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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2010-10-19姜绍静

中国科技论坛 2010年6期
关键词: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农民

姜绍静,罗 泮

(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2.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山东 烟台 264000)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姜绍静1,2,罗 泮1

(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2.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山东 烟台 264000)

Abstract:To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this paper presents a new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in the districts where local 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 are developed.Specialized farms cooperatives play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in the service system,which actually dominates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This new system has the following functions:optimizing local technical resources;untilizing indigenous knowledge;improving the effects of extension;raising some funds for extension;achieving standardized production.The paper proposes that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technology services when the products are not highly commercialized.

Key words:specialized farmers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construction

为弥补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缺位,本文提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为完善的地区,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该服务体系可以整合各种科技资源,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利用一切乡土资源进行内部技术创新;可以建立有效的科技推广机制,提高科技推广效果;可以放大农民科技需求,提供部分科技推广资金;能够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转变产业结构。但是在商品化程度不高、更具“公共品”特色的农业生产领域,仍然需要政府公益性科技服务的介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构建

农业科技是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农业科技要发挥作用,不仅要依赖农业科研部门的努力,更取决于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取决于农民对农业科技的掌握情况。本文基于对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现状以及现存各种科技服务模式的分析,提出要对经营性和公益性的科技服务进行区分,完善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1 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

我国现行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依托政府力量建立的五级推广体系,在我国农业发展历史上曾起到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和市场经济发展,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着“线断、网破、人散”的问题。目前的农技推广体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农技推广投资严重不足;非专业技术人员过多,知识断层与知识老化问题严重;农技推广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技推广体制不合理。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在新品种引进、病虫害防治、质量安全监测、农业资源、农民培训等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基本上“无为”,存在明显“缺位”。目前的农技服务体系主要集中在农资产品的经营方面,农技服务存在着“越位”,调查[2]表明政府在私人产品领域直接参与经营的达98.9%。一方面农业科技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着巨大需求,在徐金海[3]的调查中,53.3%的农民表现出较强烈的技术需求意愿,近几年为弥补科技服务供需失衡,全国各地涌现出一系列科技服务模式。

从大的类别上看,我国现存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基本可分为三大类[4-6]:政府主导型、市场引导型和第三方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包括政府的五级推广服务站模式以及政府推动的科技项目带动模式;市场引导型是在农业产业化较发达的地区,龙头企业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或保证农产品原料质量为农户提供的科技服务;第三方主导型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科研院所为服务社会所倡导建立的科技服务体系,如河北农业大学“太行山道路”模式[4]。

在农业科技服务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地位作用发展变化的角度,国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可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即经历了非政府部门自发供给——政府主导——多元化供给的发展历程[7]。我国农业科技服务方面也应该倡导多元化供给,多层次、全方位满足农民科技需求,提高科技在农业进步中的作用。我国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模式虽然几近破碎,但解决好资金投入、推广体制机制问题后仍能够发挥较大作用,这点毋庸置疑。但是政府需明确自己的地位,坚持经营性和公益性分开原则,公益性服务需要政府承担,经营性服务则完全可以交给企业、合作社或第三方机构完成。

从我国现存农技推广模式的总结中发现,成功的农技推广体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满足农民科技需求、有持续资金供给、科技提供方有持续动力、服务媒介较为普及。本文所论述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即是多元化科技服务供给方的一种,依赖于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规范发展。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农民合作社遍地开花的今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全有能力承担起为农民提供科技支持的角色,而且国家政策也予以支持。国家在《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中对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大力调动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逐步形成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8]。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为完善的地区,完全有必要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2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制度框架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就是在条件成熟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科技服务的核心,让合作社承担起部分农业科技服务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吸纳合作社外部的各种信息、科技、资金等资源,通过合作社自身的组织、技术体系,成为农业科技服务的供给方;另一方面,合作社作为农民的代言人,把农民的科技需求反映给科研院所、政府机构、企业等相关机构,作为农业科技服务的需求方。该制度框架设计如下:

2.1 构建前提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正常运转,并非有名无实,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制;其次,合作社让会员、组织人员等获得一定收益,保障大家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合作社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证合作社的可持续运转。

2.2 农业科技服务的类型划分

根据农业科技服务的性质可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公益性服务是指农业科技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以及市场不能够有效提供的服务,包括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社区开发、农业环保、未来农民培养等。经营性服务是指该服务的使用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如从事化肥、农药、种子生产与销售的公司为获取更多的客户开始向农民传播新技术、开展培训,或通过为家畜提供诊断而获益的服务等。本文所涉及的服务主要指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

图1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2.3 构建形式

(1)利益相关者分析。

该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以科研院所、政府、企业、合作社、农民为主体,其中合作社是核心。合作社是农民利益代言人,跟农民利益相通,消除了“委托-代理”关系所带来的治理隐患。合作社充分利用内外部的科技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跟科研院所、政府、企业有着密切合作关系。

科研院所:科研院所是进行科研的中坚力量,我国每年有6000多项省部级以上的农业科技成果奖,但转化率只有30%~40%[9]。低科研成果转化率极大浪费了科研资源,究其原因,除科技转化体制不畅外,科研人员不关注农业生产实际、片面追求前沿科技热点、疲于发表文章和进行成果评奖是主要原因。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可以缓解这一矛盾,通过合作社与科研院所的紧密联系,科研院所既可以把科研成果拿到合作社进行试验、论证,农民还可以通过合作社向科研院所传达最亟需的科技需求。

政府: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各种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但很多政策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其原因之一就是“中央-农民”中间链条太长,政策“发力”大打折扣。在以合作社为核心的科技服务体系中,政府可以把相关科技扶持政策支持直接落实到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惠及农民,强化政策效果。

企业:在农业生产中,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是很多地方屡试不爽的法宝,但 “公司+农民”的运作模式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公司唯利是图,遇到市场波动变相不履行合同,损害农民利益;农民追逐高价的机会主义作风;农民生产的非标准化,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等。在新型科技服务体系中,企业通过合作社跟农民建立起更加和谐的合作关系:企业把生产标准告知合作社,合作社以“连坐”(即一户社员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其余农民的产品也不得销售,可强化农民内部的监督。)的方式确保产品质量,合作社又可以把生产实践中的问题反映给公司,保障农民权益。

农民:农民不仅要面临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还亟需先进的科学技术帮助自己提高生产率,通过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可以接触到来自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各种资源,为他们的农业生产提供坚强后盾。另外,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困难也可以反馈给相关机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总之,通过对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的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后发现,政府、企业、合作社、科研院所和农民均可从中受益,达到“多赢”。其主要得益于双向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合作社掌握多方的科技、金融、信息、人才资源。

(2)合作社内部运作形式。

此体系中的合作社有四大基本功能: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和服务培训。在农业科技服务方面,会员正是通过这四大功能受益于合作社。从实体运作角度看,合作社农业科技服务的实现依托于“科技体系”和“组织体系”两大系统。合作社内部的四大功能和两大系统,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主要依托 “科技体系”实现。研究开发依赖合作社跟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合作社可以为科研活动提供试验示范基地,经过合作社生产技术部门的转化吸收形成实用生产技术,合作社技术专家掌握这些生产技术,并负责对生产进行指导。

推广应用和服务培训则依赖合作社的 “组织体系”完成。合作社通过在各地设立的服务站、特派员和会员组长,层层负责,在合作社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完成合作社推广应用和服务培训两大功能。合作社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有组织严密的组织体系,如此合作社方能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3)合作社的“辐射效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各方外部信息集于一身,通过技术体系的实地研究和组织体系的实施推广普惠到会员,会员还可以把生产实践中的问题反馈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再反馈给各外部利益相关者,实现农业科技服务的双向信息沟通。

合作社的会员还可以通过自身示范、经验交流跟非会员进行沟通,实现科技服务“正的外部性”。这样,以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覆盖到相关农业生产的所有农民。

3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优越性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科技服务体系完全有可能成为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的重要供给方,会在农业科技创新、转化、传播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1 整合各种科技资源,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科技资源分散,科技资源分属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部门,归各级政府管理,各科研机构条块分割,很难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往往存在着重复研究、资金使用效率低、科研与生产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以农民合作社为核心的科技服务体系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整合优化。

根据笔者2007年对国欣农研会(棉农服务的专业合作社,集棉种繁育、技术推广、农资供应于一身。)的调查,在国欣农研会创立之初,创始人卢国欣就通过熟人或直接拜访国家级、省级各相关科研单位,商讨引进优质棉花。农研会创立之后跟中央、地方的科研院所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棉花研究领域的知名院校,如中棉所、中国农大、中国农科院、河北农大、石河子大学等均与农研会有合作,他们给农研会提供最新的科研成果,多名专家教授到农研会做顾问,在农研会建立了多个教学研究基地,如“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实习基地”、“中国农业院棉花研究所短季棉繁育、技术示范基地”、“河北农业大学无毒棉良繁基地”。

合作社根据自己所需,跟相关科研单位形成合作关系,在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科技示范等方面开展合作,合作社和科研单位形成“双赢”。科研单位有了试验、示范基地,加快成果转化,并且能够捕捉到农民最亟需的科研需求,获得科学研究的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合作社得到了有力的科技支撑,转化成农民的经济效益。

3.2 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利用一切乡土资源进行内部技术创新

农民常年参加农业实践,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他们了解农业生产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掌握农业生产技巧,熟知当地自然资源条件。以国欣农研会为例,国欣农研会非常注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会员在内部刊物《国欣桥》上发表自己的植棉心得,跟全国各地的棉农进行交流。在冬闲的骨干会员培训大会上,鼓励会员上台讲话、跟专家互动,提倡会员交流自己的最新发现。经常有会员把自己在棉田里发现的棉花新品种带到农研会,丰富农研会的棉种资源,有利于培育出更优良的棉花品种。

农业技术创新离不开农民的“乡土知识”,农民和合作社属于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农民的各种技术创新既可在合作社内部进行交流,又可通过合作社反馈给科研院所,有助于实现科研跟生产实际的紧密结合。

3.3 建立有效的科技推广机制,提高科技推广效果

农业科技要真正发挥作用,技术推广环节举足轻重,如何完成农业信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科技服务体系从以下四个方面促成此问题的解决:

(1)该科技服务体系为科技推广提供了新的平台。传统农技推广是推广人员直接面向层次不同、知识背景多样的农民,地域不同、农民水平不同,对推广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而推广人员很难 “当地化”自己的知识结构,难以用当地农民理解的方式进行解说。新科技服务体系提供了新的推广渠道,即技术推广人员通过类似 “合作社-服务站-特派员-会员组长-会员-非会员”的组织体系进行技术推广。技术推广人员可以对合作社有一定技术背景的特派员及会员组长进行培训,然后由他们走完进行技术推广的“最后一公里”。由当地会员组长或特派员进行培训有如下优点:首先,他们进行农业生产本身的示范效应强,农民大都相信“眼见为实”,通过会员组长自家农业生产看到某种农业技术的实效,从而可以提高农民接受新技术的积极性;其次,他们本身即是农业生产的从业者,可以用农民容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技术推广。

(2)双向信息沟通模式促进推广效率的提高。合作社组织体系的信息沟通是双向的。从外部信息来看,合作社跟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市场之间均是双向沟通,一方面各种外部信息集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自身的组织体系传递给农民;另一方面农民的声音又通过合作社传递给各外部信息提供方。从合作社内部信息传递来看,从“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服务培训-会员-非会员”各环节均是信息双向传递的体现,农民既是技术的接受者,又是科技信息的提供者。

(3)提高推广人员进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在新型科技服务体系中,进行科技推广的除了传统的技术推广人员还有合作社的服务站站长、特派员、会员组长、会员。合作社组织体系中的服务站站长、特派员、会员组长由于其推广效果跟自己的收益往往有着直接联系(在很多合作社中,会员组长以上的组织人员会从其发展会员的规模中得到不等的收益,如国欣农研会会根据大家发放棉种和回收棉花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奖励,如现金、外出旅游等),故大家进行技术服务的积极性会得到保证。

(4)实现农业科技服务供给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技推广效率。影响农民科技服务需求的因素很多,农民内部对科技需求的迫切程度也不尽相同。非农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需求意愿越低;农户种养规模越大对科技服务需求越高[3]。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参加的组织,一般来说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其非农化程度较低,往往是种养大户,对科技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农民通过合作社表达其科技需求,这种需求是农业生产从业者的真正需求,更容易达到科技服务供给需求的有效均衡。

3.4 放大农民科技需求,提供部分科技推广资金

目前农业科技推广基本处于瘫痪状态,一是科技推广体系名存实亡,二是缺乏推广资金支持。以合作社为主体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首先是保证整个农技推广体系正常运转,可以实现其进行科技推广的功能;其次还可以提供部分科技推广经费。农民由于没有有效的科技获得途径,其科技需求往往被抑制。根据笔者2009年对山东烟台葡萄种植户的调查,他们的主要技术来源就是来源于“亲朋好友交流传授”,其次是“自己摸索”,很多农民为了探索新的技术手段付出了不小的经济代价。葡萄生产中最经常性的工作就是喷药,因为葡萄极易受病菌感染,有农民为探索新的防病模式,一遍药没跟上就会对全年的葡萄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有农民讲“老百姓承受不起作试验的代价”。调查发现,农民愿意为有效的科技服务支付费用,很多农民甚至强调 “只要管用,多付点钱也无所谓”,这充分显示了农民有着强烈的科技需求意愿。合作社可以把农民的科技服务费用集中到一起,形成一定的科技服务资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推广资金短缺的问题,进而提高科技推广效果。

3.5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转变产业结构

众多商品化农产品的生产需要有“标准化”作保障,以打开农产品销售的高端市场,提高农民收益。农民合作社吸纳来自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相关信息,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生产模式,指导农民进行生产,并对农民生产进行监控,提高产品质量,进而保障农民的高收益。

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出的今天,广大消费者更关注农产品的安全。一家一户的小生产鱼龙混杂,食品安全难有保障。但是通过合作社联合起来的农民,就形成了“大农户”,甚至可以形成自己的品牌,在标准化生产的控制下,产品质量更有保证。

由于合作社跟市场紧密联系,更容易捕捉到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业产业结构,指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的转换,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4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局限性

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我们既要遵循其发展的客观趋势,对其发展予以支持,又要对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此种科技服务体系的局限性体现在:

4.1 与商品化程度、农产品价值、规模化程度相关

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越高、产品价值越高、规模越大,对科技的需求越强,农民越愿意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反之,自给自足性生产、一般的大田作物、小规模经营,对科技需求较弱,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不会介入。所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科技服务体系不能完全忽视政府完全公益性科技服务的作用。

4.2 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密切相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引导。尽管已经颁布了《合作社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然需要政策倾斜和法规的完善。政府应该在税收、土地使用、信贷、农资供应、产品运输等方面给合作社大力支持。只有合作社发展壮大了,本文所提倡的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才有用武之地。

[1] 《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技推广: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J].管理世界,2004,(5):50-57.

[2]刘辉等.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湖南省衡阳市、张家界市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8):22-24.

[3] 徐金海.农民农业科技服务需求意愿与影响因素研究[J].经济纵横,2009,(10):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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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郭 晶.非政府部门参与农业科技服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9,(1):112-115.

[8] 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 年)[EB/OL] .http://www.zzagri.gov.cn/ycjy/jykx/20010625yj601.htm,2001-06-25.

[9] 李双群,靳玲品.高等农业院校科研成果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J].中国农业教育,2006,(5):40-42.

(责任编辑 迟凤玲)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System

Jiang Shaojing1,2,Luo Pan2
(1.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Development,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Beijing 100193, China;2.Yantai Campus,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Yantai 264670, China)

F324.3

A

2010-03-17

姜绍静(1980-),女,山东烟台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讲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农村发展与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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