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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传统诉讼观念中的暗合

2010-02-16王乐

肇庆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中西观念法律

王乐

(肇庆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广东 肇庆 526061)

论中西传统诉讼观念中的暗合

王乐

(肇庆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广东 肇庆 526061)

当前,研究法律文化的学者们一般将中西传统诉讼观念划分为无讼型诉讼观念和好讼型诉讼观念两种,从而进行研究比较。他们的研究大都着重于比较二者的区别和差异,而忽略了比较二者的相同之处。实际上,中西传统诉讼观念在几千年的文化和历史发展中,在某些特定历史时期和地区中也是存在着一些暗合的。

诉讼观念;暗合;诉讼成本;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诉讼观念,指的是人们对诉讼行为诉讼制度等的态度和主观评价。就其本质来看,诉讼观念实际上是一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人们关于诉讼制度和诉讼现象的感性认识以及对运用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期望值和信任度[1]。随着近二十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案件,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开始对诉讼观念,特别是中西传统诉讼观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对二者的差异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比较。就其中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不难发现,他们大都依据诉讼观念的内涵的不同,将中西传统诉讼观念分为无讼型诉讼观念和好讼型诉讼观念两种,然后以中西方不同的传统文化为背景进一步分析论证指出:中国由于受到儒家思想长期深刻的熏陶,因此民众形成了以无讼为主要特征的的诉讼观念;而由于受到了基督教文化和商业文明文化的长期洗礼,西方民众则形成了以好讼为主的要特征的诉讼观念[1]。同时,他们也对二者形成的原因,尤其是差异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毋容置疑,他们所取得的这些研究成果是十分有学术价值的。然而,遗憾的是,大部分学者在对这两种不同文化孕育出的不同诉讼观念进行比较时,过于重视研究和比较了二者的差异,而忽略了两者的暗合之处。实际上,如果更深入地对两者法律文化发展史进行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在历史的某些时刻和某些地区,二者偶尔也是存在着一些不谋而合之处。

二、暗合之处

纵观西方好讼型诉讼观念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在这个过程中商品经济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商品交易的频繁,使得新产生的契约关系代替了过去以血缘关系为主的状况。也正是基于此,人们在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也愈加频繁,人与人之间为了交易能够公平地进行,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这时候诉讼就成了不可避免的唯一选择了。相比之下,从历史上来看,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而商业由于几千年来历朝历代的限制和不重视,一直处于一种畸形的不良发展状态中而成为了农业经济的附属品。因此,诉讼自然也是人们所厌恶和鄙视的事了。然而,如果更深入地研究历史,同样也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那就是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在某些时期的某些地区商品经济还是比较繁荣的,同时,在这些地区的老百姓还是比较好讼的。这一点可以说是中西诉讼观念存在暗合的第一个表现。比如说,宋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和土地私有制的繁荣,使得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从而为私有权利进行诉讼的案件也日渐增多。同时,由于历史上宋朝一直面临着辽、金、西夏等国频繁的入侵和不断的农民起义,为了安定国家秩序,维护其统治,宋朝统治者还是比较恤民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的民事诉讼不因细故而受轻忽,相反看作是与国相关的急务而被认真对待。宋代民事诉讼不受以往“严禁以卑幼而告尊长”的起诉限制,为维护个人的私权利而诉诸于官府,诉诸的法律行为被视之为正常[2]。从史料上来看,宋代好讼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今天的江西、湖南、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区。而像当时的西北地区则被认为是民风淳朴。到了明清时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封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于是乎“讼风日盛”。正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指出的,较之于现代日本,清代时打官司与民众的距离则要近得多。为此他举出清代嘉庆年间安徽省六安州知州的例子作为论据:这为知州在他在任的十个月间处理了1 360件案件。而日本法学家夫马进则提出了更多的论据加以支持,它通过列举官员笔记中的记载说明清代时,每当放告日,各州县所收到的呈词少则百余条,多则三四百,甚至有上千条这样极端的例子。以一年八个月理讼,每月三、八放告计算,一年又四十八天告期,则收到的呈词近万。以汪辉祖任职的湖南宁远为例,不过23 366户,近万的呈词可谓惊人。当然诉状并不都意味着新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催促状,而且县令批阅后认为呈词不实或不合要求的也不会受理,真正能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过十之一二。即使如此,一个两万户的县一年有五百案件,千余人出入公堂的现象也是十分可观的了[3]。所以可以这样认为,尽管在中国几千年历史长河的发展过程中,无讼占据着主导思想的地位,然而在某些时期的某些地区还是存在着健讼的痕迹的,而产生健讼痕迹的这些时期和地区无一不是当时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说是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当时这些地区的产生健讼的状况。

其次,实际上,中国传统的厌讼思想在西方的传统文化中也是存在着一些的。这一点可以从西方很多流传至今的法律谚语上得到证明,例如,“息讼乃国家之福”,“吃亏的和解也比胜诉强”,“诉诸于法代价大,还是以调解为佳”,“友谊始则诉讼息”,“好诉者将饱尝涉诉之滋味”,“打官司耗时,耗资,牺牲休息,牺牲朋友”[4]。这些法谚的存在无一不说明了厌讼这一观念在以健讼为主导的西方社会还是有一定的空间的。这是中西诉讼观念存在暗合的第二个表现。为什么无讼思想在西方发文化中也存在着?实际上,对于诉讼成本的考虑是造成西方部分民众产生这种思想的一个重要因素。诉讼成本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一直影响着人们才与诉讼的积极性。因为这是人们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使然。传统中国社会独特刑民不分的诉讼体制和一直居高不下的诉讼成本也是造成传统中国人一直不愿意参与诉讼的一重要原因。例如,清代的程业春在其《泉州从政录劝民息讼录》中就详细记载了清代参与诉讼的费用清单:“递状要状式钱,讼师要做状钱,代书要戳记钱;一经批准,又要抄批钱;差票既出,又要草鞋钱,差礼钱;一经传审,就要禀到钱,干证钱,歇家钱,铺堂钱,甘结钱。”清代官箴书《平平言》中所举的各种诉讼费用包括:戳记费,挂号费,传号费,取保费,纸币费,鞋袜费,到单费,夫马费,铺班费,出结费,和息费等。此外,还需要投诉歇家的费用。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胥吏和差役进行贿赂。如果请讼师包打官司,还得花更多的费用[5]。由此可见,在传统中国,打一场官司需花费如此多的费用,对大多数靠天吃饭的中国老百姓来说当然是希望无讼息讼了。那么西方的情况又如何呢?是否西方社会一直保留着低诉讼成本的传统?似乎也全非如此。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姆斯曾对19世纪英国诉讼有以下评价:“诉讼当事人骑着一匹马去参加诉讼,如果事实证明令状是错误的,它必须回来改骑另一匹

马,假如他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耐心的话。”当时英国的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平均要花费1 000磅到1 500磅[6]。不难发现,西方人打官司有时也要花费高额的诉讼费用,他们也并不全是动不动就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三、暗合的启示

从上面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到,中西传统诉讼观念中的确是有着暗合之处的。这些暗合也是值得法律学者们去继续探讨和研究的。那么,时间发展到了今天,在这个法治建设和公民现代诉讼观念构建的黄金时期,发掘中西传统诉讼观念的暗合的意义何在呢?现实是历史的延续,构建现代公民诉讼观念必然需要对中西传统诉讼观念中的精华部分加以发展、借鉴和融合,以期为其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因此,无论是二者的差异还是暗合,都需要法律学者们从中发掘总结。从二者暗合的内容中可以发现:降低诉讼成本对于提高公民的维权积极性有着较大的作用。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在司法改革上下了功夫,民众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有了显著的提高;同时,诉讼成本从总体上看与过去相比也有了比较大的减少。然而在一些特定的诉讼案件中,诉讼成本还是十分高的,而这些高额的诉讼费用往往使得那些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时总是觉得有所顾忌。比如说医疗诉讼,尽管当前患者家属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真说起打医疗官司,许多患者家属仍然顾虑重重。实际原因就是在于高额的诉讼成本上。诉讼成本的高低实际上是决定民众参与诉讼积极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说,只有当老百姓感觉到打官司不需要花很多的钱了,打得起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自然而然地也就高了。因此,降低诉讼成本是我国当前法治改革过程中一项长期性的任务,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1] 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J].中国法学,1998(1):48-50.

[2]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01.

[3] 张洁.无讼还是健讼——对中国传统社会诉讼观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6):463-465.

[4] 陈中绳.英美法律谚语和俗语[J].法治论丛,1995(5):58.

[5] 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和社会效应——读奥尔森诉讼爆炸[J].北大法律评论,1998(1):158-174.

[6] 程汉大.英国法制史[M].济南:齐鲁书社,2001:381-382.

The Implied Similariti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Traditional Legal Conceptions

WANG Le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Zhaoqing University,Zhaoqing,Guangdong,526061,China)

Presently,most scholars who study legal culture,classifies Chinese and western litigation conceptions into two types,no-lawsuit-proceeding and immediate-lawsuit-proceeding.Their studies focus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while ignoring the similarities.As a matter of fact,there exist implied similariti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legal conceptions in certain periods of time and places i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during thousands of years.

litigation conception;implied similarities;cost of a lawsuit;inspiration

DF7

A

1009-8445(2010)06-0031-03

(责任编辑:杨 杰)

2010-05-27;修改日期:2010-07-08

王 乐(1983-),男,甘肃兰州人,肇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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