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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发电厂涉网法规标准 加强涉网安全

2010-04-05邹水坤

电力安全技术 2010年5期
关键词:技术标准发电厂电厂

周 剑,邹水坤

(福州电监办,福建 福州 350003)

此外,厂网分开后, 厂网安全责任也发生了变化。厂网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但发电厂涉网的安全需要双方共同开展工作。目前主要通过执行《并网调度协议》的相关条款来约束发电厂应负的电网安全责任,但难以进一步发挥对发电厂内部安全管理的影响。由于经济上并非统一核算,使用经济手段进行安全管理也不现实。

保持和谐厂网关系,持续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实现厂网协调发展、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现有涉网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法规对协调厂网的力度不够

目前,部分厂网分开前的法规仍在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体制的变革,这些法规、规章、标准的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滞后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如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1996年后发生的新情况没有规范。

厂网分开后,发电集团、电网集团双方都各自出台了许多规章和制度、标准等,但发电厂涉网方面的内容,需要双方共同编制。近年来,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许多行政法规,但还缺乏比较清晰的主干和系统性,给电力安全法规的汇编、管理和查对带来一定困难。此外,个别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使得电力企业在执行上无所适从,一些实际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电力安全法规体系对协调厂网的力度仍然不够。

1.2 经济效益与安全之间的矛盾

厂网分开后,发电企业在进入市场后面临着较为激烈的竞争,当安全与经济效益有冲突时,往往就强调经济效益。控股的电厂股东方往往经济账算得多,安全账算得少,造成安全投入不够,组织机构不完善,措施不落实,安全欠账增多。

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是平等的法人实体,两者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进行调整。但目前通行的《购售电合同》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并网调度协议》的一些条款仅是约束发电厂应承担涉网安全的责任,没有涉及电厂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成本开支的保证。《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没有能够较全面解决购售双方效益与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1.3 厂网规划建设不协调带来安全问题

近年来的不少电源规划对大型沿海火电厂、核电厂规模选址、机组选型等未能纳入全系统优化,使得部分地区电源配置不合理,加之电网建设滞后,电网结构薄弱,必然带来电网安全稳定问题。如福建电网将在“十二五”出现大功率穿越500 kV主网架的情况,电网安全将面临较大的威胁。

1.4 社会公共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用电和民用电共用同一配电网络,因此在用电资源上必然形成一定矛盾,降低民用电的用电可靠性,可能会引发局部停电。而盛夏、节日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停电则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社会不良影响。

后来有好长时间没有看见老崔,冯一余问保安老崔到哪里去了。保安说,老崔受伤了,他回家停车,停在小区的池塘边,打了滑,车子掉到池塘里,他差点淹死。幸好有巡夜的保安看到了,救了上来,脑子进了水,有点呆。

2 现有涉网技术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2.1 技术标准不同

电力工业的技术标准体系,包括了设计、安装、实验、验收、运行、操作、检修维护以及信息、测量、计量、质量、环境等,其中电厂涉网部分与新的厂网行业标准会出现不统一的地方,使安全管理面临困惑。

由于电厂和电网之间设备参数和技术标准不统一,而电网依据系统安全和电能质量标准,对发电厂的接入或技术改造提出属地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此可能会增加发电厂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却又难以满足电厂方面的有关标准。

目前采用的与发供电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直流系统、一次设备等的技术规范和规程,只有少部分属国家标准,其余部分基本上都是电网公司方面制定的,这就需要发电企业制定相应的投资和技改的标准。例如,发电企业励磁系统选用自并励形式过于普遍,有的强励达不到要求,电网严重故障缺乏无功支撑;又如,调速系统的一次调频死区(0.033 Hz)只有全体发电机组共同遵守,才会使全体发电机组调频顺利,但目前反映一次调频动作频繁,油压装置、调速器和主接力器、导水机构、桨叶有频繁动作的情况。

2.2 新电源接入电网的技术规范不足

新电源(如以风电为代表的新电源)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并网运行,但目前各方的安全技术责任、电网改造及线路延伸的成本分摊等难以确定,而各种设备费用分摊后会提高发电厂的实际成本,影响它的发展。因此需要拟定以风电为代表的新电源并网技术标准,或作为分布电源的相应标准。

此外,也存在大量LNG(液化天然气)电厂已建成,但仍然缺乏相应的接入技术标准的问题,因此如何协调其启停、变负荷计划,合理使用其寿命指标等也存在困难。

2.3 个别考核办法陈旧

如小水电无功考核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实际需要,原1978年水利部关于联网小水电利率考核只适应当时电网规模,现在小水电占比不大,亟待修订。此外,小水电接入的技术标准制定滞后,也亟待修订统一。

3 完善发电厂涉网法规标准的建议

3.1 从3个层次加强涉网法规建设

第1层次是依据《电力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或技术法规,结合电力行业改革的实际需要,对原有的电力安全法规体系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遇到的新情况补充制定新的法规,力求满足电力安全工作各方面的要求。

第2层次是规程规范。例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涉及行政和技术管理的内容,是对行政与技术管理要求的综合表现形式。

第3层次是规章制度。由地方政府与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集科学性和实用性于一体,有利于作业人员实施和监督。

通过加强涉网安全法规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加强宣传与教育,努力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法规意识、厂网之间的共同认识,增强厂网之间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与自觉性,防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

3.2 加强涉网技术与管理标准的建设

3.2.1 完善发电厂并网运行技术标准

遵循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电网和发电企业技术人员对有关的技术规程和规定,如电网接纳风电等新能源的标准、风电等新能源非并网和作为分布式电源的标准、AGC/AVQC装置的标准、电力建设管理标准、一次调频偏差考核管理办法等,进行研究、制定和监督执行。

3.2.2 落实电源建设和技改符合涉网标准的费用

电源建设和因电网要求需要更新的电厂设备,如因系统短路遮断不足和配合电网需要技术改造的设备,符合涉网标准的相应费用宜由电厂和电网共同承担,设备采购招标时双方应共同参与。

3.2.3 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

随着智能电网的发展,电厂与调通的联系及信息数据的传输更加频繁、更加重要,建议形成相关涉网设备的培训机制,培训可采用专家、教授教课的形式。

4 结束语

厂网分开后在政策法规和技术管理两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不利于发电厂涉网管理,不利于电力安全。建立符合厂网现状客观要求的法律法规、完善统一的厂网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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