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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的造城运动

2010-03-09梦想中的美丽新城未建成留下的却是一幢幢烂尾楼这样一个近似天方夜谭神话为什么会真真实实的发生

决策 2010年6期
关键词:新城决策政府

梦想中的美丽新城未建成,留下的却是一幢幢“烂尾楼”。这样一个近似“天方夜谭”的“神话”,为什么会真真实实的发生?

梦想中的美丽新城未建成,留下的却是一幢幢“烂尾楼”。这样一个近似“天方夜谭”的“神话”,为什么会真真实实的发生?

[城·事]

内蒙古清水河县是一个财力只有3000多万元的贫困县,当地大多数居民仍然生活在破旧的窑洞中。早在1998年,一位上级领导到清水河县考察工作,认为老县城山路崎岖、交通不便,妨碍经济发展,不如选一个地理位置好的地方建新区。于是,县领导计划投资60亿,建造面积为5平方公里的新城。

由于资金无法到位,财力难以支撑,新区建设和搬迁工程于2008年搁浅。历经10年的造新城运动,耗费了上亿元投资,不少单位因此背上了外债。由于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如今,这座“半拉子”新城,只能以“违规建筑”名义矗立在荒山之上。

[案例分析]

一个贫困县为何“敢于”以超过自己财力收入200倍的“勇气”建新城?梦想中的美丽新城未建成,留下的却是一幢幢“烂尾楼”。这样一个近似“天方夜谭”的“神话”,为什么会真真实实的发生?贫困县的造城运动以喜剧开始,以悲剧结束,这一失败的案例带给我们哪些沉痛的教训?

“拍脑袋”工程

王玉珍(南京市委党校教育长、教授)

建如此规模浩大的工程,唯一的依据就是上级领导的“点子”,这是一个典型的“拍脑袋”工程。因为领导有想法、有动议,就决定上马该项工程,这决定了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悲剧的隐患。

因为“拍脑袋决策”是决策后才为决策寻找合理依据,才为决策补办各种手续,为决策要实现的目标寻找各种路径,这种做法必然导致一系列违背规律的现象发生。

首先,决策不是深入缜密调查研究的产物。为什么要迁城?迁往哪儿?应有自然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人文心态等方面的调研材料,而在清水河没有这些基础资料就已决定动迁。

既然已经决定“造新城”就要从规划入手,新城的规模大小、空间布局、功能设置等必须进入决策程序,依据新城规划测算建城财力,经相应部门批准、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但所有的决策程序这里都没有,就计划斥资60多亿元建新城。“预算”是如何算出的?它的客观依据何在?谁也说不清。

其次,新城建设应是规划蓝图在先,而后按规划实施建设。但清河新区规划的总面积超过了现有城区的3.4平方公里,不符合1997年清水河县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而县城迁址需要由国家民政部审批,审批的要件中要求必须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需进行修改。但当时并没有修改县级规划的相关规定。因为求快,新区建设并没有进行土地报批,形成了事实上的违法用地。

再次,新城建设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及财力支撑。尽管有关部门也做了估算,大致决定了资金筹措来源,但这些资金筹措渠道只是写在纸上的,并未具体落实到位。在没有正常“预算财力”的渠道下,如此巨大的工程依靠“东挪西借”强行上马,这种打“强心针”似的发展注定是短命的。

从新城建设的“勇敢”决策,到新城选址再到新城建设资金的估算以及所谓的市场化运作,这一连串的失误未能及时制止。10年之后,这个残局至今无法收场。

当时做出拍板决定的领导,因为调动频繁,至今无人受责。因为决策失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而造成的种种恶果,得不到检查监督部门的及时制止,相关责任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这种形同虚设的检查监督机制,是造成此类案例的制度性原因。

科学决策的缺失

顾丽梅(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清水河县的造新城运动,所反映出决策随意性,这是中国的政策制定体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美国学者拉塞尔·林登在《无缝隙政府》中所言,政府部门对来自组织内部的需求,尤其是对来自上级组织的需求反馈积极且迅速;而对于组织外部的公众和客户端需求反应迟钝。正是在这种组织环境下,才产生了清水河县科学决策的缺失。

在某种角度上而言,清水河县造城工程是为了上级领导而造,而不是为了公民而造。至于这一需求和决策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已经成为决策考虑的次要因素,典型地反映了决策的随意性。

城市究竟是为谁而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是为了让当地的民众生活得更好,经济社会能够发展。因此城市建设的主体是公民,城市的建设应当是为了让公民生活更幸福。可是在清水河的造城运动中,当地居民并未感受到这种幸福。除去道路修缮、环境卫生、市政建设等显而易见的变化难寻踪迹外,居民的不满还集中于各种社会福利的“不到”、“迟到”与“少到”之中。决策主体的缺失,产生了非理性的决策。

另外,决策缺乏可行性和客观性。可行性是决策的主要原则之一,这是确保决策有效执行和政府行为有效性的前提。从决策的角度而言,清水河县造新城从根本上违背了决策的可行性原则。缺乏可行性与客观性的决策必然会导致,曾经希望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城,成为满目疮痍的“烂尾城”。这本身也是政府垄断政策制定的必然结果。

[深度解剖]

清水河县的案例也不是个偶然现象,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现在各地都在大兴造城运动,其中的问题很多。各地为何热衷于造新城运动?这样的发展模式折射出哪些问题?

“强政府”模式之弊

王玉珍(南京市委党校教育长、教授)

类似清水河县的案例在我国屡屡发生,是有着深刻原因的。我国的新城建造大都采用政府强力主导,通过借债或运营土地的方式进行,然后先把行政中心搬到新城,再慢慢带动人气和土地升值。通过如此这般的操作最终完成新城的建设。

之所以选择这种模式,是因为这种模式在我国行得通且办事效率高。这种建设模式,与我国强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有直接的关系。政府是行政决策的主体,拥有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职能,政府的至高权力决定了它几乎没有干不成的事。财力不济甚至没有基本的财力,只要是政府工程或政府出面担保,就可以大规模举债进行,政府甚至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该项目的实现。

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强势地位凸显,这种“强政府的发展模式”助推了政府的非理性行为。各地在推进“造新城运动”时,无一例外地选择政府主导、强力推进的发展模式,就是这种非理性行为的泛化表现。

这种“强政府的发展模式”,在决策正确运营方式科学的情况下,会产生办事效率高办事效果好的结果。而在决策错误时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从地方官员的角度来说,“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扭曲了他们的价值取向。在我国考核地方政府的政绩,很重要的是考核地方GDP的总量与增幅,而GDP的快速增长主要靠大的项目的拉动。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大项目往往需要大投资,而大投资会带来大的经济体量,大的经济体量会带来大的GDP总量。

由于GDP作为地方政府和官员政绩的主要标竿,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下,只要对GDP增长有利,可以不择手段、不问代价。这就出现了,政府官员对于造桥修路、标志性建筑、新城建设等一些大的工程项目,特别的敏感,特别的重视,特别的有兴趣。因此,各地纷纷争上大的项目,我国城市“变脸”过快的现象便频频发生。

驱使清水河县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造新城运动的内在动力,就是追求GDP的政绩观。因为只要新城建立起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不仅是漂亮的形象工程,而且是卓著的政绩工程,这类工程会成为政府官员升迁的主要依据。

[政策建议]

如何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顾丽梅(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第一、强化法治意识,确保决策产生与执行过程的合法性。以法治的原则约束决策制定过程,对于更好地制定决策至关重要。清水河案例揭示出的正是因为法治意识淡漠,在没有通过审批的情况下,未批先建。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行政不仅强调实质合法性,也强调程序合法性。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地方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

规则、制度是社会的规范,政府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强化法治意识,就会杜绝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决策主体的准确界定,鼓励公共参与,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政策中最重要的是鼓励公共参与,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公共参与虽然不能确保最优的决策产生,但是可以保证不会产生最差的决策。公共参与的过程就是决策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过程,这样才能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笔者认为决策制定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决策的执行、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决策的制定本身实质上是公权力的行使,对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公共决策的制定应当受到行政法的约束。

正如新公共参与理论所言,公民并非简单地参与政策的制定,影响政策制定的过程,对政府决策与执行施加压力;而是认为公共参与的主要目的不仅是分享政府的权力,通过公共参与,同时也可以分担政府的责任,防止不当的决策产生,以建立一个责任共享、利益共担的机制。

第三、决策制定与执行应遵循可行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法治的原则约束决策制定过程,对于更好地制定决策至关重要。决策中的公民参与是为了便于决策的实施。

故而,决策要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决策成本、社会大众的接受等诸多重要因素,确保公共决策真正代表了公民的利益,保证了决策中的公平与正义,而且体现了决策的可行性与客观性,才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决策,才能提升公民对于公共决策的合法性认同和政府的公信力。

“清水河现象”治理需标本兼治

王玉珍(南京市委党校教育长、教授)

“清水河现象”的产生,与错误的政绩观有密切的联系。将GDP的数量和增速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指标,显然扭曲了领导干部的价值取向。

改变这种现象必须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即通过健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评价是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基础环节,是“指挥棒”和“风向标”,对促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评价作用和监督作用。干部能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科学的考评机制。

清水河县的发展之所以出了大麻烦,是背离了科学发展的宗旨,采用了错误的发展路径。如果在新城建设中更多地将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中心位置,多些深入的调查研究,多听听他们的诉求,整个动迁规划就会实事求是。

在具体的建设程序上,如果能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实施新城建设,新城的建设规模就不会摊得如此之大,失误也不会如此之多,损失也不会如此惨重。科学发展必须围绕人本中心,遵循客观规律,从当地实际出发,必须一以贯之。

清水河县从新城建设的拍板到建设进程中的一错再错,说明现行体制的自身修复功能和纠错机制已完全缺失,本质上是制度的缺失。因此,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以制度规制行为已迫在眉睫。

通过制度设置规范决策程序,违规者将付出沉重代价。以制度管人,将违规决策行为降低到最低程度。但愿清水河县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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