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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2010-02-17林晶

中国医药导报 2010年12期
关键词:知情权公众食品

林晶

(天津医科大学,天津 300070)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林晶

(天津医科大学,天津 300070)

在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今天,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成为当务之急,虽然我国建立了初具规模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但在信息的公开制度上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拟通过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商榷。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知情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任何食品问题都紧紧牵动着广大消费者的心。“三鹿”奶粉事件及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造成了他们盲目的恐慌。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严重滞后的不足,也使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深层次的需求,如何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和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如何完善、改进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1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1.1 法理之源:公众的知情权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诸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这也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法律的普遍认可。“知情权”一词是由美国的肯特·库珀(Kent Copper)在1945年首次提出的,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库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20世纪50~60年代,美国开始知情权运动,并对世界各国产生深远影响[1]。《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关于“使消费者获得足够之知讯,得依其希望及需要为消费者选择”的规定,标志着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了国际法的层面。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只有在了解相关食品的真实情况后,才能作出科学理性的、适合自己的消费选择。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由于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利益各方对食品安全信息掌握的程度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生产者及经营者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影响,往往会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选择性地让公众“知情”,这恰恰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和侵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充分显示了公众对知情的迫切需要,也标志着我国在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这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2 理论之基: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2]。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包括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等,涉及食品供应链的诸多交易主体。其中,生产者、加工者一般拥有最原始的、第一手的食品质量信息,都能充分掌握自己生产、加工产品的真实资料,明显占有信息优势;经营者通过积累的销售经验,对自己所销售食品的质量、来源、可靠性等也都有较深的了解,有较大的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的了解,多是通过广告及食品标签获知,完全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购买不安全食品的风险大大增加。交易者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极易引起食品市场的内部失灵,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尼尔逊按照消费者获得商品质量信息的途径,将商品分为3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搜寻品是指购买前消费者就能大致掌握有较充分质量信息的商品;经验品是指购买只有使用后才能判断其质量的商品,一旦其质量信息缺失,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食用感受及将来的重复购买行为,但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信用品是指购买使用后也不能准确判断其品质的商品,通过感官和体验无法确认其质量信息[3]。按此分类,食品兼具搜寻品、经验品、信用品的三重特征。对食品的搜寻品特征,由于消费者对食品的内在及外在信息可以通过感官确定,质量信息显示较明确,不易缺失,因此信息不对称出现的可能性较小。而对食品的经验品特征,消费者须使用后才能判断食品的质量信息是否真实,信息不对称出现的可能性较大。而食品的信任品特征则最容易出现质量信息缺失,进而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造成的危害影响也最大。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才能提高食品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有效缓解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本上改善消费者的信息弱者地位;才能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市场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

2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2.1 搭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和信息交换平台

全面的信息采集和充分的信息交换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条件。我国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的基本“信息源”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异常信息;二是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等日常监测信息;三是企业上报或专项抽查信息[4]。这就需要我们整合现有各部门分散的监测网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联网信息点,将分布在各监管部门和地方的食品安全信息汇总、分类、分析,形成由点到面的信息网络,搭建统一、权威的信息整合和交换平台,切实保证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可靠性、统一性。

2.2 保持快速、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渠道。在大力倡导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形势下,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有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政务、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坚持以主动公开为主体、依申请公开为补充,保证信息公开渠道畅通运行。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他们对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就更为关注,此时若信息传递滞后、有误,将会引发大范围的恐慌,甚至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掌握主动权,本着科学、真诚、透明的原则,客观、及时地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让公众了解相关情况,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3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与反馈机制,保证信息的适用性

信息反馈就是在经济系统正常运行中,将各种指令(决策)的执行情况的信息返送给有关管理部门和领导者(即决策者),便于据以作出新的指令。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要想知道其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是否全面,是否能满足公众需求,就要靠公众的评价和信息公开的效果来检验。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登记簿等方式来获取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反馈。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社会和市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和消费者的心理,从而调整公开内容,改进服务形式,拓宽公开渠道,使更多的公众能够以快捷便利的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信息沟通的桥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全面、准确、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将潜移默化地转变政府职能和食品安全管理方式,让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学会透明化生存。这不仅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最终形成全社会主动关注食品安全及公众舆论长效监督机制。食品安全监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将为我国应对食品安全危机、加强食品安全监控提供有力的保障。

[1]O'BrienDM.ThePublic'sright to know[M].New York:Academic Press Inc,1982:159.

[2]程青.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及治理分析[J].经营管理者,2008,(16):85.

[3]马昕,李泓泽.管制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3.

[4]何信生,周德翼.从消费者角度检视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J].河南农业科学,2005,(12):93.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LIN Jing
(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Tianjin 300070,China)

For the lack of transparency in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and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ood safety incidents,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s badly needed.The administration has established a large scale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system,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urgent improvements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and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on how to improve food safe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for discussion.

Food safety;Information disclosure;Right to know

R194

B

1673-7210(2010)04(c)-193-02

2009-12-23)

林晶(1985-),女,浙江宁波人,天津医科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从事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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