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大林宪法思想探析
2010-04-07韩亚光
韩亚光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运研究所,北京 100865)
斯大林宪法思想探析
韩亚光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运研究所,北京 100865)
斯大林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九个方面:宪法的定义,宪法的由来,对资本主义宪法的评价,苏联宪法制定和修改所依据的方针和原则,苏维埃政权和经济制度,公民权利,民族问题,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苏联宪法的意义和影响。这些思想对于苏联历史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斯大林宪法思想;内容;影响;苏联
斯大林作为一位非常重要但很有争议的人物,对苏联历史的发展产生过极其重大而复杂的影响,对世界历史的发展也产生过非常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长期的革命生涯中,特别是在领导苏联的社会主义事业期间,斯大林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关于宪法的一系列思想。这些思想,既包括许多积极的成果,又具有不少消极的东西。本文对斯大林宪法思想进行探讨和分析,而这种探讨和分析着重于其中的积极成果。
斯大林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九个方面。
一 宪法的定义
斯大林认为:“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1]P1191936年,斯大林在谈到全民讨论苏联宪法草案过程中提出的修改和补充意见时指出:“第一类修改意见的特点,就在于它们说的不是宪法问题,而是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问题。关于保险事业的个别问题,关于集体农庄建设的某些问题,关于工业建设的某些问题,关于财政的问题,——这就是第一类修改意见提到的问题。提出这些修改意见的人,大概没有弄懂宪法问题和日常立法问题的区别。正因为如此,他们竭力要把尽可能多的法律塞到宪法里去,简直要把宪法变成一部法律汇编。可是,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这一类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既然与宪法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我认为应当把它们交到我国将来的立法机关去。”[1]P118—119这就从空间角度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和内涵。
斯大林认为,“宪法不应该同纲领混淆”[1]P107。他指出:“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1]P107与宪法是说现在这样的思路相贯通,1936年,斯大林在谈到全民讨论苏联宪法草案过程中提出的修改和补充意见时指出:“应当归入第二类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企图把历史资料的部分,或者关于苏维埃政权现在还没有取得而将来应当取得的成就的宣言部分,载入宪法。要在宪法内指出党、工人阶级以及全体劳动群众多年来在为社会主义胜利的斗争中克服了哪些困难,要在宪法内说明苏维埃运动的最终目的是建成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这一类修改意见用各种不同的说法提到的问题。我认为这一类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宪法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也应当不采纳。宪法是把已经取得、已有保障的成果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如果我们不愿意曲解宪法的这一基本性质,我们就不应当使宪法通篇都是关于以往历史的资料,或关于苏联劳动群众将来成就的宣言。这些事情,我们可以用其他方式和其他文件去说。”[1]P119这就从时间角度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和内涵。
综上所述,斯大林从空间和时间的结合上揭示了宪法的定义。在斯大林看来,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不能搞成包罗万象的法律汇编;宪法是从现在出发,既不能充斥着历史资料,也不能与纲领相混淆。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贯通、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斯大林关于宪法的这种定义,是很有独到见解的,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思考和借鉴。
二 宪法的由来
斯大林说:“一种社会制度被另一种社会制度所代替,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革命过程。这并不简单地是自发的过程,这是斗争,这是与阶级冲突相联系的过程。”[1]P191934年,斯大林在和英国作家赫·乔·威尔斯谈话时指出:“共产党人是从丰富的历史经验出发的,这个历史经验教导我们,已经衰亡的阶级不会自愿地退出历史舞台。请您回忆一下17世纪的英国历史。难道不是有很多人说过旧社会制度已经腐朽了吗?然而难道不需要克伦威尔用暴力去粉碎旧制度吗?”[1]P20威尔斯回答说:“克伦威尔是依靠宪法和以立宪制度的名义行动的。”斯大林则认为:“为了宪法他采用了暴力,处决了国王,解散了议会,逮捕了一些人,杀了另一些人!”[1]P20这就指明,宪法最初是反封建的结果。随后,斯大林又说:“再从我国历史中举个例子吧。难道在一个长时期中人们不是知道沙皇制度在腐朽,在崩溃吗?然而为了推翻它,不知流了多少血啊!”“而十月革命呢?难道知道只有我们布尔什维克才指出了唯一正确出路的人还少吗?难道人们不懂得俄国资本主义已经腐朽了吗?但是您知道,为了保卫十月革命不受国内外一切敌人的侵害,我们进行了多么大的抵抗,我们流了多少血啊!”“或者再看一看18世纪末的法国。在1789年以前很久,许多人就已经知道,王权和农奴制度腐朽到了什么地步。但是没有人民起义,没有阶级冲突,对它们就没有办法而且也不可能有办法。”[1]P20这些论述,内在地包含了这样的内容: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是革命的产物。当威尔斯强调“领导法国大革命的还有不少律师”时,斯大林指出:“难道您否认知识分子在革命运动中的作用吗?难道法国大革命是律师的革命,而不是发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封建制度、保卫了第三等级的利益并取得了胜利的人民革命吗?难道法国大革命领袖中间的律师们,是按照旧制度的法律行动吗?难道他们没有建立新的资产阶级的革命法制吗?”[1]P21这就进一步指明,资本主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斯大林还说:“丰富的历史经验教导我们,直到现在没有一个阶级曾经自愿让路给另一个阶级。在世界历史上是没有这种先例的。共产党人掌握了这个历史经验。共产党人是会欢迎资产阶级自愿地退出舞台的。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这样的事情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共产党人愿意作坏的准备,号召工人阶级警觉起来,作战斗的准备。谁需要那种麻痹自己军队的警惕性的统帅,那种不知道敌人决不会投降,不知道应当彻底消灭敌人的统帅呢?做这样的统帅,就是欺骗和出卖工人阶级。”[1]P21这就进一步指明,社会主义宪法必须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基础上才能产生。
斯大林强调宪法最初是反封建的结果,这无疑是正确的;认为社会主义宪法只能在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的基础上才能产生,也符合那个时代的客观实际。
三 对资本主义宪法的评价
在宪法问题上,资产阶级是先行者。对于资本主义宪法,斯大林作出了辩证的评价。
斯大林认为:国家是在社会分裂为敌对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家的产生是为了少数剥削者的利益来控制多数被剥削者。国家政权的工具,主要集中于军队、惩罚机关、侦察机关和监狱。国家的活动表现为两种基本的职能:内部的(主要的)职能是控制多数被剥削者;外部的(非主要的)职能是靠侵略别国领土来扩大本国统治阶级的领土,或者是保护本国的领土不受别国的侵犯。从前的奴隶占有制度和封建制度下的情形是这样。现在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情形也是这样。斯大林提出了资本主义宪法的出发点和前提条件。他指出:“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通常是以资本主义制度不可动摇这一信念为出发点的。这些宪法的主要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原则,是资本主义的基本准则:对土地、森林、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人对人的剥削,以及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存在;在社会的一个极端是多数劳动者受冻挨饿,而在另一个极端是少数不劳而获的人奢侈挥霍;以及其他等等。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就是以资本主义的这种准则为依据的。它们反映这些准则,用立法程序把这些准则固定下来。”[1]P108—109他又指出:“资产阶级宪法暗中从以下的前提出发:……无论哪一个党执政,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专政)都应当属于资产阶级;宪法所以需要,是为了把合乎有产阶级愿望并有利于有产阶级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1]P109斯大林在谈到美国总统罗斯福时曾说:“如果罗斯福真的企图牺牲资本家阶级的利益来满足无产者阶级的利益,那么资本家就会拿别的总统来代替他。资本家们会说,总统可以上台下台,我们资本家还是资本家;如果某一总统不能保卫我们的利益,我们就另找一个。总统能拿什么来反抗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呢?”[1]P13在斯大林看来,资本主义宪法的本质内容和最终目的在于维护资产阶级专政。斯大林还指出:“资产阶级宪法暗中从以下的前提出发:各民族和种族彼此不能平等;有享受完备权利的民族,也有享受不完备权利的民族;此外,还有第三种民族或种族,例如殖民地的民族或种族,他们享受的权利要比享受不完备权利的民族还要少。这就是说,所有这些宪法基本上是民族主义的宪法,即统治民族的宪法。”[1]P110应该说,斯大林的所有这些思想符合当时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在今天也没有完全过时。
斯大林还肯定了资本主义宪法具有一定的积极因素和有益成果,尽管这些因素和成果有时是资产阶级被迫同意和接受的。斯大林认为,“宪章运动在19世纪英国的改良事业方面起了很大作用”[1]P23。他指出:“宪章派和他们所组织的罢工运动……曾经迫使统治阶级在选举制度方面、在消灭所谓‘衰败城镇’和实行‘宪章’某几条方面作了许多让步。”[1]P23—24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特别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积极因素和有益成果增加了不少。
四 苏联宪法制定和修改所依据的方针和原则
1935年2月6日,苏联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提出:要按使选举制更加民主化、更准确地规定宪法的社会经济基础这样的方针修改苏联宪法;建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宪法委员会,委托宪法委员会根据前面规定的原则起草宪法的修改草案。这里所宣称的方针和原则,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和科学。对于这样的方针和原则,斯大林进行过系统阐述。
在制定和修改宪法中使选举制更加民主化,就是坚持和体现民主的方针和原则。早在1905年,斯大林就提出:“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制选举出来的立宪会议,——这就是我们现在所应当争取的!”“只有这样的立宪会议才能使我们有一个为争取社会主义所极其需要的民主共和国。”[2]P691936年11月25日,斯大林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所做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苏维埃政权“保证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能够实行”[1]P115。此前,斯大林曾指出:“为什么我们的选举是普遍的呢?因为全体公民,除了被法庭判决剥夺选举权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什么我们的选举是平等的呢?因为财产上的差别(这种差别还部分地存在),种族和民族的不同,都不会造成任何特权或带来什么损害。妇女将和男子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的选举将是真正平等的。”“为什么要无记名呢?因为我们要使苏联公民完全自由地选出他们所要选的人,选出他们托付来保障他们利益的人。”“为什么要直接选举呢?因为在当地直接选举一切代表机关,直至最高机关,能够更好地保障我们这个幅员广大的国家的劳动者的利益。”[1]P94—95斯大林认为:“苏联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的选举制度,将成为人民手中的鞭子,用来鞭策工作做得不好的政权机关。”[1]P95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制定和修改宪法过程中坚持民主的方针和原则,还需要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1936年12月5日,斯大林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审定委员会的报告中说:“由于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宪法最终稿的草案已经产生。”“从草案可以看出,审定委员会一共作了四十三处修改。这些修改涉及宪法草案里的三十二条,对它们作了这样那样的修改。草案里的其余一百一十四条没有改动。”[1]P130他强调:“总的结论是,从苏联宪法的起草到最后润色,全民讨论无疑带来巨大的好处。”[1]P132
在制定和修改宪法中更准确地规定宪法的社会经济基础,就是坚持和体现科学的方针和原则。斯大林强调:“在制定宪法时,……应从现在、从已有的事实出发。”[1]P121他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工业……已经发展成为巨大的力量。……它现在建立在丰富的现代新技术的基础上,十分发达的重工业以及更发达的机器制造业的基础上。而最主要的,就是资本主义已经从我国工业范围中完全驱逐出去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形式现在是在我国工业中独占统治的体系。”[1]P101又指出:“在农业方面,……有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机械化的、用新技术武装起来的生产,即无所不包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体系。”[1]P102还指出:“现在全部商品流转都已掌握在国家、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手中。”[1]P102所以,他宣布:“社会主义体系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的完全胜利,现在已经是事实了。”[1]P102在此基础上,斯大林指出:“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已经争取到了这一事实呢?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应当以社会主义已经争取到了这一事实为基础呢?完全应当。”[1]P108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制定和修改宪法过程中保持宪法的科学性,是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联系在一起的。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的稳定性”[1]P125。
不论使苏联选举制更加民主化的目的是否达到或完全达到,也不论斯大林所指明的苏联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是否适时或完全适时,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斯大林宣称苏联宪法制定和修改要依据民主和科学这样两个方针和原则,其着眼点和努力方向是不能否定的。
五 苏维埃政权和经济制度
斯大林认为:“革命的基本问题是政权问题。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结局完全取决于政权操在谁手里,哪个阶级掌握政权。”[3]P282他还指出:“要改造世界,就应该有政权,……要知道即使有美好愿望的人,如果不能提出夺取政权的问题和没有掌握政权,他们能做出什么来呢?最多他们只能协助夺取政权的新阶级,而他们自己是不能把世界翻转过来的。为此,就必须有一个巨大的阶级,这个阶级可以代替资本家阶级,成为像资本家阶级那样握有充分权力的主人。这样的阶级就是工人阶级。”[1]P16—17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斯大林写下了《全部政权归苏维埃!》一文。同年,斯大林在《苏维埃政权》一文中指出:政权归苏维埃,“这就是说从下到上彻底清洗后方和前线的所有一切政府机关”;“后方和前线的所有‘长官’都要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罢免”;“城市和农村、陆军和海军、各‘部门’和各‘机关’、铁路和邮电机关的‘政权代表’都要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罢免”;“建立无产阶级和革命农民的专政”[3]P355。斯大林强调:无产阶级和革命农民的专政,是劳动者多数对剥削者少数的专政,是公开的、群众性的、在大众面前实行的、没有阴谋和幕后活动的专政,是不对群众使用暴力的专政,是群众意志的专政,是用以压制群众公敌的意志的专政。十月革命以后的1918年4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斯大林起草的宪法总纲草案。这个草案规定:“目前过渡时期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建立城乡无产阶级和贫农的专政,即强有力的全俄苏维埃政权,以彻底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4]P73草案还规定:“俄罗斯共和国是联合在城乡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中的俄国全体劳动人民的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特殊生活习惯和民族成分的各区域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联合成自治的区域联盟,受区域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关领导”;“各区域苏维埃联盟根据联邦原则联合成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受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受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领导”[4]P73—74。所有这些,指明和决定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根本性质。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巩固,苏维埃经济制度也逐步得以确立和发展。1930年,斯大林系统论述了苏维埃经济制度。在斯大林看来,苏维埃经济制度就是: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政权已经被推翻而代之以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的政权;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厂等已经从资本家那里夺取过来并转为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群众所有;生产的发展所服从的不是竞争和保证资本主义利润的原则,而是计划领导和不断提高劳动者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原则;国民收入的分配不是为了保证剥削阶级及其为数众多的寄生仆役发财致富,而是为了不断提高工农的物质生活和扩大城乡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者的物质生活状况的不断改善和劳动者的需求(购买力)的不断增长既然是扩大生产的日益增长的泉源,因而也就保证劳动者免遭生产过剩的危机,免受失业增长和贫困的痛苦;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不是为资本家而是为自己劳动人民做工的。在这些论述中,存在着某些不够科学的地方。例如,斯大林将竞争仅仅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将计划仅仅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这里面就存在着局限性。尽管如此,斯大林关于苏维埃经济制度的论述从主体上看还是正确的。
斯大林在指明苏维埃经济制度的内涵时,将工人阶级和劳动农民的政权置于首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政权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制度是经济基础,二者是一对矛盾,而使它们形成对立统一关系的东西恰恰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和变化;阶级的划分,要看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如何,而哪个阶级掌握政权,又决定着政权的性质。到了1936年,苏联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这一年11月,斯大林认为苏联社会只“剩下了工人阶级”,“剩下了农民阶级”,“剩下了知识分子”[1]P103。关于苏联工人阶级,斯大林指出:“人们往往照旧叫它无产阶级。但什么是无产阶级呢?……无产阶级就是被资本家剥削的阶级。而在我国,大家知道,资本家阶级已被消灭,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已从资本家手中夺来,交给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力量的国家。因而,已经没有能够剥削工人阶级的资本家阶级了。因而,我国工人阶级不仅没有被剥夺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反而是同全体人民一起占有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既然它占有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而资本家阶级已被消灭,那么任何剥削工人阶级的可能都完全铲除了。既然如此,难道还可以把我国工人阶级叫作无产阶级吗?当然不可以。马克思说:无产阶级要解放自己,就必须粉碎资本家阶级,从资本家手中夺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把产生无产阶级的生产条件消灭。可以说苏联工人阶级已经实现了解放自己的这些条件吗?绝对可以,而且应当这样说。这说明什么呢?这就是说,苏联无产阶级已经变成完全新的阶级,已经变成消灭了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确立了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引导着苏联社会向共产主义前进的苏联工人阶级。”“由此可见,苏联工人阶级是完全新的、摆脱了剥削的工人阶级,这样的工人阶级是人类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的。”[1]P103—104关于苏联农民,斯大林指出:“我们苏联的农民是完全新的农民。在我国已没有能够剥削农民的地主、富农、商人和高利贷者了。所以,我国农民是摆脱了剥削的农民。其次,我们苏联的农民,绝大多数都是集体农庄农民,就是说,他们的工作和财产不是建立在个体劳动和落后技术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集体劳动和现代技术的基础上。最后,我国农民的经济基础不是私有制,而是在集体劳动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集体所有制。”“由此可见,苏联农民是完全新的农民,这样的农民是人类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的。”[1]P104关于苏联知识分子,斯大林指出,苏联知识分子包括“工程技术人员、文化工作者以及所有职员等等”。“在过去这一时期中,我国知识分子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已经不是那种旧的顽固的知识分子,那种企图使自己超脱各阶级,而实际上大多数都是为地主资本家服务的知识分子。我们苏联的知识分子,是同工人阶级和农民血肉相连的完全新的知识分子。首先,知识分子的成分改变了。在我们苏联的知识分子中,贵族和资产阶级出身的人所占的百分数很小。苏联知识分子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都是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阶层出身的。而且,知识分子活动的性质也改变了。从前,他们势必为富人阶级服务,因为当时没有别的出路。现在,他们势必为人民服务,因为剥削阶级已经不存在了。正因为如此,他们现在是苏联社会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成员,在这里,他们同工农并肩前进,建设无阶级的社会主义新社会。”“由此可见,这是完全新的劳动知识分子,这样的知识分子是地球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的。”[1]P104—105关于苏联社会阶级结构的这些论述,显然存在着不足和问题。例如,斯大林在谈到知识分子时,着重讲了家庭出身、为谁服务,而没有具体涉及经济地位,他也没有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已经确立条件下的知识分子明确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尽管如此,斯大林还是肯定知识分子取得了巨大进步,他们与工人、农民一道成为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与关于苏联社会阶级结构的这种认识相联系,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和资产阶级宪法不同,苏联新宪法草案所依据的是:社会上已经不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社会是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互相友爱的阶级组成的;执政的正是这两个劳动阶级;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专政)属于工人阶级这个社会的先进阶级;宪法所以需要,是为了把合乎劳动者愿望并有利于劳动者的社会秩序固定下来。”[1]P109
六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和各个历史时期内,斯大林对公民权利都进行过探讨和分析。
在十月革命以前,斯大林就为公民权利的实现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斯大林认为,“公民权利是一种斗争武器,剥夺这些权利就等于剥夺武器”[2]P36。但是,在 19世纪晚期的一段时间里,俄国工人的阶级觉悟是很低的。他们没有什么大的需要,还只是要求稍微增加工资或缩短工作时间而已。至于必须改变现存制度、必须消灭私有制、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一切,俄国工人群众是一点也不了解的。他们也不大敢想到结束全俄人民在专制政权下所过的苟延残喘的奴隶生活,不大敢想到人民的自由和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问题。后来,斯大林曾在《俄国社会民主党及其当前任务》一文中明确指出过这种现象。20世纪初,斯大林强调:“既然西欧的工人要改善自己生活状况的任何最小的试图都会碰到资产阶级政权的压制,既然在已经争得人权的西欧,工人也得与政府当局进行直接的斗争,那末俄国工人在自己的运动中就一定更会和专制政权发生冲突,这个政权之所以是任何工人运动的警觉的敌人,不仅因为它保卫资本家,而且因为它既是专制政权,就不能容忍各个社会阶级的独立自主活动,特别是不能容忍这个比其他阶级更受压迫更受践踏的工人阶级的独立自主活动。”[2]P12所以,斯大林提出:“只有摧毁专制制度,才能建立起依靠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并保障学习、罢工、言论、宗教、民族及其他等等自由的社会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给人民以自卫手段,使他们不受各种压迫者、商人、资本家、僧侣、贵族的迫害;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开辟出一条自由的道路,使人们走向美好的未来,并能自由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奋斗。”[2]P201905年,在人民革命日益发展的时候,斯大林认为,“根除”沙皇宝座已为期不远了,“在它的废墟上,将建立起革命的政府——临时革命政府”[2]P125。他提出:临时政府应当解除黑暗势力的武装,制裁革命的敌人,使他们不能再恢复沙皇专制制度;应当武装人民,促使革命进行到底;应当实现言论、出版、集会等等的自由;应当取消间接税,施行累进的利润税和遗产税,应当组织农民委员会来调整农村中的土地关系;应当使教会与国家分离,使学校与教会分离;等等。斯大林还提出:“除了这些一般的要求外,临时政府还应当实现工人的阶级要求:罢工和组织工会的自由、八小时工作制、实行国家劳动保险、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劳动介绍所’等等。”[2]P125—126他强调,临时政府必须“立即着手召开全民立宪会议,以立法手续把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种种变革‘永远’固定下来”[2]P126。1906年,斯大林进一步提出:“我们今天的任务就是建立人民专制。”[2]P246他认为“人民专制”就是“民主共和国”[2]P246。此后直至十月革命以前,斯大林继续为争取公民权利进行了持久的努力。
十月革命的胜利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这其中包括斯大林的功绩在内。十月革命以后,斯大林对公民权利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而这种探索最集中地表现在他担任苏联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期间。1934年,斯大林指出:“……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唯一可靠的保证。”[1]P13在苏联宣布建成社会主义的1936年,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提到劳动权(每个公民有得到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等等,并且将这些权利纳入社会主义的“准则”,将其作为苏联宪法的重要“依据”[1]P109。斯大林强调,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彻底的信守不移的民主主义”[1]P110。他认为,从民主主义的观点来看,各资产阶级宪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宪法直接否认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民主自由,或在事实上把它们化为乌有。另一类宪法很乐意地接受甚至标榜民主原则,但同时加上许多附带条件和限制,而使民主权利和自由残缺不全。它们说一切公民都有平等选举权,但同时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以至财产资格来加以限制。它们说公民有平等权利,但同时又加上附带条件,说这不涉及妇女,或只涉及一部分妇女。如此等等。斯大林指出:“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完全没有这类附带条件和限制。它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认为所有公民都是积极的。它不承认男性和女性、‘定居者’和‘暂居者’、有产者和无产者、受过教育者和未受过教育者有权利上的差别,认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决定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的,不是财产状况,不是民族出身,不是性别,不是职位,而是个人的能力和个人的劳动。”[1]P110—111斯大林还认为,资产阶级的宪法通常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不注意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实现这些权利的可能,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它们空谈公民平等,可是忘记了,既然资本家和地主在社会上有财富和政治势力,而工人和农民却没有财富和政治势力,既然资本家和地主是剥削者,而工人和农民是被剥削者,那么厂主同工人、地主同农民,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又如,它们空谈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可是忘记了,既然工人阶级不可能拥有适当的集会场所、良好的印刷厂、充分的印刷纸张等等,那么这些自由对于工人阶级就会变成空话。斯大林强调,苏联“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问题上。它不仅仅宣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用立法程序把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把公民已经摆脱任何剥削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它不仅仅宣布劳动权,而且用立法程序把苏联社会没有危机的事实、把失业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证劳动权。它不仅仅宣布民主自由,而且按立法程序,用一定的物质手段来保证这些自由。因此,很明显,新宪法草案的民主主义,并不是‘通常的’‘公认的’一般民主主义,而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主义。”[1]P111在此基础上,斯大林指出:“人们谈论民主,但什么是民主呢?民主在有对抗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归根到底是给有势力的人享受的民主,是给有财产的少数人享受的民主。相反地,民主在苏联却是给劳动者享受的民主,也就是说给所有的人享受的民主。由此可见,违反民主主义原则的不是苏联新宪法草案,而是资产阶级的宪法。正因为如此,我认为苏联宪法是世界上唯一彻底民主的宪法。”[1]P118
在苏联公民权利中,选举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权利,它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1937年12月11日,斯大林在莫斯科市斯大林选区选举前的选民大会上发表了演说,对公民的选举权进行了系统的论证。斯大林强调:“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即所谓民主国家里,也举行普遍选举。但是,那里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行选举呢?是在阶级冲突的情况下,在阶级敌对的情况下,在资本家、地主、银行家和其他资本主义豺狼压迫选民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的选举即使是普遍的、平等的、无记名的和直接的,也不能叫作完全自由和完全民主的选举。”“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胜利的基础上,只有在我们的社会主义不单单正在建设、而且已经深入生活、深入人民的日常生活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这种自由的和真正民主的选举。”[1]P184对此,斯大林做了具体分析。他指出:“如果看一下资本主义国家,那么那里的代表和选民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可以说是相当奇怪的关系。在进行选举的时候,代表们向选民百般讨好,阿谀奉承,发誓赌咒要忠诚不渝,许下各种各样的诺言。看来,代表是完全从属于选民的。但是只要选举一结束,候选人一变成代表,这种关系就根本改变了。代表不再从属于选民,他们完全独立了。在四五年内,即在下次选举以前,代表觉得自己是完全自由的,并不从属于人民,并不从属于自己的选民。他可以从一个营垒转入另一个营垒,他可以从正路转入邪路,他甚至可以卷入一些不那么体面的勾当,他可以随心所欲地玩弄花招,——他是独立的。”[1]P185针对该情况,斯大林说:“能认为这样的关系是正常的吗?同志们,绝对不能。我们的宪法估计到了这一点,它制定了一项法律,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代表开始耍滑头,如果他们离开正路,如果他们忘记自己应当从属于人民,从属于选民,那么选民就有权在任期未满前撤回自己的代表。”[1]P185这是一项非常好的法律。从代表角度说,他“应当知道,他是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派到最高苏维埃的使者,他应该遵循人民给他的委托书所指出的那条路线”[1]P185。从选民角度说,他“应当要求自己的代表始终胜任自己的任务;要求他们在自己的工作中不堕落为政治上的庸人;要求他们始终不愧为列宁式的政治活动家;要求他们像列宁那样在战斗中无所畏惧和对人民的敌人毫不留情;要求他们在事情开始复杂化、在地平线上出现某种危险的时候,毫不惊慌失措,毫无任何类似惊慌失措的迹象,要求他们也像列宁那样没有任何类似惊慌失措的迹象;要求他们在解决复杂问题、需要全面地确定方针、全面地考虑事情的正反方面的时候,也能够像列宁那样英明和从容;要求他们也像列宁那样诚实和正直;要求他们像列宁那样热爱自己的人民”[1]P186。这样,斯大林就将代表的角色和选民的角色统一起来了。他告诫选民说:“同志们,我希望你们经常地影响自己的代表,提醒他们,要他们以伟大的列宁为典范,要处处效法列宁。”“选民的职能并不因选举的结束而结束。他们的职能在该届最高苏维埃存在的整个时期内,一直都有效。……选民的义务和权利就在于,始终要监督自己的代表,提醒自己的代表无论如何不能堕落为政治上的庸人,提醒自己的代表要做像伟大的列宁那样的人。”[1]P187相反地,如果代表“离开了正路,选民就有权要求重新选举,就有权使离开正路的代表落选”。“我的劝告,代表候选人对自己的选民的劝告,就是要你们记住选民的这个权利,即在任期未满前撤回代表的权利,要你们监督和检查自己的代表,如果他们想离开正路,就把他们轰走,要求重新选举,政府一定要进行新的选举。我的劝告——就是要你们记住这项法律,并在必要时运用这项法律。”[1]P185—186
七 民族问题
斯大林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同时,不言而喻,民族也和任何历史现象一样,是受变化法则支配的,它有自己的历史,有自己的始末。”[5]P294这就科学地揭示了民族的基本内涵和历史发展。在阶级社会中,民族压迫成为一种不合理的但又是许多人司空见惯的现象。斯大林指出:“旧俄身上有许多使它蒙受耻辱的脓疮,民族压迫就是其中的一个。”[3]P17为了解决俄国的民族问题,斯大林做出了自己的探索和努力。
在十月革命以前,斯大林曾写下《反对联邦制》一文。他认为:
“民族问题的解决应当是切合实际的,同样应当是根本的和彻底的,即:(一)凡居住在俄国一定区域内而不能或不愿留在国家整体范围内的民族都有分离的权利;(二)凡具有一定的民族成分而仍旧留在国家整体范围内的各个区域都可以在具有统一宪法规范的统一的(合为一体的)国家范围内实行政治自治。关于俄国各个区域的问题,应当这样而且只能这样来解决。”[3]P27—28
1924年12月,斯大林针对《反对联邦制》一文提出:
GDM组BMI、血浆纤维蛋白原、空腹血糖、总胆固醇、三酰甘油及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等水平较其他两组高,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较其他两组低,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NGT组孕妇血浆纤维蛋白原、空腹血糖、三酰甘油、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等水平显著低于GIGT组,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而BMI、总胆固醇及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
“本文反映了当时在我们党内占统治地位的对国家联邦制度的否定态度。这种对国家联邦制度的否定态度,在列宁1913年11月致邵武勉的一封著名的信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列宁在这封信中说:“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型式。你愿意分离吗?如果你能割断经济联系,或者说得确切些,如果‘共处’所引起的压迫和纷争竟能损害和毁坏经济联系的事业,那末你就滚吧。你不愿意分离吗?那末对不起,请不要代我做决定,不要以为你有‘权利’建立联邦。”
随后,斯大林接着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1917年党的四月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完全没有提到国家联邦制度的问题。决议谈到民族分离权,谈到在统一的(单一的)国家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谈到颁布反对任何民族特权的根本法,但是一句话也没有谈到可以实行国家联邦制度的问题。
在列宁的《国家和革命》(1917年8月)一书中,党以列宁为代表第一次在承认联邦制可以作为‘向集中制共和国’过渡的一种形式方面跨进了一大步,但承认的同时又附有许多重要的附带条件。……
只是在十月革命以后,党才明确而肯定地采取了国家联邦制的观点,把国家联邦制作为各苏维埃共和国在过渡时期的国家制度的方案提出来。在1918年 1月由列宁起草经党中央委员会批准的著名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第一次反映了这个观点。……
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1919年)正式确定了这个观点。大家知道,在这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俄国共产党党纲。在这个党纲中说:‘党主张按照苏维埃型式组织起来的各个国家实行联邦制的联合,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
这就是党从否定联邦制到承认联邦制,承认它是‘各民族劳动人民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见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民族问题提纲》)所经历的道路。”[3]P28—30
“第一、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因此,联邦制是使这些民族的劳动群众由分散趋于接近,趋于联合的前进一步。
第二、在苏维埃建设进程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形式本身,远不像从前所想像的和俄国各民族劳动群众在经济上接近起来的目的有那样大的抵触,甚至像后来的实践所表明的那样,联邦形式和这些目的完全不相抵触。
第三、民族运动所占的比重,比从前,比战前时期或十月革命以前时期所想像的要大得多,而各民族联合的方法也要复杂得多。”[3]P30
1918年,斯大林在和《真理报》记者谈话时,就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组织问题发表了意见。他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联邦,在形成中的俄罗斯联邦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联邦的区别,建立俄罗斯联邦的原则,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成员,加入联邦的区域的权利,中央政权的建立,政权的执行机关,联邦的过渡作用,俄罗斯联邦政治建设的过程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斯大林在结束谈话的时候说:“俄国的联邦制也同美国和瑞士的联邦制一样注定要起过渡作用,过渡到将来的社会主义单一制。”[4]P68
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1936年,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对苏联成立以后的民族关系问题进行了回顾和总结:
“……苏联约有六十个民族和民族集团。苏维埃国家是多民族的国家。因此很明显。苏联各族人民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我们不能不具有头等的意义。
大家知道,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1922年在苏联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成立的。它是根据苏联各族人民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组成的。1924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苏联第一个宪法。那时,各族人民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调整,对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心理的残余还没有消失,离心力还继续发生作用。当时必须在这种条件下,在经济、政治和军事互助的基础上调整各族人民的兄弟合作关系,把他们联合成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苏维埃政权不能不看到这项事业的困难。它看到了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多民族国家的失败经验。它看到了旧奥匈帝国瓦解的经验,但它毕竟进行了创立多民族国家的实验,因为它知道,在社会主义基础上产生的多民族国家,一定能够经得住所有一切考验。
从那时起,已经有十四年了。为了审查这一实验,这样一个时期已经足够长了。结果怎样呢?过去这一时期,毫无疑义地证明: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建立多民族国家的实验,是完全成功了。这是列宁的民族政策取得的毫无疑义的胜利。
为什么会有这个胜利呢?
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不存在,反对一切奴役而忠实地实现国际主义思想的工人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各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一切方面已经切实实行互助,最后,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文化,即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文化,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所有这些因素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导致苏联各族人民的面貌发生根本改变,他们中间互不信任的心理已经消失,而相互友爱的感情已经发展,因而建立了各族人民在统一的联盟国家体系中真正兄弟合作的关系。
因此,我们现在有了完全形成的、经住了一切考验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国家的巩固,是世界上任何一洲的任何一个单民族国家都比不上的。
这就是过去这一时期苏联各民族相互关系方面发生的变化。”[1]P105—107
1936年苏联通过了新宪法,这是苏联的第二个宪法。在全民讨论宪法草案时,有人认为建立两院制是不适当的,提议取消民族院。斯大林认为这个意见是不正确的。他说:“如果苏联是一个单民族的国家,那么一院制会比两院制好。但是苏联不是单民族的国家。大家知道,苏联是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一个不分民族而代表苏联一切劳动者共同利益的最高机关。这就是联盟院。可是,苏联各民族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与民族特点有关的各自特有的特别利益。可以忽视这些特别利益吗?不可以。是不是需要一个正是反映这些特别利益的专门最高机关呢?绝对需要。无疑,没有这样一个机关,就无法管理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样的机关就是第二院,即苏联民族院。”[1]P124他还说:“有人援引欧美各国议会史中的事实,说两院制在这些国家里只有坏处,第二院一般都成了反动的中心,成了前进的障碍。所有这一切都是对的。可是,这些现象所以发生,是因为这些国家里的两院是不平等的。大家知道,第二院往往比第一院有更多的权利,而且第二院照例不是通过民主方式成立的,往往是用上面指定议员的方式成立的。毫无疑问,如果两院平等,第二院也像第一院那样用民主方式成立,就不会有这种坏处。”[1]P124—125对于在全民讨论宪法草案中提出的一些有益于民族团结的意见和要求,斯大林则表示了认同和接受。例如,有人要求两院代表名额相等。斯大林说:“我认为这个提议是可以采纳的。据我看来,这个提议有明显的政治上的好处,因为它强调两院的平等。”[1]P125又如,有人说民族院代表也应当像联盟院代表一样由直接选举产生。斯大林说:“我认为这个提议也是可以采纳的。固然,这会在选举方面造成某些技术上的不便。可是,这在政治上有很大的益处,因为它一定会提高民族院的威信。”[1]P125再如,有人主张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副主席增加到十一人,使每个加盟共和国有一个副主席。斯大林说:“我认为这个意见可以采纳,因为这会改善我们的事业,而且只会巩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威信。”[1]P126所有这些,对于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斯大林探讨民族问题,决不局限于俄国范围、苏联范围。1936年,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苏联新宪法草案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权利平等。它的出发点是,各民族和种族在肤色或语言、在文化水平或国家发展水平方面的区别,以及其他任何区别,都不能成为替民族不平等现象辩护的根据。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不管它们过去和现在的状况如何,不管它们强或弱,都应当在社会一切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利。”[1]P110
1947年4月,斯大林在与美国共和党人士哈罗德•史塔生谈话时,对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论述。史塔生很想知道斯大林是否认为苏联和美国两种经济制度能在战后在同一世界内共同生活和彼此合作。斯大林指出:“这两种制度当然能够彼此合作。既然是谈它们的合作,它们彼此的差别也就没有重大的意义。德国和美国的经济制度是相同的,然而它们之间却发生了战争。美国和苏联的经济制度是不同的,但它们彼此并未作战,而且在战时还相互合作。两种不同的制度既然在战时能够合作,在和平时期又为什么不能合作呢?这里当然是指,如果有合作愿望,那么,尽管经济制度不同,合作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如果没有合作的愿望,那么,即使是经济制度相同,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也会打起来的。”[1]P523—524关于两种制度合作的思想,是列宁首先提出的。斯大林说:“我们从来没有违背过而且将来也不会违背列宁的指示。”[1]P524他强调:“不应醉心于批评彼此的制度。每一国的人民都维持着它所愿意维持和可能维持的制度。哪一种制度更好,——历史会证明的。应当尊重人民所选择和赞同的制度。美国的制度究竟是好还是坏——这是美国人民的事。合作并不需要各国人民具有同样的制度,应该尊重人民所赞同的制度。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合作。”[1]P525—526斯大林的这些论述,非常深刻地阐明了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能否以及如何和平共处的问题。
1948年,斯大林进一步指出:“许多人不相信大民族和小民族之间的关系能够是平等的。但是我们苏联人认为,这样的关系是能够有的,而且是应当有的。苏联人认为,每一个民族,不论大小,都有其本质上的特点,即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点就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作出的、使这个宝库更加充实、更加丰富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和其他任何民族同样重要的。”[1]P539这样,斯大林就从更宽广的视野揭示了认识民族关系问题的正确思路。
八 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1936年,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新宪法草案……毫无变动地保留了苏联共产党现在的领导地位。如果可敬的批评家认为这是宪法草案的缺点,那就只能对此感到遗憾。我们布尔什维克却认为这是宪法草案的优点。”[1]P117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由其先进性决定的。斯大林指出:“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是阶级的先进部分。”[1]P117苏联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和人民操心的事情以外,没有别的利益和别的操心的事情”[1]P41。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还是过去它所领导的革命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早在20世纪初,斯大林就指出:“为了能起领导作用,工人阶级就必须组织成一个独立的政党。”[2]P24“只有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才能使我们睁开眼睛认清敌人,才能把我们组成一支勇猛的大军,并率领我们去和敌人作斗争,才能和我们同甘共苦而且总是走在我们前头!今后还是它来领导我们前进,也只有它才能领导我们前进!”[2]P69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革命的发展,新俄国“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把红旗由党的旗帜变成国家的旗帜,并把各苏维埃共和国各族人民集合在这面旗帜周围,以便把他们联合成一个国家”[6]P131。这样,共产党就成为国家的执政党。1943年,斯大林说:“无论是在和平建设年代,或是在战争时期,苏联人民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都是列宁的党——布尔什维克党。无论过去和现在,没有哪一个党像我们布尔什维克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这样的威信。”[1]P394
共产党成为国家的执政党以后,工作重心需要有所转变。1921年,斯大林指出:“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党在国内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俄国共产党从在俄国内部实行变革的党变成了从事和平建设的党。正因为如此,党在无产阶级武库中取消了现在俄国已经不需要的罢工、起义等斗争形式。”[6]P85—86他还说:“从前,没有军事方面和经济方面的行家也过得去,因为当时党的工作主要是批评性的,而批评是容易的……现在党不能没有各方面的行家了;党除了利用旧专家以外,还必须培养自己的行家,……不这样做就不能进行建设。”[6]P86这就说明,党必须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上来,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共产党适应处于执政地位和领导国家建设的需要,必须发扬党内民主。斯大林提出了“忠实而坚决地实行党内民主”[7]P131的要求。他强调:“要提高工人阶级积极性,首先必须使党本身积极起来,必须使党本身毅然决然走上党内民主的道路,必须使我们的各级组织吸引那些决定我们党的命运的广大党员群众来参加我国建设问题的讨论。”[7]P130这是共产党的积极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内在根据。
共产党适应处于执政地位和领导国家建设的需要,还必须依靠人民的力量,接受党外的监督。斯大林认为:“要革命就必须有领导革命的少数人,但是最有才能、最忠诚和最有干劲的少数人,如果不依靠千百万人的哪怕是消极的支持,他们也会束手无策。”[1]P18革命是这样,建设也是这样或者说更是这样。卫国战争结束以后,苏联进行了新一届最高苏维埃代表选举。1946年2月9日,斯大林在莫斯科市斯大林选区选举前的选民大会上发表了演说。斯大林对选民说:“你们的任务就是来裁判一下:共产党过去和现在的工作正确到什么程度,它能不能做得更好些。”[1]P483他强调:“据说,对胜利者是不能裁判的,对他们不应批评,不应检查。这话不对。对胜利者可以而且应当加以裁判,可以而且应当加以批评和检查。这不仅对事业有补益,而且对胜利者本人也有补益,这样就会少骄傲一点,多谦逊一点。我认为选举运动就是选民对作为执政党的我国共产党进行裁判的法庭。选举结果便是选民的判决。如果我国共产党害怕批评和检查,那它就没有多大价值了。共产党愿意接受选民的判决。”[1]P483—484这是共产党的积极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外部条件。
九 苏联宪法的意义和影响
在斯大林的领导下,苏联在1936年通过了新宪法。对于这部宪法,斯大林给予了高度评价。斯大林指出:这部宪法“是一个有历史意义的文件,它用简单明了的语句,几乎是用记录的体裁,说明社会主义在苏联胜利的事实,说明苏联劳动者摆脱资本主义奴役的事实,和广泛的最彻底的民主在苏联胜利的事实”;“这个文件证明,资本主义国家里千百万诚实的人过去和现在所渴望的东西,已经在苏联实现了”;“这个文件证明,在苏联已经实现的东西,在其他国家里也完全可能实现”[1]P128。所以,他认为,苏联新宪法的国际意义怎么估计也不算过高。斯大林强调:“苏联新宪法将成为对法西斯主义的控诉书,说明社会主义和民主是不可战胜的。苏联新宪法对于所有目前进行反法西斯暴行的斗争的人,将是一种道义上的支持和实际上的援助。”[1]P129此外,斯大林还强调:“苏联新宪法对于苏联各族人民有更大的意义。苏联宪法对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来说具有行动纲领的意义,而对于苏联各族人民,却是他们斗争的总结,是他们在为人类解放而斗争的战线上胜利的总结。……这就会推动他们前进,激发他们的理所当然的自豪感。这就会加强他们对自己力量的信心,动员他们去进行新的斗争,争取共产主义的新胜利。”[1]P129斯大林对苏联宪法意义和影响的这些估量,虽然不完全符合客观实际,但在一定时期中、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真理的成分。
以上这九个方面的思想,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斯大林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斯大林宪法思想,对于促进和保障苏联宪法事业的起步和发展曾经起到过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无庸讳言的是,斯大林宪法思想也包含着明显的时代局限和历史缺陷,它们涉及对资本主义宪法的认识、苏联的根本制度、苏联社会的阶级结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民族问题、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这些局限和缺陷,在本文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有所涉及,但是限于篇幅,没有充分展开和详细分析。斯大林宪法思想的局限和缺陷,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斯大林宪法思想的积极成果,妨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制约了国家活力的迸发,从而削弱了苏联宪法的实施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局限和缺陷及其导致的消极后果,虽然在某些时候有某种程度的和缓和调整,但是总的说来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越来越严重了。1924年,斯大林曾说:“处在资产阶级国家汪洋大海包围中的我国,像一座巨大的石山一样屹立着。波浪一个接着一个地向它冲击,声势汹汹地要把它淹没,把它冲毁。但是这座石山仍然屹立不动。我国为什么这样有力量呢?这不仅因为我国建立在工农联盟上,它体现着各自由民族的联盟,它受到红军和红海军的强有力的保护。我国所以有力量,所以坚强巩固,还因为它得到全世界工人和农民深刻的同情和坚决的支持。全世界工人和农民都想保全苏维埃共和国,认为这是列宁同志用他百发百中的妙手射入敌人阵营的一枝箭,是他们摆脱压迫和剥削的靠山,是给他们指出解放道路的可以信赖的灯塔。他们想保全苏维埃共和国,不让地主和资本家破坏它。我们的力量就在这里。世界各国劳动者的力量就在这里。全世界资产阶级的软弱也在这里。”[8]P45—46但是,到了1991年,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在苦心经营了七十四年以后,竟然在没有外敌武装入侵的情况下和平演变和完全解体了,苏联宪法并没有防止这个历史悲剧的发生。其中的经验教训是极其惨痛的,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深刻汲取。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斯大林文集(1934—1952)[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斯大林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斯大林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斯大林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斯大林全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斯大林全集:第5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林.斯大林全集:第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林.斯大林全集:第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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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0)10-0001-09
2010-04-22
韩亚光(1972-),男,天津人,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副研究员、副处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宪法学。
(责任编校:张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