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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集体劳动”:缘由、规范及实施*

2010-02-15

中共党史研究 2010年2期
关键词:集体化人民公社生产队

刘 金 海

农民的“集体劳动”:缘由、规范及实施*

刘 金 海

农民的“集体劳动”的出现与“集体”的构造和国家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国家授权集体组织农民劳动的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生产劳动的管理规范。其中,生产队是基本的劳动单位,组织农民共同劳动的重任由生产队长承担。农民在“集体劳动”中虽有许多消极表现,但农民“集体劳动”也有值得肯定的历史贡献。

农民;集体劳动;国家化;生产队

Abstract:The appearance of peasants’“collective labor”and the construction of“collectives”we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nationalization.In the course of the state empowering the collectives to organize the peasants in their labor there came out a whole series of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labor,including that the production team is the basic accounting unit and it is the team leader’s responsibility to organize the peasants in the collective labor.The peasants’“collective labor”made some historical contributions that should be affirmed in spite of a lot of passive manifestations on the part of the peasants.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期,在中国农村普遍出现农民群众聚集在一起,同时进行农业生产劳动即“集体劳动”(有的地方叫“上工”或“出工”)的景观。农民集体从事劳动,其社会背景是深刻而富有中国特色的,并且与当时的社会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政策导向、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共同契合下,形成了独具当代中国农村特色的面貌。

一、农民“集体劳动”的缘由在于“集体”和“劳动”的国家化

(一)农民“集体”的国家化

当然,农民“集体劳动”形式的出现首先与农民“集体”的构造与形成有着直接的关联。自古至20世纪50年代早期,家庭不仅是基本的社会单位,更是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然而,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家庭失去了组织和自主进行劳动生产的功能,在国家意志基础上构造的集体成了它的替代物。

集体并不是天生就有的,它需要以国家的名义来构造。农业集体化或者说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构造集体及集体权利的过程①刘金海:《从农村合作化运动看国家构造中的集体及集体产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6期。。集体的构造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集体的萌芽阶段,载体为组织六七户人家为一组的互助组。第二阶段是构造集体的雏形——初级社,将互助组合并成“半社会主义”或“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阶段是在低层次水平上的完成形态——高级社,废除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分配时实行“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则。在完成“集体”构造的基础上,达到了“集体”的第四个阶段——人民公社,不仅实现了基层社会的“集体”化,而且还实现了“集体”自身的国家化,“集体”的代名词——人民公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农村的基层单位,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的统一体。

关于“集体”究竟是指哪一级,从不同的角度审视有不同的回答。仅从劳动管理的角度来看,“集体劳动”始于共同劳动,而共同劳动肯定有一个组织和内部的分工问题。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集体劳动”始于“分工”,始于互助组时期的合作式分工。不过,互助组时期的共同劳动是在私有权利基础上的联合,没有完全纳入国家政策的范畴。

合作社时期,劳动组织单位主要是生产队,其次是临时性的生产组①《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43条规定:“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生产队可以按照需要,分成临时性的生产组。”并且第45条规定:“生产队的组织应该是常年固定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78、379页。。《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1条规定,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其成员应该是固定的。除此之外,还有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副业生产队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414页。。关于生产队的规模,“根据各地经验,在目前条件下,一般地区以小型的队(平均二三十户至三四十户)小型的组(平均七八户)更为适宜。”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18页。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是管理生产、进行核算的基本单位,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这在最早的人民公社章程——《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得到了体现④《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将全社划分为若干生产大队,每一大队又划分为若干生产队。生产大队是管理生产、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而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392页。。

自1961年起,生产队不仅是基本的劳动单位,也是基本的核算单位。1961年6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生产队定性为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385页。。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强调了“四固定”,正式确认了生产队在所有制主体和劳动组织单位上的统一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625~626页。。

国家构造集体(特别是劳动单位——生产队)并非仅仅是为了创新某个名词或概念,而是赋予了它实实在在的社会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合法授权,国家赋予生产集体相对独立的资源,包括生产资料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二是国家赋予它相对独立的自主性和行为能力,生产队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行动单位。按照诺齐克的权利来源和赋权原则⑦在权利合法性上,诺齐克强调程序正义,提出了持有正义的概念。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最初获取的正义,二是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他强调,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的权利也只能是这两种方式。参阅《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生产队权利的最初来源不是源于原始取得的合法性,而是源于过程合法性。而过程的合法性则取决于国家政策的导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政策途径,国家授权生产队逐步获得已归农民所有的土地资源;二是通过政治和政策途径,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生产队的行为对象;三是通过政策途径,在委托——代理机制基础上,逐步赋予集体的代表——大队干部特别是生产队长相对独立的执行能力和自主行为权利。

(二)农民“劳动”的国家化

“集体”国家化的过程表现为两个分离与统一的过程:劳动资料与劳动力的分离与统一,劳动能力与劳动者的分离与统一。它带来的结果是:劳动对象国家化、劳动者国家化和劳动国家化。

农村劳动资料与劳动力的分离,是通过农业合作化过程逐步完成的,始于初级生产合作社,完成于人民公社。初级社时土地入股,农民虽然保留了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失去了对土地的直接占有和自主经营的权利。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它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人民公社是高级社的正式国家化,在小社合并为大社即人民公社建立的过程中,要求小社的公共财产也随之转为大社所有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448~449页。。除了生产资料在量上的扩张外,还有质上的扩张,这主要表现在乡村副业和工业的兴起。这个过程就表现为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和大型农具与农民个体的分离过程,同时,由于国家政策导向和合法性的授权,它们成为集体的共同财产,奠定了集体行为能力的经济基础。

农村劳动者与劳动能力的分离,主要是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来完成的。从人类历史来看,劳动是人类作用于自然界的一种行为,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以来的一种天赋自然权利,因此,劳动与人类产生相伴而随,是人体机能的一种自然延伸而已,作为劳动者的活动,只是属于个人的行为范畴。然而,由于劳动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活动的,因此,劳动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②徐勇:《论农民劳动的国家性建构及其成效——国家整合视角下农民劳动的变化》,《山西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从中国农村历史来看,虽然“劳役”是一种国家支配下的农民劳动行为,但致力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行为,则长期以来一直由农民个体主宰着,也就是说,在针对农业生产活动时,农民个体有说“不”的权利。但是,随着中国革命化的历史进程,劳动就不再仅仅是农民个体的事情,而是革命者和组织者的中心工作了。早在1948年中国共产党就强调:“为了发展生产力,除了改良农业技术(生产工具)而外,起决定作用的,就是组织劳动力的问题了。”③《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21页。也就是说,要把农民组织起来。

随着农村生产资源的集体化,农民个体被国家化,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不过不同时期,农民的社员身份略有不同。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11条规定,初级合作社时期,农民的社员身份首先在于必须属于“人民”阵营,应该具有劳动能力,且提供可供统一使用经营的土地。高级合作社时期,社员的身份更主要归因于“劳动者”。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7、第8条的规定,个体的劳动能力和土地资源得到了首先肯定,但有限制性条件,即现时状况的个人无政治问题且得到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经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劳动改造,到了人民公社时期,除极少数封建势力和反革命分子外,所有农民一律成为公社的社员;实际上,这一时期所有社员等同于国家的“公民”。

随着农民的社员化和国家化,农民天赋享有的“劳动”权利则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开始进入国家管理的范畴。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48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4条规定,“合作社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自报,规定每个社员在全年和每个季节或者每个段落应该做到多少个劳动日。”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把农民大规模地组织起来变成“产业军”④《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618页。,“变成农业工人”⑤《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282页。。1962 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46条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第29条规定:“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数。”1978年12月22日修改后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35条规定,“要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民主评定每个男女全半劳动力全年应该完成的基本出勤日和投肥任务。”通过生产资源的合作化和农民的组织化,农民的劳动行为就不再仅仅归属于个体了,而是成为国家化的劳动行为,其劳动的行使权利在国家,劳动的组织和管理权利也在国家,于是,导致了劳动权利与个体农民的分离,而以社会义务的形式与国家统一起来。

它带来的结果是,个体基础上的所有者与生产者的分离,所有者与消费者的分离,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离,实现了集体基础上的所有者与生产者的统一,所有者与消费者的统一,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统一。于是,以生产集体为基本的行为单位,以生产集体范围内的土地资源为劳动对象,以集体的分子——农民为执行者,组织农民进行规模化、集体化的农业生产劳动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这才有了农民的集体劳动,这才有了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行为。

为什么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必须进行集体劳动?这既与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有关,也与当时中国农村生产的方式有关。20世纪50年代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而要建立一个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农村首要的便是克服小农经济转向私人资本主义的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在当时的共产党人看来,集体所有制与集体劳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仅要有生产资料的联合,还应该有劳动人民的联合,而且还应该包括生产上的联合;并且,生产上的联合不仅仅是为了克服小农经济的弱点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513页。,而是作为“农业生产上的第二次革命”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1页。提出来的。这在一系列集体化文件中得到了体现。《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只是要求“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但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则把它更加明确化为“集体劳动”,1957年9 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则更进一步,强调“合作社必须坚持集体劳动的根本原则”。针对有些省份特别是江苏省部分地区实行农活包产到户的情况, 1959年中共中央曾经发文重申,“生产队组织劳动的基本形式,应当是集体劳动……人民公社的劳动管理,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集体劳动还是分散劳动,‘三包’到哪一级等等,这些都是涉及到生产关系的重大问题。”③《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252页。很明显,如果无限制地搞包产到户,就是右倾问题,这就是根本性的政治错误。不过,调查时期,为了解决集体劳动中的一些负面因素影响劳动生产效率,可以在集体劳动的前提上进行包工制。这在1962年7月11日邓子恢的《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中得到了肯定④邓子恢在《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中指出:“集体所有制不一定是什么事情都集中干。有些活可以集体干,有些活不一定集体干,集体劳动还应该有分工合作,没有分工就没有合作。”《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581页。,7月22日《毛泽东同志关于印发巩固生产队集体经济问题的座谈会记录的指示》对集体劳动的含义进行了明确,集体劳动的意思“不是说所有的农活,都要大家拥到一块,集体去干”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第545页。。因此,集体劳动主要是指劳动管理单位统一调配管理范围内的劳动力,组织他们共同进行农业生产劳动。

二、农民“集体劳动”的管理规范

集体劳动是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重大事情,因此,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形成了生产劳动的基本管理规范。

(一)劳动对象——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的集中统一管理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17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第25条规定,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型农具、农业运输工具等,是农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先由合作社统一使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1条规定,生产队管理和使用生产队范围内的固定的耕畜和农具。在人民公社时期,包含于“队为基础”中有关财产权利的相关规定说明,生产队集中管理生产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耕畜和大型农具,且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⑥刘金海:《产权与政治: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视角下的村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第61页。

(二)劳动力的统一安排

在集体劳动中,劳动力的管理是最重要的工作,不过不同时期,对劳动力的认识有差异。在初级社时期,强调的是参加了合作社的劳动力,在安排劳动时注重的是劳动的整体性,要求根据合作社大小、生产需要、劳动力等情况来组织劳动,没有深入到具体的劳动安排之中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670页。。1957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则将它具体化,劳动力配置开始深入农户和农民个体,要求“合理分配社员的工作,切实执行统筹兼顾、逐户安排的方针”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559页。。1961年3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则把劳动力的范围扩大了,除正常的劳动力以外,还包括社办中学和农业中学的学生,以及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将社办中学和农业中学改为业余学校,要求学生都要参加劳动;同时,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462页。, 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则将他们定性为半劳动力④《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第630页。。

按照劳动力素质配置。合作社统一安排劳力的原则是,使人尽其能,“发挥所有社员的擅长,使男女老弱各得其所。”⑤《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98页。社管理委员会特别是生产队,应该仔细了解每个社员及其家庭成员的特点和特长,做到“用其所长,各得其所”。对于劳动力弱的人,则应当从副业生产、田间管理和包地块等方面,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59页。同时,劳动分工要根据劳动能力有所区别,要使熟练劳力与非熟练劳力、强劳力和弱劳力、主要劳力和辅助劳力分开并且能够互助配合。并且,生产队要从年初开始,对每一户每个人在劳动分工上进行合理安排,要使得凡能参加生产劳动的每一个人,都能按其所长参加一定的劳动。⑦《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34页。

按照劳动性质配置。要求按照不同的农活性质,规定哪一些农活应该集体进行,哪一些农活则可分散进行,即所谓: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⑧《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558页。。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对此有更进一步的说明:“主要农活必须集体干,但是,做活的班子必须组织好,需要几个人就去几个人,需要什么样的人就去什么样的人。”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734页。1961年3月20日《曾希圣同志给毛泽东同志的信》中则更加具体指明:“大农活和技术性农活统一。以水稻为例,就是犁耙、泡种、育秧、插秧和割稻、打场等统一,这些工都是以集体劳动来做的,只有剩下的田间管理工,实行责任制到人,分散劳动。”(10)《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499页。

按照劳动强度与时间配置。为了克服劳动强度和劳动量需要与供给之间的非均衡性,强调要根据生产的需要,保持劳动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关于这个方面的规定,始见于1956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要求“做到农忙季节劳力够用,农闲季节剩余劳力也有出路”(1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第18页。。1959年2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的报告》要求,“应该合理组织山区与平原、城镇与乡村,忙时与闲时及各业之间的生产协作,以调剂劳力余缺。”(12)《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35页。对于那些季节性很强的大规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应该适当地安排较多的劳动力,不过在时间上有要求,主要集中在冬季和春季(13)《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272页。。在农忙季节,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林业和副业等生产,都要同农事季节相结合,农忙时少办,农闲时再多办。(1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75页。

按照行业分工配置。做到农业与副业、当前生产与基本建设各方面的劳力需要都得到妥善安排,合理地调整劳动组织(1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第18页。。县联社和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学会在生产各部门(农业部门、工业部门、运输部门)之间,在经常性、突击性、服务性任务之间,合理地分配和调度劳动力,避免这里有事无人做、那里有人无事做的现象(1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618页。。农村人民公社的全部劳动力,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包括用于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生产方面的,一般应当不少于80%;经常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文化教育卫生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不能超过20%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第175页。。

(三)劳动过程的集体管理

主要包括劳动责任制度、定额管理两个方面:

责任制度。195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关于劳动责任制度只能笼统地署以“专职专责”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672页。,没有具体的针对对象,究竟是指管理者呢?还是指劳动者?这个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劳动责任制度既是针对劳动组织而言,也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生产队、生产小组有劳动管理规定和制度,他们与组员之间也有关于耕作、饲养牲畜和保管农具的责任制度。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第297页。这一政策很快在各地得到了落实。随后,福建省在劳动力安排过程中全面地贯彻生产责任制④《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94~599页。,江苏、安徽等地创造了“任务到队,专业到组,措施到田,责任到人,插标验收”⑤《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42页。等办法。1958年9月30日《人民公社化运动简报》第四期文章《全国基本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对农业生产责任制度作了系统总结,主要有:计划管理、定额管理、劳动考核、固定责任制、验收制、奖惩制等等,并且强调,要把这些责任制度继续固定下来,加以运用⑥《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86页。。其后,12月10日《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要求,要“在生产任务和其他任务中继续执行和巩固分层包干的责任制,切实保证提高劳动效率和工作质量。”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临时的或者固定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季节的或者小段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到了80年代初期,则要求改革计划管理,逐步推行合同制,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⑦《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041~1042页。生产责任制度被广泛地应用到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

关于农业生产定额管理,最早见于《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规定“建立定量、定质的劳动生产定额(即标准工)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农民创新了多种形式,如“三固定”、“四固定”等,目的在于编好劳动定额的基础,包工包产⑧《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50页。。不过,针对农业生产而言,定额管理有相当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农业定额和工业定额不同,它具有极大的地方性,还经常受着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各社规定的定额标准,必要时也应该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调整,并且应该使生产队在基本不变动包工的工分总数的前提下,有权作必要的机动调整。”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第18~19页。为了提高劳动定额管理,除了继续实行按劳动操作为标准的定额管理外,同时又要逐步实行按每人劳动日定产量、定产值的定额管理(10)《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34页。,并且深化定额管理,将管理落实到农民个体,落实到具体的生产环节。它对当时的劳动管理和提高劳动质量有积极作用,但它有一个缺陷,即,定额工作相当烦琐,容易陷入数量决定的悖论之中,劳动质量得不到保证。这个问题在人民公社时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只是在1978年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制订劳动定额和考核劳动成绩,要把农活质量放在第一位”(1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979页。。

(四)劳动时间的集中管理

劳动时间总量。1956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中确定,农民必须首先保证“社内规定的劳动日”。究竟多少个劳动日才能算得上是标准呢?各地农业生产方式和作物都不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劳动数量,这就是一个劳动力全年应该做满300个劳动日(12)《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33页。。

实行8小时工作制。一般说来,正常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忙时可以有10小时,最忙也不可以超过12小时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591页。。另有一说法是,鉴于当时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应当在8小时劳动之外,进行2小时的时事政治学习,并形成一项制度固定下来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614页。。不过,在那些遭灾歉收、口粮标准低和冬季农事活动较少的地区和社队,在农闲季节可以实行每日劳动6小时或者5小时的制度,如果农活确实不多,还可以实行半日劳动、半日休息的办法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673页。。

休息制度。最早见于1958年的报告,确定农民的睡眠时间一定要有8小时,加上吃饭和休息时间4个小时,共计12小时,一定不可少④《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591页。。这一规定随后就被写进《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成为指导全国农民休息的指导性文件,并且强调,农村中的一切活动都不得侵占社员的睡眠和休息时间。

休假制度。1960年开始成为一个问题。由于三年困难时期各地饥饿问题十分突出,湖北省率先开始实行社员休假制度,规定,男劳动力每月休假2天,女劳动力每月休假3天⑤《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361页。。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将女社员每月放假的天数增加到4天。随后1961年《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规定公社的假期,男劳动力由每月2天改为4天,女劳动力由每月4天改为6天。另外,还可以分批轮流放假,在农事大忙的时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后,但是必须保证平均每人每月有4天或者6天的假期。去叫⑥《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609页。。如果是前一天已经分工的就直接去干活,如果没有分工,就全体到村旁边或队长家里或小队公场上,或者说由队长统一分工,男人干男人的活,女人做女人的事。当时流行的说法是,别小看生产队长,虽说是中国最小的官儿,却主宰着几百口农民的命运,社员在他们的分配下服从劳动安排,让干什么就得干什么。

将生产活动划分为可以分配的工作,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劳作要求将劳动力划分为不同的生产小组。这在1953年时就得到了公认。据1953年《中央农村工作部批转文登地委关于七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点检查报告》,调查研究涉及的7个社中就有两个社土地划分耕作区,劳力划分小组。另外,当时中央多次发文要求,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统一计划下,不仅要对生产资料统一管理,而且还要对劳动生产统一安排,具体确定到什么田地种植什么,种植多少,什么时候种植,由多少人种植,都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于具体到某一天时间的某个时辰,肥料要求必须保证多少担,种植的间距和深度都有规定。社员则不用为生产操心,播种、收获、除草、治虫、抗旱排涝、施肥,这些活动的时间、使用的品种、器械等,都由队长安排,除草用的锄、割草用的刀、挖地用的锹等,都由生产队事先安排好,社员只要签个名或按个手印就可以了。

但实际上,劳动组织和管理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1956年,邓子恢在《一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情况和今后工作》中总结道:在劳动组织方面也还不够健全,有少数合作社还未建立固定的生产队和耕作区,耕畜、农具也未建立起固定管理固定使用的制度,因而责任不明,生产上仍然存在着无人负责,窝工、旷工以及发生牲畜瘦弱死亡等现象⑦《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558页。。1962年,

三、“集体劳动”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是基本的劳动单位,于是组织农民“集体劳动”的重任就由生产队长来承担。主要有:

组织社员进行集体劳动。组织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已有先例。早在互助组时期,就有一个劳动内部分工的问题,不过,当时只是建立在自愿合作、共同互助的基础上,由年长者或经验丰富者直接进行一个合理的分工就可以了。到了大集体时期,队长组织农民“上工”主要是敲钟和吹哨子,但是,往往吹炸了哨子,敲破了钟,喊破了喉咙,社员还是七齐八不齐。有的社员出勤不主动,每天还得队长挨门上户同样是邓子恢的《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表明,分工不明确,做农活一大片,一亩地有多宽,一个生产队的人都去锄,结果质量很低。生产队长一吹号,就出动了,生产队长分配你到哪里去,他到哪里去,这样做是好看,只是活干得不好。哨子一吹,大家步伐整齐,二三十人堆在一起,你挤我,我挤你,好地也锄坏了。①《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580页。1962年7月22日,《毛泽东同志关于印发巩固生产队集体经济问题的座谈会记录的指示》在肯定了计划生产劳动安排的同时,也指出了它的缺点:天天派工,天天喊工,等工、评工,不仅十分烦琐,而且窝工严重;又由于责任不明,农活质量没有保证。

农民也并没能完全遵从“集体劳动”的管理规范。按照集体劳动规范的规定,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要求每个社员每天上工8个小时,最多不能超过10个小时。如果要保证8个小时的话,起码上午要干4个小时,下午要干4个小时;如果10个小时的话晚上还要再干或学习2个小时。为了保证每位社员能够切实上好8个小时的工作,必须在规定的统一的时间上工。这就要求要在上午8点左右出工,12点左右放工;下午2点再上工,6点左右放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工时间被无限期地推延了,相应的,要求每天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也无法得到保证。1962年邓子恢《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中提到的广东省一个地处山区的大队,队长天一亮就起来敲钟,可是到了八九点钟,大家才集合下地,11点就回来了。如果作充分计算的话,上午能干2个小时的活已经非常不错了,下午如果也干2个小时,实际上一天只能干到4个小时。一天8个小时的劳动时间要求被大大打折扣了。实际上,社员集体劳动的时间短,出勤晚,收工早,一般每天不过6小时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610页。。形象的说法是“早晨就上工,中午磨洋工,天黑就收工”。

在集体规范和队长的分配领导之下,农民的主要任务就是遵守计划和队长的分配命令,切实完成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和任务。当然,这是建立在农民完全遵从集体权益的基础上,即农民完全能够以集体的利益为其行为活动的根本出发点,能够自觉按照队长分配的任务自觉地完成。但在实际上,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上的非相关性,即劳动成果的分配遵循先国家、再集体、后农民的原则,并且首先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因而分配到农民身上的成果在总成果中所占的比例就显得相对较少。这导致了当时农民在生产行为过程中的多种多样的异常行为。1953年就有“有的上山耕地不牵牛,有的将粪送人家地里,有的耕错了地,有的播差了种,有的为了扛犁轻便不使新式步犁,还有的耕地不刨地边,有土块不打避难就轻”③《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第169页。的现象。

1959年1月25日《毛泽东同志对〈新会县人民公社在发放第一次工资后出勤率、劳动效率为什么普遍下降〉一文的批示》中,重点分析了大泽公社农民上工行为的非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吃饭的人多,出勤的人少;装病的人多,吃药的人少;学懒的人多,学勤的人少;读书的人多,劳动的人少。类似的现象在新会县其他公社也普遍存在。大泽公社发放工资后10天左右,出勤率普遍降低了五六成。没病装病,小病装大病,没月经假装有月经或借口照顾小孩而不出工的也大有人在。一些原来劳动态度差的人现在更差,原来劳动态度好的人也因受此影响而消极劳动。原来每天可送200担肥的,现在只送五六十担,过去能挑100斤,现在只挑50斤;过去一个人能挑的,现在则要两个人抬。只以人头计算劳动数量,而不管劳动质量如何。

这些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安徽省试行田间责任制,但同样不能解决问题,仍然是“犁田不到边……栽秧外密里稀,飘秧缺棵很多……耘田是猫盖屎,草不净,泥不烂……”④《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511页。1962年7月11日邓子恢《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作如下总结:社员的积极性不高,表现为出勤率低,工效不高,一个人的活要三个人干,比个体经济差得多,马马虎虎,装病、装瞎子。并要求各地寻找有效办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尽量避免窝工偷工、浪费资源的现象。然而,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地方积极引导,但效果仍然不明显。时间延续到1962 年,在生产上“耕作粗放”,“耕地留茬子,种地不到头,锄地草搬家”的现象仍然存在①《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610页。。“只顾数量,不能保证质量。只顾工分,不顾效果。”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604页。原因在于,集体的劳动管理和劳动规范脱离了当时的小农经济传统和社会背景,只考虑到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合作性的一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的个体私有性和集体规范的制度性漏洞,导致了农业生产的下滑。很快,集体性的“上工”行为就被各种规模更小的责任形式取代,如试行责任制、定任务核算质量分、“自报公议”大寨式记分法等,有些地方还恢复并完善了生产管理办法如“四三二一”、“四四一”制度③“四三二一”制度,即作物、产量指标、措施、定额“四到田”,科学劳动组织、生产责任制、高产稳产田“三建立”,基本工日、基本肥料“两个基本制”,制订“一年早知道”的分配分案。“四四一”制度,即“四小”(小段生产计划、小段定额包工、小段验收、小段评比),“四严”(严格劳动纪律、农活质量、奖惩制度、记工评分制度),“一保证”(以政治作保证,主要指思想工作)。见《开县之窗》(第6章农业部分)。,但是不久,这些办法都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而消逝。

四、农民“集体劳动”的积极作用

虽然从制度和劳动积极性上来说,集体劳动是失败的,但是,它在当代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社会行动的角度看,它组织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生产劳动行为。根据1959年1月24日《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的报告》,截止到1958年底,分配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劳动力为10794万个,其中用于粮食作物的约为8000万个,棉花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约为3000万个;分配在林牧渔副业的劳动力数量为2980万个,两者合计为13774万个④《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133页。。

二是它显示了当代中国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巨大动员能力和现代国家建构能力。前者表现在,人民公社制度建立后,基本上所有的农民都被改造为人民公社的社员,完成了农民由自然人向国家人的转变;且都被组织到军事化的生产组织之中,成为国家计划生产线上的一个有机分子,在干部的带领下进行规范化的农业生产活动。后者表现在,在组织农民进行共同生产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严密的自上而下的政党与政权体系,或者说是在动员体系下,建立起了军事化的劳动生产组织⑤参见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勇教授系列论文:《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两者合一,展示了当代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能力与格局。

三是农民的集体劳动为当代中国的工业发展、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体系建设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有专家估计,1977年我国工业产值为7000亿,而1949年至1977年这28年从农民那里获得的农业价值也是7000亿。这说明,农民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国家的工业化建设,但他们为中国的工业化作出了最大的牺牲和最大的贡献。从城市发展所需要件的时间准备来看,西方国家经历了至少100多年的时间,而我国仅在短短20多年时间内就完成了这些要件的准备,于是,在改革开放后很短的时期内就形成了一个城市发展的黄金时期。⑥刘金海、孙小丽:《农民进城的历史视角》,《中国农村研究》2008年上半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基础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我国就建立起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可以说,没有20多年集体化的积累,就不可能有此后的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也不可能有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的迅猛展开,更不可能有80年代以后10多年每年两位数字的经济增长率。

(本文作者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 武汉 430079)

(责任编辑 刘学礼)

The Peasants’“Collective Labor”:Causes,Regulations and Practice

Liu Jinhai

D232

A

1003-3815(2010)-02-027-09

*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农村变迁的政策话语与关键词研究》(2009JJD84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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