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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思想与实践

2010-02-15

中共党史研究 2010年2期
关键词:乡民政权农民

李 珊 珊

大革命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思想与实践

李 珊 珊

农村政权的建设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大革命时期是中共对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初步探索时期。这一时期中共在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思想,是其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还不甚成熟,但却对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农村政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农村自治政权;思想;实践

Abstract:Building rural political powerwas one of the issues that received great importance from the CPC in the period of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The Great Revolution in China(1924—1927)was a period when the CPC made prel iminary explorations of the building of rural autonomous politicalpower.In this period,the CPC gradually developed its thinking on building rural autonomous political power,that for med an important component part of its theory of construction of new democratic political authority.Although itwas not so mature,it had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ver the CPC’s theory and practice of building rural political power in the whole period of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大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对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初步探索时期。这一时期形成的关于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思想是中共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中共农村政权建设的研究多集中于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对大革命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研究却少有问津,仅有部分作者在个别著作中稍有提及。笔者试图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对这一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思想与实践做一简单的梳理和评价。

一、大革命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思想的形成过程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主要精力放在做城市工人运动上,并未认识到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仅有一少部分党员注意到农民问题,开始做农民工作。这些党员发动农民的方法以迫使地主减租减息、提倡“改善农民生活”为主,并未涉及到政权问题。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二大提出中国革命非农民的参加而不能取得胜利。中共三大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的责任是引导农民革命,“以军[革]命的方法建立真正平民的民权,取得一切政治上的自由及完全的真正的民族独立”。中国共产党目前的任务就是“实行都市和乡村自治”。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139、142页。这是中共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建立平民政权,实行乡村自治。但这一问题的提出并非建立在对现实问题的认识上,因而并无相应的措施,内容显得比较空洞。

中共在组织城市工人运动中的受挫与部分党员在农村发动农民运动中取得的成绩形成鲜明对比,在实践的教训中中共意识到农民对中国革命胜利的重要性。中共四大强调“应当指导农民对切身利害的地方性质问题的奋斗”,鼓励农民反对乡里实际上的政府——土豪劣绅,同时“为解决一切地方经济行政问题起见,应当在农民之中宣传选举代表农民机关的主张(乡村自治会)”。但是乡村自治会如何建立,以何种形式建立,以及乡村中各阶级在乡村自治会中的地位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五卅运动后,中共发表的《告农民书》中提出了改革旧有乡村自治机关的主张,提出“以普通选举法直接选举”的乡村自治机关代替绅士包办的乡村自治机关,“农民协会有会同乡村自治机关议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之权”,“由各乡村自治机关动用地方公款办理乡村农民无利借贷局”等主张。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248、513页。此外,中共虽然提出了建立乡村自治机关的方法,但却试图通过农会与旧有自治机关进行协商,将旧的自治机关改造成能代表农民利益的新的乡村自治政权机关,这种想法在军阀统治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随着北伐战争的开始,农民运动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北伐军经过的地方,如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河南、江苏等地,农民与当地地主豪绅展开了前所未有的斗争。原有的地方旧的基层政权被摧毁,新政权未建立,广大农村出现了权力的真空。面对这种情况,中共开始考虑农村基层自治政权的建立与建设问题。192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对广东农民运动提出了“乡村自治机关及一切公益机关,均由乡民开大会选举”的要求,同时提出了“村或乡农民协会是农民组织的基础,村或乡农民代表大会要做到能定期开会,会前须有充分的准备,开会时须尽量引起农民发表意见,避免机械式的讲演式的宣传”。同年10月,中共要求广东农村政权中的“乡长由乡民大会选举充任”;“乡村财政绝对公开,管理财政人员,由乡民大会选出充任”;“乡村裁判应由乡民大会选举公断处执行之”。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208、214~215、240页。较前一阶段而言,这一时期中共关于乡村自治政权建设的主张已经有了具体的内容,也更具有操作性。1927年3月15日,毛泽东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乡村应组织乡村自治机关,并采取委员制,祠产要收归公有,这一主张得到会议的批准③《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87页。。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中共意识到革命中存在的“只扩大而不深入的危险”,提出了“创造乡村的革命民主政权”的任务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54页。。中共五大提出“取消地主绅士所有的一切政权及权利。建立农民的乡村自治政府,对农村各被压迫阶级所组织的乡民会议负责”。各村“自治政府,必须以乡村民权势力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组织农民自卫军以保障革命”。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70、104页。中共所说的民权势力是包括无产阶级、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在内的群众团体。这一时期,中共多次向全党提出推翻乡村旧有自治机关,建立以贫农为领导的乡村自治政权,以及自治政权中的领导权问题,自治政权机关与农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从现有的历史资料来看,中共试图通过把农民夺取政权的运动规定在乡村自治的范畴中,以期与武汉国民政府联合,继续进行国民革命,但是在国民党右派已经开始用武力镇压农民运动之时,这些颇有见地的政策无疑只能付诸东流了。

二、大革命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基本主张

通过对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农村自治政权建设思想形成过程的梳理可以看出,中共试图建立起以乡民会议为最高权力机关,以贫农为领导,联合农村中各阶级对地主豪绅阶级实行专政的乡村政权。

首先,农村自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乡民代表大会,简称乡民大会或乡民会议。乡民代表大会“是乡村各革命民众团体的组合,是乡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①《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89页。。“乡村自治机关及一切公益机关,均由乡民开大会选举”产生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第208页。。乡民大会的“使命在集合乡村各种民众势力,树立民主革命的真实基础,实现乡民之要求,发展农村之经济。乡民会议之组织,在最低级自治区域,当为乡民全体大会,在高级自治区域,当由低级自治区域之乡民全体大会选举之代表组织之”③《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07页。。乡民会议有议决乡村中的调查登记、农工生活、产业发展、建设、经济、救济、公断、自卫、卫生等事项的权力;有接受议决各项请愿、建议、抗议及交易事项的权力;有计划本乡并议决经费及预算、决算的权力;有规定权利审查事项的权力,有选举乡务委员及出席区民会议之代表的权力;有报告决议案于区自治机关的权力。乡民会议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但遇必要时可由乡务委员会召集临时会议。在乡民会议闭会期间,由乡民会议选举的乡务委员会为其执行机关。乡务委员会有委员五人,候补委员三人,任期六个月,乡务委员互选常务、文书、财务、公断、公安各一人。④《湖南区乡自治条例》(1927年3月)。乡务委员会有公布并执行乡民会议决议案,执行区乡务委员会的命令,管理本乡自治经费的编造及公布预算、决算,管理本乡公安、公断事宜。乡务委员会受区务委员会之指挥、监督,并可对区务委员会办理的不合理的事项提起抗议。

其次,乡村自治政权的机构设置和职能。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对此作了说明,指出:“乡村自治机关,当由乡民会议产生,采委员制。高级机关应举办民食、财政、教育、农事、交通、水利、森林、自卫、救济、公断、调查等事业。以上各种事业,须按照地方情况,酌设专人主任。并在自治委员会下,设立各种事业之委员会,以为讨论之机关。低级机关,则斟酌地方情形,制定其组织。”⑤《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07页。也就是说,在农村自治政权中,乡村自治委员会为农村中的最高行政机关,在乡村自治委员会之下设立各种事业委员会,事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如何开展农村中的各项建设性事业。为了便利农村中各项事业的开展,各事业委员会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专门人士具体负责当地各项事业的开展工作。具体到在农村中设立何种组织负责开展各项细节性工作,各地可根据地方情形,设立专门的组织,选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再次,农村自治政权的性质及农村中各阶级在自治政权中的地位。中共指出,乡村自治政权是以贫农为领导的、联合农村中各阶级对地主豪绅进行专政的机关。1926年,毛泽东通过对农村社会考察后指出,应在自治条例中规定加入自治机关的条件,以保障乡村政权真正掌握在农民手中。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指出:“为保障民主运动的胜利,必须发展革命的民权,建设民主的自治。此种民主自治,属于乡村一般民众,封建余孽及一切反革命分子,当然不许其参与。”湖北省农民协会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决议案也作了同样的规定。⑥《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07、489页。1927年3月,中共湖南区委在《对湖南农民运动的宣言》中指出:中国农村由土豪劣绅统治的乡村过渡到民主政治的乡村,必然要推倒乡村封建制度,而“领导这一革命,是一般被剥削最甚的农民,尤其是贫苦或失业农民,天然地是这一革命的先锋”⑦《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 第106页。。对于农村中的中产阶级,中共指出要“和他们结合联盟,推翻封建宗法的专制,建立乡村民主的政权”⑧《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31页。。1927年4月,以毛泽东为书记的中共中央农委在政权问题决议案中提出,农民政权应当由贫农与中农掌握,但贫农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农民不但要取得乡村政权,而且要参加县政治、省政治和全国政治。⑨《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第197页。1927年6月,中共中央农委在对政权问题之决议案中指出:“农民政权应当由贫农与中农掌握,但贫农应当是这个政权中的领导者,否则农民政权不能巩固。贫农领导政权应当指导吸引一般反抗土豪劣绅大地主封建势力的分子,代表农民及其他乡村一般被压迫的民众的利益的特别是贫农利益的向土豪劣绅地主封建势力给以严厉的压镇〔镇压〕。”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0页。

最后,农会和乡村政权之间的关系。在北伐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主张在“可以实行民主自治的县分,应该由农民协会,邀集其他革命民众团体,组织乡村自治筹备机关”。“在这种自治尚未实行以前,应该由农民协会,邀集其他革命民众团体,开会改选旧有各乡政机关人员,不得仍由劣绅包办。”②《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489页。从这些主张可以看出,中共认为农会是农村自治政权的建设力量。毛泽东也认为,只要能够扩大农民协会的组织,农民政权的建立是不成问题的③《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记录》(1927年4月19 日)。。1927 年6月,中央农委对农会和农村自治政权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农协会在自治政府未成立之前他是乡村中的第二政权,亦就是乡村中革命分子的团结。乡村政府建立之过程中他居于领导地位。乡村自治政府既成立之后他是政府的中坚。事实上等于指导政府的组织。”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187页。也就是说,农会是乡村自治政权的领导力量,乡村自治政权从属于农会。

三、大革命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有党员深入到农村开展农民运动,其方式主要是发动农民成立农民协会,领导农民争取经济权利。但是由于革命力量较弱,农民的合理要求在现实中遭到反动势力的镇压,这使中共意识到建立农民自己掌握的农村政权的重要性。国共合作后,为中共开展农民运动,建立农村自治政权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空间。

在农村反动势力比较强大、革命力量比较弱小之时,中共不可能直接领导农民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把持的农村政权,建立农民自治政权。只能通过建立农民协会,启发农民的阶级觉悟,争取自身的权利,使政权逐步集中到农民协会的手中,待到时机成熟时,再由农民协会建立属于农民的农村自治政权。从1923年开始,中共就有部分党员深入农村,向农民宣传革命道理,在农村中发展党员,成立农民协会。1924 年中共提议创办了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从农讲所毕业的学生,深入到各地开展农民运动。1926年11月,中共中央农委在汉口设立办事处,就近指导湖南、湖北、江西等省的农民运动。在中共的领导下,1927年3月底,农民协会组织已经遍及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17个省,有组织的农民达800多万人,全国出现了轰轰烈烈的农民革命高潮。

在农村,发动起来的农民开始了反封建、反恶霸、减租、减息等革命运动。农村中旧政权原有的各项权力,如收保卫团筹、解决纠纷等事逐步集中到农协的手中。许多农协尤其是下级农协在乡村中很有权力,“有些地方,也成立了乡村政治组织如,财产保管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类,经费有的是没收土豪劣绅的财产,或者由富户捐助”⑤《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513页。。在湖北罗田县,一切关于农民利益的事宜,“概归农协管理”。在黄安县,“乡村政权,有农协的地方,全归农有”。在黄梅县,“农协决议,在农村中绝对可以执行”。咸宁的村政权“都在农民手中,事情都归农民解决”。⑥《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8日。在阳新,原来的政府已经没有民事案件,司法委员落得很清闲,有很多不能解决的悬案,都在农协里解决。农协在农村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农民对政权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江西弋阳漆工镇,农民在方志敏的领导下, 1926年冬赶走了该镇的反动巡官,农民协会掌握了乡政权。横峰县农民赶走了县长和公安局长。南昌、横峰、萍乡、九江、万安等县的农民协会,根据农民要求,成立了惩办土豪劣绅的特别法庭,枪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和不法地主。1927年1月湖南醴陵县农民已经自动组织了乡政委员会。3月湖北黄梅县多云乡成立了乡政委员会。

面对农民对政权的要求,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提出在农村中建立完备的乡村自治机关的主张。1927年2月,湖南省政府及各团体代表联席会议通过了《区乡自治条例》及《湖南行政大纲》。3月4日,湖北省农协召开第一次全省农民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乡政问题决议案,把建立乡村自治政权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对于如何建立乡村自治政权及其在农村中扮演的角色,中共党内争论不一。然而这不能阻碍农民运动的向前发展和农民夺取政权的要求。4月,河南确山县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确山县农工政府——确山县临时治安委员会。5月,豫东农民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武装暴动,先后攻占了杞县、睢县、永城、通许、陈留5座县城,建立临时治安委员会。6月,豫南正阳县农民武装攻占了县城并建立了临时治安委员会。

在农民运动急剧向前发展之时,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农村中革命势力与反革命势力斗争日益加剧,农村政权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共主要领导人一方面提出农村政权应当掌握在农民的手中,为巩固革命政权农民需要掌握一定的武装力量;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农民的“过火”斗争会引起小资产阶级小地主尤其是军人的剧烈反对,妨碍全国革命形势与暂时的联合。在反革命势力已经开始摧毁农民运动,屠杀农民之时,中共仍将希望寄托在武汉国民政府身上。在革命形势急转之时不适时地组织武装力量,反而主张农民协会会员和自卫武装在国民革命军各军招兵时可应征加入。中共失去了武装力量,在反革命发动政变之时,便无丝毫还手之力,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惨遭失败,曾经掌握在农民手中的政权又回到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手中。

四、大革命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的评价

大革命时期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思想与实践,是中共探索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开始,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其正确主张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国民革命的胜利;其错误主张则导致了农民运动的失败。

第一,大革命时期中共建设农村自治政权的出发点是启发农民的阶级觉悟,动员农民参加革命。中共在城市工人运动遭到北洋军阀镇压的情况下,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意识到农民中蕴涵的巨大力量。这一时期中共呼吁党员走到农村,向农民宣传革命道理,启发农民的阶级觉悟。1924年国共合作后,农民运动有了更为广阔的开展空间,中共在进行农民运动的实践中意识到,要发动农民必须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这一要求在现实中受到农村旧有政权的阻碍。随着革命的深入,建立新的农村政权成为当时最为突出的问题,此时,中共适时地提出了建立农村自治政权的具体主张,并开始了农村政权建设的实践。新的农村自治政权的建立,弥补了北伐战争后农村出现的权力真空,对于战后农村秩序的重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新的政权中,农民学文化、修建塘坝、筑路垦荒、植树造林、办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翻身后的农民以极大的热情支持北伐战争,他们积极参军,为北伐军带路、送信、抬担架、扫雷、送饭、慰劳以及战场鼓动、散传单等,农民的支持激励着北伐将士的革命热情,直接促进了北伐战争的胜利。但是,中共提出建设农村自治政权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并领导农民对当地的豪绅地主阶级发起斗争,这些斗争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过火的现象,危及小地主和富农甚至中农的利益,造成了贫雇农自身的孤立。同时,由于中共的出发点是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没有也不可能去区分农会和农村自治政权的不同,这就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农会代替乡村自治政权的现象,局限了现实中农村自治政权的建设。

第二,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思想和实践,推动了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早在1919年,李大钊就指出:中国要实现民主政治就要“廓清选举”,“若想廓清选举,使这种新制度不作高等流氓们藏污纳垢的巢穴,发财作官的捷径,非开发农村不可,非使一般农民有自由判别的知能不可。”民国选举之所以弄得乱七八糟就是因为没有发动农民的缘故。①《李大钊选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48页。大革命时期,中共认为农民尤其是贫农和中农是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主力军,乡村自治政权应该由贫农来领导。中共把农民纳入执政主体之中,改变了以往的乡村政权只能“由少数穿长衣的大人老爷们把持”①《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第377页。的观念。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在政治上打击了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取得了乡村的部分权力,建立起了农民领导的乡村自治政权,从而实现了农民的政治经济需求。从实践中看,取得政权后的农民对束缚自己的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展开了猛烈的冲击,对危害社会的吸毒、赌博、蓄奴、纳妾、缠足、迷信鬼神等陋规恶习,明令禁止或废除,使广大农民,特别是乡村妇女从封建压迫中解脱出来。农民的这些行动对打破长期统治中国乡村的宗法专制制度,建立乡村的民主政权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大革命时期的农民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先驱。

第三,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主张是在实践中提出来的,具有实践性,符合实践的要求。农村自治政权建设及农民的生活问题,是近代以来各个阶层都广为关注的问题。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都试图通过加强农村自治政权的建设,使政府能够充分利用农村中的资源,培养国民的政治觉悟,以此来挽救处于危难之中的国家。尽管他们的主张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理论依据主要取法于西方,实践中也不愿意触动农村原有的政治基础。尽管他们曾经在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问题上煞费苦心,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主张,源于农民运动的现实需要,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具体方法措施也来源于农民自身的实践,因而,中共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主张基本上符合现实农民运动发展的需要,具有可操作性与现实性。

但是,中共在建设农村自治政权的实践中,没能处理好农村政权与农民的土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没有土地,便是如鱼失水”②《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篇)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73页。。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根基。北伐战争后农民的要求“事实上便是再深一层而铲除乡村中的豪绅地主的政权,建立平民的政权,没收大地主及买办军阀等反革命派的田产,而使大多数农民得到土地,减租到能使佃农实际享用自己的收获”③《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篇)第4卷,第581页。。尽管中共意识到土地对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党内妥协思想的影响,中共一方面提出“要破灭乡村宗法社会的政权,必须取消绅士对于所谓公有的祠堂、寺庙之田产的管理权。为保证农村急剧改革的实行,农民必须握得乡村中的政权,乡村中之武装势力,必须由绅士手里,夺回来交给农民”。但另一方面又说,“关于土地问题,我们固然不能根本放弃第五次大会所决定政纲;但我们须知道中国土地问题尚须经过相当宣传时期,并且必须先行解决土地问题之先决问题——乡村政权问题,因此我们即须:(1)扩大土地问题在各方面之宣传尤其在军队中;(2)着手建立乡村自治政权及县自治政权。”“现时农民革命运动之主要点,还是巩固革命已得之胜利,即是建立乡村政权(乡民会议直至县政权),以政府形式继续深入农民反土豪劣绅之斗争。”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65~66、136~137页。面对农民的土地要求,中共认为中国的土地问题尚须经过相当的宣传时期,并且只有建立了乡村政权之后才能解决。在后期,中共错误地把乡村自治政权建设和农民的土地问题分开而论,没有意识到土地是农村自治政权建设的物质基础,离开了土地问题而讲自治政权的建设无疑是空谈。

总之,农村自治政权建设作为中共在大革命时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其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实践,都难免有不足之处。但是,这一时期积累的经验教训为后继者所汲取,最终在农村建立了根据地政权,成为中国革命胜利的星星之火。

(本文作者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共党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武汉 430072)

(责任编辑 朱昌裕)

Thought and Practice of the CPC with Regard to the Building of Rural Autonomous Political Power in the Period of the Great Revolution

Li Shanshan

D422.0;K262.27

A

1003-3815(2010)-02-0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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