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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思考

2010-02-16刘英凤李梦奇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科研成果科研人员课题

刘英凤,李梦奇

(1,2.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1)

关于做好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思考

刘英凤1,李梦奇2

(1,2.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1)

定期进行科研成果登记,能及时反映科研单位的总体科研面貌和个体科研情况,是定量考核和评价科研人员的客观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科研成果认定、认可、认识三方面的问题,不利于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良性发展。科学规范科研成果登记工作,要制定科研成果认定规范,保证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激励并约束科研人员登记成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注重沟通交流,增强科研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科研成果;成果登记;成果认定;问题;措施

关于“科研成果”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的张国春在《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的界定和分类》一文中总结为:社会科学科研成果是指,对社会发展或科学进步中的问题,系统地搜集资料,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出的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识产品,通常以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软件等形式体现出来[1]。参照部分高校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办法①参考《中国海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首都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等条例。,本文所探讨的科研成果是指在本单位从事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结合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科研成果的具体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论文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业译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以及向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等;二是著作类,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资料书、学术普及读物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著作等;三是其他类,包括已经出版、发表、发行或被采用的书评、综述、资政建言等学术文章或资料汇编、软件、数据库、图像资料、音像制品等学术资料。

一、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意义

科研成果登记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做好科研管理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反观科研管理工作成效的有效渠道,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科研管理部门应该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对科研成果管理和推广转化工作的认识,把积极调整科研成果管理和推广转化工作的内涵、进一步开创科研成果管理和推广转化工作的新局面作为新时期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一,科研成果登记有利于掌握、评估本单位总体科研和科研人员个体科研的数量规模、质量水平和特色优势,对于提高科研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科研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具有促进作用。同时,还有利于发现科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有效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的改善和提高。

第二,科研成果登记能够给广大科研人员提供丰富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避免科研人员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从而形成新颖、独特的科研成果,为后续的科研成果申报和课题研究方向的确定工作提供借鉴,进而提高科研工作质量,促进科研工作开展。

第三,科研成果登记能够及时对同一领域中的科研档案加以调配和整合,进而转化为新的有竞争力和高含金量的科研成果,有效提高科研水平和研究价值[2]。

二、科研成果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在科研成果登记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会暴露出来一些值得科研管理工作者去认真思考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有成果认定、认识和认可三个方面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三个方面问题,才能实现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良性发展,才能真正体现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成果认定问题

对于科研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科研管理部门一般没有统一明确的认定准则和评价标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论文登记入册的标准不清。对于在什么层次的报刊或媒体上发表的论文才能纳入登记范围,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将在一些公司的内部刊物上登载的论文甚至在某些网站论坛上上传的论文也罗列进入成果之内,从而影响了成果统计的严肃性。二是权威 (核心)期刊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发表论文的期刊是否是权威(核心)期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科研人员填写该项时无据可依,仅凭个人主观意愿填写,使得科研管理人员在审核时也缺乏有力的凭据进行修正。三是成果字数的限定问题。对于成果的字数,尤其是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是否要有字数下限的要求等问题,往往也没有明确规定。四是科研成果类型的界定问题。关于书评、序言、学术会议综述以及未公开发表的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能不能视为科研成果,也没有明确规定。五是课题结项的评判标准。科研成果登记是对已完成课题的统计,关于是否应以结项证书或证明材料作为判定课题结项的标准,科研管理部门在课题结项方面应如何认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六是学术会议的认定标准,尤其是科研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学术会议的情况、学术会议级别的认定标准也需要统一。

(二)对成果登记的认识问题

尽管大部分科研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科研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研成果登记有效开展,但是,还有少数科研人员不够重视,登记成果的积极性也不够高,往往存在不及时登记成果、不按时提交登记材料、不按要求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不愿意提供原件等现象,给科研成果登记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三)成果认可问题

目前,科研管理部门尚缺乏有效的措施引导科研成果登记。尤其是,由于科研成果内容和形式的界定、核心期刊的认定标准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因此,统计结果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由于统计结果没有作为职称评审、定岗、述职考核等方面科研成果审核的依据,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重复审核,统计结果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科研成果登记的意义和价值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三、科学规范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措施

科研成果登记是一种调查研究,其目的是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科研成果信息,反映本单位科研动态和特点,发现、分析和解决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为科研管理和科研决策服务。科研成果登记要体现存在的价值,要得到科研人员的认可,关键就在于对所登记科研成果的审核和校对,即科研管理者对科研人员所登记成果的名称、发表时间等详细信息加以审核和校对,随后纳入科研成果体系的过程之中。它贯穿于整个科研成果登记的始终,可谓重中之重,却也是最困难和最繁琐的一环。如果不能保证成果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那么,科研人员对成果登记的价值产生质疑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要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登记制度,科学规范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研管理模式创新。

(一)制定科研成果认定规范,保证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科研成果登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这就要求登记成果能有一定之规,不能照单全收。而科研成果的类别与形式,一直是科研管理界研究的重要问题。科研成果登记也是一项公正的工作,应保证所有科研人员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科学合理的成果认定标准,是做好成果登记工作的前提,也是成果登记工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成果登记标准体系,有必要借鉴有关单位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研成果认定规范》和《核心 (权威)期刊目录》,以便做到有章可循。

第一,制定《科研成果认定规范》。为保证成果认定的公平性,应健全对每类成果的认定准则。一是论文类成果的认定。凡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或在报纸上发表的,具有理论性、学术性并且在2000字以上)的文章,可作为论文类成果申报。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的基本都是层级赋分加权制度,将发表的论文评为三个等级,即被权威机构检索的学术论文和会议论文、被国内核心期刊刊登的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三类,分别赋予高级、中级、低级三级权重,年终考核时将发表论文的总分值计入科研工作量,作为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水平的标准之一。二是课题结项的认定。科研管理部门应将成果登记作为课题最终结题的必要环节,因为不仅科研成果的登记需要课题结项材料,其他的成果审核也都会涉及课题完成情况这一内容。制定相关政策,促使课题完成后进行成果登记,就可以避免登记信息的滞后,及时反映科研投入的效用,使统计分析结果能全面反映本单位整体科研成果情况和为科研管理及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三是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的认定。以该会议被“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或“中国学术会议在线”等检索机构收录为准,既增加了审校收录会议的可操作性,又反映了本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学术交流情况的层次性和影响力。四是特殊成果的认定,如境外、国外发表的成果,用外文发表的成果,网络发表或转载的成果等等,往往很难按照国内通行做法予以认定评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甚至建立成果认定争议处理机制。

第二,制定《权威 (核心)期刊目录》。关于核心期刊和报纸的认定,可以依据北京大学制定的核心期刊目录,然后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权威 (核心)期刊目录》。其中,不仅包括期刊封面印有“核心”字样的期刊杂志,还包括虽没有被冠以“核心”字样但在专业学术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报纸期刊。同时,该“核心期刊标准”应是动态的,随本单位科研工作的开展而定期调整和相应变化。这样既能对科研人员的后续研究有导向作用,又能保证论文评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激励并约束科研人员登记成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科研成果登记工作往往与众多科研成果审核工作相互关联,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科研人员往往较为重视成果审核工作的结果,容易忽视整个科研成果审核的过程。其实,这个过程才是最为复杂的,应该用系统工程的管理方法去处理,否则,往往事倍功半,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在没有统筹计划和安排的情况下,成果审核中的大部分工作往往是在重复成果登记时的劳动,如职称评审工作中公开发表论文情况、核心期刊的认定、结项课题的统计、转载情况的认定,还有依照发表、转载载体和课题层次等对重要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等工作,都是科研成果登记时的统计内容。如果抛开科研成果目录再对这些内容进行核实的话,势必就会造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时间资源的浪费,也就弱化了科研成果目录的效用。如果能制定相关政策或制度,将这几项工作纳入一个大系统来统一运作,那么,无疑对于这几项工作的开展都是非常有利的。因此,可在相关制度中规定:个人科研成果情况以每年科研成果目录中的统计为准,科研成果目录在统计时严格执行《科研成果认定规范》。因出版档期等原因未能纳入该年度科研成果目录的,由教研部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可补充登记,认定时按照《科研成果认定规范》执行。这样一来,既保障了每年的科研成果登记工作可以引起科研人员的足够重视,又规范了科研成果的认定工作。

出台相应制度,核心原则是要坚持“一次登记,多次利用”,将科研成果登记与职称评审、岗位晋级、年度科研奖励等工作挂钩。“一次登记”是指,将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全部纳入科研成果目录;“多次利用”是指,凡是需要科研成果审核的工作都以科研管理部门每年编印的科研成果目录为准,目录上登载的视为已审核通过,不需再提供原件或相应资料。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重复工作、提高效率,又较为公平公正地反映了科研人员的科研情况,促进“出科研成果—积极登记—按登记内容奖励、晋级”系统性工作的良性循环。同时,无形中也强化了科研成果目录的效力,使科研人员真正重视成果登记这项工作,从而有利于科研成果登记这项常规工作的开展。

科研成果登记不仅仅局限于每年统计科研成果目录时的集中登记,日常的登记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需要科研人员具有较强的登记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例如,承担课题、参与课题和完成课题,要保存课题立项、结项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是否立项、结项以及本人与成果的关系;发表、转载论文要保存原件;参加学术会议要保存有关可以证明自己参加会议程度的材料等。如果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没有一种及时保存这些一手材料的意识的话,那么,一旦时过境迁,有些材料可能就会不知所踪,从而为课题成果登记带来麻烦。因此,把日常成果登记的有关要求纳入相关制度,对做好课题管理工作非常必要。可以在相关制度中规定:关于科研成果目录统计工作,须审核科研成果的原件或与原件同等效力的复印件;凡不能提供原件的,不能列入当年科研成果目录;凡在课题进展过程中及时提供原件进行登记的成果,在统计年度科研成果目录时可免于提供原件。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科研人员随时登记和保存原件的意识。科研成果登记工作关系到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这无疑就给科研管理者的成果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科研管理者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和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以促进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注重沟通交流,增强科研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科研成果信息主要掌握在科研人员自己手中,如果只靠科研管理者单方面去搜集和整理,是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毫无遗漏的。而且,科研管理者所能掌握的信息也往往是很难审核和校准的,反映在登记过程中,就会出现登记工作人员对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等现象,从而造成会议信息失真、反映情况不够全面等情况,如会议的主要参加人员并未登记入册而列席人员却登记了该会议等等,进而影响到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今后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仅仅依靠制度的刚性约束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科研管理者需要加强“柔性管理”。

加强“柔性管理”,即是指科研管理者通过与科研人员的沟通交流,积极宣传科研成果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听取科研人员在登记成果过程中的问题和想法并为他们答疑解惑;引导他们有意识地按照制度办事,定期整理自己的科研成果信息;定时提醒他们将成果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科研管理者备案,以免日后因整理仓促而造成遗漏;及时帮助他们更好地填写科研登记的相关信息,方便日后查阅等等。只有将信息全面地收集上来,才能保证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才能避免出现漏登、少登的现象,进而全面反映整体科研成果情况,为科研管理及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科研成果登记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科研人员、科研管理工作者多方面共同努力。以上仅是我们在实践工作中的一点思考。除此之外,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网络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科研成果登记工作也出现了新的现象、新的问题。例如,传统的科研成果发表方式为学术期刊、重要报纸公开发表和内部上报,如今,网上发表的或被网络转载的成果该如何认定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科研管理工作者予以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1]张国春.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的界定和分类[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2003,(4):7.

[2]王琼.浅谈科研档案在我校科研成果管理中的作用[J].遵义医学院学报,2009,(3):325.

责任编辑: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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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519(2010)05-0108-04

2010-04-28

刘英凤,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李梦奇,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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