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供求理论视角下我国银保合作模式选择思考
2010-04-05王晓东
王晓东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制度变迁供求理论假说源于制度经济学,该学说认为制度也是一种商品,它与其他商品一样,同时存在着需求、供给与均衡的问题,任何一种制度变迁都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强调制度变迁背后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因素。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在金融综合经营的趋势背景下,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是否制约着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银保合作出现很多问题,是否说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供给不能满足金融业的需求,这些都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制度的历史演进为例,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银保分业经营状况,从制度变迁供求理论角度分析我国银保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模式选择建议。
一、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制度的历史演进
我国的金融综合制度历史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金融混业经营阶段(1984-1992年)。这个阶段我国虽然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金融体系,通过对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的改革,我国形成了金融混业经营体制。随着监管的放松,四大国有银行纷纷进入其他银行的经营领域以及房地产、证券等非传统银行业务。由于对风险的认识不够,混业经营导致了经济的不良发展。
第二阶段,金融分业经营形成阶段(1993-1998年)。1993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部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奠定了我国金融分业格局。伴随着分业经营制度的确立,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向分业监管。
第三阶段,金融综合经营探索阶段(1999年至今)。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后,我国金融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改变,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世界级金融集团的强烈竞争。金融综合经营在分散金融企业经营风险、整合不同金融部门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近年来立法机关及监管部门对相关法律做出修订,如2003年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2006年对新的《证券法》的修改;以及2009年开始执行的《新保险法》都为金融综合经营创造了空间。这个阶段我国相继出现了一些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
虽然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制度,不难发现我们正经历着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到金融综合经营的过渡阶段。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经营制度正处在一种变迁的阶段,由于国内外金融环境的变化,现有的制度供求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制度需求,这必将导致金融分业制度的变迁。从现阶段银保合作模式可以看出,在这个阶段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合作还是很低级的协议联盟层次,但相应法律的修改和出台给银保合作制度的升级留下了巨大空间。这预示着分业经营制度正向综合经营制度变迁。
二、我国银保合作出现的问题分析
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到2000年国内开始出现了银保合作热,多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2000年6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此后,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及华夏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纷纷与各保险公司结盟。截至2006年底,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2008年上半年25家寿险公司中有22家销售银保产品,其中有13家的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增长超过100%,比例达到59.1%。保险业总资产占所有金融资产的比例,已经从2001年的2.3%提高到2006年9月末的4.2%。银行与保险公司初步形成了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格局。
虽然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近几年有迅速的发展,但从整体情况看,由于受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银保合作还存在很多问题:
1.银保缺少深层次合作。在我国目前的保险销售中,银行所占的比例约为18%,这与美国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我国金融服务业实行分业经营——银行不得拥有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也不得拥有银行(尽管有银行通过在香港设立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银保业务)。因此,银行保险在我国主要是狭义的概念。即通过销售协议或战略联盟方式的合作,这样的模式松散且不稳定。
2.银行保险的产品过于单一。各家保险公司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大同小异,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保险,仅仅是趸缴的分红保险占银保市场份额就达到90%,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3.销售方式也过于单一。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基本是通过柜台销售,银行员工基本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不是主动将保险产品“卖出去”,而是期待它被“买出去”,这极大阻碍了银保业务的开展。
4.代理手续费高,保险公司收益降低。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银行代理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凭借其相对优势地位对合作保险公司手续费要价过高。除手续费外,保险公司还须向银保销售人员支付费用。
5.销售误导问题。从“10万存款变保单”事件我们可以看出目前银保合作存在着销售误导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目前的合作模式,保险公司把银行作为自己的销售渠道,而银行把保险公司作为中间收入和灰色收入的来源。这种协议代理模式不能使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双赢。
三、我国银保合作模式制度选择建议
要解决银保合作制度—协议代理模式出现的问题,必须改变现有的协议代理模式,使银保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从制度变迁供求理论来看,现有的分业经营制度供给不能适应金融机构对制度的需求。而目前的监管和法律法规在束缚这种需求,抑制着制度的供给,原因的出现正是制度不均衡所致。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源在于改变制度的供给,满足制度需求。从我国经营模式历史演进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制度需求决定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必然走向综合经营模式。目前的法律法规给金融综合经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实施的《新保险法》就为保险公司参股银行在法律上找到了依据。在国内外金融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我国现在金融分业制度供给很难长久满足金融机构对新制度的需求,这就要求制度不断创新来满足需求。
2.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建立专业性的银行保险公司。从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情况来看,单纯地以高代理费维持合作关系难以长久,通过建立资本纽带促进保险和银行的深层次合作,是银保合作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由于在短时期内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以及金融监管水平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决定了我国分业经营制度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所以组建以银行为主导的专业性的银行保险公司是我国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现实选择。以太平人寿为例,工商银行旗下的工银亚洲通过参股太平人寿的母公司中保国际(9.9%股份),并收购持有太平人寿25%股份的华比富通银行,与太平人寿形成迄今为止中国内地惟一一例有间接股权关系的银行—保险同盟。凭借这一层关系,太平人寿在2003年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24亿元,占该公司2003年总保费的77%。可见资本层次的合作对双方业绩增长的重要性。
3.非金融控股的“1+1”合作模式。目前,我国正处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过渡阶段,从监管体系到相应的法律法规都还处于分业经营和监管阶段,综合监管经验还不足,如果现在积极鼓励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建立专业的银行保险势必操之过急,只能循序渐进亦步亦趋地搞试点。因此,在现阶段还是以银行和保险合作的模式为主。银行和保险可以实行“1+1”合作模式,即一家银行只重点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通过签订长期协议,保险专注于产品的开发,银行注重产品的销售;作为金融服务的共同提供者,在产品、销售渠道、投资理财等方面互相融合,互相渗透,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延伸双方的服务领域,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这种合作模式不是简单的代理协议,而是一种“长期的合作战略联盟”。
由于我国正处在向综合经营过渡时期,根据现阶段的银保发展状况,并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哪种模式就是最好的,制度的选择一定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同时还要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水平、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及现阶段的消费需求等众多因素。笔者认为,建立专业性的银行保险公司(模式1)以及非金融控股的“1+1”合作模式(模式2)是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需求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对模式1进行积极的探索试点,并结合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经验在立法、监管、内控机制等方面进行不断的研究和完善。另一方面,要认识到模式2只是过渡阶段,其本身有着缺点,如金融环境瞬息万变,战略联盟存在短期化,对双方并无硬性约束,追求短期利益的合作不稳固,一旦联盟中的一方提出退出,另一方只得无条件接受。因此作为监管部门要对这种模式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双方的协议能够正常执行,同时应不断规范银保营销市场,约束双方的行为,在监管方面为银保合作保驾护航,使之规范发展,为向模式1过渡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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