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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与启示:国际法纽黑文学派的新进展

2010-04-07

关键词:国际法方法论法学

吕 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政治与法律

重构与启示:国际法纽黑文学派的新进展

吕 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肇始于20世纪40年代的纽黑文学派在国际法的传承和发展中占有重要一席,它重塑了国际法的理论认知,拓宽了国际法的研究视野,但同时也受到其他国际法学派的诟病。今天,在与其他学派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论争、借鉴与渗透之后,纽黑文学派又有了新的壮大和发展:地理空间、多元主义以及自下而上等以纽黑文学派理论为基础的新方法论相继被提出。尽管这些方法论并没有给纽黑文学派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但却扩展了纽黑文学派多视角研究国际法的特点。

纽黑文学派 国际法方法论 政策定向法学派

回顾20世纪国际法学的演进历程,审视面向21世纪的国际法学派的进步发展,我们发现:国际法理论始终围绕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吗”这一学术问题展开。对此,国际法学界有着两种不同的认知。一种观点是完全避开这一问题,认为国际法是法,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证明的事实;他们更多地是考虑国际法律秩序的现实性,拒绝从理论上深究国际法的性质及其存在。①这种研究方法更多强调国际法的现实作用,像现实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国际关系学派等。Also see Emmanuelle Jouannet,“A Century of French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hip,”Maine Law Review,Vol.61,2009,pp.83-131.另一种则详细分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用理论来诠释国际法的性质。纽黑文学派就是其中之一,②除纽黑文学派之外,法律进程学派(Legal Process School)也属于这一类。但也有学者认为,纽黑文学派仅是法律进程学派的一个分支。See Harold Hongju Koh,“Why Do Nations Obey International Law?”Yale Law Journal,Vol.106,1997,p.2618.他们认为,国际法本身是一个“世界权威决策构建的过程”,而不是一套规则,它的目标是构建人类尊严的世界公共秩序;为达到这一目标,就要通过有效控制的方式服务于特殊目的和价值。①See Harold D.Lasswell&Myres S.McDougal,Jurisprudence for a Free Society:Studies in Law,Science and Policy,New Haven:New Haven Press,1992.中文参阅[美]赖斯曼:《国际法:领悟与构建》,万鄂湘、王贵国、冯华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白桂梅:《政策定向学说的国际法理论》,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90年)》,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1-224页;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361页。

2007年3月,在《耶鲁国际法杂志》第五届青年学者的会议上,以“‘新’纽黑文学派:国际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为议题,汇集了纽黑文学派的一批巨匠以及青年学者、耶鲁法学院学生共同探讨了纽黑文学派的影响与传统;并结合当前的国际法实践,大胆提出了“新”纽黑文学派(The“New”New Haven School)的诞生。②See Lauren E.Baer&Stephen M.Ruchman,“The‘New’New Haven School:InternationalLaw-Past,Present&Future,”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299.这既是对半个多世纪以来,纽黑文学派的历史总结,也是重新审视其理论脉络的新契机。本文考查了纽黑文学派的近期发展,同时指出:尽管纽黑文学派在社会目的和价值上存在历史局限性,但其方法论意义,即使在今天,也不失其理论价值。

一、对国际法纽黑文学派的继承、批判与创新

新一代纽黑文学派学者采取了批判性继承的态度,试图进一步完善纽黑文学派的理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袭了学科交叉的研究特点。众所周知,纽黑文学派(The New Haven School),又称为政策定向法学派 (ThePolicy-Oriented Jurisprudence)或法律、科学和政策学派(Law,Science and Policy),由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麦克杜格尔(Myres S.McDougal)和政治学家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共同创立,主张运用社会科学、政策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重构现代国际法的理论认知。毋庸置疑,在学派创立之初,已深深打上了学科交叉研究的烙印。新一代纽黑文学派继承了这一特点,不仅从法律与政策的角度研究国际法,而且更增加了许多新的研究视角,有学者以“纽黑文学派的法律与地理视角”对国际法进行了研究,指出仅仅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远远不能达到对真实世界的客观反映;只有加强对地理空间的考虑,才能真正解读这个多极世界中的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作用,特别是两极格局终结之后,地缘政治在现实世界中的影响力日益凸显,如何运用国际法限制地缘争端已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这种对地理维度的考究,有力地充实了纽黑文学派在权威决定(Authoritative Decision) 和 相 互 渗 透 共 同 体(Interpenetrating Communities)的概念构架,为纽黑文学派在学科交叉研究上开创了新的研究视角。”③Hari M.Osofsky,“A Law and Geography Perspective on the New Haven School,”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445.

此外,还有学者从人类学④See PaulSchiffBerman,“A Pluralist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301,305.、国际关系与政治科学⑤Oona A.Hathaway&Harold Hongju Koh,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New York:Foundation Press,2005,pp.173-204.等多角度研究国际法问题,这些不仅体现了纽黑文学派新一代学者在学科交叉研究方面的继承,而且扩大了学科交叉的领域。正如学者所言:“国际法不能、也不应在一种学术孤立的状态下进行研究;学科交叉就是要强调国际法‘和’的理念,摆脱以法论法的束缚,并努力探究其他学术领域的最新理论,以促进国际法的深入发展”。⑥Harold Hongju Koh,“Is There a‘New’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565.

第二,强调社会其他主体参与国际立法的影响与作用。新一代纽黑文学者认为,在国际法的制定过程中,国家不是国际立法的唯一主体,国际社会其他参与者也对国际法的制定产生影响,有些甚至是决定性的,应开展“多元主义国际法研究的视角”(Plur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①See Paul Schiff Berman,“A Plur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p.301 -329. See also Benedict Kingsbury,“Confronting Difference:The Puzzling Durability of Gentili’s Combination of Pragmatic Pluralism and Normative Judgment,”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2,1998,pp.713-728.William D.Burke-White,“International Legal Pluralism,”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5,2004,pp.963-980.,不纠缠于国际法是“法”的问题上;而是关注规范主张(normative assertions)的多样性、这些主张在法律意识形成上的影响以及被适用的途径;进而强调非国家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应是全球多元主张的相互作用,这些主张无须以国家作为维系基础;国际法学者应旨在研究不同团体的规范性主张对实践的影响,而不是考查这些团体是否具有强制力。”②Paul Schiff Berman,“A Plur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308.这一观点充分反映了国际关系在当代的现实发展,体现了非国家参与者对国际法治的影响力,也彰显了国家与非国家主体之间对话机制的加强。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自下而上的国际立法”方法论(Bottom-Up International Lawmaking)。认为国际立法应自下而上,建立在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个人共同推动的结果上;那种自上而下的国际立法是没有生命力的,即使通过了,也极有可能得不到彻底执行;况且会使人们质疑国际法的功效性,不利于国际法权威性的实现。③See Janet Koven Levit,“Bottom-Up International Lawmaking:Reflections on the 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p.393-394.这种方法论反映了国际立法的实质性主体不仅是国家,更多的是非国家主体,正如其代表人赖斯曼教授所评述的,“在国际法的决定过程中,不仅包括那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如行政机关、立法者和法官;而且也应包括其他参与者,尽管他们不具有官方身份,但在结果决定的影响上,他们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④W.MichaelReisman,SiegfriedWiessner& Andrew R.Willard,“The New Haven School:A Brief Introduction,”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578.无疑,“新”纽黑文学派拓宽了非国家主体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革新了法律构建的传统模式,是纽黑文学派在方法论上一次重要的理论飞跃。

第三,“新”纽黑文学派批判了“人类尊严”和“世界公共秩序”的价值理念。纽黑文学派的学者认为,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是人类尊严;最优世界公共秩序是建立在人类尊严基础上的;而人类尊严则是各种价值的混合产物,是人们对现实价值的分享,也是整个人类决定价值分配的参与。⑤See Oran R.Young,“International Law and Social Science:TheContributionsofMyresS.McDougal,”The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66,1972,pp.72-73.这一价值理念自其产生之时,就受到了国际法学者们的批判,苏联国际法学家童金教授指出,“麦克杜格尔没有证明甚至也不打算证明,他所宣布的‘价值’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即使涉及到这样的原则,那也不能同意下述的论断:国家所应当遵守的只是这些非常广泛的、一般的原则,而不需要重视国际法的具体规范”。⑥[苏]格·童金:《国际法原论》,尹玉海译,中国民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杨泽伟教授也指出,“政策定向法学派的观念适用到国际法时,有一个最大的困难就是他们假定人类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因此,所谓‘权威决策过程’就是要使一切决定促进这种价值。然而,目前世界各大文化体系的价值观念都不尽相同,如果各以其价值观念来做‘权威决策’的考虑,必致使各大文化体系的国家间无可共同适用的法律”。⑦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361页。所以,这一观点成为人们质疑其方法论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理由。⑧See Richard A.Falk,“Casting the Spell:The 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Yale Law Journal,Vol.104,1995,pp.1991-2008.也参见刘志云:《纽黑文学派:冷战时期国际法的一次理论创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138-140页。

无疑,正是基于更正纽黑文学派这一观点的谬误,新一代纽黑文学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改造“人类尊严”的价值理念,达到新的诠释。例如,通过分析地理空间,他们认为:各个地域在“人类尊严”的影响上是不同的,进而在其意义的理解上也是不同的;它们相互作用、产生了普遍意义上的“人类尊严”概念,但这一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种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尽管“地理因素的考虑不能彻底解决纽黑文学派及其批评者之间的论争。但通过对地理因素的考究,至少能提供一种额外的、潜在的帮助,来重新审视这一问题”。①Hari M.Osofsky,“A Law and Geography Perspective on the New Haven School,”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452.“新”纽黑文学派的另一观点则体现在对“世界公共秩序”概念的否认或质疑上。有学者指出,“多元主义者,总的来说,否认存在一个单一的‘世界公共秩序’;尽管这一理念是纽黑文学派为之奋斗和期望的。”②Paul Schiff Berman,“A Plur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328.“我们无须回到一个所谓世界公共秩序的目标上,而应致力于国际社会的多样性、致力于国际社会中各种不同的公共秩序。”“也许,纽黑文学派应抛开通过法律来达到最优公共秩序的理论机制,而适时地考虑不同信仰的人是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相互之间利益的。”③ChristopherJ.Borgen,“WhosePublic,WhoseOrder?Imperium,Region and Normative Friction,”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359,p.361.

总之,新一代纽黑文学者意识到“人类尊严”、“世界公共秩序”这些理念与当代国际法发展不相吻合的地方;他们试图通过对其重新诠释或抛弃,为纽黑文学派注入新的活力,以期适应国际现实在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

二、对其他国际法方法论的批判与融合

当前的纽黑文学者们不仅扬弃了早期纽黑文学派的某些观点,而且对其他国际法研究方法进行了批判和融合。

首先,对“国际法理性选择模式”方法论进行了有力的批判。纽黑文学派是立足于现实主义理论阵营的;但是,它是建立在社会现实主义(social realism)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力现实主义(power realism)的基础上。因此,纽黑文学派一直被认为是对抗权力现实主义和实证主义的重要旗帜。它反对国家是唯一的决定性力量;认为大国拥有的权力不能完全主宰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强调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重要作用。④See Harold D.Lasswell&Myres S.McDougal,Jurisprudence for a Free Society:Studies in Law,Science and Policy,New Haven:New Haven Press,1992,pp.803-833.为此,麦克杜格尔教授曾严肃地指出,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低估了规则和法律过程的作用,过度地强调了权力的重要性。⑤See Myres S.McDougal,“International Law,Power,and Policy,”Recueil Des Cours,Vol.82,1953,pp.133-259.“新”纽黑文学派继承了这一批判传统,认为国际法理性选择模式(The Rational Choice Model/Theory/approach)⑥国际法理性选择模式,又被称新的或复兴的国际法怀疑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戈德史密斯(Jack L.Goldsmith)教授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波斯纳(Eric A.Bosner)教授共同提出的一种国际法理论,认为民族国家的私利是而且应该是,形成和执行国际法的主要原因;国家间的行政机关是唯一有资格和能力来制定和解释国际法的。因此,无论如何,国际法在世界领域中只能产生有限的影响力。这一国际法理论受到美国布什政府的支持,反映到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京都议定书》、《日内瓦公约》以及《酷刑公约》等国际条约拒绝的实践中。See Jack L.Goldsmith&Eric A.Posner,the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See also Jack Goldsmith&Eric A.Posner,“The New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hip,”Georg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Comparative Law,Vol.34,2006,pp.463-484.,是权力现实主义在新世纪的理论反映;是国家私利和国家行为的抽象研究模式,不能充分解读国际法的作用和功效。“这种研究方法根本不承认国际和跨国法律规则具有独立的功能地位;当规则符合国家利益时,它们就会被遵守,反之,则被忽略。”⑦Paul Schiff Berman,“A Plur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323.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理性选择模式“就是意欲创造某种理论构架来剥除国际法的精髓,把它重新界定为强国的一个工具;因而这一理论模式根本没有反映全球化时代国际立法的能动性”。①Janet Koven Levit,“Bottom-Up International Lawmaking:Reflections on the 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396.

毋庸置疑,不论是多元主义的研究视角,还是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都是对理性选择模式的有力回击。因此,“如果说纽黑文学派只是运用社会学、政治学方法来对抗早期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的话,那么今天的‘新’纽黑文学派已经从一个更广的范围来批驳新现实主义的理论。”②Laura A.Dickinson,“Toward a‘New’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551.美国塔尔萨大学法学院的利维特教授直言道,“我们这些被称作‘新’纽黑文学派的学者们,如同50年代的纽黑文学派一样,承担着同样使命。我们选择了驳斥——以权力和‘国家利益’为基础的现实主义,不是通过谴责它们前提的错误,而是通过挑战它们。像纽黑文学派的前辈一样,我们采取了一种社会法律的现实模式,来探寻这个复杂的、动态的和变化的社会进程,以达到重塑实践中的国际法的目标。”③Janet Koven Levit,“Bottom-Up International Lawmaking:Reflections on the 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396.

其次,反对国际法体系的等级性。晚近,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碎片化越来越严重,通过为国际法体系设立等级来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有的学者提出要解决国际法的不成体系,就必须赋予国际法以等级性。④Dinah Shelton,“Normative 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00,2006,pp.291-323.这种论断遭到“新”纽黑文学派的猛烈抨击,他们认为,某些学者之所以强调在国际法领域不能发现真正的“法”,就是因为他们妄图构建一个以强制力为基础的法的等级化。这种人为的、旨在构建国际法的等级化只会使法限入一种僵硬的发展模式,必将抹杀法本身所具有的、能动的生命力;况且,国际法等级化的提出,本身就是实证主义法学在新世纪的另一种表现形式。⑤See Paul Schiff Berman,“A Plural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p.315-316.

新一代纽黑文学派是建立在国际法研究的多元性和相互性上的;强调国际立法主体的平等性,反对具体规则和价值观念的等级化。当然,不可否认,国际法的构建中存在着等级化的阴影,这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也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影响的外在体现。但是,如果在国际法体系中确立起等级化的理念,势必承认了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实体,最终将侵蚀国家平等原则,破坏国际法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石。所以“新”纽黑文学派对国际法体系等级化的拒斥,表明了其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最后,与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论的观点出现融合。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论(The Third World Approach of International Law,TWAIL),是与纽黑文学派观点相左的一种方法论,是纽黑文学派极端观点的批判者。他们认为,纽黑文学派“人类尊严”和“世界公共秩序”的概念是建立在对权力的考查上而形成的。这种思考往往带有一种“南北”的研究视角,这就促使纽黑文学派的方法论倾向于采纳美国或西方的观点、政策和建议,而不是一种客观的研究结果。⑥Antony Ahghie&B.S.Chimmi,“Third World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l Conflicts,”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2003,pp.77-104.正如上文所言,“新”纽黑文学派没有固守于“人类尊严”和“世界公共秩序”上的价值理念;相反,接受了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论的某些观点,正如他们所指出的,“当纽黑文学派提倡的‘人类尊严’与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论在特殊而具体的环境下时,通过对地理空间的深入分析,能提供一种共同研究的基础”。⑦Hari M.Osofsky,“A Law and Geography Perspective on the New Haven School,”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452.因此,可以说,“新”纽黑文学派的研究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吸收了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论中的合理因素。

三、“新”纽黑文学派赋予的启示

无疑,思想学派是不同政治、学术时期的产物,当今的国际社会与纽黑文学派建立之初的时代已迥然不同;“新”纽黑文学派体现的是全球化在国际法中的反映,是国际社会新实践的总结,也是国际法理论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结果。它给国际法研究带来了新的思考与启示。

第一,对真理与方法的全新认识。早在1908年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就曾撰写《国际法学:它的任务与方法》一文,指出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性。他认为,在国际法学研究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正如‘条条大路通罗马’,众多的研究方法将能产生富有成效的结果;判断一个学者是否属于国际法学领域,不是看他的方法,而是看他的劳动成果。①See L.Oppenheim,“The Sci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Its Task and Method,”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1908,pp.326-327.1999年,《美国国际法杂志》发起了“国际法方法论坛”的会议,评介了当代国际法的各种研究方法。令人惊奇的是,他们得出了与九十年前相似的结论:“所谓‘更好的’或‘更坏的’方法不是最主要的事情;事实上,正如作者自己所揭示的,各种方法追求着不同的目标,它们往往是互补的。而且,方法之间的选择是复杂的,往往带有个人色彩,这不仅反映了具体法律问题的相对性,同时也是关于什么问题应被强调的一系列选择。在这个层面上,所选择的方法就是信息——不仅是关于我们是谁的信息,也是关于我们的学科应是什么的信息。”②Anne-Marie Sloughter&Steven R.Ratner,“The Method is the Message,”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3,1999,p.410.无疑,他们都突出了研究方法应多样性的论断,不强调哪一种方法是最好的,而是考虑方法所得到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对事物的理解、是否有利于提供所需要的信息。所以,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如果学者过于关注方法(特别是运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法律),把它当成一种目的,而不是工具,那么最终“法”将沦为“方法”的奴隶。③See Rebecca M.Bratspies,“Rethinking Decisionmaking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A Process-Oriented Inquiry in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386.“新”纽黑文学派试图克服这一弊端,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新”纽黑文学派的著述涉猎非常广泛,但它们共同的特点是不拘泥于任何具体的研究方法或模式,旨在解读国际力量运转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这种适用不同的方法论来研究具体问题的态度,正是新实用主义在国际法研究上的反映。④See Laura A.Dickinson,“Toward a‘New’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552.

第二,对法本质的理解。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在其《法学方法论》的引论中说到,“显然,每种方法论事实上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⑤[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引论第20-21页。因此,纽黑文学派的方法论也决定于其对法本质的理解。他们认为,“所有的法不应简单地被理解为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规则,而应扩大为一种更综合性的术语,即‘决定’(decision)”。⑥W.MichaelReisman,SiegfriedWiessner& Andrew R.Willard,“The New Haven School:A Brief Introduction,”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579.“法应超越形式上的法律制定,只有通过不断地对社会实践的评价,才能促进国际法的研究。”⑦Lauren E.Baer&Stephen M.Ruchman,“The‘New’New Haven School:International Law-Past,Present&Future,”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299.正是固守于这种理念,纽黑文学派意欲运用政策定向的方法构建一个有效的世界秩序。他们反对奥斯丁的实证主义和传统上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的划分;将法定义为权威决定的复合过程,认为权威决定不是必然来自法庭、仲裁或者立法者等官方实体;国际法应被理解为政策制定的过程。毫无疑问,纽黑文学派是一个对法律是规则的总和提出质疑的学派,是建立在对国际法形式主义和实证主义批判的基础上的,这彻底改变了传统上对法的基本认知,有利地推动了国际法学研究迈向一个更微妙的视野,进而从根本上变革了法律思考的传统途径。

无疑,“新”纽黑文学派继承了这一理论,同时也进一步深化了对法的本质理解;他们更多地关注于国家为什么这样做,或者说,国家为什么不遵守法律规则,通过研究法律与政策之间那种复杂的相互作用,旨在精确地理解国际法在现实中是如何运做的。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教授所言,“国际法的功能性批判是以社会目的为依据的,这种法律秩序应作为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条件”。①Roscoe Pound,“Philosoph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Law,”Bibliotheca Visseriana,Vol.1,1932,p.73,89.quoted in Myres S.McDougal,“international Law,Power and Policy:A Contemporary Conception,”RecueilDes Cours,Vol.82,1953,p.137.所以,在法的本质理解上,纽黑文学派这种独特的研究视角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深远意义。

第三,“新”纽黑文学派陷入了后现代主义的巢窠。所谓后现代主义是建立在对西方现代社会的批判与反思上,是对西方近现代哲学的批判和继承,是在反省西方社会、哲学、科技和理性中形成的一股文化思潮。“它表现为对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否定,反对用单一的、固定不变的逻辑和公式来阐释和衡量世界,方法论上则主张多元和差异性”。②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60页。这一思潮在法学领域中,则显现为对法律的“科学性”、“确定性”的解构,进而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法学理论中的基本认知,揭示了法律背后的深层内涵。③孙国华、冯玉军:《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述评》,《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第157-169页。

不可否认,尽管纽黑文学派的理论中已含有了后现代主义的因素,但由于其产生和发展于二战末、冷战期间,所以纽黑文学派依然是一种极权主义与非极权主义二分法的法律研究模式。④See Hari M.Osofsky,“A Law and Geography Perspective on the New Haven School,”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424.“新”纽黑文学派彻底抛弃了这种二分法,例如,他们认为,在国际法的研究中,人们长期形成了从历史角度分析国际法的思维定式,忽略了地理空间在国际法研究中的作用;后现代主义理论改变了这种重历史轻地理的研究视角,认为地理因素对国际法的影响要远远高于历史的分析;即使不是这样,也应居于同一层次。因此,如果能有效地考察地理空间因素,将有助于人们合理解释国际社会中的种种现实。⑤See Hari M.Osofsky,“A Law and Geography Perspective on the New Haven School,”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2,2007,pp.421-454.此外,多元主义国际法方法论也反映了后现代法学中提倡多元化研究的范式;自下而上的国际法方法论正是通过对传统国际立法的解构,表明国际立法真正根源不是在官方机构,而应立足于实践、立足于微观层面。可见,这些“新”纽黑文学派的研究方法都充分反映了后现代理论对国际法学的深刻影响,体现了用后现代思维来解读国际法律现实的趋势。

但是,这种研究方法没有坚持纽黑文学派对后现代主义的批判。纽黑文学派认为其与后现代主义法学有相似性,都是对传统法学的抨击,但他们不赞成后现代法学只批判、不建设的方法。作为纽黑文学派的代表人,前国际法院院长希金斯在谈到后现代法学的分支——批判法学时,曾批评“批判法学导致了悲观主义的结论,他们使国际法所做的只是发现问题,而不是完成目标。”⑥Rosalyn Higgins,Problem and Process-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9.然而,纽黑文学派的“权威决策过程”是具体的解决办法,这与后现代法学完全不同。所以,新一代的纽黑文学派学者并没有发扬这一优势,却倒向了后现代主义。

Reconstruction and Revelation:the New Process of New Have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LU Jiang

the New Haven School was born in1900s.It is an important school in the heritage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It reshapes the cognitiv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broadens the study perspective.However,it has also been criticized by other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s.Today,through controversy with other schools in more than half century,drawing and infiltration,the New Haven School has seen a new development:geographical space,pluralism and bottom-up methodologies are proposed.Although these methodologies do not bring substantial change for the New Haven School,they expend the study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 law.

New Haven School,methodology of international law,policy-oriented jurisprudence

吕江(1976-),男,山西太原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08级博士生,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

D990

A

1008-7672(2010)02-0053-08

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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