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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及其“超国家”地域性与影响研究

2010-02-15

中国科技论坛 2010年6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权成员国

唐 春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1620)

欧盟专利及其“超国家”地域性与影响研究

唐 春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1620)

传统专利权具有国家地域性,长期阻碍着技术创新跨国合作与流通。而根据正在议定中的欧盟专利规则产生的欧盟专利权,将作为一个整体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普遍有效,诉讼也由欧盟诉讼制度管辖,因而具有与传统专利权不同的超国家地域性。欧盟专利的诞生将降低创新跨国专利保护费用、提高创新在多国专利保护的稳定性、消除国家地域性对科技创新的阻碍,在专利制度国际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专利;欧盟;地域性;创新;跨国保护

Abstract:Traditional patents have country territoriality,which impede cross-border cooperation and flow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for a long time.The European Union patents,created by the European Union patent rules,will be generally effective in all EU member states,with the European litigation system having its litigation jurisdiction.The EU patents have the supranational territoriality,which are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patents.As a result, the EU patents will reduce the cost of the cross-border patent protection,increase the stability of multi-national patent protection,eliminate the obstacles to the innovation caused by country territoriality.And i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integration of patent system.

Key words:patent; European Union; territoriality; innovation; cross-border protection

传统专利权大都具有国家地域性,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而在国外无效。一项创新成果若想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必须一一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这样一来,不仅申请成本过高,程序繁琐,各国专利局重复的审查和授权,也增加了自身工作负担,往往造成审查拖延;这种条块分割的专利保护体制,客观上也阻碍了跨国技术产品贸易、创新合作和技术投资。因此,发达国家不断推动专利制度一体化协调。在全球层面,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建立的PCT制度,目前已有140多个成员,成为被广泛使用的跨国 申 请 平 台[1], 仍 然 在 不 断 改 革 和 完 善 中[2]; 始 于2006年的专利高速公路试验,提供了各国相互利用审查结果的机制,至今已经吸引20多个国家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3]。

全球层面的一体化进程受到语言、立法体制和各国不同发展需求的阻碍,发展相对比较缓慢,而欧洲各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相似性和密切联系,进行一体化协调阻碍较小,因而于20世纪70年代率先建立了区域一体化审查和授权的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旨在提供成员国共同授予发明专利的机制,其成员既包括了欧盟成员国,也包括了部分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国家。申请人通过向欧洲专利制度提交申请并指定成员国,经过欧洲专利局(EPO)审查授权,可获得欧洲专利,即一束指定国国家专利权。不过,欧洲专利并没有取代成员国国家专利,而是与之并存,专利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各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权。

2009年12月欧盟初步达成协议的欧盟专利制度,比目前欧洲专利制度更具革命性,就翻译和诉讼具体规则之外的几乎全部内容达成协议,形成欧盟专利(EUP)规则草案[4]。虽然该规则草案尚需提交欧盟议会通过,而且翻译制度和欧洲专利公约的相应修改也需要进一步统筹安排,欧盟专利制度的诞生已经指日可待。

本文旨在研究欧盟专利制度在欧洲专利制度基础上取得的新进展,分析最新协议构建的欧盟专利的主要特征,研究欧盟专利权之超国家地域性与其他国际性专利制度的区别及其对创新跨国保护的影响。

1 “欧盟专利”及其特点

对于专利制度国际一体化进程来说,在专利保护的第一个阶段,协调核心和难点是如何使一个审查机构的审查、授权结果在多国获得承认;第二个阶段的协调核心和难点是如何建立超国家的专利权。

在欧洲,欧洲专利制度对一项发明的审查结果,可得到各成员国承认,顺利地解决了第一个阶段的难题,初步实现了下面两方面的统一:(1)审查的统一。由单一的审查程序取代各国重复程序,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审查量,减轻国家专利局负担,也避免了各国重复审查同一发明带来的浪费;同时,专利申请程序得到简化,申请成本也可以得到节约。同一项发明只需向欧洲专利局申请即可,缴纳一次费用,而无须像以前一样,在多个国家逐一申请、逐一缴费。(2)授权的统一。欧洲专利公约生效前,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审查标准不同,甚至各审查员人为差异,常常会导致同一项发明在一国取得专利权,而在他国无法获得专利权。而欧洲专利制度按照统一标准一体化授权,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5]。

但欧洲专利实际上还是一束受成员国国内法约束的国家专利权,授权后专利保护由各国自行解决。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加快,这一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费用支出很大。若申请语言与某指定国官方语言不一致,需要翻译成该官方语言,这样一来在多个指定国的翻译费用数额巨大;要维持专利权在各国的有效性,还需要分别向各国缴纳专利维持费用。同时,同一发明在各国的专利权,在欧洲专利制度异议期(授权后9个月)之后,其无效、侵权诉讼将分别在各国进行,如果专利权在多个成员国被人提出无效申请,那么因为各国专利制度差异,权利是否可以维持无法被确定,即使有可能维持,权利人也难以承受程序上、资金上的负担。

若要彻底弥补这些缺陷,仅依靠欧洲专利制度范围内的修修补补很难实现,必须解决专利保护第二个阶段的协调核心问题,建立超国家的专利权。欧盟专利制度正是进行了这项工作,其目标在于建立欧盟专利,进而以此为核心进行一体化专利保护。从前述2009年通过的协议草案来看,欧盟专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欧盟专利是单一的、超国家的专利权。这是欧盟专利的核心特征。欧盟专利一经授予,将作为单一专利权在欧盟各成员国生效,其效力也具有单一性,无论是专利权利内容与权利范围、专利权效力例外、无效、专利权转让、权利耗尽、强制许可等方面的效力均及于全欧盟,都由欧盟专利规则统一规定。

(2)欧盟专利诉讼也由拟议中的单一诉讼体制——欧洲和欧盟专利法院(EEUPC)来审理。在欧盟委员会2009年12月的文件中,欧盟计划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门的一体化司法制度——欧洲和欧盟专利法院。虽然此法院体系尚在讨论中,此次达成一致的EUP规则也不包含诉讼部分,不过根据以往各国提出的EUP诉讼草案,上述第一点涉及的专利权利效力及其限制的诉讼皆可由这个法院进行审理,侵权诉讼也由这个法院进行审理。而与欧盟专利有关的其他诉讼,如根据反垄断法提出的涉及专利的诉讼,其中涉及权利效力部分的审理工作也由EEUPC进行,得出审理判决或者裁定后,各国国内法院再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工作。

(3)欧盟专利权的主要法律基础也具有一体性。欧盟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础,为经欧盟立法程序所制订之法律“规则”,在欧盟法律体系内,“规则”一经颁布实施,立即生效,自然成为各成员国法律的一部分,而毋须转换成国内法再进行使用,因而具有全面的拘束力。这种全面的拘束力,不仅表现在法律效力上,而且也表现在取得法律结果所须采取的方式和措施等各个方面。因此,欧盟专利在各国的所适用的法律也具有一体性。

欧盟专利如何获得呢?就目前的协议来看,首先要对《欧洲专利公约》进行适应性修改,接纳欧盟作为地区成员,然后欧盟专利就可以依靠欧洲专利制度取得。因而,欧盟专利规则草案并没有涉及可专利性规定,而是直接适用EPC的可专利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实质审查、授权程序。制度上是这样安排的:若要取得欧盟专利,则应首先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并在欧洲专利程序中指定欧盟 (欧盟作为一个成员方),由欧洲专利局审理后,若符合条件,则授予欧洲专利,即“一束”指定成员方专利,其中包括了欧盟专利,而后申请人就可以根据欧盟专利享有欧盟专利制度的保护。由欧盟专利制度提供超国家的专利保护,由于功能不同,建立在几乎同一区域的两个一体化专利制度,不仅没有冲突,反而相得益彰。

虽然没有与欧洲专利制度冲突,但欧盟专利在空间上与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专利的关系需要调和。欧盟专利制度成立后,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专利仍然存在。根据同一项发明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不能获得两项专利权的原则,一项发明不得同时获得欧盟专利和欧盟成员国国家专利,根据EUP规则草案的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已经授予了一项专利权,其发明已经由同一发明人在同一申请日或者优先日 (如果有优先权日)申请欧盟专利并获得授权,那么成员国专利无效(EUP规则草案54条)。当然如果不同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以相同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分别提出欧盟专利申请和国家专利申请的情况,还需进一步探讨。

2 欧盟专利权的“超国家地域性”

近年来专利制度国际化进程,逐渐向国际专利制度一体化方向发展[6],产生了一些国际一体化的专利制度,例如前述的PCT制度、欧洲专利制度等,似乎正在挑战知识产权地域性界限。然而PCT专利制度仅仅是一项跨国的专利申请制度,相当于各国国内专利权审查、授予的前置程序,并没有实际授予任何专利权,PCT申请进入各国审查阶段后取得的国家专利权,与直接取得的国家专利权并无两样,显然没有涉及知识产权地域性有无的问题;而欧洲专利制度也仅仅是进行了一体化的国际审查、授权程序,相当于各成员国把审查授权的职能委托给欧洲专利局,其授予的所谓欧洲专利,也仅仅是“一束”成员国国家专利权,这些专利权得以在指定国生效,也需要各成员国事先修改本国法,其权利的产生和行使都是按照本国法进行的。欧洲专利公约仅仅是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授予相关工作的规定,而不是其授予专利权权利产生、维持、行使和无效的依据。因而,可以说欧洲专利制度实现了“超国家”的专利审查和权利授予,但并没有实现“超国家”的专利权,因而突破专利权地域性也无从谈起。

而欧盟专利制度则大不相同,如前所述,他可以授予超国家的单一专利权——欧盟专利;该专利权依据的不是国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其无效、侵权等诉讼也将由超国家的法院系统(EEUPC)受理。欧盟专利在突破地域性限制方面走的最远,其效力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之内、而是及于大于国家的区域,是否因此不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深入审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实质内涵。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大部分情况下知识产权法的法域和国家地域是重合的,因而以国家来代替法域。因而,很多学者谈起地域性特征,常常表述为专利权仅在其授予国有效。但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发展,逐渐出现了知识产权法的法域大于国家地域的情况,例如根据1993年通过的授予的共同体商标的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其法域就大于主权国家地域,这时候若再用国家地域来指代知识产权地域性之“地域”就不太准确了。按照前述对知识产权特性的分析,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地域”其实是授予知识产权的法律地域,而不是国家地域,知识产权地域性其实是指在知识产权所授的法域内有效,在法域之外的区域不受保护[7]。欧盟专利显然在欧盟法域内有效,在欧盟法域外无效,在欧盟法域之外的国家也会不援引欧盟专利规则对某项欧盟专利进行保护。因而,对于欧盟之外的国家,欧盟专利仍然具有地域性的。而在欧盟专利制度内部,虽然对欧盟专利的保护超出了一国范围,但由于该专利权并非依据国家法律产生的,而是根据超国家的欧盟专利规则产生的,所以这种保护并没有超出其法域之外。因此。欧盟专利依然具有地域性特点。

只是这种地域性跟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还是有所不同的。从上面的定义来看,依据法域与国家地域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地域性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法域小于国家地域,如我国采取一国两制,香港、澳门的知识产权法域小于国家;一种是“国家地域性”,法域等于国家地域,大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属于这种情况,而欧洲专利制度授予的各成员国专利权,也属于这种情况;一种是“超国家地域性”,法域大于国家地域,欧盟专利的地域性就属于这第三种情况。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的 “国家地域性”日益成为高技术产品跨国流通阻碍。近年来,有不少发达国家推动专利制度国际协调,提议建立超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目标不仅在于统一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标准、协调知识产权审查和授予的运作机制,其更深层次目标还在于建立起具有“超国家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在成功建立起欧洲专利制度、可以共同授予一束具有“国家地域性”专利权之后、欧盟又酝酿建立欧盟专利制度就是这个大背景的产物。将来或许还会出现更多的具有“超国家地域性”的知识产权,例如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积极呼吁建立的 “全球专利制度”(旨在授予世界范围内所有成员国都有效的单一专利权)[8],就是欧盟专利制度的“全球升级版”。但无论类似制度产生的专利权的法域包含了多少个国家,专利权地域性本质并没有改变,只不过由于其法域包含了更多国家,更容易实现一体、稳定、低廉的跨国专利保护。

3 欧盟专利“超国家地域性”对创新跨国专利保护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创新也日趋全球化,不仅创新成果需要国际市场,创新过程中也经常出现跨国合作,这都离不开相关国际法律环境的协调与保障,尤其是国际性专利制度环境。只是由于传统专利权国家地域性的局限,很多问题难以根本上加以解决。而欧盟专利可以授予“超国家地域性”的专利权,显然会改变这种状况,将会对欧盟的科技创新产生影响。

3.1 大幅降低创新取得国外专利权的翻译和维持费用

科技创新成果取得各国专利权并保持其有效,是获得各国专利保护的先决条件。而跨国取得专利权的费用十分高昂。主要包括各国申请和审查费用、翻译费用和维持费用。欧洲专利制度整合各国申请和审查程序之后,申请和审查费用得到控制,但翻译和维持费用较高的情况依然没有得到改观。

以翻译费用为例,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可以要求发明人在取得欧洲专利三个月内,将专利申请之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并送达主管机关;否则,此欧洲专利在该公约成员国自始不发生效力。这种关于专利说明书的翻译规定虽属任意规定,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需为翻译,但以实务现状而言,官方语言非英文、法文或德文的成员国,均提出此要求。这大大增加了欧洲专利申请成本,根据欧盟统计,翻译要求增加发明人25%之申请成本,使得目前欧洲专利申请成本远比在美国申请多五倍,比日本多出三倍。

而欧盟专利制度将建立一套翻译制度,申请人只需要满足欧盟专利的基本语言要求即可。从目前协调进展来看,申请人可能只需用一种EPO官方语言公告其申请 (包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并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另外两种EPO官方语言就符合要求,而无须个别向成员国提出翻译文件,大幅减少现行欧洲专利的翻译程序和翻译费。针对各国了解专利技术内容的需求,欧盟计划启动一项机器翻译工程,按照各国官方语言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但这项机器翻译不涉及权利或者法律问题。与其他制度相比,通过欧盟专利制度获得欧盟各国专利保护所需程序最少,所需费用最小。当需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很多、甚至是整个欧盟时,采用欧盟专利制度,将大大降低申请人支出。

3.2 提高创新在各国专利保护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欧洲专利制度授予的是一束具有国家地域性的专利权,其权利以国家地域为界相互独立,效力认定、争议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都根据成员国的内国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就实务现状而言,截止到2009年底EPC目前共有34个成员国和延伸国,专利效力发生争议时,即可能须适用34种不同的法律审理程序,从而可能导致同一项欧洲专利在不同的指定成员国出现完全不同的结局:有的被判为有效,有的被判为无效。相应地,同一种行为有的被判为侵权,有的被判为合法。这样,使专利权人感到欧洲专利缺乏法律确定性。尤其是专利权人经常就同一项欧洲专利要应付来自不同指定国的重复的无效宣告程序,疲于奔命而对欧洲专利缺乏信心[9]。

欧盟专利具有超国家地域性,其效力认定、争议管辖和法院审理程序等,皆由欧盟按照单一程序来设置,这样一来,申请人无需在各个国家分别应对无效申请和诉讼,不仅减少了诉累,也大大降低了费用。而且由于按照欧盟专利条例由超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审理,权利是否能够得到维持、什么样的无效理由可构成对专利权的威胁、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都有了统一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增强其在欧盟各国专利保护的稳定性,提高专利保护的可预期性和一致性,方便权利人进行市场规划和战略制定。

3.3 对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通和合作创新产生积极影响

具有国家地域性的专利保护,客观上会阻碍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各成员国的专利规定差异,也可能造成欧盟内部科技产品市场的区隔、不利于高科技产品自由流通。欧盟各国经济与科技发展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近年来跨国高新技术创新合作日益增多,大都涉及专利申请权归属、专利许可等环节,合作各方不得不一一考虑合作各方所属国的专利法律与制度,无疑会增加合作的难度和风险。

而欧盟专利制度的专利保护依据为欧盟地域内普遍有效的单一权利,对欧盟内部市场的高技术产品流通将不成为阻碍,而且欧盟专利规则原本属于欧盟法律架构的一环,不仅其法律规则通用于欧盟各成员国,而且其规则的执行也可与其他欧盟科技创新政策和制度形成良好衔接,可以为跨国科技创新合作提供良好制度环境,降低合作风险,提供更多的合作空间。

4 结束语

作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发源地的欧盟,不仅其成员国国家专利制度比较成熟,而且率先建立起了跨国审查和授权的欧洲专利制度,但即便如此,专利“国家地域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长期阻碍着技术创新的跨国合作与流通。而即将诞生的欧盟专利制度,彻底解决了专利权“国家地域性”问题,实现了欧盟专利保护向 “超国家”专利权的飞跃,将是世界专利制度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对未来世界专利制度一体化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1]唐春,金泳锋.企业跨国专利申请程序及其使用策略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8,(5):25-29,57.

[2]唐春.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及其发展趋势与对创新的影响[J].中国科技论坛,2009,(4):107-112.

[3] 陈麒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J].智慧财产权(中国台湾),2009,(3):74-107.

[4] EU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Community patent[R/OL].http://register.consilium.europa.eu/pdf/en/09/st16/st16113-ad01.en09.pdf,2009-12-20.

[5]文家春,朱雪忠,陈国清.欧洲专利与共同体专利及其协调浅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3):90-95.

[6]唐春.从统一到一体——专利制度国际化发展趋势与对策研究[J].知识产权,2008,(5):79-85.

[7]彭欢燕.商标国际私法研究-国际商标法之重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 朱雪忠,唐春.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5,(7):54-59,68.

[9]朱雪忠.欧洲联盟协调专利制度的新举措——评欧洲联盟委员会关于设立“共同体”专利的建议[J].知识产权,2001,(4):45-47.

(责任编辑 迟凤玲)

European Union Patents and its Supranational Territoriality

Tang Chun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China)

G306.3

A

国家软科学项目“中国当代科研体制下青年学者成长道路研究”(2007GXS3B066)。

2010-03-30

乌云其其格(1972-),女,内蒙古人,中国科学院科学史博士,现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政策及日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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