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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茧检定制度六十年的演变与创新

2010-04-03叶澄宇

蚕桑通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鲜茧缫丝茧层

叶澄宇,叶 聪

(1.江苏省吴江茧质茧丝管理站,江苏吴江215200;2.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吴江215200)

我国是桑蚕茧丝产业的发祥地,1970年我国桑蚕茧年产量达12.05万t,1977年生丝产量达1.8031万t,先后超过日本,保持了我国茧丝产量在世界的领先地位,至今独领风骚30多年。

但我国茧检定制度建设工作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以来60年间,我国茧检定制度的建设历经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两种不同管理体制,呈现了两种不同的形式。简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上是以行业管理为主;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摆脱了行业管理的旧模式,向国际通用的第三方公证检验制度方向迈进。

因此,回顾60年历史,总结经验与教训,并从中寻找出一些带有共性的有指导意义的观点,对于建设“茧丝质量强国”具有现实意义。

1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鲜茧质量检定方法的演变

在整个茧检定制度建设的环节中,桑蚕鲜茧质量检定方法是变动最频繁的一环,前后经历了四个阶段:

1.1 手估目测计价(1949~1957年)

手估目测,顾名思义是凭手摸来感受鲜茧的潮燥程度;用肉眼来感知(判别)鲜茧外表的颜色与光泽;凭经验来判别鲜茧质量,结合当时的茧丝行情,报出鲜茧价格。

这种收茧方法,快捷是最大优点。符合蚕农一手交货,一手交钱,愿买愿卖的心态。其缺点是蚕茧的内在质量与价值的关系,极易被人为地扭曲,“人情茧”是这种方法的孪生子。

1.2 鲜茧茧层率计价(1958~1973年,今仍有使用)

由于手估目测计价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更好地体现茧质与茧价的相关性,由此提出了鲜茧茧层率计价的新方法。

该方法从茧层是缫丝的原料视角,用茧层重量占全茧量的百分率作为计价的主要依据。其先进性在于第一次反映了茧层的价值,突出了鲜茧茧层重量在计价中的地位和作用。缺点是茧层含水问题没有从计价标准中解决,从而引出了干壳量仪评计价方法。

1.3 干壳量仪评计价(1973年使用至今)

鲜茧茧层率计价方法,由于没有将茧层所含水分的重量从计价因素中予以剔除,从而在收购导向上出现了误导:一方面是茧层率高,茧价高;另一方面蚕农出售鲜茧时有意在茧层上喷水或卖潮茧,提高茧层率,达到提高等级,提高茧价的目的。这种现象背离了鲜茧茧层率计价的原有初衷,也与“优质优价”政策背道而驰。为此,茧丝行业管理部门在进行多次调研和对比测试的基础上提出了干壳量计价方法,并于1973年春茧上市期间在苏、浙、川等蚕茧主产区推广。

从1970~1990年的20年间,茧丝行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很多个文件,对干壳量计价方法的诸多环节予以补正、完善。其中主要的有:1970年8月国家商业部(1970)商棉字第333号文的附件:《桑蚕鲜茧评级标准草案》;1980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畜产茶茧局(80)供畜茧字78号《关于修改“桑蚕鲜茧评级标准试行草案”意见的通知》:桑蚕鲜茧评级标准(讨论稿);1990年国家经贸部(90)第300号《关于全国统一执行桑蚕鲜茧收购标准补正规定的通知》。通过对上述几个主要文件中关于干壳量计价主检项目及补正项目的各种规定演变的研究,不难看出茧丝行业管理部门结合生产实际,下大力气,抓了该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提高我国鲜茧质量,稳定蚕茧收购秩序,保护蚕茧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干壳量仪评计价方法是中国特色茧检定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

1.4 鲜茧组合售茧、缫丝计价(1980年至今)

干壳量仪评计价制度,较好地纠正了鲜茧茧层含水对计价的负面影响,并且将色泽、匀净度、上车茧率、好蛹率、茧层含水率等作为补正项目对鲜茧茧级进行升降,使我国鲜茧收购的质量要求更规范。但是,该办法没有跳出在茧壳外观物理性能上判别茧质优劣的框框,没有将茧质优劣的终端产品——能缫多少丝,在计价中体现出来。仅反映了蚕茧的茧层干量价值,而没有反映茧层的解舒优劣与出丝率的高低,不能充分反映缫丝企业对原料茧的质量要求。因此自1973年在苏、浙、川三省推广以来,经常发生干壳量高,茧级高,茧价高的鲜茧,最后由于解舒差,出丝率反而低的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1979年全国蚕茧生产会议上,针对上述现象和我国蚕茧上车茧率低,出丝率低,解舒率低,缫折高(俗称三低一高)等困扰我国茧丝质量提高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现状,借鉴日本国“缫丝计价”的成功经验,第一次把“缫丝计价”写入了会议纪要,提出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的要求。而后在浙江、江苏两省的海宁、桐乡、湖州、嘉兴、海安、丹阳、吴江等七县(市)进行了10多年的“鲜茧‘组合售茧、缫丝计价’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预期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2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茧检定制度建设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茧检定制度的建设,主要表现在检测标准与方法的制(修)订,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订与实施,检验机构的设置与合理布局等三个领域取得了突破与创新。

2.1 茧检定标准体系逐步形成

我国第一部用国家标准名义发布的涉及茧丝质量检验的标准不是桑蚕鲜茧,也不是桑蚕干茧,而是GB1797-1979《生丝分级规定》,GB1798-1979《生丝检验规则》,GB1799-1979《生丝包装标志》。但从1983年至2008年的25年间,我国茧检定标准的制(修)订,实现了三次突破和三次创新,逐渐形成了体系。

2.1.1 20世纪茧检定标准的三次突破

第一次 开创了我国桑蚕干茧检定有标可循的新时期——1988《桑蚕茧(干茧)分级和检验方法》国标的制订和实施

从1983年12月成立由国家标准局、中国纤维检验局、浙江省丝绸科学院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的“桑蚕茧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起草小组”起,至1986年1月杭州预审会议,五年间围绕桑蚕干茧标准的起草,先后召开相关会议15次之多,足见当年在制定我国第一部茧检定标准过程中,各方的务实、求真的科学态度。最后GB9111-1988,GB9176-1988《桑蚕茧(干茧)分级和检验方法》于1988年5月11日发布,198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开创了我国桑蚕干茧检定有标可循的新时期,在规范我国桑蚕干茧质量检验方法和统一桑蚕干茧质量等级,方便贸易结算,维护供需双方的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标准将解舒丝长作为定级的主要项目,洁净作为定级的辅助项目,茧丝纤度和内霉茧率作为定级的补正项目,是根据当时我国桑蚕茧质量的现状和缫丝企业以立缫为主的现实提出的,符合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桑蚕茧品种的改进和收烘质量的提高。

第二次 直观易懂,统一了对下茧的评判目光——1988《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

GSBW40001-1988《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标准的最大特点是直观易懂,易学易用。为检验人员统一下茧的评判目光,减少人为差错,起到了重要作用,至今仍是下茧判别的依据。

第三次 推动了缫丝计价试点的开展,拉开了第三方公正检验的帷幕——1994《桑蚕鲜茧》国标的制订与实施

自从1980年在浙江湖州市下昂乡等地开展“组合售茧、缫丝计价”试点工作后,围绕计价标准的制订工作就同步启动。在广泛调研,比对的基础上,直至1994年才发布实施。

本标准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鲜茧组合售茧、缫丝计价”试点的开展,从此拉开了我国茧质检定由第三方公正检验的帷幕。在当时主要涉及浙江、江苏两省的海宁、桐乡、湖州、嘉兴、海安、丹阳、吴江等七县(市)。以吴江市为例,1988年试点的12个组合,4025.65 kg鲜上茧,上车茧率达97.7%,干壳量达11.17 g/50g,与大面样比对干壳量重0.28 g。经试缫“组·缫”茧平均出丝率为19.17%,是近30年间最高的。试点实践证明方格蔟茧上车茧率比草龙茧高9~10个百分点,鲜茧出丝率高2~3个百分点。1988~1993年间,共计推广应用方格蔟达1500多万片,在当时是一项很富有生命力的技改工程;另据报导[1],湖州市1994年全市59个乡、852个村,共推广方格蔟2816.58万片,生产方格蔟茧12120 t。1991~2001年11年平均,春茧上车茧率提高8.84个百分点,鲜茧出丝率16.96%,提高2.33个百分点。

2.1.2 新时期茧检定标准的三次创新

进入21世纪,为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需求,使我国现有的茧检定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逐步成为共识。我国茧检定工作开始了从凭经验判别向依标准判别的转化,对提高我国桑蚕茧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20世纪相比,8年间实现了三次创新。

第一次 结束了我国桑蚕鲜茧收购无国标的历史——2003《桑蚕鲜茧分级(干壳量法)》的制订与实施

前述60年间桑蚕鲜茧收购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所经历的四个阶段,均是茧丝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在鲜茧收购计价的操作方法,等级划分等方面做出的一些调整而已,并没有纳入真正意义的国家标准管理范围。属行业标准范畴。因此从严格意义的国家标准的概念上判别,除了1994年颁布的适用于进行“桑蚕鲜茧组合售茧、缫丝计价”试点省(区)的《桑蚕鲜茧》(GB/T15268-1994)推荐性国标外,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关于桑蚕鲜茧如何进行质量管理、分等定级的国家标准。这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形成的中国特色的桑蚕鲜茧质量管理制度,显然与“茧丝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与日益开放,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茧丝流通新体制的要求不吻合。因此,《干壳量法》国标的制订与实施,结束了我国桑蚕鲜茧收购无国标操作的历史,为统一我国桑蚕鲜茧收购方法,正确反映我国桑蚕鲜茧质量状况,规范桑蚕鲜茧收购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规范化的平台,也为《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茧丝办法》)的实施提供了标准支撑。

第二次 推动了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制度与体系的建设——2006《桑蚕干茧》和《桑蚕干茧试验方法》的制订与实施

如何有效地发挥质监部门对茧交易活动的监管,改变仅靠行政调控的单一模式?如何从全国茧交易的动态变化中寻找突破口?其他纤维产品的质量监督与检验的实践和国外茧检定成功的历史经验,以及《茧丝办法》颁布实施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必须在建立与中国茧交易特点相吻合的干茧公证检验制度与体系上下功夫,把桑蚕干茧的公证检验制度建设,当作中国特色茧检定制度与体系建设的核心来抓。只有这样,我国的茧交易与茧检定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

中纤局充分利用《桑蚕干茧》新国标发布与实施的机遇,自2007年9月开始有选择性的在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广西等5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了6个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开展桑蚕干茧的公证检验试点工作。至2009年7月已扩大到在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涉及受检企业59家,累计检验桑蚕干茧4.7万多t。同时,本着“重实践、重过程、重质量”的要求和“高起点、高标准、高有效性”的原则,颁发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制度与细则,使桑蚕干茧的公证检验试点,从一开始就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网络化的科学管理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制度与体系的建设。

第三次 为新时期推广缫丝计价提供了检测标准与技术支撑——2008《桑蚕鲜茧》国标的发布与实施

《桑蚕鲜茧》(GB/T15268-1994)标准是为了适应“组合售茧、缫丝计价”试点而发布实施的,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与当年的日本国同类标准相当。自1994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10多年。在这段时间内,由于受到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间断多年。但对于试行“缫丝计价”试点的地区,在维护蚕茧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养蚕技术的普及,提高桑蚕鲜茧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湖州市1992年至2003年,实行“组·缫”返利达4810.3万元,使农民增收,而缫丝企业也因茧质提高而增加了效益。

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修订《桑蚕鲜茧》国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桑蚕鲜茧质量检定是整个茧检定的基础,而《桑蚕鲜茧》标准又是整个茧检定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修订《桑蚕鲜茧》标准,是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茧检定制度建设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茧丝办法》。

其次,在“东桑西移”工程推动下,广大中西部省(区)蚕茧生产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如何能更有效地提高鲜茧质量,使已经尝到种桑养蚕实惠的广大中西部省(区)的农民,能意识到单纯依靠量的扩张从事蚕茧生产的弊端,能主动地转向以质的提高求发展?其中“缫丝计价”应该是值得推广的好方法,因此修订《桑蚕鲜茧》旧国标也是适应了“东桑西移”工程的需要,为新时期推行缫丝计价提供了检测标准。

2.2 茧检定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与配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原有的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以行业管理为主体的茧检定法规出现了很多不适应,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调整。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在“以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指引下,茧检定法规建设进程有了明显的加快,并不断完善与配套。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6月5日,国办发[2001]44号);《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2006年7月4日,国务院令第470号);《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4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第28号令);《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3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第43号令)。

其中《茧丝办法》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着茧丝质监工作的三个难点:一是中国特色的茧丝质监制度应该怎样组成?二是茧丝经营者的活动中哪些环节应进行第三方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全国范围的茧丝质监体系应是怎样的模式。

茧检定法规的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与提高的过程。《茧丝办法》的明确规定,减少与避免了茧检定工作中的盲目性、主观性,为茧检定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2.3 茧检定机构的升格与合理布局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有关职能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先后批准在一些桑蚕茧主产省(区)或蚕业研究机构设置桑蚕茧丝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逐步向第三方公证检验方向转变。

“组合售茧、缫丝计价”试点和建设茧质检定所1986年原国家农牧渔业部、国家标准局、中国丝绸总公司,联合下发了国标发(1986)303号文,决定在浙江省的桐乡县、海宁市、湖州市、嘉兴市和江苏省的丹阳市、吴江市、海安县等7个桑蚕茧生产相对集中的市(县)在进行“桑蚕鲜茧‘组合售茧、缫丝计价’试点”的基础上建设茧质检定所,作为“七·五”攻关课题,由此开始了我国茧检定工作向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的转型。在随后的5年多间里,共设置了浙江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茧质检定所及江苏省丹阳茧质检定所、江苏省吴江茧质检定所等6个茧质检定所。

择优扶持国内蚕茧主产省的茧丝检测中心 国家茧丝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些茧丝主产省原先属于茧丝行业管理部门的茧丝质量检验机构,采取择优扶持的办法,并授予茧丝质量监督的职能。如:浙江检验检疫局丝类检测中心、无锡检验检疫局生丝检验室及四川检验检疫局丝类检测中心等。

另外,农业部门在全国有关省(区)和研究机构设置“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如,中国农科院蚕业研究所“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苏省镇江市);四川省成都市“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以南充市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依托并申报的“四川省蚕桑丝绸工程技术中心”等。

加快国家级茧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全国布局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在全国相关产品主产地建设相应的单项质检中心的部署,为了有效推动我国茧丝质量监督管理与检验制度的建设,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桑蚕茧丝产业基础深厚、相对集中,发展前景良好的省(区)选点布局国家级茧丝质检中心。

首批获准的是在浙江省湖州市设置“国家茧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7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设置“国家茧丝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柳州)”(2007年5月),山东省济南市设置“国家茧丝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2008年12月)。

制订2009~2010年度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发展规划 中纤局依据国家茧丝绸产业发展政策,积极配合“东桑西移”工程的实施,以促进我国茧丝产品质量等级的提升和生产、流通等环节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蚕茧产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的有效作用为目标,制订了2009~2010年度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发展规划。

明确了三种方式:通过充分发挥现有实验室检验能力、改造提升现有实验室检验规模、新建实验室等3种方式;

提出了预期目标:预计到2010年末,在全国10个桑蚕茧主产省区建成18个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实现年检验桑蚕干茧11.6万t的检验能力;

扩大了覆盖面:对目前中西部“东桑西移”74个蚕茧基地县的检验覆盖率达到80%以上,桑蚕干茧实施公证检验的规模将占到全国桑蚕干茧流通交易总量的55%以上[3],全面推进我国茧检定体系建设。

3 思考与建言

建设与中国桑蚕茧产业特色相吻合的茧检定制度与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将经历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与配套的过程。在实现“茧丝产量大国”向“茧丝质量强国”的过程中,必须牢牢抓住茧检定制度与体系建设这个纲,这是扭转目前我国蚕茧质量低下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

1.强化法制建设,早日出台《中国茧丝产业法》,规范与界定农、工、商、贸各方的责、权、利,是建设中国特色茧检定制度与体系的保障;

2.进一步完善标准的修、制订,使之更切合生产实际,又引领科技潮流,并使之国际化,是建设中国特色茧检定制度与体系的前提;

3.坚持正确定位、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改造或提升)一批具有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茧检定机构,是建设中国特色茧检定制度与体系的基础;

4.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茧检定事业的专业队伍,是建设中国特色茧检定制度与体系的根本;

5.以生丝公证检验为先导,以干茧公证检验为核心,以主产省为重点,以茧丝交易市场及骨干企业作为开展茧丝公证检验的龙头,是有序推进中国特色茧检定制度与体系建设的正确方法。

[1]《湖州市志》编委会,湖州经作站:《湖州市蚕桑志(1991~2005)讨论稿》(第二稿),2007~10:54

[2]《湖州市志》编委会,湖州经作站:《湖州市蚕桑志(1991~2005)讨论稿》(第二稿),2007~10:55

[3]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纤维检验局2009~2010年度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发展规划》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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