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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素)义与结构义及其在语文辞书编纂中的处理原则

2010-04-04苏宝荣

辞书研究 2010年4期
关键词:辞书语素义项

苏宝荣

(河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石家庄 050016)

一、论题的缘起

语言中的词的意义是极其复杂的。一般说来,一个词有其在历史的发生与发展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意义,还有其在特定的交际语境(包括语义结构与语法结构)中临时获得的意义。语文辞书要做到以简驭繁地反映词的语义系统,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而对于缺乏显性形态标志与形态变化的汉语来说,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例如:

①动由邮局递送:~信 付~ ~去一笔钱。②形有关邮寄业务的:~局 ~票。 (《新华多功能字典》,以下简称《多功能》)

①动经邮电部门递送:~封信 ~去一本书 付~ ~寄。※②名指邮政业务:~局 ~票 ~筒。

(《现代汉语规范字典》,以下简称《规范字典》)

①动邮寄;邮汇:~封信 上月给家里~去五百元。②有关邮务的:~电 ~局 ~票。

(《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

这里,“邮”的义项②,即“邮局”、“邮票”之“邮”,《多功能》释义为“有关邮寄业务的”,标注为“形容词”;《规范字典》释义为“指邮政业务”,标注为“名词”。固然,形容词经常充当句子的定语,名词作定语也比较常见;而汉语中动词也可以作定语。这里充当定语的“邮”既没有“表示人和事物的性质、状态”,具有描写性的语义特征,也没有“表示人和事物名称”,具有指称性的语义特征(注意:这里释义的对象是“邮”这个语素或词本身,而不是指“邮局”等,其自身不具有指称性),为什么一定标注为“形容词”或“名词”呢?而且,同一种用法,为什么两本辞书对词性作出不同的理解与标注?

《现汉》按照自身的体例,“单字条目在现代汉语中成词的标注词类,不成词的语素和非语素字不做任何标注”[1],“邮”的该义项为不成词语素,不作词性标注,只列出独立的义项“有关邮务的”。这种做法比较明智,避免了前两部辞书词性标注不一的尴尬,但仍存在让人难以理解的问题。因为在《现汉》中,类似“邮”的这种动词性语素[2]作定语的情况还有不少,但在相应的单字条目下一般并没有列出相应的义项。如:

爱 爱人、爱将、爱情

败 败局、败兵、败将、败仗

伴 伴郎、伴娘

飞 飞机、飞禽

走 走狗、走廊等。上述词条,不仅《现汉》,其他语文辞书一般也没有仿照“邮”条列出相应的义项。可见,语文辞书在诸如此类词条的释义上有一定的随意性。这里,涉及一个如何区分词(语素)自身的意义、其处于特定语言结构中所附加的意义以及在汉语语文辞书中如何处理二者关系的问题。

二、词(语素)义与结构义

辞书出现上述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正确区分词(语素)义与结构义。所谓词(语素)的结构义,是指词(语素)在特定的组合结构(包括语义结构与语法结构、复合词结构与句法结构)中所显示的临时意义。这种结构义具有对特定语言结构的依赖性与附加性。现代语文辞书,不仅要说明词的意义,还要说明词的用法;而且用法不同,所处的结构不同,有时还会影响和改变意义。因此,现代语文辞书不关心词的结构及结构义是不对的;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总之,在汉语语文辞书编纂中,只有正确认识、处理二者的关系,才能做到全面、准确地释义。

在探讨词的表述功能,即词的语法分类时,语言学学者将这种表述功能分为两个层面:内在的表述功能和外在的表述功能。对应表述功能的层次性,词性也相应地分为两个层面:体现内在表述功能的词性是词汇层面的词性,体现外在表述功能的词性是句法层面的词性。内在表述功能是词固有的表述功能,外在表述功能是词在某个语法位置上所实现的表述功能。[3]两个层面的表述功能在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有时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如:

学习 ①我们要认真学习科学知识。

②应当注意改造我们的学习。[4]

这里,“学习”从其内在表述功能来说,是表陈述义;从其词汇层面的词性来说,是动词。例句①中的“学习”在句中作谓语,其外在表述功能也是表陈述义,其句法层面的词性也是动词;而例句②中的“学习”在句中作宾语,其外在的表述功能是指称义,其句法层面的词性属于名词。

语言中的词总是处于语义与语法的双重结构的制约之中。正如划分词性要注意区分词汇层面的词性与句法层面的词性一样,在认识语义与结构的关系时,也要注意结构对语义的影响是停留在句法层面,还是已经深入到语义层面;是临时性的,还是相对稳定的。如:

研究 ①会上认真研究了有关学术问题。

②这项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是表陈述的动词,例①是它的常规用法,体现了它的常规意义;例②的“研究”在句法上处于主语的位置,具有一定的指称性,但这种变化停留在句法层面,没有深入到语义层面。

建设 ①工人们正在建设奥运场馆。

②奥运场馆建设要依靠全体施工人员。

③这些建设提升了首都的现代化水平。

“建设”也是表陈述的动词,它的例②与“研究”的例②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也是停留在句法层面,没有深入到语义层面。例③就不同了,这里的“建设”指奥运场馆的“设施”,不仅具有指称性,语义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结构义从句法层面深入到语义层面;遗憾的是这种用法尚具有临时性,在语言中还未得到普遍使用,在语文辞书中暂不必单独设置义项。

翻译 ①把这篇文章翻译成英文。

②在交易会上他担任英文翻译。

“翻译”就不同了,例②和例①相比,功能与语义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指人的名词“翻译”,在语言中获得了稳定的功能与意义,在语文辞书中应当单独立项。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词(语素)自身的意义与其特定的结构义,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当然,结构义也可以转化为词(语素)义,但这是有条件的:如果在特定结构中,词(语素)的基本意义没有变化(或者说其义位没有发生移动),只是增加了一定结构附加义,脱离特定结构这种意义便无法捕捉和认识,则在语文辞书中不必另立义项。如果在特定结构中,结构反作用于语义,造成了语义的变化(或者说义位发生了移动),并且有相对的稳定性,脱离特定结构这种意义仍可以存在并为语言使用者所认识,则可认为结构义转化为词(语素)义,在语文辞书中需设置独立的义项。

如对于形容词与名词的兼类问题,也需要注意词(语素)义与结构义的关系问题。有些形容词在长期使用中转指具有形容词所表语义特征的人或事物,具有明显的、相对稳定的指称义。如:

内行 ①形对某种事情或工作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他对养蜂养蚕都很~。②名内行的人:向~请教。

破烂 ①形残破;破碎:~不堪 衣衫~。②名(~儿)〈口〉破烂的东西;废品:捡~ 收~ 一堆~儿。

弯 ①形弯曲:~路。③(~儿)名弯子:转~抹角。

无赖 ①形放刁撒泼,蛮不讲理:耍~。②名游手好闲、品行不端的人。

(以上释义例证均见《现汉》)

把这些词处理为形容词与名词的兼类词,没有什么争议。问题是有些形容词(特别是其中所谓的“属性词”),它们没有明显的指称义,而且经常是用在定语的位置上,将它们视为形容词与名词兼类,并单独设立义项,就比较牵强。如果说在特定语境中表达了一定的指称义,也只是停留在句法结构层面,而没有深入到词汇语义层面。如:

同性 ①形属性词。性别相同的;性质相同的:~朋友 异性的电互相吸引,~的电互相排斥。②名指同性的人或事物:~恋 ~相斥,异性相吸。

高端 ①形属性词。等级、档次、价位等在同类中较高的:~技术~产品。②名指高层官员或负责人:~会议 ~访问。

赤忱 〈书〉①形赤诚:~相见。②名极真诚的心意:一片~。

(以上释义例证均见《现汉》)

而且相当数量的形容词(特别是属性词)具有这种功能,具有类推性。正如吕叔湘先生所说:“凡是在相同的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样用的,不算是词类转变。”[5]因此在语文辞书中不宜单独设置义项,更不宜另标词性。

另外,词(或语素)在特定语境中的比喻修辞义,只要其尚没有形成稳定意义,就不能认为是词(语素)自身的意义,而是结构义。

如名词(或名词性语素)作状语的情况:

瓜 ①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②帝国主义列强企图瓜分中国。

例句①为“瓜”的常规意义,辞书释义为“葫芦科植物及其果实,如西瓜、黄瓜、倭瓜等”;例句②为“瓜”的比喻用法,“瓜分”意为“像瓜被切分一样”。

蚕 ①发展养蚕事业,提高农民收入。

②反动派对根据地实行蚕食政策。

例句①为“蚕”的常规意义,辞书释义为“桑蚕、柞蚕的统称”;例句②为“蚕”的比喻用法,“蚕食”意为“像蚕吃桑叶一样”。

上面“瓜”和“蚕”在例句②与①中的区别,主要不是在词汇意义上,而是在功能上,“瓜”和“蚕”的第二个例句,分别体现了“瓜”与“蚕”用作状语时的语境,体现的是词(或语素)的结构义。

三、语文辞书编纂中的处理原则

结构义与词(语素)义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比较复杂,我们在语文辞书编纂中应当如何处理呢?

语文辞书的立项应以语义的转移为基点:只有当特定结构造成词(或语素)的语义发生了变化并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方可列为义项;而仅仅在句法结构中呈现的词的结构义,或仅仅是复合词构成中呈现的语素结构义,应在辞书相应的位置、以相应的方式予以体现。

汉语的词(或语素),虽然没有类似印欧系语言的系统的形态标志与形态变化,但具体到某一个词(或语素),一般总有其初始的(或常用的、基本的)词汇意义与语法功能。以这种初始的(或常用的、基本的)语法功能为基点,词(或语素)的结构义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常规功能的结构义,即名词作主语、宾语,动词作谓语,形容词作谓语、定语、补语,副词作状语时所呈现的结构义,这时词(或语素)的结构义与其初始的(或常用的、基本的)语法功能一致,为语言的使用者,特别是母语使用者所熟知,一般来说也是汉语语文辞书释义的基点,这里不必多作论述。

另一类是超常规功能的结构义,这一类又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结构义影响功能转变(一般同类词或语素可以类推),但这种影响仅表现在句法层面,语义没有明显变化——在语文辞书释义中一般不单独立项。辞书中反映这种结构义,有些可以通过例句来说明,有些可以在相应的复音词词条中来体现。如:

学习 动从阅读、听讲、研究、实践中获得知识和技能:~科学知识改进我们的~ ~是学生的主要任务。

这里,“学习”的第一个例句,体现了它作谓语的功能;第二、三个例句,体现了它作宾语、主语时的功能。

邮 动邮寄;邮汇:~封信 上月给家里~去五百元‖~电 ~局~票。

这里,“邮”前一组例句(双竖线前)体现了它作谓语的功能;后一组例句(双竖线后),体现了它作定语的功能。至于对“邮局”、“邮票”中“邮”语素的释义方式,是词(语素)的结构义,应当在相应的复音词说解中去体现。又如:

传达 ①动把一方的意思告诉给另一方:~命令 ~上级的指示。②名在机关、学校、工厂的门口管理登记和引导来宾的工作:~室。③名在机关、学校、工厂的门口担任传达工作的人。 (《现汉》)

义项②(即“传达室”的“传达”)处在定语位置上的“传达”仍为“行为”义,并没有转化为“指称义”,虽然与义项①相比,语义与功能有一定变化,但词性并没有改变;而且汉语中形容词、名词、动词都可以作定语,这也属于动词可类推的功能,不应标注为名词,也不必另立义项。“传达”确有名词用法,应是《现汉》中的义项③,为动词指称化的“转指”,与动词“传达”相比,词的义位发生了移动。

二是结构义影响功能转变,而且从句法层面深入到词汇层面,语义有了明显变化,义位发生了移动,但这种用法或为该词的常规功能,或为汉语同类词中一般可以类推的功能,在语文辞书中可单列义项,却不必另标词性,而应视为词(语素)原有词性功能的合理延伸。如表示时间、工具的名词往往可以作定语,有时也可作状语:

年 ①时间单位,即地球围绕太阳运行一周的时间。

②每年的:~会 ~鉴 ~产量。

日 ①地球自转一周的时间;一昼夜;天:今~ 明~。

②每天的:~记 ~历。

③一天天地:~新月异 蒸蒸~上 江河~下。

月 ①计时单位,一年分为十二个月:正~ 腊~。

②每月的;按月的:~刊 ~薪 ~产量。

③一个月一个月地:日积~累。

手 ①人体上肢前端能拿东西的部分。

②亲手写的:~稿 ~迹 ~札 ~谕 ~令。

③用手:~书 ~写 ~拿。

这里,“年”、“日”、“月”、“手”的例句②为名词作定语,虽然语义发生了变化,可以另立义项,但仍为名词的常规功能,不必另标词性。“日”、“月”、“手”的例句③,是名词用作状语,在句法层面的作用相当于副词,语义上也有明显的变化,可以设置义项;但由于相当一部分表示时间、工具的名词具有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类推性,不必另标词性。

三是结构义影响功能转变,不仅从句法层面深入到词汇层面,特定结构造成词(或语素)的语义所指发生了变化,并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语文辞书中应另立义项,另标词类。如动词指称化中的转指:

采购 ①动选择购买(多指为机关或企业):~员 ~建筑材料。②名担任采购工作的人:他在食堂当~。

陈设 ①动摆设:屋里~着新式家具。②名摆设的东西:房间里的一切~都很简单朴素。

同窗 ①动同时在一个学校学习:~三载 ~好友。②名同时在一个学校学习的人:他是我旧日的~。

塞 ①动把东西放进有空隙的地方;填入:箱子里还可~几件衣服把窟窿~住。②(~儿)名塞子:软木~ 瓶~。

补贴 ①动贴补:~家用 ~粮价。②名贴补的费用:福利~ 副食~。

(以上释义例证均见《现汉》)

在特定句法结构中的转指,词不仅具有指称性,而且义位发生了移动,结构对语义的影响从句法层面深入到语义层面。

综上所述,有关词(语素)结构义的处理原则,在辞书编纂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在特定句法或复合词结构中,如果词(语素)的义位没有发生移动,只是附加了特定的结构义,则不必另立义项;如果义位虽然发生了移动,而这种用法同类词可以类推,则可以设置义项,但不必另标词性,应视为词(语素)原有词性功能的合理延伸;只有当结构使词(语素)的语义和功能发生变化、造成义位的移动,形成新的词(语素)义,并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时候,语文辞书方需设置独立的义项,另标词性。

附 注

[1] 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凡例”。

[2]本文认为,语素也有组合功能的不同,分别用“名词性语素”(可简称为“名素”)、“动词性语素”(可简称为“动素”)、“形容词性语素”(可简称为“形素”)等表示。详见本人所写《词性标注与“词性”术语的“泛化”》,《辞书研究》2006年第3期。

[3]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4]本文凡没有标明出处的例句,均为作者所编。

[5]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李行健主编.现代汉语规范字典.北京:语文出版社,1998.

2.吕叔湘,朱德熙.语法修辞讲话(第2版).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

3.马庆株.汉语语义语法范畴问题.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8.

4.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新华多功能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6.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朱德熙.语法讲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8.朱德熙.自指和转指.方言,1983(1).

9.朱德熙.语法答问.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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