思考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②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9页。

2.法治——政治合法性转向法律合法性

90年代初期,邓小平南巡,一方面是对改革开放大方向的肯定,另一方面对未来改革方向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把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确定为改革的基本主题,这为社会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尤其是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型塑既要依赖政府的推动,又需要相应法律体制加以确认和保障。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政治合法性先定的情形下,寻求并转向法律合法性的基本途径。这既是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也是国家建构新型知识系统的方式。而在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制度建设的方向是社会主义法治,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性为法治在中国的实现。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中国宪法,实现了政治目标法律化的转变。也就是说,当法律被视为一种更具有普遍性、中立性和稳定性的制度时,国家试图把价值层面发展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系统和以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知识体系,并以此实现国家的治理。

具体表现在法制建设领域,在1979至1989年期间,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定共计153个,超过前30年的总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有80%是1979年以后制定的。国务院制定了50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1000多个地方性法规。③石泰峰:《社会需求与立法发展——兼析有法不依的立法原因》,《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第2页。由此许多研究者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当国家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并着手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时,人们才发现在关乎市场经济建设的广阔领域里,几乎无法可依。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底,制定了一个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宏大立法规划,在这个规划中列举了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项目152件,直接属于市场经济的立法项目53件。由此可见,在新的社会经济结构下,我国的法律体系看似已初步建成,但事实上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④蔡定剑:《危机与变革:转型时期的法律》,载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缺陷所在必然引发如何弥补缺陷的讨论,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系统则是时代的使命所在。但80年代简单的移植理论及其法律构建过程引发的危机并没有完全消除,新的问题又必将随着社会变迁而产生,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有新的思路。

另一方面,以经济导入的改革,不仅引发了新型的法律问题,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结构的变迁。这又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加以确定和调整,使得面对历时性的问题必须在共时阶段来解决。但就如何充分发展市场经济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却有不同的思路,同时在制度构建方面也出现不同的主张。从社会实践来说,国家推进的制度改革及其市场机制的导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以工农为主体的社会结构逐渐被瓦解,但在90年代中后期,被瓦解的社会结构逐渐组合一极多元的复杂社会结构。同时,国家推进的法制现代化也逐渐被法治话语所替代。法制现代化重在制度的革新,而法治则重在内在的社会秩序。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而法制现代化是法治形成的过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政治的话语,更是法律的话语。但法治更是法学界对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型的一种准确提炼,是法学界对两种不同类型法律区别的结果。①李步云:《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载《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72页。而法治在社会实践的表达并成为治国的基本理念和宪政精神则在于90年代中后期社会结构逐渐稳定化,改革方向和制度建构逐渐明确化的结果。即当中国社会转型逐步定型化时,法律制度也需要定型化。

3.民间法——社会合法性转向政治合法性

国家的意识形态转化为法律合法性并非政府的终极目标,如何让这些具有法律合法性的制度实现社会的治理才是其根本。但如何让这些国家建构的知识让社会所理解,并被社会所接受则是国家更为根本的使命。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中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大力推行法治化,从小传统看法治化的目的是实现从政府权威向法律权威的转移,从大传统看是实现从民间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转换。大量的国家法律背后,不仅蕴涵着西方的法律思想,而且要求在治理社会的思维上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国家法律必然会与民间规范产生冲突。②郭星华、王平:《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冲突和互动——关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项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1期,第93页。也就是说,国家的正式制度载进入社会基层的过程中,不但结束了乡族自治的传统,而且逐渐地影响、改变和控制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将它们取而代之。但198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中出现了“旧事物”的引人注目的回潮。家族组织的复苏,宗教仪式的再现,使我们注意到民间非正式制度的复兴。注意到当代中国农村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问题。③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422页。然而这些问题引起关注则主要是90年代的事情,也是国家在80年代制度建构过程中的法律失效所引发的反思。

表现在在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始终将面临一个尖锐的矛盾:一方面立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另一方面,法律向社会实际生活诸领域的推进和渗透却极为困难,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严重和突出。④石泰峰:《社会需求与立法发展——兼析有法不依的立法原因》,《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第2页。这种矛盾可能来自官僚或个人对新法规和中央建立的司法制度的抵制,也可能来自中国政治体制所施加的规则、程序和限制。⑤[法]皮埃尔·卡贝斯唐:《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障碍、压力和风险》,吕增奎编译,《马克思主义预现实》2006年第1期,第187页。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以市场经济法制为先导的现代的法律制度无疑是建立在一种本土之外的知识传统之面,对于乡土社会中的人来说,这套知识即使在表面上也是难以理解的。⑥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2页。那么法律的失效不仅要从法律本身寻找原因,尽管法律在初建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甚至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法律普遍的失效显然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更可能是法律与社会是否契合的问题。也就是说,尽管规则制定本身具备形式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在社会中就有不言自明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现代法制的构建不可逆的趋势下,如何消解不同知识系统间的隔阂,建立新型法制系统的信任与权威,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基本主题。

从法律的实施状况来看,制度本身的建构显然不足以支持整个法律系统,这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显然无法解释。尽管80年代也着力考虑法律失效的问题,但在法律现代化的遮蔽下,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与规则是旧的、落后的,必将为新的、先进的、现代的规则所取代。这也意味着民间知识在意识形态中无法取得合法性,也难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但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民间知识基本支配了整个社会生活,并在很大程度影响了法律的运作。法律的运行与社会的冲突引发了法律的反思性建构,民间传统知识也在法律的反思性建构中证明了自身存在的合法性。①[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这也使得国家在构建现代法律制度时,重新审视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及其依托一套外来的知识的有效性。同时为避免制度的主观建构,不再采取价值先定,并从以国家为中心开始转向了对民间社会的真切关注。

三、多元秩序下的法律社会学

2000年后的法律社会学并没有超越社会转型的话题,但其核心问题已经不是法律之外的社会基础研究,而是多元法律秩序的构建。这主要立基于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基本定型,需要多元化的法治秩序加以调整。

1.2000年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和问题意识

尽管市民社会与乡土社会的研究都预设在“国家——社会”的研究框架之内,但两者存在显然不同的内在逻辑。这种逻辑隐含了“国家与社会”之间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研究路径,也隐含了在不同研究视野下不同的政治诉求。究竟是沿着西方范式来建构中国法治社会,还是以乡土社会为原点来建构法治中国,至今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但其基本的要旨则在于试图在不同的研究路径中探索出一个切合中国实际的发展之路。一个明显的趋势是2000年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尽管市民社会的研究热潮还没有退却,但乡土社会的研究却逐渐占据了法律社会学的主要研究领域。市民社会毕竟是一种外在的社会秩序,而民间社会才是内在的社会秩序。在当前市民社会及其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法治构建遭遇困境的时候,回归乡民社会的探讨,并围绕着民间法来研究中国法治问题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存在合法性。

在民间社会研究中,法律社会学最重要的是对民间法的研究。民间法概念的提出,表明中国学者开始关注法的实际运行、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救果,即法律运行的实然性。这是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引人中国的重要标志。②谭岳奇:《民间法:法律的一种民间记亿》,《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56页。其主要在于探讨民间法在中国法治秩序中如何重要及其如何可能,讨论如何调适和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中国理性建构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在研究者看来,国家法提供的是一个概念和逻辑的世界,而民间法所描述的则是更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或者说国家法是一个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符号的逻辑世界,而民间法是一个充满风俗、习惯、仪式等符号的生活世界。他们的社会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只是国家法建立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统一的社会秩序,而民间法所建立的则更多的是当地人默认和遵循的“象征的秩序”。③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因此,当法治成为一种历史趋势和强势话语时,当建构的国家法制以势不可挡之势进入民间社会时,正式法如何通过“软化”相关范畴和规则的严格性,使自己尽量不违背日常生活中的“情理”,最终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正是这种认可和支持,既能够满足正式法所主张的合法性,同时也帮助实现了它的主要职能。④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7页。这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经典命题,也是中国法治过程中一个经久不衰的命题。

当民间法成为法律社会学主旋律的时候,另一种研究思潮又在跃起,那就是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研究主题的兴起。这也意味着将改变法律社会学的知识结构和实践逻辑。90年代的民间法研究的兴起界分国家法与民间法两种不同社会秩序,其试图开拓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把遮蔽在国家法及其国家构建主义下的民间秩序彰显出来,但这种界分的本身就表明已经把民间法拒绝在国家法之外,把民间法视为一种法律之外的秩序来加以研究,构造了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对立的格局,这是中国民间法研究的悖论所在。而2000年后的研究则试图把民间法纳入正式国家法之中,把民间法的研究统一在国家法律秩序的框架之下。其一方面探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调适,另一方面在于描述在民间社会中秩序是如何建构出来。不仅如此,在民间法研究之外,我们看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兴起,这一研究的目标在于通过具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尝试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秩序纳入到正式法律之内,至少是被正式法律所认可。这实质是把民间法统合到国家法之内的努力,也成为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①范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2.法律多元向一元的融合

2000年后,全球化和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使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压缩在同一个时空场景之中,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带来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大多数社会矛盾都具有利益冲突的诱因,但时空压缩下的文化价值冲突正在成为未来社会矛盾的深层影响因素。②李培林:《东方现代化与中国经验》,载苏国勋主编:《社会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期,第18页。同时,由于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不断分化,出现不同的社会阶层,尤其重要的是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分别与经济社会发展截然不同的阶段相对应,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使得整个社会处于断裂状况。③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这就使得国家重新思考这些问题,也使得摆正这些问题的相互关系成为可能。表现在法律领域,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精神、法治与和谐的政治话语逐步进入了立法、司法实务领域,并从制度导向转向以问题导向,开始从问题出发,围绕着解决现实具体问题来设计制度。法治成为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与和谐的手段,同时也成为它们的目标。法律系统的革新和具体运作被这些价值观念所统领,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达致社会各阶层的平衡,把各种社会问题纳入法律解决的渠道,并把人与社会重新显现出来。这里的人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理念人,而是根存于本土的具有自我生存逻辑的社会主体,同时社会也不是待建构的市民社会,而是建制在本土之上的社会基础。扭转以前的社会改革的逻辑,把法治的构建建立在真实存在的社会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官方的理性建构基础之上。

尽管通过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型塑能够推进社会的转型,改变原有的行动逻辑,但法律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功能就是纠纷的解决,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来检验法律的实效性,并通过一种反思性的机制逐步修正和健全法律制度。也即通过法律制度与社会实践的相互建构达致一种法律与社会实践的新平衡。但是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如何转化为法律纠纷,并通过制度内的渠道加以实现是当前法律界的基本使命。这使得法律摆脱政治的强烈意识形态,也使得法律转化为一种社会治理。④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这就使得有关调解及其各种社会规范新进入了国家制度的话语体系中,调解作为一种治理技术重新在纠纷解决的国家层面获得了重要地位,调解不再是法律多元背景下的一种与审判相互竞争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一种服从法律要求或完善法律的手段。⑤同上,第265页。而与调解相伴随的各种社会规范也就随之进入国家法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其研究的视角开始从宏大的制度话语转向了具体的社会问题,把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尝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研究从纠纷本身出发,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度和纠纷解决过程两个方面来解释国家设定的纠纷解决程序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互动和互补关系,并尝试建立能够适合社会主体复杂多样性的纠纷解决需要的多元化机制。①范愉:《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很显然,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现的并不是多元,而是一元化倾向。但其基本的前提预设是法治已经在社会中获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同时把国家法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民间规范纳入正式的法律渠道,至少是被国家法认可的程度。这就把曾经外在于国家秩序之外各种民间法放到国家法之内来探讨,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对立的研究模式开始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即把现实的社会和民间法纳入了法治的构建之中而不是置于法治之外。其目标在于反思法律现代性所面临的困难,因为现代性话语的价值优先性使得中国的法律实践往往不符合现代性话语,从而被打上前现代甚至反现代性的意识形态烙印。而这种现代性法律话语本身在破坏着中国法律现代性的展开。②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因此把法律现代性的话语回归中国语境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这种逻辑在于把法律之外具备社会合法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规范转化为法律上的合法性。这不仅是对国家法治化途径的审视,也是对“国家——社会”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二元对立的研究模式进行反思性建构。

结语

尽管法律社会学在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稳定的研究范式,但从法律社会学在转型时期的知识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法律社会学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社会关怀和理想图景,而且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意识隐喻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逻辑:在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初始阶段,法制现代化是其核心的问题意识,其背后隐含了法律发展的单线进化观。中期阶段的法律社会学开始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研究问题,这与市民社会的发展、民间秩序的彰显及其对法律的作用重新定位相关联。当前法律社会学研究进入多元化理论阶段,这也意味着当代法律发展必须建立在社会优先的基础上,以此为基础把法律秩序融入这个社会之中。也就是说,法律社会学知识在我国的传播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社会的规定性,尽管法律社会学来源于西方,但却注入了知识的本土性。当然,法律社会学知识所具有的本土化特征,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律社会学范式的形成,法律社会学范式在中国的建构最终还囿于知识的社会情境。

Metaphor for Ideology of Legal Sociology

ZHANG Shangen

Since1980’s,researcher’s ideas had transformed from Tradition-Modernization approach to“State-Society”Frame,further to Plural Frame.The changing process of researcher’s ideas represents the logic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he of metaphor social development.

Legal Sociology,Ideology,Metaphor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科研项目《融合与超越:中国法律社会学范式的建构》(项目编号:09HZK019)部分研究成果。

张善根(1978-),男,江西永丰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

D90-052

A

1008-7672(2010)03-0072-08

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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