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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影响唐代新疆绿洲农业发展的社会因素

2010-03-07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3期
关键词:绿洲寺院西域

王 蕾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 新疆 昌吉 831100)

唐朝是古代新疆绿洲农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以屯田为主的农业开发卓有成效,耕地扩大,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被引进,农业生产水平突飞猛进的提高,农业的发达对唐代新疆地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影响唐代新疆绿洲农业发展的社会因素进行了探讨,不当之处,望识者不吝赐教。

一、国家政权对绿洲农业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

国家政权对于新疆地区农业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国汉学家谢和耐先生在其名著《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中指出:“开发贫瘠土地需要的资金、对工程的组织、耕牛和变工组。唯有国家、富裕的个人和寺院才可以考虑开发新土地”[1]。新疆地域辽阔,有一望无际的荒野可供开垦,但是要将大片的硗确之地化为沃壤,需要巨额资金,只有封建国家政权才有这样的能力,所以新疆地区绿洲耕地资源,主要是通过政府大规模的屯田垦殖得以开发的。为了解决军粮问题,西汉在统一西域、经营西域的过程中(新疆古称西域),设官置守,征派戍卒实行屯田开垦。新疆绿洲耕地资源规模,即是在西汉王朝开发的基础上,经以后各朝政府持续不断的屯田措施而得以发展。唐朝在西域的屯田规模大大超过前代,根据《唐六典》的大略统计,“安西二十屯,疏勒七屯,焉耆七屯,北庭二十屯,伊吾一屯,天山一屯”[2],共有五十六屯。据唐代屯田“每五十顷为一屯”[3]的定制,共计开垦耕地28万亩。这只是唐军在伊、西、庭三州和龟兹(今新疆库车)、焉耆、疏勒(今新疆喀什)三镇的屯田数,各地镇戍、烽铺的斫田、各州所属垦区的耕地尚未计算在内,当时开垦的耕地面积应远远超过28万亩,为绿洲农业的兴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国家政权不仅主持开发新疆耕地资源,而且控制和调整耕地分配问题。贞观十四年(640年),唐统一高昌(今吐鲁番地区,唐代称西州)后,就在当地推行均田制,《唐贞观某年西州高昌县范延伯等户家口田亩籍》[4]、《唐贞观年间(640~649)西州高昌县手实二》[5]、《唐西州高昌县授田薄》[6]等出土文书充分证明了这一历史史实。同时,在汉族居民较多的伊州(治所在今新疆哈密)、庭州(治所在今新疆吉木萨尔县),唐朝也推行过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自耕农的土地占有,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使豪强兼并土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新疆是一个干旱少雨、多戈壁沙漠的地区,农业是灌溉农业,水利建设便成为绿洲农业生产的首要条件。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写道:“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要求……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7]古代新疆正是这样,分散的绿洲个体农民是没有能力兴建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只有依靠国家政权通过行政力量组织进行,所以自汉代以来历代中央政府统辖西域,都通过屯田组织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唐政府在西域大兴屯垦,与屯田同时进行的是大规模的水利开发,在天山南北的屯垦区,至今还能看到唐军修建的古渠遗迹。唐朝新疆地方政府也经常组织兴修水利工程,如《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为差人夫修堤堰事》记载

这件文书是高昌县为动工修浚新兴谷、草泽堤堰及箭干渠的水利设施,向西州都督府的呈文,反映了地方政府在水利建设中所发挥的组织作用。当时,唐政府建立了一整套分层负责的灌溉管理制度,设立了相应的官员,由出土的文书资料可知西州设立了负责水利的知水官、渠长、堰头等职官,安西都护府下设掏拓所,置检校掏拓使,专管挖掘、修浚灌溉渠堰等水利事宜。灌溉用水制度也主要依靠政府制定监督执行,行水时先干渠,后支渠,由专门人员负责,以保证灌溉时间的及时性、灌溉次数的合理性以及灌溉用水的公平性。唐政府在新疆地区修建了一整套的水利设施,建立了比较建立成熟的水利管理制度,为新疆绿洲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国家政权提供的国防安全措施,保证了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社会环境。唐代东、西突厥、吐蕃、突骑施、大食先后与唐政府在西域角逐,地区政治局势多变,更需要国家政权维护地区社会秩序。由于强大的唐王朝多次用兵,统一西域,使得社会局势稳定,绿洲农业生产才得以蓬勃发展。

当然,国家政权对农业发展,也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政府对于农民生产控制幅度较大,如由于征收租庸调等赋税的需要,国家对农户种植的作物种类和面积做了规定,限制了农民独立生产的自主性,妨碍了农业生产向专门化和商品化的发展。农民耕种国家的土地要承担相应的赋税和徭役,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经常使农民入不敷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频繁的徭役以及长期的兵役妨碍了农民进行正常的生产劳动。为了逃避赋役,许多农民离乡别土,导致了土地弃耕抛荒,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吐鲁番文书中有关西州人口的资料反映出,唐代天宝以前大量农民以死亡或者逃逸形式躲避赋役。

二、民族关系是影响新疆绿洲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活动的舞台。历史上,中国北方强大的匈奴、突厥等游牧政权都曾统辖过这里。为了解除游牧政权对中原王朝北部边境的威胁,自汉代以来,中原王朝在打击游牧政权的同时,开疆拓土,统一西域。而且,新疆是古代丝绸之路的必经地区,对于中原王朝来说,其军事和经济地位极其重要。汉武帝决定在西域屯垦戍边,目的在于保障东西交通,维护对西域的统辖。新疆地区的绿洲农业生产格局,深受这种独特的政治、军事形势的影响。唐代新疆地区民族众多,形势错综复杂,东、西突厥、吐蕃、突骑施先后与唐政府争夺西域。七世纪中叶至八世纪初,阿拉伯帝国(唐朝称之为大食)不断东侵,向中亚扩张,与唐王朝在西域角逐,天宝十年(751年)双方在怛逻斯交战。因而唐政府与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兴衰发展。

战争使绿洲农业生产深受影响。由于唐朝在西域的军事战略是防战结合,需要储备大量的粮食器械,增加了农业生产的负担,减少了农业生产中的投入。大量年轻男性劳动力常年驻守烽隧、亭障等军事边防之地,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中主要劳动力的供给,而且因为婚配失时,妨碍了劳动资源的再生产能力。而一旦战争爆发更是直接消耗巨额的社会财富,造成农业生产资源的极大浪费,劳动力资源过度消耗,水利灌溉设施也常常遭到破坏,耕地由于人口逃亡而抛荒,从而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进一步发展。

总之,民族关系是新疆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民族矛盾处理好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口剧增。当民族矛盾激化时,则社会动乱,经济凋敝,人口稀少。唐与东、西突厥、突骑施、大食在西域都发生过多次战争,唐蕃战争更是旷日持久。战争爆发地区,大量人口死亡,土地荒芜,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的破坏。长寿元年(692年),王孝杰大破吐蕃,夺回安西四镇,西域形势彻底安定,此后至天宝十四年(755年),是唐朝经营西域的全盛时期。唐王朝与各少数民族关系融洽,社会安定,人口增加,农业生产得到极大的发展,以畜牧业为主的北疆地区,《新唐书·吐蕃传》都盛赞“轮台、伊吾,禾菽弥望”[9],当时新疆地区呈现出繁荣昌盛的局面。

三、寺院经济是新疆地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一般认为佛教寺庙是只消费不生产的地方,僧侣过着寄生生活,但唐代新疆佛教寺院不同于早期寺院,己经从寄生性的纯消费阶层演变为进行自足性社会生产的经济体。1908年,斯坦因在和田城北的麻扎塔格发现的《唐于阗神山某寺支用历》[10],反映出该寺拥有新庄、西庄及西旧园等田产,经营农业生产,由直岁僧幽润、都法、智寅分别负责管理。吐鲁番出土的《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舟斗帐历》[11]记载,这所只有11人的寺院,主要经营农业(包括自佃与出租土地)。有各类田地六七十亩,园田二三亩。该寺收入的粮食,以本寺使用为主。同时一年中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向社会提供的商品粮计麦135.2斛、79.7斛、粟117.2斛,一共332.3斛。寺院僧人特别是下层僧侣,除在寺院中兼作杂务并部分参加农田劳动外,有时也承租寺院田产佃种,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唐大历三年(公元768年)僧法英佃菜园契》和《唐大历四年(公元769年)后马寺请常住田改租别人状》[12]等两件文书就说明了这种情况。上述文书资料表明唐代新疆寺院经济已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经营农业为基础,田产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唐代新疆佛教寺院对本地区社会阶级矛盾具有一种调和缓解作用。唐代佛教是新疆地区各阶层人士普遍的信仰,佛教提倡忍耐,安于现状,在同一宗教纽带联结下,社会矛盾得到一定的缓和。社会安定,有利于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促进了社会财富的积累。

新疆寺院对于个体小农经济具有一定的救助作用。8世纪中期以后,在西域佛寺经济活动中,高利贷经常出现,利息收入成为寺院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唐建中八年(公元787年)四月苏某举钱契》表明,寺院的常住钱币,以高利贷形式出借给原为士卒的农户、下级官吏、劳动妇女。[13]高利贷的残酷的盘剥虽有碍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农村的个体小农为购买农具、肥料、种子,着急用钱,孤立无援时,通过高利贷解燃眉之急,其在社会再生产中,也具有一些积极作用。当时佛教盛行,不时进行佛寺、洞窟的修建,大型的工程建设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助于增加普通百姓的经济收入。

当然,佛教寺院也对社会经济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新疆经常进行大规模的造窟活动,修建豪华的寺院建筑,辉煌的金身佛像,“雕文刻镂,金银覆上”[14],还举行盛大的佛事活动,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这些费用除地主官僚提供外,还来源于普通百姓的捐助,减耗了整个社会经济扩大再生产的资本投入。另外,民间频繁的建造私家浮图佛堂,也会逐步减少有限的耕地资源。8世纪中期以后,西域佛寺经济活动经常出现高利贷,其利息收入为寺院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高利贷资本通常表现为残酷的盘剥形式,有碍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影响唐代新疆绿洲农业发展的社会因素主要有三点,首先,国家政权对新疆绿洲农业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唐政府通过屯田开发新疆耕地资源,而且控制和调整耕地分配问题;组织进行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制定用水灌溉制度,并监督执行;提供国防安全措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当然也有一些不良的影响。其次,民族关系是影响新疆绿洲农业的关键因素之一。唐代新疆地区众多民族在此活动,民族矛盾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农业的发展。再次,寺院经济是新疆地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唐朝新疆佛教寺院以经营农业为主,已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实体,当然,寺院也对社会经济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1](法)谢和耐.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M].耿昇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149.

[2]李林甫等:《唐六典》卷7《屯田郎中》条,第22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3]杜佑:《通典》卷2《食货典·屯田》,第4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4]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222-223.

[5]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107.

[6]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24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1-762.

[8]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107-108.

[9]《新唐书》卷216下《吐蕃传》,第6107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10]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489-499.

[1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225、234。参见吴震:《7世纪前后吐鲁番地区的农业生产特色—高昌寺院经济管窥》,《新疆经济开发史研究》上册,第43-88页,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

[12]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十册,第292、295 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年.

[13]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548.

[14]杨建新.古西行记选注[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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